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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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提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如铁道部)、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中外籍个人。(一)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

2、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提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三)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扣缴义务人(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

3、一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4、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

5、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二)兼营行为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

6、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混合销售兼营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不一定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同一销售行为;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不一定:不同纳税人;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

7、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特殊业务征营业税征增值税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销售电信物品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

8、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一、营业税税目(一)交通

9、运输业(税率3%) 1.子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提示: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征税。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建筑业(税率3%)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2.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

10、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自建行为:(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自用环节不征营业税。(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出租环节按“服务业租赁”征营业税。(3)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投资环节: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营业税。(4)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货款、

11、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

12、收入。金融机构出纳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上的账面数小于实际现金的盘点数,即县级的盘盈。如无法查明原因,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征营业税。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摊回分保费用,是班里处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包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出保人的费用支出。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处保业务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四)邮电通信业(税率3%)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

13、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2.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4,电信业务: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此税目征税。电信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

14、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按此税目征税。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五)文化体育业(税率3%)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提示: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提示:(1)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3)各种展览、培训活动,

15、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示: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4)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六)娱乐业(税率5%-20%)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

16、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七)服务业(税率5%)1.子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2.特别提示内容:(1)代理业: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旅游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

17、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租赁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征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广告业: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

18、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5)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提示: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八)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1.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2.特别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1)出让: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19、,不征收营业税;提示: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投资入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3)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适用、收益或者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4)租赁:土地

20、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5)转让在建项目:转让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者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1.销售不动产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21、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提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二、营业税的税率税率适用税率的行业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5%20%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提示: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节营

22、业税计税依据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营业

23、额的基本规定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核定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

24、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提示:(1)核算的顺序: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提示: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6.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25、明的增值税额;(2)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2.两个余额计税:(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0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二)建筑业1.一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提示:如建筑安装企业

26、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规定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自建行为(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3)出租

27、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3.提供装饰劳务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4.建筑安装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3) 金融保险业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2.具体规定:(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

28、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提示: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提示: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办理初保业务

29、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四)邮电通信业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提示: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五)文化体育业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2.余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

30、的余额为营业额。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七)服务业1.一般规定: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1)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2)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3)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4)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2.特别注意的余额计税:(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

31、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提示: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2)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组团在

32、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提示: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与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

33、应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八)转让无形资产1.全额计税: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2.两个余额计税:(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二级市场),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九)销售不动产1.全额计税: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发商)2.两个余额计税:(个人)(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

34、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6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提示:(1)采用差额(余额)计税的行业及项目,考生应重点予以关注。 (2)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第七节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

35、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提示: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二、营业税减免税(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要征营业税。根据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营业税。)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

36、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有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

37、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7.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2011新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

38、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9.(2012新增)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

39、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计税基础为预收款。2.纳税人提

40、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

41、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

42、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提示: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1)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2)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3)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营业税纳税地点不动产(土地)所在地(1)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 销售、出租不动产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1) 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2)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除外)(3) 扣缴义务人应税劳务发生地建筑业机构所在地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营业税纳税期限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43、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提示:(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5.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城市维护建设

44、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提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2新增)。(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

45、,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纳税额)的“三税”税额。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提示:“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实际缴纳消费税实际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6) 税收减免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有关规定,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得退返还。二、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概述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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