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保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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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些是这几年工作积累的,记载下来。一、关于养老保险:关于养老比例变化年 份 养老个人比例(%) 划入账户比例(%)1993年1-121.5121994年1-122.0121995年1-122.0121996年1-123.0121997年1-083.0121997年9-124.0111998年1-124.0111999年1-125.0112000年1-125.0112001年1-066.0112001年7以后至今 8.08大劳险字(2001)73号“从2001.7.1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6%统一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2、”全民养老年份1986.7,集体养老份1987.9大政发(1993)22号1993.1.1劳动部(1999)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大政发(2001)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6)2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06.1.1执行(2006.6.27印发)。“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

3、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5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七、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

4、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大劳发(2008)160号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10.13印发)“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审核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

5、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大政发(1998)5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6.26印发)大劳发(2009)90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的通知2009.1.1执行(2009.9.8印发)国务院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1.1执行(2009.12.28印发)撤保.转移须知每月的1-24日工作日办理相关业务。请你在办理撤保、转移手续前

6、,首先办理医保销户,并在办理撤保、转移手续当月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个人缴费不正常暂时不办理)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撤保须带证件办理之前先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销户手续,然后带着死亡证明、养老手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到个人账户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再到具体经办人那办理销户手续。1.死亡证明;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4.领取人居民身份证;5.在职职工要带单位领款收据(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6.每月1-24日持上述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撤保手续(先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销户或撤保手续)最后带着单位领款收据(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到保险公司财

7、务部领取现金支票。农民工返乡撤保须带证件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3.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4.本人居民身份证(必须原件);5.领取人居民身份证;6.单位领款收据(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出国定居撤保须带证件1.护照;2.签证;3.注销户口证明;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6.领取人居民身份证;7.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须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调往异地须带证件1.人事关系调转手续(例如:调入地劳动合同、调入地失业证、商调函【人事局出函】、调入地人事档案保管手续等,其中任何一种即可。)无失业证的地区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8、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和个人缴费明细;4.调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包括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二、关于失业保险1.大政发(1986)173号大连市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10.1实施(1986.10.16颁布)“第三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2.大政发(1991)12号大连市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0.5%工资总额199

9、1.1-12 0.5%1992.1-12 0.5%1993.1-6 0.5%1993.7-12 1.0%1994.1-12(1994.11.5) 1.0%1995.1 1.0%1995.10 1.0%(其中个人1元/月)3.大政发(1993)33号关于引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的通知(1993.6.3印发)1993.7.1起实施,“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规定:大政发(1986)173号、大政发(1991)12号同时废止】4.劳动法1995.1.1实施(1994.7.5颁布)5.大劳服字(1997)138号1997.7.1起1%提高到1.2%6.辽政发(2001)26号辽宁省失业保

10、险管理办法(试行)2001.7.1实施。(2001.7.6颁布)“七、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务院令第110号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5.1实施(1993.4.12颁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1993.9.2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1999.1.20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2000.9.1实施。(2000.6.8颁布)。“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缴纳失业

11、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月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失业保险金两个标准的确定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列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10年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放。大连市国有企业职工1986.10大连市集体企业职工1991.01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6.7.发布实施(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03.12.25失效)“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

12、府印发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85151号)、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大政发1986173号),同时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5日)废止2009.03起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在成的压力,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基数下调0.5%,单位缴费由原来的2%调整为1.5%。三、关于医疗保险1.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0.5.1(2000.4.6印发)个人账户资金记入比例规定: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一下(含45周岁)职工,记

13、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大连市1996年7月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2001.1分水岭,2002.4全面铺开。2004.1月份全市开始。大劳医字(2001)66号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7.1起大劳发(2004)77号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退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9.9.29印发)大政发(1996)53号大劳险字(1996)141号大劳医字(2000)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5.1(2000.4.1印发)大政发(2000)102号2001.1.1(2000.

14、12.7印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4元/人、年)大政发(2002)15号(2002.4.1)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大劳发(2004)77号(2005.9.29)因病非因工致残医疗保险2009.03起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在成的压力,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基数下调1%,单位缴费由原来的8%调整为7%。2010年01月份起养老医疗最低缴费基数一致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告知:“根据上级指示,为减轻参保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自2010年1月1日期,调整市内四区参保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改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2010.01起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1906元

15、/月-1715元/月),调整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致。2002年4月大连市实行大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调往异地医疗保险办理手续:.医疗保险减少花名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IC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若医疗保险账户有余额,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每月25日前办理)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撤保须带证件(医疗保险销户办理手续):.医疗保险减少花名册.死亡证明.职工IC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 若医疗保险账户有余额,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每月25日前办理). 每月1-24日持上述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撤保手续2.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待:大劳发(2003)7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

16、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10.1分上半年、下半年分别5000元/人、半年,10000元/人、年。离休干部续交医保费每年6月、12月的2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企业医保费征缴部”,交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医保费5000元/人、半年。大劳发(2006)64号关于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6.1.1起,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企业的医疗统筹费年缴费标准由目前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2006.6.20印发)大劳发

17、(2008)19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的通知“一、地处市内四区和开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11.26颁布、2008.12.11印发)大劳发(2004)49号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建立门诊个人医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7.1起执行(2004.7.5印发)3.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大政发(2006)1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10.1起执行(2006.9.22印发)四、关于生育保险1.1995.8.28大连市政府

18、令第4号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10.1比例0.8%2.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995.9.25印发)3.大劳险字(1996)142号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1996.7.1(1996.6.25印发)4.大劳险字(1996)289号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1997.1.1(1996.12.17印发)1997.1.1 0.8%-0.5%大劳发20044号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2003.7.1起执行(2003.12.16印发)

19、大劳发200497号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1.1起执行(2004.12.28印发)大劳发2009108号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起执行(2009.10.12印发)生育保险办理: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带五证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出生医学证、生育证、结婚证原件加复印件及诊断书、生育职工联系电话办理,如难产加收收据、明细。到保险公司生育保险部办理生育保险。男职工领取护理津贴:企业持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出生医学证、生育证、结婚证原件加复印件。五、关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2004.1.1)大劳发(2003)122号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大劳发(2005)33号(2005.4.22)农民工工伤保险大政发(2000)4号-调整工伤费率2000.5.1大劳发(2006)117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2006.7.1大劳发(2007)195号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1起执行(2007.11.23印发)大劳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4.10印发)六、关于采暖费大政发(2005)7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本

21、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9.30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行)(2006.9.15公布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行)(2006.9.15公布印发)“第十三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

22、享受采暖费补贴。”“第十四条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23、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关于贯彻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市政府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七、中省属企业办法施行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地处市内四区的中省属企业办法施行前已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采暖费补贴。企业也可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2006.12.31以前离退休人员按2万元/人缴纳采暖费补贴社保中心方能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月发给采暖费补贴。2006.1.1以后退休人员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2005年底以

24、前个体缴费年限扣除后不足20年补齐。大连市政府80令(2006.9.15)大政办发(2006)151号-国有土地处置(2006.10.14)大政办法(2006)140号-采暖费专项资金筹集七、其他档案移交大劳发(2005)98号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际2006.1.1起(2005.12.7印发),500元/人。根据辽政办发(2003)22号文件精神,我市2003年10月下发一个关于移交企业退下人员人事档案的通知“一次性缴纳档案管理费200元/人”。遗属生活救济费大劳发(2008)85号大连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

25、准的通知2008.1.1(2008.4.10印发)320元/月大人发(2008)18号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458元/月大劳险字199412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10.1执行(1994.6.29印发)网上申报大社金管(2005)14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和缴费的通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到十一月底,所有参保单位必须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基金征缴部办理社会保险费卡缴费业务,不得以支票、现金等方式在征缴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2005.8.5印发)大劳发(2004)24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和缴费的通

26、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起施行(2007.6.2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9.18颁布)大人发(2008)92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8.10.22印发)离退休条件:国发(1978)104号企业、个体缴费比例、遗属管理大政发(1998)5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1.1起实施(1998.7.15印发)“(二)缴费比例1.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

27、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速度也适当加快。2.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大劳险字(1998)206号关于贯彻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11.2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8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标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企业的

28、为154元(含1998年8月1日起增加的4元水价补贴);地处其它区、市、县企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统发(2008)42号关于网上直报劳动统计报表的通知(2008.6.4印发)2008.9各区统计局召开属地化管理的会议,企业开始施行网上直报,要求:3、6、9月份的10-18日上报。八、关于公积金大房委发(2000)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2000.7.1起执行(2000.4.25印发)“一、市内四区所在单位于2000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199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个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到7%”大政办发(2004)15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2004.7.1起执行(2004.10.14印发)“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大政发(1995)69号住房补贴1% 1995.9.1大房改发(1995)14号大房改发(1996)2号-5%大政发(1999)109号大连市实施国务院办法大房委发(2000)3号 2000.7.1 -7%大政办发(200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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