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一次性告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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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2、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特别提请注意:1、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

3、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

4、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2、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5、法

5、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6、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6、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

7、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

8、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3)属

9、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

10、证副本原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

11、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

1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

13、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

14、,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5、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

16、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市局登记、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四)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五)汽车交易市场专营公司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

17、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公司;(六)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特别提请注意:下列有限责任公司由海淀分局负责登记:1、海淀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2、海淀区内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3、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公司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公司。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二)

18、原由分局登记的、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19、。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五)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0、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

21、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股东资格证明;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

22、、指定(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变更住所: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

23、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提请注意: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

24、起5年)。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

25、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提请注意:已

26、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

27、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

28、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

29、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年月日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

30、示限制”。(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修改章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31、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已注销的:(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清算组备案:(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

32、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3、。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营业执照正、副本;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法律、行政

34、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3、指定(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

35、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特别提请注意:、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西城分局 西

36、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100035朝阳分局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00125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69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100041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顺义分局 顺义区仓上街8号 101300通州分局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 101100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101500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昌平分局 昌平区南大街31号 102200平谷分局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102100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100176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100055机场分局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机动车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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