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计划生育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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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自治,是以育龄群众为主体包括计生协会会员在内的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群众_形式,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社区居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社会力量。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党支部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计生协会为主力,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等紧密配合和广大居民参与,在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以及党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政策、规定和计划生育知识;贯彻执行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对社区居委人口计划、生育证发放、节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经费收支等情况实行“五公开”服务。第六条做好妇幼保健,生殖保健、避孕技术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和孤寡老人送温暖服务。第七条完成党和政府与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指导与监督第八条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社区居委会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分配、人口统计上报、优待和处罚兑现及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等项事宜。第九条设立由党支部、居委领导,计生协会为主,共

3、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组成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指导。第十条设立以居民小组、计生协会“五老”会员和党、团员等组成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章程和本居委计划生育公约以及育龄群众与居委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的执行情况行使有效监督。第四章权力与义务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遵守本章程和本居委计划生育公约及与育龄群众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所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育龄群众遵守与居民委员会已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在尚未签订合同之前履行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公约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按照本章程第九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指导与协

4、调。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按照本章程第十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职能。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于年月日起生效。第二篇:计划生育协会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_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_法、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

5、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_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

6、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

7、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

8、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_。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

9、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10、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2、村民小组经常_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

11、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每年召开_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_;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

12、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_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4、配合镇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第

13、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_电话、_奖励办法;9、群众普遍_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

14、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_元养老保险;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_元养老保险;

15、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_比。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_收养法、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第十九条。本章程报谷里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第

16、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_年_月_日第_届村民代表大会第_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_村民委员会_法、_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_基层_工作条例、_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

17、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_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_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_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三)收取履

18、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

19、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范本)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_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_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

20、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_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_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_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_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_,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_,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_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

21、生,并在_天内落实绝育措施。(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第三章违约责任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_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_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_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_元。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_元。(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_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_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

22、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_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_元或_元的违约金。(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_元或_元。(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_元。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

23、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荆紫关镇魏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_村民委员会_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_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

24、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

25、生活水平。(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_实施。(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6、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_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_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_次。(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_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

27、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二)_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_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_;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5、对计生行政部

28、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_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

29、检查。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_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8、外出_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

30、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第九条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l、实行晚婚晚育的;2、生育一孩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

31、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5、外出_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6、不参加村_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_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32、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_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_法、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

33、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_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

34、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

35、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_。2、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4、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5、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36、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_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第十三条。本章程报_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第22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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