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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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2、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

3、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

4、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二章申 报 条 件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

5、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

6、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一)

7、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

8、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第五章复查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二)能

9、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四)监理工作实效。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第六章证 书 管 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

10、退回证书。(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

11、故或经济损失者。(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

12、报交通部核备。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附表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单位姓名申报监理行业申报监理专业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年月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填 写 说 明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

13、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

14、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附表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单位姓名申请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年月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填 写 说 明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变更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2.监理业务范围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的全部

15、内容。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

16、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附表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填 写 说 明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2.监理业务范围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

17、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7.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9.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10.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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