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浸出车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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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 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708高矿、泥矿试验工程搅拌浸出车间土木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土建 工程地点:韶关市翁源县 签约地点:韶关市翁源县签订日期:2007年 月 日26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部分2第一条:工程概况2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2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2第四条:验收2第五条:质量保证期2第六条:合同工期2第七条:材料供应与计价3第八条:合同总价及结算方式3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3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3第十一条:双方现场代表3第十二条:双方责任:3第十三条:合同生效4第十四条:其它约定4第

2、十五条:附件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1、定义6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7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4、合同转让与分包85、工程师的权利96、批准不免除责任107、承包人负责设计108、承包范围119、质量标准1110、材料及设备供应1211、检验、测试1312、验收与移交1313、质量保修期15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1615、不可抗力1816、合同价1817、付款条件与方法1818、现场考察与完备的报价2019、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2020、安全文明施工2021、风险承担2122、知识产权2223、保密2224、通知2225、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2226、违约责任2427、争议的解决25741

3、-9铀矿冶工程浸出车间建筑工程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部分发包人: 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行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708高矿、泥矿试验工程搅拌浸出车间土木建筑工程 1、 工程地点: 韶关市翁源县 2、 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和贷款 3、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按实际进度结算包干的形式。5、 计价方式: 套用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计费,利润35%、税金3.41

4、3%计算,材料价格按韶关地区 月份材料信息价格,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1、承包范围708高矿、泥矿试验工程搅拌浸出车间土木建筑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号-、4-1、4-2、4-3、4-4、4-5。2、承包内容: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第四条:验收1、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2、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验收前一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参加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

5、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发包人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书5天内参加检验,如承包人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承包人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如承包人提出复验,发包人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复验不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发包人提出复检,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单位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在30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

6、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4、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壹式捌份,移交发包人。 第五条:质量保证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第六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 2008 年 11 月 15 日。以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发出的书面开工令时间为准。2、合同工期:承包人的施工工期为 65 个日历天。施工工期为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共同验收合格所需时间。3、竣工日期: 2009 年 1 月 20 日。具体竣工日期以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发的开工令日期及合同总工期

7、顺延。第七条:材料供应与计价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承包人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本合同附件作了明确规定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附件要求采购供应,如需更改,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按规定需要复试和检验的,进场后承包人必须作二次检验,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本条第1项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第八条:合同总价及结算方式一、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

8、整(¥ .00)。合同包干总价包含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内容所须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检验费、利润、税金等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二、结算方式:套用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计费,利润35%、税金3.413%计算,材料价格按韶关地区 10 月份材料信息价格,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施工过程中不支付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送齐竣工验收资料后30天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该工程结算价的 95 %。3、该工程结算价的余款待其保修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付

9、清。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具备临时水电源及临时材料仓库搭设场地。 第十一条:双方现场代表1、发包人授权 冯玉红 彭正平 为现场管理代表,电话:1581650599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2、承包人委派 江元基 为项目负责人,电话:13318587082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第十二条:双方责任:一、发包人责任:1、2008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四通一平”,即通往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安排好排水沟流向。(“四通一平”可委托承包

10、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施工技术资料两份;7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3、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3天内分送有关单位。4、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依据,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5、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发包人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上报合格的工程量后五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7、按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8、指派 同志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

11、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发包人行使全部职责。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9、发包人有关人员不得以误餐费、加班费等名义接受红包、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由承包人报销任何票据各费用。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任。2、承包人必须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协调会议,及时通报施工过程中的问

12、题。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5、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发包人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7、承包人必须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实际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超过时间,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本月的进度款。8、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

13、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9、已完工的工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移交的日期前应负责保管。10、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指派 同志为承包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发包人的联系工作。12、承包人不得请客送礼和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13、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7 天内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2、

14、本合同文本壹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其它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五条:附件发包人(盖章): 中核韶关金宏铀业 承包人(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0751-8280158 电 话:0751-8773366开户银行:建行翁源支行 开户银行:账 号:44001627639053000275 账 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定义1.1在合同中下列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发包人”:协议

15、书中指明的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

16、职责的人员。(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证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

17、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

18、各种主辅材料。(19)“发包人指定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和单价并由发包人代扣代付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的材料及设备。(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21)“服务”: 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

19、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合同通用条款;(4)图纸;(5)规范、标准;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1发包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增加、减少、

20、省略或改变合同范围内下述一项或几项:(1) 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与数量;(2) 图纸;(3) 材料进场、工程施工及竣工的时间与顺序; (4) 工程施工基线、位置、尺寸、质量;(5) 材料规格、品牌、技术参数、生产企业等;(6) 工程施工相关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7) 承包人需提供的服务。3.2如果上述变更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就合同价或工期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对于增加与变更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已约定有计价方法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原有的计价方法调整合同价,合同中没有可以参照的计价方法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另行协商确定计价办法。承包人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

21、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变更指令后5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请求权。3.3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3.4除3.1条、3.3条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

22、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4)承包人中途退场;(5)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

23、(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7)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8)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3.8只要3.7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事项成就,则无论承包人后续履行合同状况如何,发包人在解除权事项成就之日起3个月内,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3.9除3.5条、3.6条、3.7及3.8条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4、合同转让与分包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得在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4.3发包人任何有关

24、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4.4承包人的下列行为无需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和同意: (1)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设备;(2)将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合同中已写明的指定分包商。 4.5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消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4.6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担保的质量保证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

25、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5、工程师的权利5.1工程师即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和解除,此种变更和解除自通知承包人后即时生效。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有相反限制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利:(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2)巡视和监管现场;(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5)隐蔽验收;(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26、(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5.3除5.2条中所明确的权利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

27、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现场管理代表就下列事项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者除外):(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5)竣工验收;(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7)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8)变更图纸;(9)工程的计量签证;(10)工期顺延签证;(11)延长合同工期;(12)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13)批准分包、转包。5.4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利或发出各

28、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批准不免除责任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

29、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7、承包人负责设计7.1当协议书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 (1)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计算书或其它设计文件和资料。(2)使发包人能够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承包人所设计工程的详细操作与维修手册。7.2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其负责设计的图纸提交发包人审核,图纸提交迟延或不充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图纸经发包人确认或批准后,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变更图纸。7.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给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修改意见提出新的图纸。7.4 对于图纸

30、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图纸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7.5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的一切图纸和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除非该著作权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请取得的使用许可。7.6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进行赔偿。8、承包范围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

31、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8.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8.3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与时间完成。8.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的要求,对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负责管理、控制和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承包人应对其指派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他们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9、质量标准9.1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更改通知、技术交底及

32、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承包人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9.4协议书中规定封存样品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样品由双方共同封存,以保证所封存的样品能有效地作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的辨别标准。9.5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则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即使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9

33、.6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承包人未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9.7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与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9.8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方及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7:3分成,作为对承包人的奖励。10、材料及设备供应10.1除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

34、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10.2 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都应提供样板,且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都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10.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样板的,不影响、不免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如承包人因使用依据样板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承包人在验收样板时已书面指出样板存在质量问题。10.4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材料进场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指定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

35、时间等内容。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指定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指定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误,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指定材料采购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5指定材料及发包人授权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10.6已到工地的指定材料货款经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后,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10.7如承包人接收指定材料、设备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

36、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之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0.8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指定材料建安发票,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交等额材料发票;若发包人未能将已提供建安发票同等金额的指定材料销售发票提供给承包人,则在本期进度款中承包人可暂不提交指定材料建安发票,直到发包人将上期同等金额的指定材料销售发票交予承包人后补齐指定材料货款建安发票。11、检验、测试11.1材料(

37、成品、半成品)、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原材料)、设备报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原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11.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等情况,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但

38、如果承包人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则发包人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更换。11.3 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承包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11.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的检验与测试的材料。指定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11.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

39、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6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11.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验收与移交12.1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40、及规程执行。12.2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12.3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2.4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

41、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2.5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6协议书指定的区段完工,承包人经自检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区段完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承包人可据此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区段移交

42、给发包人或继续施工。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承包人该区段完工时间。但是,如经发包人连续两次验收工程质量均不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7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经自检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7日内,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12.8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合同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被评定为

43、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竣工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12.9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协议书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10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发包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2.11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

44、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12工程竣工后三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13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未移交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接管工程,承包人不得阻碍。12.14竣工后,承包人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质量保修期13.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建设部200

45、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13.2如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4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韶关市现行修缮定额费用的1.5倍计取,不能套用韶关市现行修缮定额计取的,以发包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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