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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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八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 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 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 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

2、靠科技进步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务 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 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 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 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 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 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 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 筑面积、

5、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 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 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

6、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 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 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 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 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 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 共同天地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 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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