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基本图测制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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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台湾地区基本图测制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1-24【正文】台湾地区基本图测制管理规则第 1 条 为测制台湾地区基本图,供国家建设规划设计之用,并使其测制及管理业务标准化,订定本规则。第 2 条 基本图,系包含主要地物、地貌及地理资料之基本地形图。第 3 条 基本图测制管理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内政部得将前项主管业务委讬有关机关办理。第 4 条 基本图之种类如左:一线画基本图:系指以线条及各种记号绘制之基本图。二像片基本图:系指以空中像片作为底图之基本图。第 5 条 基本图之比例尺如左:一五千分之一。二一万分之一。第 6 条 基本图之量度单位如左:一长度单位,采用公

2、尺制。二角度单位,采用一圆周三百六十度式。三面积单位,采用公顷 (一万平方公尺) 。第 7 条 基本图之图幅如左:一五千分一基本图之图幅,定为东西经距一分三十秒,南北纬距一分三十秒。二一万分一基本图之图幅,定为东西经距三分,南北纬距三分。第 8 条 地球参考椭圆体,采用国际大地测量及地球物理学会一九六七年决议之新国际地球原子,其值如左:一长半径: a= 6378160公尺。二短半径: b= 6356774.7192 公尺。三扁率: f= 1298.25。第 9 条 基本图投影,采用横麦卡脱投影 (Transverse Mepcator Projection)。第 10 条 基本图座标系统如左:

3、一采用横麦卡脱 TM 座标系统,经差二度分带,中央子午线尺度比率为0.99990 ,座标原点为中央子午线与赤道之交点,横座标西移250,000 公尺。二台湾本岛地区以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为中央子午线。三澎湖地区以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为中央子午线。第 11 条 大地基准点以南投县埔里镇虎子山一等三角点起算,其数值如左:一经度:东经 1205825”.975。二纬度:北纬235858”.340三对头拒山之方位角为3235723”.135第 12 条 高程起算面如左:一台湾本岛地区基本图之高程,自基隆平均海水面为零公尺起算。二澎湖地区基本图之高程,自马公平均海水面为零公尺起算。第 13 条 等高线间隔如左:

4、一线画基本图等高线间隔:五千分一图为二公尺,一万分一图为五公尺。二像片基本图等高线间隔:五千分一图为五公尺,一万分一图为十公尺。第 14 条 基本图之测制,以航空摄影测量方法为原则,其作业程序如左:一拟订测图计划。二设置控制点对空标志。三航空摄影。四地面控制点测量。五空中三角测量。六正射投影像片制图或纠正像片制图或立体测图。七像片或稿图野外调绘。八稿图编纂。九清绘整饰。一精度检查。一一地图印刷。第 15 条 基本图之误差限度如左:一图上控制点之平面移位误差应小于图上二公厘。二图上碎部地物平面移位误差应小于图上五公厘。三图上等高线误差应小于等高线间隔三分之一 (坡度小于十五度之平坦地区) 或二分

5、之一 (坡度大于十五度之丘陵地山地) 。四一幅地图检查之点,至少应有百分之九十在前三款误差限度以内。第 16 条 地上控制点对空标志 (简称空标) ,应配合航空摄影,于照像前短期内设置。第 17 条 空标形状,可依地面情况选用十字形、字形、或字形空标。第 18 条 地上空标之大小,以在航空摄影后,像片上显示之空标在座标量测仪或立体测图仪之目镜中,能清晰辨认为原则,空标大小如左表:第 19 条 空标颜色须与地面颜色相反,深色土地或绿色草地上尽量铺以白色标志。第 20 条 空标设置地点之上空,应有九十度以上之开阔度。第 21 条 每一点空标铺设完成后,须当场填写空标纪录,绘位置略图,注明控制点或三

6、角点之点名点号,空标形状、大小、材料、颜色等。第 22 条 航空摄影前,应先拟订航空摄影计划,并尽量以五万分之一至十万分之一地形图绘制航空摄影计划图。第 23 条 像片比例尺,依图比例尺及制图仪器性能而定。采用一张像片制一幅地图者,一张像片涵盖之地面面积,应大于一幅地图涵盖之面积。其像片比例尺如左: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图之像片比例尺,以一万五千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原则。二一万分之一基本图之像片比例尺,以三万分之一至四万分之一为原则。第 24 条 航空摄影飞机须具备左列主要性能:一震动微小,能保持稳定之航行。二视界广阔,驾驶员及导航员便于观察前方、侧方及下方 (地面) 。三飞机底部可安装照像机及观察

7、镜之窗口。四机舱内部能容纳照像机,及至少可供驾驶员、导航员、照像员各一人之操作空间。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须能适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须不使底片影像发生模糊,许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机及立体测图仪之性能而定,以小于二公厘为原则。第 25 条 航空摄影机之选用,以配合测图仪器为主。第 26 条 航空摄影采用垂直复连续摄影,摄影轴倾斜小于四度,航偏角小于十度为原则。第 27 条 航线方向视地形及图幅划分等因素,可选择南北向、东西向、或依地形飞行。采用一张像片制一幅地图者,航线须尽量与每幅地图之图幅中央线一致。第 28 条 航空摄影像片前后重叠采用六十,左右重叠采用三十为原则。采用一张像片制一幅地图者,

8、像片前后重叠须增至九十以上。第 29 条 每条航线或每段航线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机焦距,及地面高低起伏情形决定之,其计算公式如左: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F (照像机焦距) E (地面平均高)第 30 条 航空摄影气候,以晴朗风静、无烟雾濛气、能见度佳、云高在航高以上之时为宜。第 31 条 航空摄影时太阳高度如左:一平地丘陵地,应大于三十度。二山地应大于四十度。 (约上午十时至下午二时)第 32 条 导航可采推测航行法与目测航行法二者并用。第 33 条 每次航空摄影后,应尽速冲洗底片,并检查底片品质,以决定是否合用或需重摄。第 34 条 底片冲洗后,应晒印像片,并绘

9、制涵盖图,涵盖图之比例尺以五万至十万分一为原则。第 35 条 底片或像片冲洗药方,应视底片或像片性质,地面及天气情况、航高,要求之影像反差等情形,选定适宜之药方。第 36 条 底片或像片冲洗用显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温度,视底片像片及药品性质而定,通常以华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摄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为适宜。第 37 条 地面控制点,分为平面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二种。第 38 条 地面控制点之分布,应适合空中三角测量区域平差之要求。其采 PAT-M区域平差方法者,测区内控制点之分布如左:一平面控制点之分布:沿测区 (空中三角区域平差之测区) 周围界线上或界线附近,每隔约二至四条航摄基线,应测

10、平面控制点一点 (如五千分一基本图测图用像片比例尺定为一万七千分一,空中基线长为一、五六四公尺,则二条基线约为三公里强) 。二高程控制点之分布:与航线大致成垂直方向,测区两端应各测高程控制一条,测区内部应每隔约五条空中基线各测高程控制一条,高程控制点并应选在像片左右重叠范围内。第 39 条 控制测量之测区大小,应依空中三角测量区域平差之要求划分之。第 40 条 地面控制点测量之方法如左:一平面控制点测量,可根据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点,用精密导线测量或三等三角 (三边) 测量方法施测。二高程控制点测量,在平缓地区采用直接水准测量,丘陵山地用三角高程测量,高山地区可用精密气压高差仪推算。第 4

11、1 条 平面控制点,应选择像片上目标明显、固定、容易辨认,适合纠正或立体测图之要求者 (如道路、田埂、沟渠等交叉处,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并应避免选在树下或树林边缘处及沙滩河洲尖端容易变迁处。第 42 条 高程控制点,应选择在像片上能够准确判定该地高程者 (如操场中间,晒谷坪中间,公路中间,明显之山丘上等,四周较平缓之地) 。并应避免选择陡坎边、水沟边、堤防边、田坎边等高低相差显著之边缘处。第 43 条 持像片到实地选点时,须注意地上情况与照像时是否相同。第 44 条 所测之平面及高程控制点,除航空摄影前已在地上铺设空标,像片上能明确显示其位置者外,应全部用针尖将点位精确刺记在像片上,并在像片

12、反面绘点位图。第 45 条 地面控制点选定后,应即在地上钉立标桩 (可用木桩) ,桩顶中心钉铁钉,表示点位。第 46 条 地面控制点,原则上不必埋石。惟展望良好,可供日后测量使用之点,可选择若干点埋设标石,作为永久标志。第 47 条 采用导线测量时,应自已知之三等或较高等之三角点开始,闭合于已知之三等或较高等之三角点。每一导线长以不超过三十公里为原则。第 48 条 采用三角测量时,两方向线间之夹角应大于二十五度,小于一百三十度。边长以二至五公里为原则。第 49 条 水平角观测,采用一秒读经纬仪,以方向观测法为原则,每测站应观测三测回,水平角记簿记至秒止。各测回观测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得超过十秒。

13、每一三角形闭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过十秒。第 50 条 垂直角观测,采用对向观测为原则,每测站应观测二测回,垂直角记簿记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标差,不得超过二十秒。第 51 条 距离测量,采用光波或电子测距为原则。至少测量两次,其较差不得超过一万分一。第 52 条 水准测量,每一测站读定前后标尺各二次,每一测段往返各测一次。前后标尺与水准仪距离,应尽量相等,并以八十公尺以内为原则。第 53 条 三角测量之平差,采用精密最小二乘法,自已知点开始,经各测站至另一己知点,或回归至原点,其座标及方位角应闭合。第 54 条 水准测量之平差,采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准线,自一已知水准点开始,经各

14、测点至另一已知点,或回复至原点,其高程应闭合。每测段间往测与回测之观测差数在规定限度12 mm K 以内者 ( K为水准路线长公里数) ,按路线长度成正比配赋之。第 55 条 控制点计算,以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为原则,计算成果之取用位数如左:一水平角及方位角数值,记至秒止。二垂直角数值,记至秒止。三边长及纵横座标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数。四水准测量之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三位数,间接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数。第 56 条 导线测量之误差限度如左:一导线点位置闭合差除以导线长,不得超过五千分一。二导线方位角闭合差,不得超过5”N, (N 为测站数)。第 57 条 测区之地面控制点测量计算完毕后,应即填写成

15、果表,绘制展点图 (五万分一) ,编写测量经过,连同观测手簿及计算成果,装订成册备用。第 58 条 控制测量之检查重点如左:一所测平面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之数量,及其分布情形,应合于空中三角测量之要求。二水平角、垂直角、水准观测以及距离观测手簿记载应完整,字迹应清楚。观测人员姓名、仪器名称及编号,观测日期及天气等,均应记载齐全。三水平角观测各测回较差,三角形内角和闭合差,垂直角观测指标差,导线方位角闭合差,距离较差,水准测量闭合差等,均不得超过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所定之误差限度。四像片上所刺控制点点位应正确,像片反面所绘控制点点位略图及说明,均应明确。五控制点观测、计算成果等资料,应记载完整,

16、展点图应符合规定。第 59 条 空中三角测量,以采用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区域平差方法为原则。第 60 条 每一立体模型 (立体像对) 以圈选空中三角点六点为原则。所选之点,须目标明显,易于辨认。点位分布,须适合立体测图之要求。第 61 条 空中三角测量电脑平差计算者,每一测点,须作有系统的编号,各点点号不得重复。第 62 条 像点座标量测及计算,以采用立体或单像座标仪量测为原则,必要时可采用精密立体测图仪量测之。各张底片上应量测之像点,包括底片框标点,地面控制点,模型连接点,其他需用之点。仪器上量得之像片座标值,需选用适当之纪录器纪录之,并用适当之电脑程式平差及计算各像点之大地座标及高程。第 6

17、3 条 电脑计算之空中三角成果表,须加中文说明,并加绘展点图后,装订成册。第 64 条 空中三角测量,除须随时注意工作人员作业程序、工作方法、仪器操作及保养情况外,并对测算成果作一通盘之检查。其检查重点如左:一抽查像片上选刺之空中三角点,目标应明显,位置应符合制图要求。二用立体镜或转点仪抽查,相邻底片上转刺之地面控制点及空中三角点,不同底片上共同点之点位应完全一致。三地面控制点及空中三角点之点号编排,应有统一之系统,各点点号不得重复。四抽查所测各点座标应无错误或遗漏。第 65 条 空中三角测量误差限度如左:一采用电脑计算之模型相对方位,其剩余纵视差不得超过左列限度:(一) 平地纵视差限度一二公

18、厘。(二) 山地纵视差限度二五公厘。二区域平差计算所得之空中三角点成果,其中误差不得超过左列限度:(一) 平面位置中误差限度:平地.三公厘,山地.六公厘,均为空照像片上数值。(二) 高程中误差限度为平面中误差限度之二倍。第 66 条 立体测图以采用三等以上立体测图仪施测为原则。第 67 条 底片内方位安置,须检查底片有无伸缩,按伸缩情形计算像主距,并在底片盘上严密对正框标安置之。第 68 条 底片相对方位改正,可藉二投影器之旋转,消除投影面上之纵视差或利用空中三角计算所得之像片方位值,直接在投影器上安置之。第 69 条 模型绝对方位改正,以采用计算法为原则。第 70 条 立体测图时,应就仪器运

19、动范围内,选用最大之模型比例尺。第 71 条 立体测图,以先测绘地物,后测绘等高线为原则。第 72 条 立体测图完成之稿图,应加深描绘清楚。并自行检查无误后,在图纸左下方签名,注明立测年月日。第 73 条 立体测图,除须随时注意作业人员作业程序、工作方法、仪器操作及保养情况外,并对立测稿图作一通盘之检查,其检查重点如左:一模型上纵视差须消除完善,控制点对点须正确。二所绘地物位置应正确,取舍应符合用图要求。三所绘等高线应与控制点高程相合,等高线移位差不得超过等高线间隔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缓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 。四相邻稿图接边应良好。第 74 条 正射投影像片

20、制图 (简称正射制图) ,以采用一张像片制一幅地图之方法为原则。第 75 条 模型断面扫描,采用三等以上立体测图仪。像片制图,山地丘陵地以采用正射投影机,平地采用像片纠正仪为原则。第 76 条 正射制图模型底片内方位安置,相对方位及绝对方位改正,准用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办理。第 77 条 正射制图作断面扫描之模型比例尺,须配合断面纪录及正射投影比例尺决定之。第 78 条 正射投影晒像使用之空照底片,以采用电子调光复制之阳像底片为原则,底片色调应均匀清晰,且无刮痕污损。第 79 条 正射投影晒像,采用微分扫描晒像法,并视地势平坦与陡峻情形,采用适当宽度之扫描带。第 80 条 正射投影晒像

21、完毕,应随即将底片冲洗晾干,检查影像品质,并登记之。第 81 条 正射制图各阶段作业,均应填写制图纪录。其内容包括制图计划名称、图名图号、制图仪器名称及编号、制图人员姓名、制图日期、空照像片规格及编号、立体测图仪及正射投影仪上之各项安置值等。第 82 条 每幅地图之正射制图,应完成左列成果:一正射底片一份、像片二份。二等高线稿图一份。三控制点展点及图廓计算表一份。四正射制图纪录表一份。五作业流程表一份。第 83 条 录有断面 (高程) 资料之玻璃版或磁带,应装入原装纸器或胶盒中,置于干燥凉爽之室内,妥善保管,供以后地图修测时再用。第 84 条 正射制图,除须随时注意作业人员作业程序、工作方法、

22、仪器操作及保养情况外,并对制图成果,作一通盘之检查。其检查重点如左:一供正射投影晒像用之航空摄影底片,应经过电子调光复制,其影像须清晰,色调须均匀,反差须良好。二模型上纵视差须消除完善,控制点对点须正确。三在立体测图仪上作模型断面扫描测量时,所测高程须正确。四纪录版上雕绘之模型断面扫描线,须清晰完整。五在正射投影仪上作正射投影对点时,抽查各控制点投影位置,须与控制点位置相符,其相差最大不得超过二公厘。六检查晒制完成之正射底片,影像须清晰,色调须均匀,反差须调和,各扫描像带间之地物影像,须衔接良好, (其相对移位应在一公厘以内) 。七将正射底片覆盖在展绘有平面控制点之胶片上,检查底片上控制点张像

23、位置,须与胶片上展绘之控制点位置相符,正射底片上控制点点位差异应在二公厘以内。八以将正射等高线底片覆盖在展绘有高程控制点之胶片上,或根据水准点在像片上刺点位置,检查等高线须与控制点 (水准点) 高程相符,等高线移位误差,不得超过等高线间隔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缓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 。九将正射等高线底片覆盖在正射像片上,检查等高线应与像片上地物影像相配合,等高线经过河流或山谷山脊时应合理,等高线经过水田田埂时,应与田埂平行。一检查相邻图幅之正射底片,接边应良好,地物影像相对移位误差应在图上五公厘以内。一一检查正射制图纪录表及作业流程表上所填写之纪录,应确实及完

24、整。第 85 条 纠正像片制图,仅适用于平坦地区。地面许可之高程差,以其在纠正平面上所生之像点移位 (投影差) 小于图上五公厘者为限。一张像片内许可之地面高程计算公式如左:高程差 H= 2焦距 F像点至像主点距离 R许可移位 D成图比例尺分母M第 86 条 纠正制图,以采用一张像片纠正成为一幅地图为原则。第 87 条 像片纠正时,应以每一测区或每一像片内之平均高程面为纠正平面,并计算每控制点在平均高程面上之投影差,移动其在图上之位置,然后据以纠正像片。第 88 条 纠正像片时,各控制点之投影位置,应与展绘于图纸或胶片上之位置改正投影误差后相符合,其误差不得超过二公厘。第 89 条 纠正制图应采

25、用不伸缩之软片或印像纸晒像。第 90 条 纠正像片较原空照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过四倍为原则。第 91 条 像片纠正,可采用控制点对点法或像片方位计算法为之。第 92 条 纠正晒制之底片,应随即显影冲洗晾干,检查影像品质,并登记之。第 93 条 纠正像片图上等高线,以采用立体测图仪施测为原则,必要时,得采用平板仪到野外测绘。第 94 条 每幅地图之纠正制图,应完成左列成果:一纠正阴像底片一份、像片二份。二等高线稿图一份。三控制点展点及图廓计算表一份。四作业流程表一份。第 95 条 纠正制图之检查,准用第八十四条正射像片制图之检查规则办理,但其中第七款控制点点位差异二公厘之限制,应放宽为五公厘。

26、第 96 条 野外调绘使用像片之比例尺,应与成图比例尺一致或相近,并采用一张像片调绘成一幅地图为原则。第 97 条 野外调绘,原则上应于正射或纠正制图完成后,携正射像片或纠正像片 (含等高线稿图) 赴野外调绘。必要时,可在正射或纠正制图之前,将像片放大与成图比例尺相近后,携赴野外调绘。第 98 条 调绘像片,应采用无光或半光像纸晒印之像片,影像色调应较浅,以便在像片上能描绘记号或注记。第 99 条 水面调绘,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港湾、水库、水塘、鱼池等项,加绘水流方向箭头,并注记名称。第 100 条 道路调绘,包括各级公路、铁路、乡村路、小路等,及与道路有关之车站、桥梁、涵洞、隧道等。第 1

27、01 条 建筑物调绘,包括机关、学校、工厂、电厂、水厂、邮局、电信局、医院、仓库、教堂、寺庙、亭、塔、广场、气象台、加油站、纪念碑等,均在其中心位置,或近旁绘记号,并注记名称。第 102 条 农作物调绘,分水稻田、旱田、茶、甘蔗、凤梨、香蕉、橘橙、木瓜、荔枝、桃、梅、梨、李、葡萄、柠檬、椰子、木薯、桑、番薯、西瓜、芒果、琼麻等,农作物面积在图面上长宽均达三公分以上者,加注 (水稻田)、 (旱田) 等字,并加括弧,以示与地名有别。线画基本图上须加绘地类界。第 103 条 森林调绘,分阔叶林、针叶林、竹、草地、牧草、杂林、相思树、泡桐、灌木等,其在图面上长宽均达四公分以上者,注 (阔叶林) 、 (

28、针叶林)等字,并加括弧以示与地名有别。线画基本图上须加绘地类界。第 104 条 地名须全部调查注于图上。有新旧地名者,新地名必须注记,旧地名应尽量注记,并加括弧。第 105 条 行政界线调绘,分省 (市) 、县 (市) 、乡 (镇、市、区) 界线等,如实地无明显界址或目标,可参照地籍图、地方政府行政辖区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林班图等项所绘行政界线转绘之,并会同地方人士到实地查对。第 106 条 国防机密设施不予调绘。第 107 条 调绘所得之道路河流及各种地物记号,均直接绘在像片上,使清绘人员能办认其正确位置。至地名及注记等文字,可在覆盖图纸上标注,编成调绘稿图。第 108 条 调绘稿图上

29、 (包括像片及其覆盖图) 绘注各项地物时,得用左列颜色墨水分别绘注:一蓝色:用于水部,如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海岸线等之描绘。二红色:用于道路及房屋之描绘。三黑色:用于各种地物记号之描绘及地名注记字等。第 109 条 调绘稿图整理完成,调绘人员须先自行检查无误后,在图幅左下方签名,注明调绘年月日。送审查人员审查认可后,移送编绘人员应用。第 110 条 稿图编纂,系依照正射制图 (或立体测图) 及野外调绘之成果,按基本图图式,编成一幅完整之基本图稿图。前项图式,由基本图测制机关拟订,报内政部核备。第 111 条 正射投影仪晒制之等高线,应由编图人员用胶片映绘使之清晰。第 112 条 根据野外调

30、绘资料,将地名及各项注记,作适当排列及取舍,编成注记版。注记版应包括左列资料:一地名。二各种地物注记。三控制点标高,等高线标高列。四行政界线。五方格线、图廓线。六图廓外说明。第 113 条 每幅基本图之稿图,均应与相邻图幅接边。第 114 条 清绘之图为线画基本图者,图上全部资料均需清绘或注记。为像片基本图者,则仅清绘道路、河流、各种地物记号、剪贴地名注记、及整饰等资料,像片上房屋、农作物、树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状,得不着墨清绘。第 115 条 像片图上国防设施,依左列处理:一像片上显示不明显之国防设施:军营、碉堡、军用港口、电台等,均不清绘,亦不注记。二像片上显示明显之国防设施:军用机场、

31、要塞、炮台、飞弹基地、重要发电厂等,清绘时均应涂盖不使印出。第 116 条 图上清绘线画及记号之规格,均照基本图图式办理。第 117 条 道路清绘,包括公路、铁路、乡村路、小路等,其为像片图,应相接在正射底片上着墨清绘,所绘路线须与底片上道路影像密合。第 118 条 河流清绘,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水库、池塘等项,为像片图者,应相接在正射底片上着墨清绘。第 119 条 等高线清绘,以采用雕绘法为原则。第 120 条 地名注记版之清绘剪贴如左:一注记版上剪贴项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线注记、图外说明、机关、学校、工厂、农作物、森林、各项地物之名称及符号等。二注记版上清绘之项目,包括行政界线、图廓

32、线、方格线等。第 121 条 行政界线,包括国界、省及院辖市界线、县及省辖市界线,乡镇区及县辖市界线,林区事业区林班界线等,各项界线符号之清绘,悉照基本图图式办理。第 122 条 图内地名及各项注记之字体,以采用等线体或仿宋体为原则,高程、方格线注记及其他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中文字及阿拉伯数字之字体及大小,依基本图图式之规定。第 123 条 注记,以采用剪贴方法为原则,同一图幅注记用之照像打字或铅印字,尽可能采用同质料同色调之纸张,印墨浓黑度须均匀一致,笔迹须清晰。第 124 条 图上地名及注记字之排列方式,采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第 125 条 图上地名及注记字剪贴位置,依左列规定:一

33、城镇、机关、学校、工厂等独立物体之名称注记,应贴于物体之上方或右方适当地点,以不遮盖重要地物为原则。二道路、铁路、河流、水圳、油管、电线、索道、街道等线状物体之名称注记字,以沿路线之进行方向,贴于路线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盖重要地物为原则,惟较宽之线状物体,如公路、广阔之河流等,其路名或河名应贴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三县市、乡镇区、村里、湖泊海域、林区林班、农作物地类等名称之注记字应贴在该地区之中央,以不遮盖重要地物为原则。四山脉、山脊、山谷等名称,可沿一单纯之徐缓弧线,贴于山脉、山脊或山谷中央略为偏上或偏右之处。山顶及小山名称,可注于山顶中央上方。第 126 条 图廓外注记资料,应包括图名、图号

34、、版次、图例、比例尺、测图说明、图幅接合表、行政界线略图、图幅位置图、图幅经纬度、方格座标、道路到达地等。第 127 条 清绘图之接边,依左列规定:一相邻图幅之跨幅区域、线状物体、界线、交通线到达地、方格线等注记、居住地名称、河流流向箭头,相邻图幅必须彼此配合一致。二相邻图幅间之等高线及地物必须衔接,但像片图上地物影像许可移位差在五公厘之内。第 128 条 一幅基本图清绘完成后,清绘人员先自行检查无误后,在图幅左下方签名,注明清绘年月日,送精度检查人员检查。第 129 条 地图精度检查,包括室内及野外各阶段测图作业之检查,应于业务进行中,或业务告一段落后行之。第 130 条 各阶段作业检查,包

35、括空中像片品质,地面控制测量成果,空中三角测量成果,正射纠正像片或立体测绘稿图,像片野外调绘稿图,编稿图,清绘原图,以及印刷图样张等。第 131 条 图上控制点之平面位置误差,均应小于图上二公厘。第 132 条 正射投影像片图、纠正像片图、或立体测绘线画基本图之地物平面位置移位误差应小于图上五公厘。第 133 条 图上等高线移位误差,地面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及缓坡地,应小于等高线间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应小于等高线间隔二分之一。第 134 条 一幅地图内被检查之地物地貌,应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合乎前二条标准。第 135 条 用标准尺检查图上所绘全部方格网之大小,一格误差不得超过图上一公

36、厘,一幅图方格网全长误差不得超过图上二公厘。第 136 条 依照地图投影计算之图隅点座标值,检查每幅地图上所绘四个图隅点之位置及其经纬度注记有无错误,图隅点位置误差不得超过图上二公厘。第 137 条 用标准尺检查每幅地图四边图廓线之长度,长度误差不得超过图上二公厘。第 138 条 依照三角点、控制点成果表上座标值,及水准点刺点像片或点位图,查对图上所绘三角点、控制点、水准点之位置,点位误差不得超过图上 0.2公厘。全部三角点、水准点、地面控制点及重要空中三角点,均应在图上绘出。第 139 条 图上所绘地物,或正射投影 (纠正) 像片上地物影像位置,应与图上所绘三角点、控制点位置相配合,正射 (

37、纠正) 底片上所著墨清绘之道路河流及各项地物记号,均应符合图式规定,并与影像合,线画应规正明显,浓度一致。第 140 条 注记版上所贴地名、地类注记、道路编号等之位置排列及取舍应适宜,不得错误或遗漏。第 141 条 图上所绘省及院辖市、县及省辖市、乡、镇、区及县辖市界线、不得错误或遗漏,界线符号应按图式规定。第 142 条 图上所绘等高线,应与三角点、控制点、水准点高程相配合。等高线经过各种地物时,其走向应合理,并注意左列规定:一等高线经过河流、山谷、山脊时,要仔细查看等高线之走向,应与流向及山势配合。二等高线经过水田田埂时,应与田埂平行。等高线标高列注记位置应适当,高程注记应与等高线高程相符

38、。线画应规正明显,浓度一致,其粗细应按图式规定。第 143 条 接边检查,应取四周相邻之图幅,并注意左列规定:一相邻图边之方格线、等高线及地物应接合良好。像片图上地物影像接合差一般应小于图上五公厘,最大不得超过一公厘。二跨幅地名及地物注记、河流流向记号、道路到达地注记等,应彼此配合。第 144 条 图廓外剪贴之注记及各种附表应完整,图面应整洁。第 145 条 所检查之图,如有错误、或不合精度标准者,交还原制图或清绘人员改正后,再复查。第 146 条 野外抽查数量,以测图图幅数量十分之一为原则。第 147 条 原图野外抽查,在一幅图内选择适当地形,施行导线及纵断面综合测量,导线长度二公里以上,沿导线及在导线两旁测出至少十个以上之明确地物点之平面位置,并在重要高程变换点测出其高程,以与成图比较。第 148 条 平面位置之抽查,以采用经纬仪及光电测距仪,施行导线测量为原则。高程抽查,平地采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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