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城市绿化建设 管理规定(2011.2.14绿委办提供的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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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注:2011年2月14日按照市领导批示件和市法制办反馈修改意见,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绿委办孟卫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实现创建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建设的行政行业管理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林业局(园林管理局)负责,次干道和街道、社区绿化由各区(县)园林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

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第二章 通则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与其绿地建设应同步规划,城市主干道、公园绿地的绿化设计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

3、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统一报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进行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城市绿化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 积极借鉴内地城市成功经验,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绿化建设成本,提高树木成活率。第七条 把城市绿化与棚户区改造、大气污染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绿化建设紧随棚户区改造和大气污染治理的步伐,凡拆并小锅炉后的土地原则上只用于绿化建设。第八条 各区(县)每年要建设一批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应采取通透式处理,附属绿地根据用地性质,无特殊要求的也应采取通透式处理,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第九条 城市绿化

4、建设中应保留原有树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执行。第十条 严禁砍伐、移栽和破坏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对其应按照相关规范实行原址保留和保护。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体现地域文化、以人为本、近远期相结合为原则,按照绿地类型分别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内部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新建和扩建绿地的绿地率必须达到规范指标,原有绿地的绿地率指标不足的,逐步改造完善。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筑和景观小品应以经济、实用、安全、美观为原则,建设风

5、貌应与绿地文化内涵、功能要求、周边环境相协调。接纳游客的城市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安全。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一)应保证稳定良好的水源,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应考虑雨雪水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绿地应低于道路路面5-8厘米;应符合种植土壤要求,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质的混入,种植土要求总含盐量不超过1G/kg,PH值为6.0-7.5,凡不符合要求者应对其进行改良,以满足植物正常生长要求。(二)灌溉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绿地类型和植物灌溉标准进行建

6、设,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绿化种植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验收(一)绿化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3、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种植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按其规格、质量进行验收。2、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8%

7、以上。3、强酸性土、强碱性土及干旱地区,各类树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4、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5、草坪无杂草、无枯黄,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6、绿地整洁,表面平整。7、种植的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8、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一)绿地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及时清理垃圾。及时施肥、修剪,发现枯干死树应及时清理及补植,要求按照现有植物品种和规格进行补植,以达到绿化整齐协调的要求。2、灌溉设施应齐备完好,不应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灌溉设施损坏应及

8、时修理和补充,管道维修后及时恢复绿地。3、施生物有机肥:新植乔木两年1次,其他乔木一年2次,一般20千克/株,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统一管理。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23次。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4、春季病虫开始活动之前刮除老树皮涂白,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二)尽量使用机械除雪设备与人工除雪措施。使用融雪剂应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融雪剂,施洒(撒)的融雪剂应距车行道外侧道牙1.5米以上,严禁将含有融

9、雪剂的冰雪堆放到绿地和树池内,减少融雪剂对行道树和绿地造成的不良影响。(三)冬季应对不耐寒植物进行防寒措施处理。对灌溉管网用真空泵排空水分,防止冻裂。第三章 细则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公园绿地内严禁开设商业、服务摊点,餐饮应以冷餐类为主。(三)按照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公园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第十

10、九条 道路绿地(一)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道路绿化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和用地范围,其中新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0米,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每隔2公里左右建设一处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结合防灾避险设施的街心小公园或小型绿色广场,逐步形成“宽马路、百米林、街心园、特色楼”的城市景观。(二)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1、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2、中间分车绿带植物应起到防眩光作用;3、当两侧分车绿带上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及行人过街安全岛时,两边5米范围内的植物宜采用通透式设计;4、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

11、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5、十字交叉、匝道和干道的汇合处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可种植矮小的花灌木、绿篱等,但要控制其高度,不得超过 0.8m。6、隧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周边,汽车行驶方向的植物不能遮挡视线,要保证司机视线的通透,在交通标志前或桥梁、涵洞前后5 米内禁止栽植高于1.2 米的乔灌木。 7、停车场绿化规划设计应有利于汽车的集散,不妨碍各种指示牌、交通标志的视线;应该选择遮荫效果较好,抗性强的植物,并以落叶期较集中的落叶树为主。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三)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

12、应统筹安排,并应满足植物所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在绿带上方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四)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合理密植,多品种复层种植的方式体现植物群落效益和景观效果,不得裸露土壤,有种植池的,在池内可种植耐荫植物或者设置树池篦子。各类道路绿地中的栏杆、墙体、构筑物等,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垂直绿化,规划设计时应预留种植带。(五)道路绿化景观应尽量做到各具特色、一路一景。为丰富道路绿化景观,可设置园林小品、雕塑、植物立体造型等。(六)路侧绿带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重合时,路侧绿带设计

13、应考虑周边建筑的需求,美化建筑,尽量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如采光、通风等。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3、干线性道路的路侧绿带设计:由于道路的车流量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路侧绿带可以防护绿地形式栽植。植物必须选择抗污染能力强;适应当地气候,抗旱性强;根系发达、扩展性强;耐瘠薄、耐粗放管理;种子丰富,发芽力强,容易更新;绿期长,多年生;育苗容易并能大量繁殖;播种栽植的时期较长的树种。4、路侧绿地经过现有绿地,尤其是自然环

14、境良好的生态型绿地时,植物应选择与原有树种相同或风格协调的树种。5、滨河道的路侧绿带,可设计成适于休息、活动的带状公园,适当布置一些活动、休闲设施。且绿带上的绿化设计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七)位于桥底的街旁绿地可选择攀缘植物装饰桥柱等构筑物;桥底植物配置应选择较耐荫植物;阳光比较充足的位置可种植一些观赏性强的植物。(八)高速公路、快速路出入口为利于汽车加减速度及驶入驶出,回转车灯时不妨碍司机的视线等,应栽植引导视线的树木。在驶出部位利用缩小视界的方法,间接引导驾驶员减低车速,改变其运行心理状态,增强安全系数。(九)行道树树干中心至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中间分车绿带如进行绿

15、篱式栽植或种植灌木球,灌木球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 倍。如进行绿篱图案式种植时,应图案简洁,符合汽车视角,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植物色彩明快。第二十条 生产绿地(一)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二)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三)苗圃建设应以大规格的苗木为主导,在以乡土树种的开发和培育为主的同时,积极引进外地的适生优良品种,为城市建设提供品种多样的植物材料。第二十一条 山体绿地(一)山体绿地作为公园绿地或郊野公园建设的,应具备相应的公园设施和设备,具有合理的道路布局与路网密度,指

16、示、警示等牌示系统明确,绿化层次丰富、品种多样,形成自然稳定的生物群落体系,建筑小品风格与环境协调,污染处理达到国家相应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原则上,城市建成区周边的山体均应作为城市公园绿地,按照城市公园的标准建设;距建成区边界15公里以上的山体绿地可以作为郊野公园建设。(二)山体绿地作为防护林建设的,应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深根系、萌芽力强的乡土树种。防护林带的宽度、植物品种、配置方式等应满足相关规范和防护目的要求。防护林建设应兼顾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物种多样丰富,建设为后期易管护的稳定的自然群落林地。适当增加经济林比重,做到以绿养绿。(三)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地应加

17、强资源保护,加强绿化,促进环境美化,在不破坏原有环境条件下的有限度的进行人文、经济活动和景点开发,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四)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应加强林相改造,在保护的基础上逐步培育能为其自身功能服务的绿地。(五)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应根据环境不同,分别选择合适的树种,以速生树为主。(六)加强护林防火,做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工作。第二十二条 居住和各类单位庭院绿地(一)新建居住和单位庭院用地内的绿地率不得小于40%,原有改造的不小于35%,并应对屋顶、挡土墙、栏杆坡地等进行垂直绿化,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80%。各类运动场地、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

18、入绿地率指标。(二)地下车库、消防水池等地下设施的屋顶必须进行绿化,覆土深度应达到1.5米以上,做好绿地排水设施。(三)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采用开敞式,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公共绿地应与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道路绿地有机结合。(四)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中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五)居住区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绿地中硬质铺装,特别是林下铺装,要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材料和施工工艺。第二十三条 水系旁绿地(一)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应以保持原有生态状态为主要目的,除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病虫害防治、扶育间伐等)外,禁

19、止一切其它生活经营活动。(二)加强湿地保护,湿地周边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三)城市河道、水渠等水系在确保泄洪功能的前提下,应将绿地范围控制在两岸各30-100米范围内,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带状公园建设。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型绿地(一)工业区绿化设计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有害气体抗性较强及吸附作用、隔音效果较好的树种。(二)仓储用地的绿地应结合其仓储要求,进行植物合理搭配,宜选择树干通直、分枝点高、病虫害少的树种,以稀疏栽植乔木的方式为主,以保证各种车辆行驶畅通。第二十五条 树种配置(一)树种选择的要求如下:1、城市绿化苗木应选择适应乌鲁木齐市气候及道

20、路现场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病虫害少的植物种类,加大优良树种的引种驯化及应用力度。2、行道树乔木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耐瘠薄、抗污性强、病虫害少,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避免选用落花、落果、飞絮的树种,乔木应以落叶树种为主,应冠型优美、树干通直。苗木胸径要求为:速生树不宜小于12cm,慢生树不宜小于15cm。3、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4、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5、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

21、期长的种类。(二)树种配置方式1、城市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构成自然和谐的人工植物群落,做到有层次、有景观。合理密植,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达到单位绿地面积生态效益最大化。2、公园绿地内植物选择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公园绿地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60%,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儿童活动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3、居住区绿地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

22、乔木减少西晒;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内所有配电箱、泵房及各类盖板周围要有植物遮挡或覆盖。4、单位庭院绿地应符合各单位行业特点,适应绿化功能要求,适应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易养护管理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5、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三)种植施工要求1、绿化种植工程应在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灌溉管网工程等主体工程完成,并清理绿地现场后进行。需要在绿地

23、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设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须经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审查批准,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方可施工。 2、绿化种植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2)种植穴、槽定点放线和尺寸大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3)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宜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定干高度宜大于3m,第一分枝点以下枝条应全部剪除,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树冠原型。(4)应根据树木的习性和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最适宜的种植时期进行种植。乌鲁木齐市以春、

24、秋两季较为合适。(5)新种植的乔木,应设支柱固定。支柱应牢固,绑扎树木处应夹垫物,绑扎后的树干应保持直立。(6)当要移植大树时,移植时间宜提前确定,移植前应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支撑,防止树身摇动。大树移植后,两年内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抹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在确认大树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7)各类花卉种植时,在晴朗天气、春秋季节、最高气温25以下时可全天种植;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四)主要推荐品种1、乔木(1)主栽树种大叶榆、长枝榆、裂叶榆、小叶白蜡、大叶

25、白蜡等。(2)配景树种夏橡、金叶榆、山楂、山桃、红叶海棠、水曲柳、黄金树、梓树、龙爪柳、金丝垂柳、旱柳、白柳、垂柳、圆冠榆、黄榆、红榆、白榆、钻天榆、胡杨、苹果、海棠、李子、桑树、山杏、文冠果、沙枣、山皂角、复叶槭、茶条槭、疣枝桦、五角枫、暴马丁香、火炬树、樟子松、云杉等。 2、灌木及绿篱(1)主栽树种紫穗槐、榆叶梅(单瓣、重瓣)、紫丁香、红叶小檗、水蜡等。(2)配景树种红瑞木、红刺玫、珍珠梅、桃叶卫矛、玫瑰、忍冬、连翘、黄刺玫、蔷薇、柽柳、接骨木、绣线菊、树锦鸡儿、香茶藨子、金银木、紫花醉鱼木、金山绣线菊、锦带、小檗等。3、多年生花卉(1)主栽品种: 大花萱草、鸢尾、荷兰菊、地被菊、马蔺等。

26、 (2)配景品种:松果菊、草芙蓉、紫茉莉、滨菊、月季、芍药、大(小)丽花、石竹、蜀葵、堆心菊、美人蕉、蛇鞭菊、千屈菜、耧斗菜、蓝亚麻、紫露草、八宝景天、费菜景天、丰花月季、宿根福禄考等。4、一年生花卉(1)主栽品种: 一串红、万寿菊、矮牵牛、鸡冠花、波斯菊等。 (2)配景品种:非洲凤仙、三色堇、孔雀草、藿香薊、蛇目菊等。5、草坪与攀援植物冷季型混播草坪(包括高羊茅、早熟禾、黑麦草、翦股颖等)、五叶地锦。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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