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

上传人:小小飞 文档编号:25154 上传时间:2018-10-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2.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考试答案精品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 1-法学本科 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 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 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 4 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 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 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 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 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 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 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 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 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

2、:(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 岁 半的描述) 、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 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 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 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 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

3、证人资 格的判断。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 格的把握问题。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 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 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 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 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 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 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4、和 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 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 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 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甲的揭发检举可以 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解析:(1)

5、是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 容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所作的陈述。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 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2)是考查对证人证言范围的把握。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 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 事实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 以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只要交代的 是和自己或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事实,都可以成

6、为 证人证言。 3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 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 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 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 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 “王某脚 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 的证据。 “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 作广义上的物证。 “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 是

7、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王 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 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 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解析:此题是对证据分类及其理解的考查。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 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 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 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 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

8、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 被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 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 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3)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 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某年正月 17 日上午 9 时 30 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 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 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 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

9、田 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侦查人员 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 己杀人移尸的经过。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 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 去年腊月 27 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 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 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 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 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 3 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 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 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

10、无出血, 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 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 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 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田 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 某躺在床上死了。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 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等到天黑, 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 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 化碳中毒所致。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

11、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 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 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 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 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是 口供补强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 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 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

1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 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证 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规则的采用。 5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 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 过猛所致。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 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查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 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 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 颈上

13、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 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及见证人签字,否则就不能被采用。侦 查人员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情况下,就直接把 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且没有制 作搜查笔录,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此案是由于程序 的不合法导致了形式的不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强调的是证 据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 被告人的人权。 6A 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 卖到 5000 元人

14、民币以上。B 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 3500 元 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 商店给付顾某 2000 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 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 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 5000 元就算给 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 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 5000 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 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 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 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 B 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

15、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 A 市市民” ,B 市人民法院没 有管辖权。 请问:(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2) 顾某提出的“我是 A 市市民”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 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 法规的事实。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 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 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顾某提出的“我是 A 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 B 市 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

16、序法事实, 是证明对象。 解析: (1)考查的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看法。 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可将 证明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 实之间的联系程度,可把证明对象划分为四类:要件事实 或主要事实;伴随讼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事实;与讼争事 实有关的背景事实;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把证明对 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 行分类:一是以事实本身的性质,把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 消极事实或

17、者外在事实和内在事实两类,积极事实或者外 在事实属于证明对象,消极事实或者内在事实不列为证明 对象;二是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证明对象分为四类: 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害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受制 事实。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 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 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 规的事实。 (2)考查的是“我是 A 市市民”的事实确认的意义及程序 法事实是否可以成为证明对象的问题。是否本市市民,关 系到诉讼的管辖问题,对诉讼当事人双方均有影响,属于 程序事实。程序事实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明对

18、象是因为:诉 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 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当事 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 成系争事实;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 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 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 请再审。 程序法事实,比如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组 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 实、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等,能否成为证明对 象,学理上有肯定、否定、折衷三种观点。我们同意肯定 说,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有三:(1)诉讼法

19、 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 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2)当事人 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 系争事实。(3)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 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 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 请再审。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甲人民币 3000 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 年 3 月 20 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 1999 年 3 月 21 日听李乙说

20、,李乙向陈甲借了 3000 元钱,准备到外 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 1999 年 3 月 20 日向陈甲借了 3000 元钱但我在 5 月份就还 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 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 1999 年 3 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 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请问: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 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 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 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

21、反证? 参考答案: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 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 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传来证 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因而又被称为人证。本案的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 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本案的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 条。 (5)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陈甲出

22、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 的证言。 (6)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 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间 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7)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 实存在的证据。本案的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 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8)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的证据。本案无反证。 解析: 本题考查对证据的分类的掌握、理解和应用。 陈甲出具的借条是原始的,而非复印件,李乙向人民法院 的陈述是亲口陈述,而非转述,都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 因而是原始

23、证据。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都是听张已所言,并非本人所见 到的事实,因而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是以言词方式表现的;物证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 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借条属 于书证,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因而分别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都能够证明 陈、李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因而属于直接证据;张丁的 证言仅能说明李乙向他人借钱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李乙 的钱是向陈甲借的,即不能直接证明陈、李之间存在借款 合同关系,但可以对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起到间 接证明作用,所以是间接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都

24、可以支持陈的主张,是本证。李乙说:“我在 1999 年 3 月 20 日向陈甲借了 3000 元钱但我在 5 月份就还给他了, 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 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李乙没有对此主张提出证明加以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陈 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五反证。 8甲、乙、丙三人于 1997 年 1 月 5 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 价值 5000 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 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 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 1 月 5 日晚到乙、丙两 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

25、乙妻、丙姐的 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 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请问:(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 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 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参考答案: (1)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 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 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 丙姐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 据以定罪的证据 均已查证属实;

26、B 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 证 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 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本案中, 乙妻、丙姐的陈述,失主的陈述,查获的赃物,都证明了 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对于犯罪是实施的,只有甲的陈述 这一直接证据和乙妻、丙姐的陈述等间接证据,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系甲、乙、丙所为。因此,不能据次对 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更 不能加以确定,因为,她们是否明知为赃物等情况尚没有 证据加以证明。 解析: (1)请参照前题。 (2)主要涉及到对主要案件事实及证明 标准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9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

27、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 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 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 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 月,花费 5000 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 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2)在本案 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 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 事实。C 当事

28、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 有关外国的法 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 发生爆 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 啤酒瓶发生爆炸,并 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 张三等人治伤花 费了医疗费 5000 余元的事实。 解析: 本题考查对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范围的掌握及适用。发生爆 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并 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张三等人治伤花 费了医疗费 5000 余元的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101992 年 7 月 13 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 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9、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 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 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 5 点 50 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 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 故现场 50 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 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 15 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 点 50 分左右曾有二辆解 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

30、度证明司机刘某 13 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 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 13 日早晨 5 点 55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 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参考答.12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 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 过调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 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 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请问: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

31、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 证明责任的承担。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在刑事案件中,刑 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 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承担 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 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 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 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 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 即县

32、检察院,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 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 责任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 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解析: 本题考查对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及适用理解。 132000 年 4 月 22 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 20 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 100 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 被盗前,这 100 张钞票中还有 43 张是从不同的每扎 100 张 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 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 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

33、黄某 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 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 3 年有期徒刑,半年前 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 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 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 3 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 l00 张钞票的号码范 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 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 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 20 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 证

34、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 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 20 元的犯罪分 子。具体而言: (1)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 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 20 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2)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 3 张连号钞票,并不能 说明,这 3 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3)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 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4)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 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

35、 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 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 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解析: 本题考查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刑事诉讼法 第 162 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 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 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 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也就是

36、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已有证据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 - 14原告:李二林,男,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 局教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 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年冬的 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 的邮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 时将刘贴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 上课时不遵守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 作业本上会损毁邮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 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

37、 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 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 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废纸烧毁。不久,刘 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票被烧毁的情况。 从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次找到李二林 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还。 年月日晚,刘江辉带领五个人,携带行李到 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邮票,李仍然解释邮票已经烧毁,确 实无法归还,刘便以李要考虑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 安全相威胁,并在李家喝酒喧闹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 安人员干涉,刘江辉等人方才离开李家。但当日晚,刘又 来到李家索要邮票,李被迫同意将邮票折价元, 在同

38、年月日前付给;刘江辉表示保证李二林的全家 人不受他的侵害。双方就此立了“字据” 。同年月日, 李二林以受刘江辉威胁才同意赔偿灭失的邮票为由,向新 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 况下所立付给元的“字据” ,并解决邮票已被烧毁 的纠纷。刘江辉辩称:他没有威胁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 意赔偿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邮票中有大龙、小龙 邮票。 请问: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 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 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 的事实。 在本案中,李二林

39、的诉讼请求有二: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 况下所立付给元的“字据” ;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 纠纷(即变更法律关系) 。因此,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立有付给元的“字据” ,立“字据”受胁迫的事实, 邮票被烧毁的事实。 解析: 此题仍然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范围的理解,证明给付 元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及受胁迫均属于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的事实;邮票被烧毁的事实是要求变更法律关系 (不交付实物而以赔偿代替)的事实。 15案情:1994 年 8 月 9 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其 5 岁 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时许,马 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 部约 5 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

40、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 地,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 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 1994 年 8 月 10 日上午 11 时 30 分死亡。共花医药费 173180 元。现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3622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请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 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承担受有损害的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 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

41、加以证明。 被告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被告滑梯的建设没有缺陷承担举证 责任。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原告有损害的事实、原 告的损害是在攀登被告设置的滑梯过程中造成的、被告滑 梯的建设有无缺陷、原告马里鹏与其女儿有无过错。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及证明对象的范围。 对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作了原则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42、提 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细化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 ”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 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 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3、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 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 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属于

44、建筑物建设缺陷引起的诉讼,因此在被告方有无 过错的问题上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前有论述,此不复赘。 17案情: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 1981 年 1 月 30 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 年 12 月,双方因 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 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 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 年 12 月 8 日,李萍在新疆 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 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 70000 元、丧葬费 6000 元、奔丧费 4000 元,共计 80000 元。在处理李萍丧事 过程中,原告李

45、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 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 1000 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 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 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 另,被告严庆菊系 1995 年 5 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 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 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 80000 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请问: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 据?

46、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原始证据有: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的证 言均来源于有关证人的行为或亲眼所见,来源于案件事实, 因而属于原始证据。 (2)本案的传来证据有:离婚与抚育费的判决书。它非直接 来源于本案事实,而来源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对法律 的适用。 (3)本案的言辞证据有: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证言都 属于证人证言。符合言辞证据的特征。 (4)本案的实物证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是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的范畴,它是以实物形态存在 和表现形式存在的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5) 本案的直接证据

47、有: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 80000 元 赔偿金的证词,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得到了赔偿金及其 数额;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能够证 明原、被告共同抚养李萍的事实,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 (6) 本案的间接证据有: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 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只能 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事实,还 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本案事实,因此是间接证 据。 法院调查根据取得的证据本身确定证据的分类,它和庭审 笔录都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注:在正式答题是应在每小点前加深上各种证据的概念 或特点,因前面已有解释,此处略。

48、 ) 解析:略。 18案情:1993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被告常德市东门 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 大楼购物 20 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 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 047956 号。7 月 31 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 即 047956 号,奖金为 10000 元;银奖号码 20 个,每个奖 金 500 元。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 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 在 8 月 10 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以外, 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在举办该期

49、有奖销售活动中,未作出任 何有关领奖时限的规定。8 月 4 日、9 日和 11 日常德日 报三次刊登了东门百货大楼的开奖公告,并公布了中奖 号码及奖金金额,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原告从常德日报 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 8 月 21 日到被告单位兑奖,被告则 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兑奖。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兑现奖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 证明责任的承担。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细 化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证明自己中奖的事实,被告应证明 自己不兑奖的根据及其合法性。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