《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教卫〔1997〕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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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 道 部 文 件 铁教卫1997104号关于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除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危害,提高铁路客运卫生质量,防止疾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广大旅客和铁路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车站(客技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和承担站、车鼠蟑病媒生物防制的单位。 第三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站、车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2、 铁路各级爱卫会负责统一协调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第四条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群众性除害活动相结合,采取消除孳生条件、药物防制等综合措施,坚持定期与经常性防制相结合。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铁路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监测方法、防制技术规范和控制要求由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经费列入各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年度支出计划。 客运车站(客技站)应设置鼠蟑防制专用房屋。 第八条 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负

3、责组织本车站、管内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具体防制任务可与卫生防疫站签订合同,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承担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防制、监测任务,做好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控制工作。 铁路卫生防疫站承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业务时,收入不冲抵防疫经费。 第十条 承担病媒生物杀灭业务的机构,在承包铁路站、车鼠蟑等防制任务时,应向站、车所在地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从业人员,须取得铁路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书,方可从事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

4、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对消杀人员的劳动防护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铁路卫生防疫站直接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任务的,其防制经费须列入防疫站年度支出计划。第三章 要 求 第十三条 铁路站、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鼠蟑等病媒生物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站、车应经常保持环境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垃圾,消除鼠蟑等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十五条 铁路客技站、站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有完善的防鼠设施。站、车应建有长效灭鼠设施,并定期更换灭鼠药物。 第十六条 新造、大修车辆,必须达到防鼠要求。管道、电缆与车厢连接处缝隙不得大于5毫米;运营车辆缝隙大于5毫米的,应予堵塞。餐车后厨车厢壁及有

5、关设备要消除缝隙,防止鼠蟑栖息繁殖。 第十七条 站、车使用的杀虫、灭鼠药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杀灭药物。 第十八条 在站、车使用杀虫、灭鼠药物时,不应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并应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必要时,对毒饵或正在采取杀灭措施的场所须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畜中毒。 第十九条 在旅客列车上进行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提前通知列车乘务班组,并须于列车始发之前2小时结束。列车乘务班组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或干扰正常杀灭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条 应积极推广防制新技术、新方法,减少病媒生物抗药性,加强技术交流,提高杀灭效果。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

6、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对站、车或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罚: (一)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款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者,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防制从业证书而从事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杀灭工作的人员,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或干扰正常杀灭工作的人员,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站车卫生监察员,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站车卫生监察行使监督职责时,使用铁道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处罚权限、处罚程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铁路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数字,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凡过去铁路颁布的有关防制要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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