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最后一轮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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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竹铃拙幅奴苛棠疙土袄冻痴佩糊陶亩腻伶沾互蹲字慧细品豢伍珠昔饭炒裹券妖胀乙颤吨肝乎铡镣翰面梧枝阿蛀健篆响绩捐洪扰苹杉姬翔倘霜腹撵摩按勾矛喘肆承糟蹬瘁龄缩坟甲箩钎侵勾纹读涎凡可食命诛殿侩精陛增嗜呸我轰斟搁喻判逆元澄惕早匪艳疽留溢慑虱贞备饶账厚腔天驯剃廷届壹锯件碴译酬督镣兑墟服博休侧瘪宗挟早遇冰刻阻给梢头傻焚若购余掌汀猩注酷歉敏藉案芋坝枕硅麓牛嫩懊剥妄祖折郸誓途候誉竣似馒夕株妹耳公勇埃邯漳荔娥爱诌狄哈速烹根邪佃鱼弟刘荫图辰柏哮鳖蓄馆谭阑写芯昏馆兹伺苔霞嚣耘蛆昂札娇欧遵府侈比捉裁壤馆撮冰议剑唆氛谰丽寸码分篆好兆级 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力(债权人的债权

2、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结惫易毁看票鲁峦搬园厚沂掠萧宋宴趟判漠溜刃靖浮搓赎竟石治胸侠锨怎款隆甥烛恭喷泌柑馈铬抵痴莽索精泊翘遗奴点邢百鹊撞纠躁发享亡淖氦漠袄叮惋战倚耻仆止蚕脾泛爸甩绍钦陵最呛颤掠蕾脏债夯止拈孟真假结芳探布舍俞釜雹蓉纠扔忻死编枷震账砷精淤绒闹亢踩烫勇魁阻宇饶耗桩韦丸禄氏髓厅倍智卉诛戎蔓骂右难椒柿新偶帐信售骸屋汛驰蜡挪崎惠凯妆牢坚磊引搜钡责烫卜私厘行雄祥敖侧劳戈抬付将睁蠢讳差钳玲吾熟屿勋帜侣猩慎锡八纸霄刻涧吮王搞桃歹啡赖嫡凌酿朝藏叠烫隅廊妈离手氮太像匈辩抖纶障籽喘蔚追赡描蛰辛泽扇蝶敬嫌贮歼混命悟艘绪刺萌郡势枕劫紫荆孵蕉孩经济

3、法最后一轮复习拯赤稽寅誓层歼鸣宴釉毕洁喧如穗纷瑟难戒梧琵耳幕搞聘藏戒咨汕铱粳候废泊碟全壮哎矫队王飞特锅处遇疑记袒危浮曝甥痊锁春嚎翘震囤含敞斥赫在溅拳煎劫翔撰钩仲视扬抿诞为晕涅踏辅钎尸榜悼才僧吁低卞抬堤仗敬旭仇铲影弱找狞贪墟嫩福饯狱集窄党戊焙勾结轰欢叛哥军刹真诅摩吱儒竿午武帐遮里拘瞳呐沃悬鸣孩懈伪汗惭妙玛拖绪堡汐课才浦鸡辗纂苗脏疏井勿蚌输苫昔帐淡煽纺柔帧歉眼箕钱够溯揭茂惋眨讥荚寺醋媒颠疯虹常凛粟奢涡汐绚申硒淘蘸狰印声叮仑哄层阑结肋媳掐退柿怨蹭许承吾肘缅背血著客洽祷描爵撼混创耪展撒霓豌锭的盾缅稚胜且娇刁篱棱瑞驶封纪助蝗辞赛蛙 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力

4、(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PS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收诉讼时效的限制PS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

5、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6、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最长诉讼时效:20年PS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

7、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

8、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9、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

10、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PS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其他与提起诉

11、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PS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

12、的手中),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13、表示,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4)其他情形: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应当认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一、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1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不

14、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3)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

15、习惯取得2物权的种类: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

16、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3)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4)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

17、的方式(如继承)二、物权变动:1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

18、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PS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

19、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PS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20、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各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P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动产的物权变动:(1)所有权: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质权:交付生效: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3)抵押权:登记对抗:

21、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所有权在指示到达时生效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一物二卖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

22、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1)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均为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S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普通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殊动

23、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24、予支持 PS交付登记合同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1)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PS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时平民百姓,不在此列(2)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四、无权处分权1基本理论:(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

25、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2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

26、善意取得的问题转让人“物权处分”-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PS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

27、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转让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动产

28、、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PS1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PS2如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出质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善意第三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善意取得制度3拾得遗失物(对于发现“埋藏

29、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PS1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PS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

30、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遗失物的转让: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够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五、共有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按份共有

31、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对外关系:(1)按份共有: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对内: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

32、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PS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2)共同共有: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内部: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PS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3共有物的处分:(1)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

33、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债权行为,合同有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PS 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

34、有效六、建设用地使用权PS1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创设取得与移转取得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者无偿划拨等方式,移转取得则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方式。PS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1无偿划拨:(1)使用期限: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无偿划拨+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3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无偿划拨+抵押: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4)无偿划拨+出资: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有偿出让:(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2)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36、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总和或其他用地50年 PS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出让+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七、担保物权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7、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或称抵押物(1)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可能故意拒不清偿债务,从而变相地将抵押物卖给债权人)PS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8、,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2)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房地一体原则:城市房地产:a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b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土地:a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b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

39、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PS1 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PS2 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放走、不能房随地走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用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3)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PS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登记对抗: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

40、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PS 1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PS2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死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PS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抵押物的范围: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

41、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新增的不动产:a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合同的订立:

42、(1)订立程序: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PS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PS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PS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

43、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PS4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实效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a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承

44、诺也采用“到达生效”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PS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PS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约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该条必须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要约的实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5、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期限:承诺期限的起算:a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b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的迟延与迟到:a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b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承诺内容:受要约人对

46、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PS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

47、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PS“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字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3)免责条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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