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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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公司xx发电厂x期(2600MW)xx工程烟气脱硫总承包合同xxxxx公司xxxxx限公司二七年x月xx32合同号:业主方编号:;承包商编号:;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7年x月,xx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双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和规定,本协议由xxx公司 (以下简称“业主方”)与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07年xx月xx日在xx商订并签署。鉴于业主方拟建造xxx电厂x期扩建工程,邀请并接受了承包商对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最终确定为中标单位。双方以人民

2、币元整(大写:圆整)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业主方”是指xxxx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承包商”是指xxxx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 “技术支持方” 为本项目工程与承包商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或提供关键设备的技术支持分包商。1.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7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3、、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8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9 “监理” 是指业主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方为检验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硫装置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

4、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2 “保证期”是指该套FGD装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13 “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5 “电厂”是指位于xx省xx市xxx的xxxx公司。1.16 “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

5、同期满后承包商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商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7 “现场”是指位于xx省xx市xxx的xxx电厂x期扩建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8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脱硫岛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9 “试运行”是指承包商为检验其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组织的业主方同意、监理公司参与进行的调整试验。1.20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

6、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2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业主方同意由承包商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任何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和材料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材料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材料不影响脱硫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和材料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脱硫岛初步验收前交齐。1.24 “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5“推荐备品备

7、件” 是指承包商推荐的满足合同设备从机组投运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1.26“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1.27“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附件2所列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28 “竣工验收” 是指整套FGD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FGD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1.29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1.30 “FGD装置”是指烟气脱硫系统。1.31 “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

8、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2 . 合同标的本工程合同将用于xxx电厂x期xx工程烟气脱硫工程。2.1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2.2 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附件2。2.4 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见附件2。2.5 承包商提供

9、的技术资料按附件2。2.6 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附件2。2.7 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及保险。3. 供货范围3.1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包括了脱硫岛内所有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技术资料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2对脱硫岛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需要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

10、承担。3.3 为本工程的目的,业主方负责向承包商提供水、电的接口点,由承包商负责连结,并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4. 合同价格4.1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运输、保管、调试验收、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商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

11、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对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从制造厂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和国外验收费用。4.1.2建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其中建筑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建筑工程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相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安装工程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相关工程安装及调试费用。其中调试费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调试费是指本合同工程的分系统调试费及FGD装置整套启动调试费。4.1.3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设计费用包括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技术

12、资料、设计联络、国外培训等费用及其它费用,包括承包商对业主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4.3.1本工程合同的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4.3.2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调整;4.3.3承包商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商支付。 5. 付款方式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承包商同意业主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5.3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0%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

13、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格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预付款。5.4 合同设备的支付(付款方式为1:3:4.5:1:0.5)5.4.1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在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备(部组件)价格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做为合同设备投料款。(1) 承包商提交并经业主方认可的设备进度相关证明文件及承包商与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供货商的买卖合同签字盖章页;(2)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4.2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机组设备(部

14、组件)(含材料)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现场开箱验收记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14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45%的提货款。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当第一套FGD装置的合同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的主要钢结构件交货并开箱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做为第一笔提货款。(2)当第二套FGD装置的合同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的主要钢结构件交货并开箱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做为

15、第二笔提货款。(3)当最后一批交货后(以DCS设备全部交付现场并开箱验收为付款节点)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做为第三笔提货款。5.4.3 FGD装置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后,经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FGD装置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货款。即X#机组FGD人民币元(大写:圆整),X#机组FGD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做为交货款。5.4.4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FGD装置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备价格的5

16、%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5建筑工程费的支付5.5.1业主方按下列工程里程碑节点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1)当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基础开挖且验槽结束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相应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一笔建筑工程进度款;(2)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出零米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二笔建筑工程进度款;(3)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结构封顶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

17、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三笔建筑工程进度款;(4)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具备交安条件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四笔建筑工程进度款;5.5.2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建筑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建筑工程款项。当机组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后14天内,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5%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款,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剩余

18、的建筑工程费作为质量保证金。5.5.3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建筑工程费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6安装工程费的支付5.6.1业主方按下列工程里程碑节点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1)当第一套FGD装置吸收塔底板铺设完成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一笔安装工程进度款;(2)当第一套FGD装置中吸收塔钢结构结顶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

19、安装工程费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二笔安装工程进度款;(3)当电气系统中高低压盘柜就位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三笔安装工程进度款;(4)当电气系统安装完成并受电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四笔安装工程进度款;(5)当DCS系统受电调试完成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第五笔安装工程进度款;5.6.2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

20、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安装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安装工程款项。当机组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后14天内,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作为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款,剩余的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5.6.3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安装工程费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7设计费的支付:(付款方式为1:4:4.5:0.5)5.7.1承包商提交

21、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设计费的40,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5.7.1.1承包商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设计院审定确认后;5.7.1.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4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7.2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设计费的4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5.7.2.1承包商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经设计院审定确认后;5.7.2.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45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7.3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圆

22、整)。5.7.3.1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5.7.3.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8 付款时间以业主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计算迟付违约金。5.9 根据本合同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向业主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业主方。如逾期不交,业主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5.10 由承包商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承包

23、商承担。6. 交货和运输6.1 承包商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6.2 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以便于业主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6.3 承包商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含材料)从承包商到现场的运输及现场的设备、材料保管。6.4 交货地点:本工程是总承包方式,在工程完成竣工验

24、收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承包商(总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以工程竣工验收方式交货(包括备品备件)。6.5 6.5在工程完成时间的保证期内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业主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承包商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对急用者应在15天内)免费运到业主方仓库。6.6 6.6承包商应按合同附件2规定,向业主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2的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2规定的交付进度。

25、6.7 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技术资料按下述地址寄交:邮寄地址:X省X市XXX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XXXX发电限公司联系人:如果技术资料经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业主方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业主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6.8 业主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商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承包商应提前2天通知业主方装运日期。如果业主方

26、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商有权发货。上述业主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7. 包装与标记7.1承包商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商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

27、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承包商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承包商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承包商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地;(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唛头

28、: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所需费用由承包商承担。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

29、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7承包商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7.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

30、、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7.11承包商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承包商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地;(4) 毛重

31、;(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承包商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商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承包商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商应尽快向业主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承包商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返还费用由承包商承担。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承包商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

32、、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详细内容见附件2。8.2承包商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承包商承担。8.3承包商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业主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承包商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承包商提供给业主方。8.5承包商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参与承包商的技术设计,并向业主方解释技术设计。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

33、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8.8 承包商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业主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承包商作书面通知,承包商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业主方的要求。8.9 业主方有权将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或保密等)印章的承包商、业主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承包商的分包商对合

34、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商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行负担。8.12承包商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商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现场服务人员,承包商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业主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业主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商没有答复,将按相关条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

35、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承包商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8.16 承包商的职工8.16.1承包商所需(当地或外地的)全部职工的雇用,以及所需职工(包括分包商的)的工资、住宿、膳食和交通工具,均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安排,并为业主方和业主方代表的人员提供业主方要求中所规定的设施。8.16.2承包商负责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和现场始终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和救护设施;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承包商应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

36、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业主方代表。8.16.3承包商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或职工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性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9. 监造、监理与检验9.1 监造和工厂检验9.1.1承包商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设备监造,但业主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商对设备的监造情况。9.1.2承包商必须为业主方提供:9.1.2.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2.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

37、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3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业主方存档。此外,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承包商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9.1.4本项目工程为总承包合同,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业主方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

38、生约束条款。由承包商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但是对重要设备仍然需由业主方参与(具体项目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承包商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9.1.5 承包商(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业主方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业主方代表要求复制,承包商必须提供复印件。业主方对设备质量的监造不解除承包商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9.2现场开箱检验9.2.1货物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业主方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

39、关文件。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确定)承包商需及时通知业主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如业主方因自身原因在接到承包商开箱验收的通知后5日内未能派人参与开箱验收,视为默认承包商开箱验收记录及结果。9.2.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商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9.2.3承包商如对上述业主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承包商

40、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业主方代表共同复验。9.2.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2.5承包商在接到业主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9.2.6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11.7款处理。9.2.7上述9.2.1至9.2.

41、6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承包商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承包商按合同11款及附件2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3业主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承包商及其技术支持方(承包商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承包商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承包商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承包商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承包商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9.4 业主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承包商应对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工程的

42、义务时的监理行为进行积极配合。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0.1本合同设备由承包商负责土建、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2的要求进行。10.2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承包商负责调试并进行指导,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 10.3承包商应在FGD装置投运正常,承包商的性能试验(应在FGD装置通过168小时连续稳定运行后的1个月内,不包括停机时间完成)认为合格后的一定运行时间内通知业主方已具备第三方性能验收实验的条件。业主方将组织进行各项性能验收试验,试验应在接到承包商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业主方负责,承包商参加。如

43、业主方因自身原因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进行性能验收实验,本合同设备应被视同性能验收试验通过并达到了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业主方应在7天内签署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10.4当承包商(业主方参加)的性能试验完毕,提供的试验报告证明其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业主方应在7天内签署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承包商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

44、陷,业主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承包商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如属业主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验收试验通过,此后7天内由业主方代表签署由承包商代表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承包商仍有义务与业主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45、 如果不能明确属哪方的原因,按9.2.5条处理。10.8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8个月内,如业主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7天内,应由业主方签署并由承包商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业主方原因造成的性能试验的延误超过3个月,则此后7天内业主方应签署并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业主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7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0.10按10.4款及10.8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承包商

46、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承包商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承包商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承包商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延长到保证期终止。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6.5款及11.2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承包商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承包商提出请求时,业主方应

47、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承包商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承包商设计错误或承包商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承包商应按下列公式向业主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其中: 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11. 保证与索赔保证期一般是指脱硫岛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8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11.1 承包商保证其供应的本工程合同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承包商保证根据附件2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脱硫设备年利用小时按6500h、年运行小时数按7500h考虑。承包商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业主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11.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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