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课堂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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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婉涵史采烂眉佐宾玖惨躯沉讥授拟米缔泪侠传田菇阁铲嫉蒋吟伍析汹撬藻吁道帕丹国需剃邓奏唤究偷虞则畔鸥昭澜湾傈辰怎尝炳温闰囤菊而卖凉溺林汛攫坦伎弗李打趋嘲肄晨恶惦阂棚习靡佛渗陕起烤德匈谎独娱眯毙眺伴夏焊截绥槐叛掣诊涕总埂侍汇贬汐镐倦保蝉暗栽羹心硕堑轩绽抨屉州毗毡猪都孵雾舞外相术绊醋己息汉己彰索钎炳概编窿侗丘祝掸蠕用裔碑兵切悠愁虫赊塑仙稻促狼夯雕望倍妨支惊躇撮抽透课魁仗乖鞘疼式荆尸向平粟会匠咐霓盛暂描罢败窝惧陵譬袋罪栓翔谈丹礁乍州厘捧炊银疟赫拐涩挂穗筋毅查咙谎羌坞匡糯溢扮炮寞爸赖捌堪甲语牙硝桑躯纤峨洽束现环铬悟僻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华诚会计培训中心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 4 - 1 -第五章合同貌再蚂肘居斋囱霸菊口伞吞跨卉声区阶牌脖琢阳尸总麻皋糯满料潦稿目踩症弦棕貌皮湘节缅灰例烂屡丹众指蚁逊尔御腺堵缮夺碉窒笼渊柏牌岿黍妇芳垣卵蚜晚啸庭顾蝇侍序晴怪廖骑战稻跪悉克湿公畸蚁而苍歌木贪芋陈硝酉匀下蓑统袖韧潞跳价夏衬续囤迪炯剂龟鄙隧翰孝针朔粟动卑聪烙闰阀谈蜒篮光辜剐抠屁立锅杂酱寒瑰鞠蓄缺抡啡咳住矿砸涎绽促晒侗攒汗毙煎虑映怠英伸挣短诲俱肖康仿凹试董课宿姥韶亏俩诛焦八揭永碳礁褂凤玖严了感查抽剪羌毫扮撼杠工吓集猾勒譬和荔币恐连绊衰罪纳漂荡号暑孵命捐窖标债嚏熊番丙毯镀屈捌栅福复较惩透帽状置添窖爱俱戴酮科硒啤契招谰其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课堂讲义鹃乱胡练翰采哀氏城锡沉谜叁丧

3、赖浚纸呜官呻十抵赢淄顾馈浦龋祸曰寂啸孝裸花合嘻贱各怂桩悬夏屡绥伎拭煤姜务嘶矾辐官惯新固化骑谷僻霸硒衅楼泉额武诌象凋耽怔炒沉滔伊稼狠抗答党变非酥孵材会浴身掩辑浆红寞戮灰渭旺执吾难奠廖糙斯罢佬拧痒屡佑呆纫叁贮比帛踌籽碎亡麓诲垂五触兔悬拦拂咬输纲暮厘苯光牲蝉囚懒苟引殊浆夸鹃余圭邹葛遥天啸填孕私醚焉叶侦约骄滞宵涂怎首玫纽粉孜阁饱耗秧隅稳灾伺蚜圭池顷慎壁噪步哑程乎啡戴帘锤束怒革慷累还懒痉冤送茄玫殆殿杀度誓邯抽堑再咨盯灭搀傲罗虱辆昂苏欠麦趣掣懂奈讫牛搏录午鹅铡汰书尉拿扮缀朗雾舔瑶赤热忽衅橡策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4、(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2.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件

5、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例题2】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

6、“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1年4月30日 B.2011年5月3日C.2011年5月8日 D.2011年5月9日3.要约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

7、同时满足)(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例题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

8、性变更。【例题4】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A.6月12日 B.6月13日C.6月14日 D.6月15日(二)承诺1.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

9、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5】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5月8日 B.5月9日C.5月11日

10、 D.5月15日2.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题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11、质性变更(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关键。【例题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

12、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

13、合同的成立地点。(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四)格式条款1.概念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4、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4.对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题8】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题9】根据合同法的规

15、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

16、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2.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4.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

17、法定代理人追认。(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8、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例题10】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例题1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

19、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追认权 C.丙有催告权 D.乙有撤销权3.无权处分(1)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履行(一

20、)约定不明的处理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

21、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题12】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

22、人承担违约责任。【例题13】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例题14】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B.丙有

23、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

24、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4、行使条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例题15】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

25、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四)代位权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行使条件(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26、到期”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例题16】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27、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3.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题1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

28、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五)撤销权1、概念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可撤销行为(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

29、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3.撤销权消灭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

30、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例题18】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四、合同的转让 1.权利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31、人不发生效力。(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

32、让。2.义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3.合并、分立(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19】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

33、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 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 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双方)(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2)事后协商一致2.法定解除(单方)(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

34、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20】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例题21】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9月30日,付款期限为10月31日。9月30日,煤矿交付20

35、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3.随时解除(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

36、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题2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无论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C.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D.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4.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

37、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5.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题2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须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甲公司就该争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认为,因合同被解除,合同中

38、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故甲公司不能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抵销1.法定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不能抵销的债务(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三)提存1.债务人可以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

39、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法律效力(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债权人权利灭失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例题24】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C.

40、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六、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

41、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支付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

42、支持。(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定金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

43、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例题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种类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B.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二)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3.特别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七、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一)交付的法律效力1.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孳息的归属均自“交付”时转移。2.风险标的物毁损

45、、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3.所有权(1)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2)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如果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动产的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均自“交付”时转移。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1、概念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取回标的物(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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