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理论与实践操作讲座课件ppt-主讲人梁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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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 梁 霞 山东管理学院,工资集体协商理论与实践操作,关于理解工资集体协商概念的几个基本问题 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现状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注意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的商谈行为。,1、清楚一个关键词: 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团体交涉),集体谈判 (The Collective bargaining negotiations) 双方的权力:罢工权 闭厂权 假设前提:劳资之间是冲突的 形成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谈判 (the Co

2、llective wage bargaining negotiations ),集体协商(劳资协商) ( Joint consultation),是经营者给予劳动者代表以信息,与他们共同商议事业计划,但由经营者一方单独做出最后决策并予以实施。 -英国劳动关系学者克莱 协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2、清楚双方主体 协商代表 和真实主体 用人单位:单个或团体,3、 清楚协商依据:依法进行 要求三合法: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签约程序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4、清楚协商的内容:有关工资问题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5、 清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协商

3、 双方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6、清楚协商的范围: 单个企业或某区域、某行业,7、清楚协商的主要形式: 协商会议,8、清楚协商的结果: 具有法律效力 专项,或集体合同附件的形式,9、清楚做这项工作的目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十八大报告,工资集体协商不只是工资增长,职工话语权比加薪更重要。,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发展现状,集体谈判的起源 劳资双方: 斗争 双输 国家: 禁止 承认 立法保护,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通过的一系列的有关集体谈判的国际劳工公约,比如 1984年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4、(第87号) 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71年的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1981年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 ),劳工三权,1、工会权(组织权) 2、集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 3、集体行动权(罢工权),国外集体谈判的主要特点,1、推行时间短,但初见成效,共同纲领,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5、。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两个普遍” 1)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2)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王兆国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到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全国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3年规划分为3个阶段:,2011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

6、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 - “工资集体协商强力推进年” 2012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规范提升年” 2013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深化年”,2、企业工会主席地位的尴尬,3、非正式沟通成为关键环节,需要非正式沟通的原因,工会主席、工会干部的身份尴尬 合作共赢的目标指向 工会缺少相应的资源和手段 工会经费的来源 我国传统

7、文化因素,非正式沟通需注意两点,只要目标和结果上确保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必要过份的干预和限制。 要在制度上强化正式沟通和摆在桌面上的协商,避免非正式沟通可能带来的程序不规范,导至出现损害和违背职工群众意愿和要求的隐患。,4、协商基调突出互利合作,5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支持,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工会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劳社部令)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劳社部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2008 年(总工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

8、协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 年(总工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 2008年(总工发),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非必经程序,争取党政支持、上级工会支

9、持 如:乡镇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劳动、税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工资协商指导小组(筹备小组) 建立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工会 (根据经营单位类别和地域情况) 宣传发动 座谈会、宣传栏、上门走访、通知、电视、报纸等,与企业老板的非正式沟通,1、代表的产生 人数对等 3-10人 ,不得交叉兼任 各1名首席代表 、共1名记录员 职工方代表的产生: 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 民主推荐、公示 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专业人事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1/3 书面委托书,选举小组的划分(区域性、行业性的协商) 5人的企业或商业网点为一选举小组 不足5人的由经营场所相邻、经营内

10、容类似的 2-3单位唯一选举小组 代表的公示 职工代表的培训:基本程序、职责、法律规范等,2、要约与应约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明确提出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对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回应要约,并做好协商准备,协商前的准备(非必经程序) A、相关资料的收集 B、拟定工资协商方案 C、先期交流,相关资料的收集 1、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家、地方的劳动、统计、财务部门 提供的资料 3、其他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工资情况 4、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上年度职工的工资 状况 5、职工对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协商重点的确定 经济效益较好的

11、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正常支付保障机制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以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为重点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为重点 股份制企业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重点,案例:三个倾斜,向工程技术人员倾斜 向关键岗位职工倾斜 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 一线技术工人工资快速增长、二线管理后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三线岗位工资缓慢增长,拟定工资协商方案 协商双方各自拟定工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 协商目标、协商代表的具体分工、协商的策略,先期交流 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不是必经程序),3、正式协商 平等 主动、依法、

12、科学。可以暂时中止协商,4、生效(有三步) (1)审议并表决通过 (2)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3)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审查时间:15日 5、公布及实施 生效后,5日内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注意的事项,坚持合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工会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劳社部令)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劳社部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2008 年(总工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 年(总工发

13、)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 2008年(总工发),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主体 双方的协商、签约主体,内容合法 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加班加点工资 最低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 试用期工资,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支付办法,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

14、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定工作日延长的工作时间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工人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法定节假日300%,奖金、津贴是否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2003年12月

15、)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16、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包吃住”属于职工福利,不算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制最低劳动定额标准的计算,最低劳动定额标准(元件) =月最低工

17、资标准每日平均工作量(根据调查测算得出)每月法定工作天数,程序合法 代表的产生 要约与应约 协商前的准备:1、相关资料的收集 2、拟定工资协商方案 3、先期交流 正式协商 生效及公布,双赢原则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始终立足于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将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具体利益相结合。,工资集体协商是要在劳动关系中建立起一种利益共享机制,借力原则 向政府借力 向上级工会借力 向社会借力,不得过激原则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 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

18、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 1975年宪法”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罢工权的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罢工权的刑事免责, 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以危害社会治安或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罪惩治罢工行为。 民事免责是指合法罢工不承担罢工给雇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

19、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几个劳资双方容易分岐的问题,增长职工工资有没有加重企业负担? 材料有价,职工的劳动有没有价格? 企业都没效益了,搞工资协商有何意义?,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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