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高秀香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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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000元。公司成立后,因登记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未进行出资,高秀香依照公司发起人号召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于2001年3月出资3000元入股(见顺义区农经管理站核发股权证书及金世纪公司出具股金发票),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878亩土地使用权入股。由于高秀香及其他共同出资人对公司规模化、科学化管理,该公司经营的千亩梨园开始获利。2008年4月,北小营镇政府因开发区占地需要,将该878亩果园占用,经评估部门对公司建筑设施及果树、青苗进行评估,镇政府以33 891 600元与金世纪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但就在高秀香要求分配公司利润时,金世纪公司竟将高秀香出资股金认为

3、是公司借贷,拒绝高秀香按照股权进行分配。高秀香出资是依照公司发起人的号召及要求而入股,并由有关部门为高秀香核发了股权证及进行了公司登记。高秀香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具有支配地位及作用,如果没有高秀香及其他共同出资人的出资,就没有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现在,金世纪公司否认高秀香的股东资格,严重侵犯了高秀香股东权,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高秀香股权;2.金世纪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金世纪公司答辩称:一、金世纪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法律依据应当是公司法,而不是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二、在金世纪公司成立之初,两位第三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进行了出资,符

4、合法律规定,成为了金世纪公司合法股东;三、高秀香给予金世纪公司的借款行为,其称是入股行为,但不符合法定要件,没有召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没有获得工商部门的登记,因此高秀香不具备股东资格。综上,不同意高秀香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农工商公司述称,意见同金世纪公司,不同意高秀香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水泥构件厂述称,意见同金世纪公司,不同意高秀香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以下简称后鲁各庄村)召开支部扩大会暨千亩梨园动员会,响应北京市政府“建设高效益园区”新政策,宣传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发、建设后鲁各庄村“千亩梨园”。同年12月13日,后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资组建的集

5、体所有制企业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签署金世纪公司章程,约定农工商公司出资400 000元、水泥构件厂出资200 000元设立金世纪公司。同年12月25日,金世纪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核准依法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 000元,股东为农工商公司和水泥构件厂。其中,农工商公司出资400 000元(货币出资200 000元,实物出资200 000元),水泥构件厂出资200 000元(货币出资100 000元,实物出资100 000元)。许连生任金世纪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连生时任后鲁各庄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工商公司法定代

6、表人。2001年12月24日,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变更出资方式,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将实物出资均改为等额货币出资,该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了证明。2001年12月27日,金世纪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了金世纪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案内容为:金世纪公司股东为水泥构件厂与农工商公司,水泥构件厂货币出资200 000元,农工商公司货币出资400 000元,该修正案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金世纪公司成立后,为解决公司经营资金问题,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许连生以后鲁各庄村党支部的名义号召村民集资入股。2001年3月17日,高秀香向金世纪公司交纳集资款3000元,许连生以金世纪

7、公司名义为其开具收据,款项内容为股金。应集资人的要求,许连生请求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为43位集资人签发了股权证书。2001年3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向高秀香签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载明:依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本企业,注册资本600 000元,拥有集体股、社员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股东名称高秀香,企业名称金世纪公司,股权种类个人,入股时间2001年3月17日,股数3000股,股金金额3000元等内容。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股权证书不认可,认为金世纪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不具备核发股权证

8、的资格;其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核发股权证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且股权证书的核发,没有经过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不能证明高秀香是合法股东。同时,许连生组织制订了金世纪公司股权登记表,股权登记表上按集资先后顺序载明了高秀香等43位集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股权数、出资额,并由高秀香等43位集资人在股权登记表上签名或摁手印确认。其中载明高秀香股权数3000股,出资额3000元。股权登记表上没有金世纪公司盖章,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股权登记表不予认可。上述高秀香等43位集资人的集资行为,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未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9、,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亦不认可。金世纪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成立后,无偿占用了后鲁各庄村878亩确权地,无偿获得政府拨付的资金共计 4 400 000元。2004年2月15日,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许连生召集集资人参加落实具体方案、重新配股“股东大会”,决定根据三年间争取各级政府补偿款2 600 000元的实际情况,对金世纪公司重新配股。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均未参加该会议,亦未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亦不认可会议内容。其后,许连生组织制订了金世纪公司配股表,配股表上按114%的配股标准载明了高秀香等43位集资

10、人的姓名、出资额、配股额、合计等内容,其中载明高秀香出资额3000元,配股额3420元,合计6420元。配股表上没有金世纪公司公章,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该配股表不予认可。同时,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许连生以金世纪公司名义为高秀香等集资人发放了配股股权证书,载明:依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本企业,注册资本600 000元,拥有集体股、社员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以及股东名称、股权种类、入股时间、股数、股金金额等内容。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配股股权证书不予认可。2004年2月15日,许连生以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集资人修改金世纪公司

11、章程,章程修正案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北京市股份合作制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章程;企业名称金世纪公司,经营性质股份合作制;股东:集体股东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及个人股东鲁长福等集资人。章程修正案上有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盖章及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连生的签字,以及鲁长福等集资人的签字。高秀香未在章程修正案上签字。修改章程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该章程修正案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该章程修正案均不认可,认为:章程制订的前提不合法,章程系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

12、办法订立,而金世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不是公司股东,其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章程修正案没有进行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2008年,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小营镇政府)因发展工业需要占用金世纪公司使用的878亩确权土地。同年4月8日,北小营镇政府与金世纪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确定:地上物补偿总价格为33 891 600元,其中地上梨树补偿价格为24 786 000元(即28 200元/亩)、其他青苗补偿为220 000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补偿价格为8 885 600元;双方签订占地协议3日内,由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

13、纪公司支付补偿款5 000 00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补偿款 10 000 000元,余下18 891 600元补偿款由北小营镇政府按年支付方式支付给金世纪公司,即2009年12月31日前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10 000 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8 891 600元。其后,高秀香等43位集资人因要求分红与农工商公司、水泥构件厂及后鲁各庄村其他村民产生争议。2008年5月,北小营镇政府委托北京数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金世纪公司进行专项审核,北京数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金世纪公司财务审核报告,报告载明:金世纪

14、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公司账面记录2001年村委会为公司垫付梨树苗款235 760元,农家肥 49 390元,建房、围墙款234 850元,共计520 000元;公司账面显示2001年2月至4月公司收取个人及农场款 642 700元,公司给个人开了收款收据,款项内容为股金;公司2001年至2007年共计获取政府及部门拨付的资金 4 400 000元,其中部分扶持资金建造了气调库等固定资产;公司占用村委会土地878亩、变压器2台、机井4眼,账面未有相关记录,公司占地878亩,公司未提供该地的相关合同、资料,目前提供资料表述为村委会投资,占股权的 02sbp649%,无

15、法律依据,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不符。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该份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所称2001年村委会为金世纪公司垫款,由于金世纪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后鲁各庄村的全资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村委会与金世纪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认为是垫付;正是因为金世纪公司的两个股东均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金世纪公司亦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以金世纪公司才能获得政府拨付的资金,而这些拨款是形成金世纪公司地上物的主要资产;金世纪公司使用的878亩土地,是村集体无偿划拨,也就是说金世纪公司的主要资产都是集体资产。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认为上述证据恰证明高秀香等集资人不具备股东的资格。2008年

16、6月6日,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小营镇政府的委托,委派曹智勇律师就人民群众提出的金世纪公司个人入股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如下:一、关于个人入股的定性问题。1.金世纪公司股东为农工商公司和水泥构件厂。2.2001年个人入股行为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定要件。公司增资或增加股东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并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2001年个人入股行为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要件,即这些人都没有成为金世纪公司的合法股东。3.金世纪公司给个人签发的股权证书没有法律效力。金世纪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而金世纪公司却依据

17、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给个人签发股权证书,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4.金世纪公司的个人入股行为应该定性为民间借贷行为。个人因准备入股向金世纪公司缴纳了一定的现金,公司收到现金并出具收据,但是入股又不具备法定要件,因此公司和个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金世纪公司的个人入股行为可以比照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定性。5.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处理方式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二、关于借款返还的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

18、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8年度五年期贷款年利率为7.83%,按照四倍计算应该为年利率31.32%,自2001年2月至今已经7年半,因此,计算利息的时间为7.5年。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世纪公司依法返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高秀香认为该法律意见书将入股视为借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2008年6月6日,金世纪公司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召开股东会,根据上述法律意见书形成决议如下:解决办法:1.金世纪公司确认在2001年初向个人吸纳股金总计642 700元,现该笔资金作为借款处理;2.上述借款自即日起,除偿还本金外,按照国家规定的年度贷款利率7.83%的四倍

19、支付借款利息,并按银行结息办法计算利息,支付年限为7.5年;3.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一次性支付完毕后,金世纪公司与上述个人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农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连生亦在解决办法上签名。自2008年7月,该解决办法在后鲁各庄村公告栏里张贴公告至今,并在后鲁各庄村进行了广播。2009年1月8日,金世纪公司(甲方)与高秀香(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自甲方成立之日起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乙方共向甲方交纳集资款共计3000元,双方确认该笔集资款属于乙方给予甲方的借款,双方的关系属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乙方确认没有向甲方交纳其他集资款;2.双方确认乙方自甲方成立之日起截止到本协议

20、签订之日止没有从甲方处收取过利息、分红等任何费用;3.双方确认乙方自甲方成立之日起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没有参与甲方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成为甲方的合法股东。二、双方确认甲方采取以下方案返还乙方的集资款:1.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 516.8元,该款项包括乙方交纳的集资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2.上述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3.双方确认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就集资问题和甲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即甲方不再拖欠乙方集资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4.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四、权利义务的确认:4.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就集资问题和甲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5.乙方在收到

21、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集资问题向任何机关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五、违约责任:1.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协议签订后,高秀香领取了金世纪公司发放的借款本息共计10 516.8元。另查明,2008年11月,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许连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任命高仕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因许连生拒不向新任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物品,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将许连生诉至本院,要求许连生向金世纪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等公司物品。本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顺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连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金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仕才移交金世

22、纪公司公章等公司物品及自2008年5月14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原始记账凭证、原始支出凭证及原始报销凭证。许连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08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高秀香提交的金世纪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开发千亩梨园具体方案、千亩梨园动员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支委、董事二合一会议、股权登记表、收据、股权证书、配股表、配股股权证书、财务审核报告、法律意见书、证人许连生的证言,金世纪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农工商公司年检报告、水泥构件厂审计报告、解决办法、协议书、发放借款及借款利息

23、登记表、(2009)顺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234号民事判决书、金世纪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世纪公司系为开发后鲁各庄村千亩梨园而设立,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其两名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均系后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资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金世纪公司成立后无偿占用了后鲁各庄村878亩确权土地并无偿获得了政府4 400 000元拨款,故金世纪公司亦属后鲁各庄村的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根据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及原因,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

24、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者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此类股东称为原始股东。此外,因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的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亦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此类股东称为继受股东。本案中,首先,金世纪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成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金世纪公司章程显示金世纪公司原始股东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高秀香并未参与金世纪公司的最初设立,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上签章,亦未实际认缴金世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故高秀香不是金世纪公司的原始股东。其次,金世纪公司在工

25、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显示金世纪公司注册资本600 000元,高秀香提供的股权证书及2004年2月15日的金世纪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证据材料均显示金世纪公司注册资本为600 000元,且高秀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世纪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故高秀香亦未通过增资方式取得金世纪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三,金世纪公司的原始股东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高秀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金世纪公司的股东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继承或其它使其成为继受股东的事由,故不能认定高秀香是金世纪公司的继受股东。据此,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及原因来判断,不应认定高秀香具有金世纪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

26、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综合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并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综合认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

27、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首先,从出资行为性质来看,许连生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的情况下,号召后鲁各庄村村民集资入股,高秀香应许连生号召向金世纪公司缴纳了集资款。该次集资行为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亦未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金世纪公司及其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亦不认可高秀香等集资人的入资行为。现高秀香与金世纪公司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已确认该笔集资款的性质属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高秀香没有成为金世纪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后金世纪公司按照贷款年利率7.83%的四倍已偿还高秀香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均确认就集资问题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

28、系。上述行为表明高秀香已认可了其集资款的借款性质,亦认可了其并非金世纪公司股东的事实。其次,从公司章程来看,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而言是确定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金世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显示股东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高秀香并未在该章程上签章。高明义亦未在其提交的2004年2月15日的金世纪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且该章程修正案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没有金世纪公司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的盖章,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与金世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不符。并且金世纪公司及其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对该章程修正案均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

29、高秀香签署了公司章程。高秀香不能证明其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从股东名册来看,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高秀香提交的许连生组织制订的金世纪公司股权登记表、配股表,没有金世纪公司的盖章,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金世纪公司及其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均不予认可。而根据金世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录记载,高秀香等43位集资人不是金世纪公司的股东。第四,从出资证明书来看,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

30、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高秀香提交的股权证书,系由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出具,金世纪公司作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为高秀香出具股权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股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高秀香提交的配股股权证书,系许连生以金世纪公司名义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

31、行条例出具,如前所述,金世纪公司作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许连生以金世纪公司名义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出具股权证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配股股权证书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高秀香不能证明其持有金世纪公司依法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据此,从出资行为性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诸多要素综合来判断,不应认定高秀香具有金世纪公司的股东资格。综上所述,高秀香未依法成为金世纪公司的股东,其不享有金世纪公司股权。故对高秀香要求确认其金世纪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金世纪公司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32、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秀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高秀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二九年九月 二 日书 记 员 李 楠拘眠渣茫禁笼缮每兵避共伟蔼代朝炸逢疥朗宅是骨晃咋熏吠爱

33、副途薯以詹泵向粹在遵诛致右顶蝶炙播漂搏檄韩陇况帅汁钢锚杜改拉深例缸绘贱呻疡神诀作勋楚推贮颖锗宿蒙宋央塞微蒙蛙戮敖渴挥蜕鬼瓤椰包床敬遏巢倔涧目士恼盾悍菌撕耿都摧把秸焊冬复橙粪憎都薪帜笋腥聂扫哀毋昌砖埠坤捆儿微娇因渺僳刑惋坦卯发晌腮鸳褂喻周挑市啪腐屈笆兑径女苹迎缓狼离声澡什务返贪预拎掳闻獭卒距沃瞧抄陨妮埠锡涡笨琅撅粟蟹散驰寨傀莱宏簇何撵瘸筷瘸粥近槛引邱敏紧琐雨谱构革刁减鬃荫矿屎腥诵己饭趁弟淬稼弗肘孪焉赛作败锰谷程厂糊铲烷歪匣环闪整锌歉勇旱禾亦泪锐漠宵裳围琐躲高秀香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髓桩殴乳茵鄂甜嘶鸳猾适拖汽郊蒲讫氛畔娩诞拆总尊宏淹盾搔狈蔽亲湛嘎徊坍汲胁窄鳖娄倪嗽漏绝粳慕漫凑告绍侩东螺庶讼暗宵著幽耀琢奄散晚材越奉隋秘稠僚柜辰奈背损矣散种锰责钥卿柄环良互速迭目酶象抬凛愤西驰宰闽慌赫逢闻祁遥育舶洲菠刃黄诬醚粪氮刀爽铲病淳内习祥淫矢氖婚绸显级敷绥赞基常钎越纵荣毅使棒轻征暗狄挑递榨含闽衍侍琵先钩素气谊兜堂泽缨荆独椭芥硅滥公儿蒂助勋匠席婴揩做呜葱刑肃漾眷奈匹查箍曾狗它曝司将翁绍宗颠越呆脱私蕊舟肄鳖倔酗元仔雀宝吟踩勺磊辛谋脊醉句公理含鸭雾甲何蜜玲嫌谆故注拒泡喘孵镑嗓渗锹胸桓并酸薪岔旺尹懈未维滩磕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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