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家领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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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家领土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主权及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的划分及边界制度;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等。重点掌握: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及地位;国家领土主权;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概说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主权国家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的构成需要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主权。任何国家都有领土,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并影响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存在。领土的界限也并非必须完全

2、明确和无争议,实际上今天的国际社会仍然有一些领土边界争端存在。而且这里所说的“领土”一定是包括领陆的,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飘浮在空气空间或者是在海洋上。(二)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国家主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原则上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国家主权的行使超越国家领土范围之外,有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如果把国际法律关系分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部分,那么国家领土无疑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法上各种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领土主权的概念和内容所谓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以及发生的事件的最高权力。从17世纪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到今天

3、的联合国宪章无不承认国家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和国家的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的管辖权可以看作是领土主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不是全部。领土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因此也称为属地管辖权。国家的领土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只受国际法的限制。(二)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不是国内法上的问题,而是国际法层面上的问题,它与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存在冲突。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但

4、是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力,它也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普遍性国际法的一般限制,另一方面是来自国际条约的限制。前者如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享有种种的特权和豁免,这是国际法对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这种限制对所有的国家都有拘束力;后者主要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形式。(一)国际共管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例如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订立条约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有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苏四国对德国的分区占领是共管,但是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是有所不同的,

5、因为这四个国家对德国的领土并不享有主权,也没有将德国领土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只是临时行使德国的最高国家权力,因而并不是共管。国际共管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领土问题的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措施。 例如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根据1922年的阿契尔协定建立了一个2000英里的“中立区”。在未达成划定边界的协议之前,两国对“中立区”享有平等的权利。1965年,两国达成协议将“中立区”划为平等的两部分,分别属于这两个国家,“作为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临时安排。但两国对“中立区”的平等权利保留,仍然实行联合管理。(二)租借租借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

6、的。例如19世纪末,清政府被迫先后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旅顺和大连租给俄国(租期25年),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99年),威海卫和九龙半岛租给英国(租期99年)。依据现代国际法,在自愿基础上的租借是合法的。在租借法律关系中,承租国取得对某块领土一定事项上的权利,但是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然归出租国。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到期收回,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即使是无期限的,出租国仍有权力将其收回。(三)国际地役地役和地役权的概念和制度源自罗马法和国内私法。在民法上,地役权是一种用役物权,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前者称需役地,后者称供役地。地

7、役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是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例如在相邻或相近的土地上修筑道路通行等。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限制。国际地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只能是国家;其客体是受到某种限制的国家领土,可以是一国的全部领土,也可以是该国的部分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可以分为两种: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前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允许别国利用其港口进出口货物;允许别国渔民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从事捕鱼活动等。后者是指一个国家作出承诺不在其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例如不在特定地区设置军事设施或设防等

8、。依据1929年梵蒂冈同意大利之间的拉忒兰条约第7条,意大利承诺禁止在梵蒂冈周围的领土上建造任何能够俯瞰梵蒂冈的新建筑物。积极的地役其实质是供役国容忍需役国的某种行为,而消极地役地实质是供役国的不作为。国际法上的地役权与国内法上的地役权是有区别的:国际地役需要供役国和需役国之间签订国际条约来明确规定彼此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地役并不绝对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它对供役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国际地役的概念在国际法理论上还有一些争议。在国内法上,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对这样的一个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国际地役是一个

9、没有“名份”而实际上客观存在的制度,其概念和内容正处于发展之中。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的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一、领陆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陆是确定领水、领空以及底土的前提,领陆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其领空和底土的大小。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内。一国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除非后者依据国际法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二、领水领水是指国家陆地

10、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一)内水内水又可以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都属于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属于内海水。内水从法律上看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外国人和外国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内水。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水源头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也称为内河,例如中国的长江和黄河。这种河流完全处于某个国家的主权之下,外国船舶不享有内河航运权。2、界河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例如黑龙江、乌苏里江是中俄两国的界河。界河分属

11、于沿岸国,一般是以河流的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岸国对其疆界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但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的航行、捕鱼及河水利用等问题达成协议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00页。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例如中国云南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多国河流流经沿岸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主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不许滥用。如果多国河流是可航的,普遍的实践是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

12、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如果是不可航的,则主要体现在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多国河流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有致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如在上游筑坝。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02页。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例如欧洲的多瑙河、莱茵河。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的领土,但是国际河流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它的通行规则上:(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以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

13、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即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统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01页。5、湖泊或内陆海湖泊是淡水湖,内陆海是咸水湖,但是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完全被一国的陆地所包围,则为该国的领土,例如我国的青海湖、洞庭湖等;如果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包围,通常是由有关的沿岸国就湖泊划界和湖水的利用达成协议,例如日内瓦湖分别属于法国和瑞士。

14、6、运河运河是指由人工开挖的河流,一般情况下是属于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受其主权的支配,例如我国的京杭大运河。但是有些运河虽然位于一国境内,但是它两端通往海洋,构成重要的国际航道,通过国际条约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1)苏伊士运河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通洋运河,全长172公里,连接地中海和红海,是欧亚之间最短的航道,被称为是“世界桥梁”。苏伊士运河于1859年开挖,1863年底竣工,1869年对外开放。1888年英国、奥匈、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俄国和奥斯曼帝国等签订了君士坦丁堡公约,共17条,规定了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第一,运河在

15、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律开放;无论平时或战时都不允许企图限制该运河的自由使用;运河永远不得加以封锁。第二,运河内不得设永久性的防御工事。第三,平时,军舰不得在运河停泊,但每个国家可以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内停泊两艘军舰。第四,战时,交战国(即使是埃及的宗主国奥斯曼帝国)不得在运河内或在该运河的港口3海里内从事敌对行动。交战国军舰通过运河时不得停留;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内停留的时间,除非绝对必要,不得超过24小时;交战国一方军舰和他方船舶驶离上述海港,必须相隔24小时。在运河及其港口内不得装卸军队、军火及其他战争物资。(2)巴拿马运河巴拿马运河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通洋运河,它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

16、内,全长约81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被称为是“美洲十字路口”。1903年美国通过国际条约取得开凿运河的权利,1914年巴拿马运河开放。美国颁布了运河的航行和管理规则。二战后,巴拿马人民为收回运河的主权展开了不懈的斗争。终于在1977年,美巴两国达成协议,缔结了巴拿马运河条约,终止并取代1903年的条约以及此前所有由美巴缔结的有关的条约和谅解备忘录。新条约承认巴拿马共和国对运河区拥有领土主权;取消美国在运河区的特权;规定巴拿马有权逐步参与运河的管理、维护和防卫;从2000年1月1日起,巴拿马政府单独管理和经营运河并负责运河的防备。根据同时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巴拿马运河

17、作为国际通航水道,保持永久中立;无论平时或战时均实行航行自由制度。(二)领海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领海的相关法律问题将在国际海洋法一章中详细介绍。三、领空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领空的相关法律问题将在航空法一章中介绍。四、底层领土底层领土简称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地层,包括地下水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由于某种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国家领土的变更包括领土的取得和领土丧失这两个方面,一个国家领土的取得往往意味着另一个国家领土的丧失,本节主要介绍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国

18、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国家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和现代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国家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有五种:即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其中有些已经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先占先占本是国内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国家通过占有无主土地而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作为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先占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是国家由国家的名义发现并且由国家取得对无主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15、16世纪,一些航海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可以成为有关国家提出领土要求的依据。今天的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个人发现无主地的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

19、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包括曾经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放弃的土地。但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是无主地。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第四,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在近代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但是今天的“地球村”上可以通过先占

20、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经非常少了。(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公开并安稳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的方式取得对某块土地的主权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占有国能够长时期地、不受干扰地占有某块土地。这种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至于“长时期”的具体值,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的信念,认为事物的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三)添附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的措施而得到增加或扩大。添附有两种情况: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自然添附是

21、指通过自然自身的作用而使一国的领土得到增加,包括涨滩,即海岸或河岸水流冲击带来泥沙而向外扩展;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为的措施而使领土得以增加和扩大,包括围海造田、岸外筑堤等。国际法认可自然添附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人为添附有一定的限制,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而使他国对其领土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另外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四)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让给他国。割让的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

22、。割让以条约为基础,一般是通过双边条约,也可以是多边条约。割让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强制性割让是指战胜国在战后和约中迫使战败国将其部分领土转让给自己。例如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1945年,日本已经将其归还中国)。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享有战争权,可以通过战争推行自己的国家政策,通过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因而强制性割让是取得领土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在现代国际法上国家的战争权已经被废除,通过战争、武力或威胁取得国家领土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非强制性割让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表现形式主

23、要有:(1)赠与,例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2)买卖,例如,1867年,俄国将其领土阿拉斯加卖给了美国。(3)交换,例如,1960年,根据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中国将中缅边界的猛卯三角地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地区交换。(五)征服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战后经过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也不同,前者是永久的取得,而后者只是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占领者并不享有主权。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08页。以

24、武力征服他国、兼并其领土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武力的非法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家领土是不被承认的、是无效的,而且国际社会应该反对。例如,1967年以色列侵占大片阿拉伯国家的领土及整个耶路撒冷,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色列的行为是无效的;1990年伊拉克公然吞并科威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决议,不仅宣布伊拉克的吞并行为无效,而且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对伊拉克进行制裁,甚至包括武力制裁以恢复科威特的独立。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新方式现代国际法上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最主要的是民族自决。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

25、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通过当地居民公民投票的方式或者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等方式建立自己的民族独立国家,也是新国家取得国家领土,也就是说国家的产生与领土的取得是同时发生的,因而是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方式的变革。例如,1961年英属喀麦隆举行公民投票,其北部并入尼日利亚,南部并入喀麦隆;1972年巴布亚新几内亚通过公民投票决定独立。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一、边界和边境的概念国家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界限。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其中陆地边界是基础;水域边界中的海上边界,即领海的基线和外部界线的确定与陆地边界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不同,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6、规定;空中边界的定界也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将在外层空间法一章介绍。本节着重探讨陆地边界的有关问题。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边界与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边界是一条分界的“线”,而边境则是一定范围的“区域”。边界可以分隔两个不同的国家,但是由于边界附近的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特殊的法律制度。二、边界的形成与划界(一)边界的形成从实践上看,边界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确定边界,这种边界线是传统边界线或称历史边界线;另一种是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定边界,这种边界线是条约边界线。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边界线是条约边界线。传统边界线和条约边界线

27、具有不同的特点:传统边界线具有不确定性,容易产生国家之间的纠纷,甚至引发战争;条约边界线比较明确,更具稳定性,而且在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边界条约一般是作为“非人身性条约”而予以继承。(二)划界的程序通过条约划界通常包括定界、标界和制定边界文件这三个步骤。1、定界。有关国家通过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的基本走向。边界条约可以附上地图。边界条约是确定有关国家边界的母约。2、标界。标界通常是由边界条约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在边界上树立界碑、界桩等标志。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需制定更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这是边界条约的子约,与边界条约一起成为划界的基本法律

28、文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的规则一般是: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后者为准;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书、边界条约为准;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条约为准。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10页。(三)划界方法和规则在国际实践中,划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采用地形边界利用天然地形划定边界线,例如以河流、湖泊、山脉、沙漠、森林等作为边界线,又称为自然边界线。在实践中,除历史传统或条约有相反规定外,通常采取如下的做法:(1)以山脉为界时,一般以分水岭为边界线。也可以以山脉的山麓或山

29、脊为界。(2)以河流为界时,可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3)以湖泊或内陆海为界时,通常是以该湖泊或内陆海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边界线。例如日内瓦湖即以中间线为界,分属瑞士和法国。2、采用几何学边界线几何学边界线是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这种方法多用于比较偏僻荒芜、地形复杂又难勘察的地区,或用于海上边界线。例如,非洲有一些国家间采用几何学边界线,占了全非洲边界线的百分之三十。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11页。3、采用天文学边界天文学边界就是以地球上的

30、经维度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线。这种方法一般用于海上和人烟稀少地区以及空中。例如美国和加拿大从温哥华到伍兹湖西岸即采用北纬49度线作为边界线。三、边界争端的解决边界争端是国际社会中一个难以解决而又敏感的问题。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有多种:(1)有关国家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有不同的看法。(2)虽然存在边界条约,但是有关国家对条约是否有效有疑问或者是对条约的内容有不同的解释。(3)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4)由于自然力的作用导致边界处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能预见的情况等。边界争端也是国际争端,因此边界争端的解决首先应该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方法:(1)有关国家通过

31、谈判、协商等政治的、外交的方法,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边界争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采用这种方法先后同12个邻国彻底或基本解决了边界问题。(2)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等法律方法解决边界争端,特别是有关国家对边界条约的解释有争议时。四、边境制度边境地区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区域,为了边境的安全、边界线的维护、两侧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等,相邻国家通常为边境地区建立特别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建立依据主要有:(1)国内法,例如海关条例、出入境管理条例、国境条例等。(2)双边条约,例如关于边境制度的条约或涉及边境制度事项的边界条约。边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边界标志

32、相邻的双方国家都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界标的责任。例如,1961年中缅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第38条规定: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量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地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二)方便边境居民来往边境居民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习惯,有进行交往的需要。因此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一般规定,边境居民在航运、小额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方面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的便利,不受通常关于外国人出入国境的法律手续的限制,无需护照、签证或通行证。(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

33、护方面进行合作国家间如果以河流、湖泊为界,则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要规定在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损害邻国利益的行为,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人为使河水改道。对界河中鱼类的捕捞和保护要作专门规定。在河流的航行上,双方都有平等的航行权。如果在界河中出现新的岛屿,该岛屿应该属于边界线一侧的国家所有;如果岛屿出现在边界线上,则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该岛屿的归属。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15页。(四)边境争端的解决通常情况下,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界委员会或其他主管当局共同负责处理。例如,1961年中缅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

34、书第47条规定:“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项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如果争端严重,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五节 两极地区两极地区是指南极地区和北极地区。两极地区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但是有些国家曾经对两极地区提出过领土主权的要求,因此在本章中一并讨论。一、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概况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包括南极洲大陆、附近岛屿以及海域,因此南极地区并不仅仅是指南极洲。南极地区主要是由大陆构成(即南极洲,约1400万平方公里)。南极大陆是人类最后到达的大陆,1738年到1739年,法国人布韦航海时发现南极附近的(后以其名称之为)布韦岛。目

35、前,除了一些来自其他大陆的科学考察人员之外,还没有固定的居民。(二)各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张伴随着各国对南极地区的探险和考察活动,从20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相继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权要求。1908年,英国首次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新西兰1923年对罗斯属地宣布行使行政和立法权。随后,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和阿根廷也对南极主张主权。此外,日本和德国在二战前对南极地区也曾主张过权利,但是战后就放弃了。美国和苏联不承认上述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同时宣布保留自己基于在南极洲的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巴西、秘鲁、乌拉圭等一些拉美国家曾经考虑过是否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上述国家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的法律根据

36、有所不同,主要有发现、先占、行政管理、继承权利、毗连性等,特别是所谓的“扇形原则”(该原则是由英国在1908年首先提出,其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界线为腰,以南极顶点为圆心而形成的扇形区域)。(三)南极的法律制度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南极条约体系中。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12月1日,英、美、苏、法等12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南极条约由序言和14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其第一条明确规定,“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

37、武器的试验等;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第5条)。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并公开这些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依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但在本条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

38、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4、建立缔约国观察员制度。南极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间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南极条约第9条规定,条约协商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协商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自1993年起每年举行。南极条约对南极的环境和资源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南极条约的缔约国在1

39、964年制定了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1972年在伦敦缔结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在堪培拉缔结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在惠灵顿订立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在马德里签订了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上述条约与南极条约一起构成南极条约体系。根据这些条约,南极被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活动。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南极动植物,维护南极生态系统。在50年内,除科学研究外,禁止任何与矿物资源有关的活动。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17页。二、

40、北极地区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北极地区绝大部分是冰封的海洋,北冰洋冰盖面积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左右。所以当1909年美国海军上将皮尔里在北极升起美国国旗时,北极地区是否可能成为占领的客体曾引起讨论。由于北极不是陆地,而是海洋,而且冰块随洋流飘移,所以占领的规则是不宜适用的。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17页。有些国家已经提出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要求。1907年加拿大最先提出所谓的“扇形原则”,即位于其陆地领土东西两端的经度线为界,向北一直到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

41、家,并以作为加拿大对北极地区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依据。这一原则在1926年曾得到苏联的支持,但却受到其他北冰洋国家的反对,而且所谓的“扇形原则”的理论也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南极地区有很大的不同,南极地区有一个条约体系来规定它的法律地位,但是有关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在形成之中。1973年,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和前苏联签订了保护北极熊协定;1991年,北冰洋国家首脑会议发表的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并制订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思考题:1、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2、论述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参考书目:1、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1卷第2分册,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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