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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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P GBGB 200200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al cleaning engineering (报批稿) 200-发布 200-实施 国国 家家 技技 术术 监监 督督局局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建建设设部部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1 前前 言言 本规范是在原煤炭部行业标准“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 (MT5007-94)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煤 炭建设协会中煤建协字2003第 46 号“关于下达煤炭工业矿井设计等四项规范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的要求编制而成。作为国

2、家标准,本规范为首次制订。 本规范技术内容涉及煤炭洗选工程设计的各个方面:原煤准备,选煤工艺,产品脱水、煤泥水处 理,储存与装车,电气,给水排水,建筑物和构筑物,采暖通风,工业总平面,准轨铁路运输,计量 与煤质检查等,其中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各表中所列指标,是生产实际经验数据的总结,可供设计参考。本规范在规定了设备技术 指标的同时,还增加了“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的条款。值得指出的是,厂家提供的保证值虽然 在订货合同上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能免除设计的责任。因此设计者应当综合考虑,慎重采用。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洗选工程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

3、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平顶山选煤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邓晓阳、吴 影、张启林、周少雷、仇汉江、侯甫志、王松成、纪金连、李 明辉、曹 鹰、石剑峰、张之立、付 勇、钟彦廷、周邦录、李建霞、张剑峰、邢玉兴、吴心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毕孔耜、戴少康、何国纬、吴文彬、李庚午、鲍巍超、陈建平、刘 毅、 段锡章、陶绍斌、曾 涛、冯景涛、刘炯天、欧泽深、吴大为、赵树彦、刘 峰、匡亚莉、段建中、 郭金山、郑均笛、李 安、秦凤广、陈先忠、谢 林、马福廷、李梦昆、郭大林、王朝阳、涂昌德、王 正书、段 昆

4、、陶能进、郭牛喜、王政军、李志勇、刘文欣、牛宏宇、刘春莲、肖 敏、刘松丽、郑 捷、蒋纯秋、高建国、孔祥国、曹淮明、熊弄云、韩学增、张 泊、荆 凯、郑兆祥。 . 2 目目 录录 1 总则总则1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 3 受煤与原煤储存受煤与原煤储存3 3.1 受煤3 3.2 原煤储存3 4 筛分、除杂与破碎筛分、除杂与破碎4 4.1 筛分4 4.2 除杂4 4.3 破碎4 5 选煤选煤6 5.1 一般规定6 5.2 跳汰选煤7 5.3 重介质选煤8 5.4 浮选10 5.5 其它选煤方法10 6 脱水、防冻与干燥脱水、防冻与干燥11 6.1 脱水11 6.2 防冻与干燥13 7 煤泥水处理煤泥

5、水处理14 7.1 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14 7.2 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14 7.3 事故煤泥水处理17 8 产品储存与装车产品储存与装车18 9 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19 10 计量与煤质检查计量与煤质检查20 11 机电设备修理机电设备修理21 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工业场地总平面22 13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标准轨距铁路运输25 13.1 一般规定25 13.2 装、卸车站25 14 电气电气27 14.1 供电27 3 14.2 配电28 14.3 照明29 14.4 防雷和接地29 14.5 控制30 14.6 自动化31 14.7 监测31 14.8 通信32

6、 15 给水与排水给水与排水33 15.1 水源33 15.2 室外给水排水33 15.3 室内给水排水35 16 供热与采暖通风供热与采暖通风36 16.1 采暖36 16.2 通风除尘38 16.3 室外供热管道39 17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与构筑物40 17.1 一般规定40 17.2 主要建筑42 17.3 辅助建筑44 18 技术经济技术经济45 18.1 一般规定45 18.2 劳动生产率45 18.3 投资估算及概算45 18.4 经济评价46 18.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46 1 1 总总则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适应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

7、改革的需要, 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煤炭洗选工程(包括选煤厂、干选厂、筛选厂等)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设计 和工程咨询。 1.0.3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及时采用国 内外先进技术、实践经验和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煤炭洗选工程的现代化水 平和经济效益。 1.0.4煤炭洗选工程应合理利用资源,推广洁净煤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动力煤应加工后销售。稀 缺煤种必须实行保护性加工利用。 1.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基本规规定定 2.0.1 选煤厂设计生产能

8、力宜符合表 2.0.1 规定。选煤厂工作制度宜按每年工作 330 天,每天工作 16 小时计算。 表表 2.0.1 设计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 厂型设计生产能力(Mt/a) 大型1.2;1.5;1.8;2.4;3.0;4.0;5.0;6.0 及以上 中型0.45;0.6;0.9 小型0.3 及以下 注:原煤量按干基计算。 2.0.2 矿井、群矿型选煤厂的服务年限与矿井相同;用户型选煤厂的服务年限与主体项目相同;其它类 型选煤厂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2.0.32.0.3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来煤时,从井口或受煤仓到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矿井最大

9、提升能力一致; 2 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 1.501.50; 当采用翻车机卸煤时,配(原)煤仓前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3 在配(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力的基础上,煤流系统取 1.151.15,矸石系统取 1.501.50,煤泥水系统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 1.251.25。 2.0.4 群矿和矿井选煤厂的电源、热源、水源和公共设施应与所在矿井统一设计。 2 2.0.5 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 2.0.6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

10、 2.0.7 选煤厂的劳动定员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工作制度、机械装备、自动化水平、系统环节、管理 方式及机构设置等因素确定。劳动定员应包括煤炭洗选工程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 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计入劳动定员,可酌情配置。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 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节假日、病假、事假、轮休等因素,一 般宜采用下列系数: 1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 1.0; 2生产工人在籍系数取 1.31.4。 3 3 受煤与受煤与原原煤储存煤储存 3.1 受煤受煤 3.1.1 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有效长度,对

11、窄轨侧、底卸矿车可采用 1/31/2 列车长度;对标准轨距车 辆可采用 46 辆车辆长度加上 35m 停车附加长度; 2 准轨列车来煤时,受煤坑的有效容量可为设计车组的净载重量;浅受煤槽不宜考虑储存容量; 当汽车来煤时,受煤坑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 30t; 3 受煤坑上宜设置 300mm300mm 的铁箅子。当接受含有300mm 特大块来煤时,应设置大块 物料处理设施; 4 准轨来煤的受煤坑或浅受煤槽上应设置可靠的调车设施; 5 标准轨距车辆,除底开车及自翻车外,应采用适用可靠的卸车设施。 3.1.2当采用标准轨距翻车机时,翻车机的受煤仓容量应为 150180t。受煤仓上应设调车绞车或推车 机。

12、对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 3.0Mt/a 的大型选煤厂,采用翻车机时可设一台备用,也可考虑其它备 用措施。 3.2 原煤储存原煤储存 3.2.1 选煤厂应设原煤储煤设施。当入选煤层多,煤质变化大时,宜设混煤场或其它均质化设施。 3.2.2 原料煤储煤设施的型式,可采用堆取料机储煤场、落煤筒(溢流窗)式储煤场、栈桥式储煤场、 半地下煤仓或筒仓等。原煤储煤和混煤设施总容量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输、市场等条件确定,并 与产品仓容量统筹考虑。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 37d 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 3.2.3 当大容量原料煤储煤设施为旁路设计时,宜设置不小于 8h 设计能力的在线原料煤储存仓。 3.

13、2.4 在人口集中的城镇附近的选煤厂,应采用封闭方式储存原煤。 4 4 筛筛分分、除除杂与破碎杂与破碎 4.1 筛分筛分 4.1.1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选煤工艺和用户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煤炭粒度分级 (GB/T189)标准的规定。预先筛分、准备筛分的粒度和效率应根据工艺需要确 定。 4.1.2选煤厂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 4.1.2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表 4.1.2 常用筛分设备处理能力常用筛分设备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t/m2h) 筛孔尺寸(mm)设备 名称 筛分 方法 筛分 效率 (% ) 1008050251361.510.5 圆

14、振动筛干法8510012080904050 85 405030401525710 干法 60 405020301015 倾斜式 直线 振动筛 湿法85 142012181015710 85 3040152071046 干法 60 20301015710 水平式 直线 振动筛 湿法85 1216101491268 注:1 干法筛分的处理能力,当水分大于等于 7%时取偏小值,当水分小于 7%时取偏大值; 2 筛分效率和处理能力成反比,筛分效率高时处理能力低。 4.2 除杂除杂 4.2.1 在进行检查性手选时,手选带式输送机速度不应超过 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需要倾斜布 置时,其倾角不应

15、大于 12。 4.2.2 当用户对产品含杂率有要求时,宜设机械除杂设施或装置。 4.3 破碎破碎 4.3.1 原煤中的大块物料应根据原煤性质、工艺要求选用破碎机破碎。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应严格控 制入料粒度上限。破碎机处理能力可参照表 4.3.1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5 表表 4.3.1 破碎机处理能力破碎机处理能力 设备类型 齿辊直径 (mm) 入料最大粒度 (mm) 排料粒度 (mm) 单位辊长处理能力 (t/mh) 5003005015050100 6503005015060120 8003005015080150 分级破碎机 100035050150100200 4502005

16、01004080 6003005015050100双齿辊破碎机 9003005015070140 650200204080 8002502060120环锤式破碎机 110025030100200 注:破碎机处理能力与入料物料性质(硬度、粒度、粒度组成等) 、破碎比、破碎机齿型等因素有关,在选用时应加以 考虑。 4.3.2 破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置除铁装置。 6 5 选煤选煤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煤炭应根据煤质特征、用户需求和经济效益分选加工。选后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有关规定,稀缺煤种的产品灰分可高于其它煤种。 5.1.2 炼焦用煤、高炉喷吹用煤分选深度宜为 0mm。

17、 5.1.3 化工及动力用煤分选深度可根据煤质情况及综合效益论证确定。 5.1.4 入选原煤的可选性等级应按煤炭可选性评定方法 (GB/T 16417)划分。 5.1.5 当各层煤在分选密度相同的条件下,其可选性、基元灰分相差较大、净煤硫分相差较大或煤种不 同时,宜分别分选。 5.1.6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对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的代表性进行评述。 当筛分、浮沉试验资料 代表性不足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使其接近生产实际: 1. 参照邻近煤矿、选煤厂的实际生产情况调整; 2. 根据煤田地质报告、采煤方法、运输提升方式等因素调整。 5.1.7 选煤方法应根据原煤性质(如粒度组成、密度组成、可选性

18、、可浮性、硫分构成及其赋存特性、 矸石岩性) 、产品要求、分选效率、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等相关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 较后确定。 5.1.8 选煤工艺产品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选产品的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实际分配率计算。不具备条件时,采用正态分布 近似法计算; 2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的不完善度参照表 5.1.8-1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3 重介质分选设备及风力分选机的可能偏差参照表 5.1.8-2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4 浮选精煤产率按煤粉(泥)实验室单元浮选试验方法 (GB/T4757)或选煤实验室分步释放 浮选试验方法 (MT/T144

19、)实验结果选取,或参照相似煤质的实际生产浮选资料选取; 5 摇床、螺旋分选机的不完善度参照表 5.1.8-3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6 次生煤泥占入选原煤百分率根据煤和矸石的泥化试验确定,也可参照邻近选煤厂实际生产指标 选取。 7 表表 5.1.8-1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不完善度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不完善度 分选粒级(mm)作业条件不完善度(I) 矸石段0.140.16 跳汰主选 中煤段0.160.1850(100)0.5 跳汰再选 0.180.20 矸石段0.110.13 50(200)13跳汰主选 中煤段0.140.16 矸石段0.180.20 跳汰主选 中煤段0.2

20、00.22130.5 跳汰再选 0.220.25 300500.090.11 30025 动筛跳汰排矸 0.110.13 表表 5.1.8-2 重介质分选设备及风力分选机可能偏差重介质分选设备及风力分选机可能偏差 设备名称作业条件可能偏差(Ep) 斜轮、立轮、刮板重介分选机分选粒级13mm0.020.04 二产品重介质旋流器分选粒级0.5mm0.030.05 一段(主选) 、分选粒级0.5mm0.030.05 三产品重介质旋流器 二段(再选) 、分选粒级0.5mm0.050.07 煤泥重介旋流器分选粒级 1.50.5mm0.080.12 风力分选机分选粒级 806mm 0.230.28 表表

21、5.1.8-3 摇床、螺旋分选机不完善度摇床、螺旋分选机不完善度 设备名称分选粒级(mm)不完善度(I) 摇床600.200.22 螺旋分选机300.200.25 5.1.9 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先进,性能可靠; 2. 经济实用,并综合考虑节能、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等因素; 3. 噪音小于 85dB。 5.1.10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局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 方便设备检修,留有必要的场地和通道; 3. 便于生产操作管理。 5.2 跳汰选煤跳汰选煤 5.2.1 跳汰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 5.2.1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8 表表 5.2.1 跳汰

22、机处理能力跳汰机处理能力 作业条件单位宽度处理能力(t/mh)单位面积处理能力(t/m2h) 不分级入选801001318 块煤分选901101420 末煤分选50701014 空气脉动 跳汰机 再选50701014 动筛跳汰机排矸801104070 注:1 采用单段跳汰机排矸时,处理能力可按单位宽度指标确定; 2 跳汰机单位宽度(面积)处理能力,易选煤取偏大值,难选煤取偏小值。 5.2.2 跳汰机是否设置缓冲仓,视原煤给料系统的配置情况而定。如果原煤给料系统能够保证跳汰机 连续稳定给料,可不设缓冲仓,否则应设置缓冲仓,其有效容量宜为该跳汰机 510min 的处理能力。 5.2.3 跳汰机分选

23、每吨煤的循环用水量宜符合表 5.2.3 规定。 5.2.4 跳汰机的工作风压、风量宜符合表 5.2.4 规定。 表表 5.2.3 跳汰机循环用水量跳汰机循环用水量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 作业条件 不分级煤块煤末煤再选排矸 循环用水量 (m3/t) 2.53.03.03.52.02.53.03.5 1020(m3/m2 h) 表表 5.2.4 跳汰机工作风压及风量跳汰机工作风压及风量 作业条件风压(MPa)风量(m3/m2min) 不分级煤0.0350.05046 块煤0.0400.05057 末煤0.0350.05035 再选0.0350.05035 5.3 重介质选煤重介质选煤 5.3.

24、1 斜(立)轮重介质分选机、刮板重介分选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 5.3.1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 证值。 表表 5.3.1 斜轮、立轮、刮板重介分选机处理能力斜轮、立轮、刮板重介分选机处理能力 分选机 单位槽宽处理能力(t/mh)单位槽宽悬浮液循环量 m3/mh 斜(立)轮重介分选机7010080100 刮板重介分选机70100175200 5.3.2 无压入料重介旋流器的原煤入料高差不宜小于 1.5m,有压入料重介质旋流器的给料方式可采用泵 或定压漏斗。重介旋流器的处理能力及悬浮液循环量,与煤质特性、产品质量要求、旋流器结构、给 9 料压力和系统配置等因素有关,可参照表 5.3.2 选取或采

25、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表 5.3.2 重介质旋流器标准给料压力、处理能力及悬浮液循环量重介质旋流器标准给料压力、处理能力及悬浮液循环量 注:1 无压旋流器的入料压力取偏大值,有压旋流器的入料压力取偏小值; 2 重产物含量多时,旋流器处理能力取偏小值; 3 生产低灰产品时,介质循环量取偏大值。 5.3.3 悬浮液的密度应自动检测与调节。 5.3.4 重介质分选设备选出的产品进入脱介筛前宜设固定筛或弧形筛进行预先脱介;脱介筛上应设喷水 装置;脱介筛的处理能力、喷水量及喷水压力可参照表 5.3.4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表 5.3.4 脱介筛处理能力脱介筛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t/m2h

26、)处理能力(t/ mh) 喷水量 名称 筛孔 (mm)已脱泥未脱泥已脱泥未脱泥(m3/t)(m3/m) 喷水压力 (MPa) 块煤 0.5(1.5 ) 1018 6090 0.51.02333 0.5594730452436 1.081461145553648 混煤、 末煤 1.591671350654255 1.02.03550 0.150.3 5.3.5 磁选机的总效率不应低于 99.8%。 5.3.6 用于输送悬浮液和矿浆的泵可不设备用,也可同种型号的泵库存备用 1 台。 5.3.7 当采用磁铁矿粉做加重质时,其磁性物含量应不小于 95%,密度不宜小于 4.5t/m3。磁铁矿粉的 粒度应

27、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斜(立)轮、刮板重介分选机分选块煤的磁铁矿粉粒度,小于 0.074mm 的含量应占 90%以 上; 2 用于重介质旋流器分选的磁铁矿粉粒度,小于 0.045mm 的含量应占 85%以上。 5.3.8 采用重介质选煤工艺的选煤厂,应设磁铁矿粉储存库,其有效容量视市场及运输条件确定。通 常可按 0.51 个月的磁铁矿粉消耗量确定。寒冷地区、运输不便的地区磁铁矿粉储存量可按 45 个月 的介质耗量确定。 参数条件指标备注 原煤重介旋流器915D 给料压力 (m 矿浆柱)煤泥重介旋流器3045D D 为旋流器圆筒段 直径(m) 干煤处理能力 (t/m2h) 原煤重介旋流器200

28、320 矿浆处理能力 (m3/m2h) 煤泥重介旋流器10001500 指旋流器单位时 间单位筒体横截 面(m2)的处理 量 吨煤介质循环量 (m3) 原煤重介旋流器2.54.5 三产品重介质旋 流器取偏大值 10 5.3.9 分选每吨煤的磁铁矿粉技术耗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块煤:500085 50010002015 15.2.9选煤厂和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可设计成分流、合流或部分合流的排水系统。其处理深度应根据 污水的数量和性质、排放环境及污水回收利用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排出工业场地的污水,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的规定。 矿井型选煤厂生活污水应与矿井生活

29、污水统一处理。 15.3 室内给水排水室内给水排水 15.3.1 在产生大量煤尘的筛分、破碎、转载和装载等生产环节设湿式除尘时,应设有冲洗地板用的给 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5.3.2 当给水管网中的正常水压不能满足个别高层建筑物内部用水点的要求时,宜采用局部加压措施。 15.3.3 浴室的淋浴设施,宜采用单管热水系统供水,并应设置温度控制设施。 15.3.4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设排水设施。 15.3.5 生产清水泵每个系统可备用一台;生活清水泵应备用一台;消防水泵的备用台数应符合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的规定。 37 16 供热与采暖

30、通风供热与采暖通风 16.1 采暖采暖 16.1.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规定的数据 选用;其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近的县(市)的气象资料。 16.1.2 选煤厂是否采暖,可根据气象条件和业主要求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规定划分采暖、过渡采暖及 非采暖地区: 1 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 90d; 2 过渡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总日数为 6089d,或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 等于 5的总日数小于 60d,但低于或等于 8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 75d; 3 非采暖地区:不符合以上两

31、项气象条件的地区。 16.1.3 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需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2 过渡采暖地区:冷机加工、湿作业及重要的轻作业车间、浴室、更衣室、单身宿舍、食堂及其 它类似的建筑物; 3 非采暖地区:浴室、更衣室及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16.1.4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 16.1.4 的规定。 表表 16.1.4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建筑物名称室内温度() 主厂房、重介车间、干燥车间、压滤车间、浮选车间、值 班室、养路工区、化验室、信号楼、机务整备 18 准备车间、选矸楼、翻车机房、水

32、泵房、浓缩车间、鼓 风机房、销售煤样室、空气压缩机房 15 受煤坑、转载点、介质库、装车仓、油泵房、油脂库10 输送湿煤的输送机栈桥和地道8 输送干煤的输送机栈桥5 热加工车间、汽车库1012 冷加工车间、机修车间、机车洗检库、汽车检修间1416 注:1 公共及民用建筑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2 采用辐射采暖时,可按表中温度降低 23选取。 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应符合表 16.1.5 的规定。 38 表表 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 建筑物名称体积(1000m3)单位体积耗热指标(W/m3) 选矸楼 2.5 1.92.2 1.51.

33、9 1.21.5 准备车间 3.04.5 4.56.0 6.0 1.21.5 0.91.2 0.80.9 筛分楼 装车仓 10.0 1.41.7 0.81.4 0.60.8 转载点 1.5 2.83.7 1.72.8 1.31.7 输送机栈桥3.34.1 介质准备车间1.72.0 压滤车间 8.0 1.11.2 0.71.1 0.60.7 浓缩车间 0.51.0 1.02.0 2.0 2.12.5 1.42.1 0.81.4 干燥车间 5.010.0 10.015.0 15.0 0.91.0 0.70.9 0.50.7 行车室 养路工区 机务整备 0.80.5 0.51.0 1.92.1 1.

34、30.9 主厂房 20.030.0 30.0 0.81.0 0.60.8 汽车库 3.0 1.92.5 1.71.9 1.51.7 1.41.5 煤样室 0.5 0.82.1 1.31.8 材料库2.02.3 39 表表 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 建筑物名称体积(1000m3)单位体积耗热指标(W/m3) 油脂库 0.2 2.1 1.62.1 水泵房 0.4 2.93.5 2.02.9 1.22.0 机修车间 机车洗检库 1.0 1.92.3 1.61.9 1.21.6 通风机房 1.0 1.92.1 1.51.9 1.21.5 办公室 10.0 2.12.3 1.4

35、2.1 0.91.4 0.70.9 浴室 3.0 1.31.5 1.11.3 0.81.1 16.1.6 对于层高大于 4.0m,保温与密闭条件差的工业建筑物宜采用辐射采暖。作业人员少时可采用局 部采暖。 16.1.7 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物和生产厂房,其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的外门可设置热风幕。 16.1.8 选煤厂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合用一个锅炉房。当选煤厂自建锅炉房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煤 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 、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的规定执行。采暖系统的热媒宜按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规定选取。 16.1.9 集中采暖的房间总排风量超

36、过每小时 3 次换气量时,应设补风加热装置。其热风量可按排风量 的 50%70%计算。 40 16.2 通风除尘通风除尘 16.2.1 浮选车间、干燥车间、锅炉房、空气压缩机房、油脂库、油泵房、浴室、更衣室宜采取自然通 风方式。当采取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16.2.2 化验室、销售煤样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设机械通风。当有特殊要求时,可装设局部空 调器;集控室、计算机房、自动交换机房等应设空调设施。 16.2.3 原煤仓、精中煤仓应设事故自然排风装置;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 通风。 16.2.4 煤仓的通、排风装置的排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

37、时换气 0.51.0 次。 16.2.5 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 7%时,应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16.2.6 当采用喷雾、洒水除尘时,不应影响原煤筛分分级效果。 16.2.7 除尘通风机、补风加热装置应与工艺设备电气联锁,并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16.3 室外供热管道室外供热管道 16.3.1 供热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在特殊情况下可架空敷设,但宜沿建筑物架设。当地下 水位不高,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供热管道可与其它管线同沟敷设。 16.3.2 地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应进行保温,凝结水管可不保温。当供热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或架空敷设时, 供热管道应全部保温。热力管网损失系数,蒸汽管网宜

38、为 1.201.25;热水管网宜为 1.051.10。 16.3.3 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应设通风井,并应考虑地沟的排水。 41 17 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与构筑物 1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7.1.1 选煤厂建筑设计必须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厂区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7.1.2 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质量的要求。 17.1.3 改建、扩建的厂房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应考虑以不影响或少影响生产为原 则。 17.1.4 结构类型应根据生产的重要性,耐久性和使用要求,并结合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合理选择。 17.1.517.1

39、.5 建筑物与构筑物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GBJ16)的规定外,各车间的生产类别 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还应符合表 17.1.517.1.5 的规定。 表表 17.1.5 建筑物与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物与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 生产 类别 建筑物与构筑物名称耐火等级 汽油库二级 甲 蓄电池充电间二级 丙 浮选药剂库 原煤输送机地道、受煤坑(上部通行蒸汽机车的) 、原煤储存仓及原煤 装车仓、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卸煤栈桥、转载点、半地下煤仓、储 煤场及受煤坑、干燥车间 二级 锅炉房二级 丁 煤样室、化验室、汽车库、消防车库、材料周转库三级 消防水泵房、主厂房、

40、压滤车间、浓缩车间、选后产品输送机栈桥、选 后产品储存仓 二级 戊 水塔、空气压缩机站、办公室、浴室、人行走廊、水源、水处理建筑物三级 注:凡本表未列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均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确定其生产类别、耐火等级 及其它防火要求。 17.1.617.1.6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GBJ16)的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 400m4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总生产作业 42 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梯不封闭; 3 生产系统的井

41、塔、转运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 3 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 可用宽度不小于 800mm、坡度不大于 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17.1.7 建筑物与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应符合表 17.1.7 的规定。 表表 17.1.7 建筑物与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建筑物与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 类 别 标准值 (kN/m) 准永久值 系数(q) 备注 0.000 10.00.85 翻车机楼层10.00.85 标准轨距 翻车机房 其它部分5.00.7 窄轨矿车翻车机房楼层5.00.85 栈桥5.00.80 胶带宽 B1000mm2.50.80 胶带输送机栈 桥、卸煤栈桥 胶带宽 B1

42、000mm3.00.80 包括输送机设备及煤重, 不包括头、尾轮传动装置 和拉紧装置 17 型、20 型 B2.50.80 链板输送机栈 桥 40 型、75 型3.50.80 0.000 楼面 10.00.35 标准轨距 受煤坑 其它部分4.00.70 选矸楼、筛分楼、煤仓、装车煤仓、 原煤仓、装车点、转载站、斗子提升 机、准备车间 4.50.80 装车添煤平台4.51.00 主厂房、浮选车间、干燥车间5.00.70 布置重介分选机和其它检 修场地楼面活荷载标准值 取 10kN/m 装车操作平台、其它无设备操作平台2.00.60 挡土墙、地道顶板上的地面荷载10.00.80 当有车辆通行或有堆

43、煤时, 应按实际荷载取 浴室、更衣室3.00.60 包括走廊、门厅、厕所。 浴室中如有大池,按实际 荷载取值 材料库5.00.85 当存放荷载较大时,按实 际采用 变电所4.00.70 43 锅炉平台8.00.80 附属间4.00.70 锅炉房 休息室、浴室2.50.60 注:1 安装孔附近楼板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 10kN/m采用。安装孔周围小梁,在梁的跨中还应验算本层起吊设备的 最大部件重量; 2 表中所列数据不包括备注栏中未注明的设备自重、物料和冲击荷载 17.1.8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17.1.8 的规定。 表表 17.1.8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主

44、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m) 人行道宽度 建筑物名称检修道宽度 距设备运转部分距设备固定部分 备注 主厂房、准备车间、 压滤车间 0.71.00.7 栈桥0.5 1.0 双输送机栈桥中间人行道 宽度1.0 地道0.7 1.2 17.2 主要建筑主要建筑 17.2.1 煤仓(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类型应根据选煤厂服务年限、工艺要求、工程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比较后确定; 2 当仓容量较大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圆筒仓;煤的品种或分级较多的煤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方 仓;当有地形可以利用,且地基适宜时,可采用滑坡式煤仓;当地基良好、工艺允许时,宜建 高仓;当要求仓储能力特别大时,

45、宜采用半地下式储仓; 3 储煤场设计宜采用封闭式结构,其围护结构及顶盖应采用轻质材料; 4 楼板上的配煤孔洞应加防护栏杆、篦子或活动盖板; 5 严寒地区的煤仓应有防冻措施,楼梯应设围护结构; 6 跨线煤仓(或滑坡仓)应考虑地基沉陷对铁路建筑限界的影响,并执行关于煤炭跨线式装车仓 限界尺寸的规定。 17.2.2 主厂房、水洗、重介、浮选、干燥、压滤和准备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煤厂厂房应根据工艺及设备布置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厂房体型宜力求简单、规则整齐, 尽量避免高低错落、凹进凸出; 44 2 选煤厂厂房宜设楼梯间。经常有人的楼层宜设厕所。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或等于 1.5Mt/a 的选

46、 煤厂主厂房宜设置客、货两用电梯; 3 对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应进行动力计算。如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荷载乘以动力系 数后,按静力计算; 真空泵、大型带式输送机机头等根据结构布置情况应增加其支撑结构刚度; 4 厂房各楼面的洞孔应沿洞孔周边设凸台或采取其它防止废水、煤渣等流入下层的措施; 5 干燥车间与其它车间联合建筑时,应设防火隔断; 6 集中控制室的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控制室的门、窗应为双层隔音窗和密闭门; 7 对厂房内噪声较大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8 选煤厂的浮选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17.2.3 翻车机房及受煤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轨距翻车机房及受

47、煤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窄轨翻车机房及浅受煤坑宜采用砌体或混 凝土结构; 2 受煤坑应设顶盖,并应满足机车通过的要求。受煤坑底面两侧的围护高度宜高出地面 1.21.5m。严寒地区的煤含水量较大时,受煤坑应有保温措施; 3 受煤坑的地下建筑应有通风、除尘和排水措施。其返煤地道应设置安装孔、通风孔及不少于两 个安全出口; 4 受煤坑或翻车机房应设工人休息室。 17.2.4 煤泥水系统的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式浓缩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落地式浓缩池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 凝土或砌体结构; 当浓缩池直径为 30m 及以上,且温差较大时,池体应考虑温度应力;当浓缩池直径为

48、 45m 及以上,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池壁; 2 沉淀塔的支承结构可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 3 煤泥沉淀池可根据池高和地下水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并应有环境 保护措施。当采用抓斗清理煤泥时,池底应有抗冲击措施; 4 对落地式水池,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考虑水池的抗浮设计。 17.2.5 输送机栈桥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5 1 栈桥支承结构,应根据栈桥的支承高度采用相应的结构形式; 2 栈桥的跨间结构,应根据工业场地、地震烈度、使用功能、跨度大小及栈桥高度采用钢筋混凝 土结构或钢结构; 3 当条件允许时,栈桥的上部建筑可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4 栈桥的支架结构不宜埋入煤中,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栈桥应尽量减少支架,加大跨度, 且支架宜采用圆形截面,设计中要考虑煤的自燃对支架的影响; 5 栈桥、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应不小于 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 1.8m; 6 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 5 时,应设防滑条;坡度大于 8 时,应设踏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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