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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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的主要内容。 (b)在1996年11月23日之前装设的(1997年第41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_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之译名。第369AR章 附表3符合维修规定的方法第3(8)、15(6)及(7)条1.备有双重的设备(1)除本规例第7、8、9、10及11条所规定的无线电装设外

2、,在下述船舶上亦应适当地备有符合本规例第14条所规定的下述无线电装设(a)仅行走A1海区内的航程的船舶应备有符合本规例第7(1)(a)条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装设。为备有双重的设备而装设的甚高频装设应能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启动发送遇险警报;(b)仅行走A1和A2海区内的航程的船舶应备有符合本规例第7(1)(a)条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装设,以及符合本规例第9(1)(a)条的规定并能完全符合本规例第12(1)(c)条的值班规定的中频无线电装设或是符合本规例第10(1)(a)条的规定的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为备有双重的设备而装设的中频无线电装设或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亦应符合本规例第9(2)条的

3、规定;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c)仅行走A1、A2和A3海区内的航程的船舶应备有符合本规例第7(1)(a)条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装设,以及符合本规例第10(2)(a)条的规定并能完全符合本规例第12(1)(c)条的值班规定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设或是符合本规例第10(1)(a)条的规定的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为备有双重的设备而装设的中频/高频装设或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亦应符合本规例第10(3)条的规定;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d)行走A1、A2、A3和A4海区内的航程的船舶应备有符合本规例第7(1)(a)条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装设,以及符合本规例第10(2)(a)

4、条的规定并能完全符合本规例第12(1)(c)条的值班规定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设。至于只偶然在A4海区内操作而原本已装有中频/高频无线电装设的船舶,则可由符合本规例第10(1)(a)条的规定的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取代该额外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设。为备有双重的设备而装设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设或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亦应符合本规例第10(3)条的规定。 (1994年第65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2)第(1)(a)、(b)、(c)及(d)款指明的额外无线电装设(下称“双重设备”)应各自连接独立的天线,而且应予以装设并随时可供即时操作。(3)除本规例第13(2)条所指明的适当

5、的无线电设备(下称“基本设备”)外,双重设备亦应能够连接该条所规定的备用能源。备用能源的容量应足以在本规例第13(2)(a)、(b)或(c)条所指明的适当期间操作动力消耗量最大的基本设备或双重设备。然而,备用能源的装置,应不得使基本和双重设备因该装置出现一项故障而同时受到影响。2.岸上维修(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须作出下述安排以确保船舶在其无线电装设的维修和修理方面获得足够的支援(a)就仅在A1海区内航行或在A1和A2海区内航行的船舶而言在以固定航行模式行走的船舶的主基提供维修设施;及(b)就仅在A1、A2和A3海区内航行或在A1、A2、A3和A4海区内航行的船舶而言应与为人所知的服务

6、该船舶的航行区域的公司订立协议,以召唤方式提供维修和修理设施。香港船舶上应载备该协议或该协议的核证副本。(2)如属香港船舶,则为进行岸上维修而作出的安排须获处长批准。3.海上电子维修船上应载备令处长满意的足够的额外技术文件、工具、测试设备及备件,以便维修者能够进行测试,以及确定无线电设备出现故障的位置并对该等故障进行修理。第369AR章 附表4设备测试及备用动力检查第3(8)、15(9)及18(1)条1.每日(a)每日须至少测试一次数字选择呼叫设施是否功能正常,而该测试须在不发射讯号的情况下,利用该设备所设置的设施进行。(b)为无线电装设的任何部分提供能源的电池均须每日测试,而如有需要,须将电

7、池补充至十足充电的状况。(c)凡备用能源并非电池(例如电动发电机),该备用能源须每日测试。(d)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须每日至少测试一次。2.每周(a)每周须至少测试一次数字选择呼叫设施是否以甚高频、中频和高频正常操作,而该测试须在装有适当的数字选择呼叫设备的海岸无线电台的通讯范围内,利用测试呼叫而进行。凡船舶不在装有适当的数字选择呼叫设备的海岸无线电台的通讯范围内已超过一星期,当该船舶处于上述海岸无线电台的通讯范围内时须尽早作出测试呼叫。(b)如电池(i)构成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装设一部分;及(ii)属充电式的类型并构成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一部分,则该等电池须每周补充至十足正常充电的状

8、况。凡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备有非充电式电池作为能源,则该等电池须予检查,并在有需要时予以更换。(c)构成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器具一部分的电池,如属须充电的电池,则每当有需要时须将该等电池补充至十足正常充电的状况,但须至少每隔不超逾1星期作出补充。凡备有非充电式电池作为能源,则该等电池须予检查,并在有需要时予以更换。(d)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设备及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须利用适当的人造天线每周至少测试一次。(e)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须每周至少测试一次。3.每月(a)每个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及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均须利用该器件所设置的设施和在不使用星系统的情况下每月至少测试一次,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妥善操作。(b)每个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均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以查看是否安全和是否有损坏的迹象。(c)每项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器具,均须在156.8兆赫(甚高频16频道)以外的频率上每月至少测试一次。(d)须对提供能源予无线电装设的任何部分的所有电池的安全及状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电池的连接情况及隔位亦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第369AR章 附表5无线电纪录第3(8)及17条下述事项须在其发生时连同事发时间记录在无线电日志内(a)有关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的通讯的摘要;(b)对重要服务事故的提述;(c)(如船舶的规则准许)每日至少一次船舶的位置;及(d)处理(a)段所提述的通信的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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