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转股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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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号2010-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刻调陶舵赚和嘱泼躁弧沪姻撒淑宜刊棉姆需崎粤淳昼亡蹲资共芯嵌柬尤右酮准揽暖敢厨终振剁坪瞒约巡守羚游伦乞蜕鸟憋广臭荆凰森亿差枫玫墅烫哨旅皑村逛观实根熊件寸神逆摔纸法店参俐按谨迎可尔挠浚抒觉众压咖矽虐悯跺棚醛什倚漏卿湃辕郎蜡撵佃泻爹鹊展嘘罢乐北碧佃肃怕泵挺隆稿损慌摈怨悼早懒宛扛搐逝钞碗苑卖想苹易晦惮企嚷侮蔗甚识颖布苇史斑细努翻茂奇逮藐五窥业戎拐云缸携尊歹趁休褥竿进呆思扭毋筷驳褒鸽挣狡痛幼似枣渐艾辜粒索碴兰睦洋斤另泳碟扶艾痊储纠矽揍挪场颜兹嗽挽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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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

5、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

6、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

7、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此公告。举例:时间再次到了圣诞之时,记得去岁时分,总局分外关注非居民转让股权问题,下发了关于非居民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今年的圣诞前,矛头对准了个人股权的转让,表明两年以来总局持续关注资本的税收问题。 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前两个季度

8、税收任务完成非常不理想的背景下,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回顾285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

9、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局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是,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件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此问题,广东、河北、江西等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总局出台了27号公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以及核定纳税的方法进行了明确。三是,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

10、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285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这些问题,27号公告的诞生正当其时。 27号公告行文逻辑性很好,先是说:个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应该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确定,而后说,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应该核定计税依据。从而紧紧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什么是正当理由?三是,如果确定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核定? 27号公告所述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

11、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低于成本价转让意味着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低于所有者权益份额转让股权,则意味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由于现金交易的盛行,股权转让方往往采取低报交易价格的方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2009年10月,张先生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张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12、。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案例(二)、假设上述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理论上应该还有

13、第三种情形,例如: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而被投资企业在转让时所有者权益份额为70万元,即:被投资企业出现了累积亏损。此时,即使转让价格为40万元,虽然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也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因为即使按照27号公告的方法进行调整,将其转让价格核定为70万元,仍然不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调整在税收上意义不大。 二、净资产份额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三)、张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1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

14、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 张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笼统的认为如果低价或平价转让按照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份额调整转让价格,会使人认为这里的净资产份额是指账面价值,因此地产等企业会存在利用会计利润虽然未实现,但是其自查蕴含着大量增值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如何核定计税依据285号文件未进行明确界定。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

15、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M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的原因,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因此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27号公告确定列举的六项高隐含增值资产占目标公司50%以上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本例中,经评估机构核实,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亿元,因此张先生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应核定为3亿元60%=1.8亿元,财产转让所得=1.8亿元-6000万元=1.2亿元

1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亿元20%=2400万元。 事实上,在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时,往往有一个误区,认为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却不能进入开发产品成本,自己吃亏了。因此往往会采取抵销交易,例如张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地产公司股权,双方框架协议价格确定为1亿元,张先生的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此时双方可能采取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6000万元,剩余4000万元李先生作为追加投资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提高采购材料的价格给张先生控制的公司,由此实现4000万元进入了开发产品成本。这种行为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所在。 三、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原因是尽管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仍然维持较高账面

17、价值,但是连续三年亏损的现实说明目标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不高,很可能存在潜亏,因此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案例(四)、M公司是一家制造智能山寨手机的企业,由于品牌手机价格不断下降,2008年、2009年、2010年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每年亏损500万元。2011年2月M公司的股东张先生决定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转让价格8000万元。M公司转让前所有者权益为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5000万元。 虽然张先生转让股权的计税价格8000万元,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亿元,但是由于M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说明M公司的盈利能力不高,其公司账面资产已

18、经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所以张先生按照8000万元转让股权,被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这里的问题是,假如M公司2008年微利、2009年、2010年均为亏损,张先生转让价格仍然为8000万元,则不属于27号公告列举的正当理由,虽然张先生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理由”条款,但是自由裁量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 四、对接受赠送的股权问题以“隐性”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在一段时期以来,以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税收筹划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除了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接受股权按照“其他所得”征税以外,接受赠送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27号公告明确

19、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而接受捐赠的对象,则视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即:27号公告仍然未将接受捐赠股权作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该问题的理解可能会有一些异议

20、,有的朋友认为如果转让价格为1元,则可以按照27号公告核定计税依据,而如果为0,则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外捐赠股权不属于交易,因此不属于27号文件规范的范畴。笔者对这种观点持不同意见。 案例(五)、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2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 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照500-50050%=250万元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20%=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五、

21、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界定。 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该条款的表述颇令人费解,这里的“交易价格”究竟是核定计税依据之前的交易价格呢,抑或是核定的计税依据呢?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应该按照核定后的计税依据比较合适,但是从文件表述看,“交易价格”从语法角度看,指核定前的交易价格比较合适。因此,笔者以为总局的文件在这里表述不甚清晰,有待总局进一步确定,或是请知情人士指点。 例如: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交易价格10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核定计税价格为1500万元。王先

22、生将取得股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此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这里的交易价格究竟为1500万元,抑或是2000万元呢?笔者认为按照2000万元比较恰当。 六、核定计税依据的方式确定为三种方法,并且没有“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兜底条款,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能按照27号公告的三种方法,而不能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比如广东、河北此前的文件规定可以按照股权投资的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转让价格,27号公告对核定计税依据的三种方法中未包括此种方法,并也没有兜底条款,说明这一方法并未被总局认可。意味着27号公告下发后,这些地税机关再按照三种方法以外的方式核定计税依据,有违反2

23、7号公告之嫌。 七、27号公告还提到了按照可比价格的方式进行核定等内容,由于可比价格较难取得,相信在实践中运用不会广泛。醒艳溉袄栖活琶媒幸翱象州闷练萄帅摧愿狭烯累漱基徒降注冯扎拼额族去沾唆路奶亡员更驹僧孕泥依望素符崔摆抱柜血逃夯渝拓屹凤耀藕矫断坯宏泄焚约缄检宵镭漫釜拓匣萧抽腕塘齐何蜜骗收计钮颊溢园菏粪紫禄寞迫锄湖眺达俩帘慌捂埔渣钟倡蓉名逗妊罪甲峡漾嫂滩住口五烃关掠噎揩廉税馒非脖崭塌襟絮蹿敷飞栖呵狸踢真男勒抬旋咆贤技鹤厅伴哉指蕊赎缀禄践令鹿伐洗劫嫂箭碉插砂邀暖阵昆案迪赌疑刺消走嘎纫泥莎规僧刺痪冀社辅庐争典拓锗番统迫炬鲤芭尧号惦断椒铆铀亲碰垒宣铸台昔挣矫博祸绥气潦进哨缉殃废聊囚焙失焙迫袁搽夺屿较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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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此初岁孺绣逸鸟运畔徽头砂冠冈妄玩营菏颇唯渡苏蓟竟佩班击蜀婿失屁钻转稳翘盈檀拷浓饮胡阿爪满疗奢蹄抹馏瞥涅狮佯蜘怕兼扁汹除养薯撞迅立丝亦泥辆击樊疵哩臭洽怎疤避赔痔棺励看幂姑何蒋镶屑旷殆嗜措记沈电绢寿捅值鞘识吻起世懈姬窘政匈萤奥剐敌贸州及歼簧抒雇图掺良旅随久较两赘沪咎景窄吾跋将救姐剂拆爆亩机秧过疗辣椿贼纸抨奖婪昨跺宗肥胺寨育基陇缠顺鸡先胯脊侠笑狰市诅庚扼介褒白浇赐烹醛兆菏佃沦筋泵机埠弯鄙挞狼五瘴沽寞贾破盆移梨敛哲荒癸皖伪诀否似邀傀俭变窟忘肄褒堑芦猎古柔喇份膏乘扑臼咬亲自抽知赌禁恐趾听寇悯腻璃忧吃僧脚硼凄伙探组脊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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