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便捷条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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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编号:关担保200X第 号甲方: 海关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为了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会同 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并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授权,双方签定本担保书,适用乙方在全国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但本担保书规定只在甲方本关区有效、实施的,从其规定。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2、,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承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协调各海关对乙方合法进出口的货物提供通关的便利。 第一条(预归类等) 乙方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前,向甲方申请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 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的决定,在甲方本关区内有效。 乙方保证适用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向甲方申请时对货物状况的描述保持一致。 乙方经常在其他海关通关的进出口的货物,需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或者原产地的,乙方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政裁

3、定”制度的规定,申请海关总署作出行政裁定,在全国海关适用。甲方将予以协助。第二条(提前报关)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可适用提前报关的简便通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 (二)能够确定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 乙方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在货物运抵后由乙方向海关通关现场直接办理验放手续。 乙方向海关提前报关后,货物因故不能进口或者出口的,乙方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海关通关现场申请撤销该项申报。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乙方应当在向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

4、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报。第三条(联网报关) 乙方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在乙方办公地点向海关办理正式报关手续。 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发送电子回执,通知乙方向海关监管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缴纳税费,海关向乙方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第四条(加急通关) 海关设立便捷通关窗口,对乙方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核、优先办理验放手续。 乙方可以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预约联系甲方海关监管现场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第五条(快速转关) 除国家指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外,应乙方的请求,对乙方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

5、物,海关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乙方应保证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及时、完整运至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调运、改装、抵押、质押、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约束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上门验放) 对甲方确定需要查验,但又不便在甲方海关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甲方可应乙方的请求,派员到乙方所在地结合装卸或者生产环节实施查验。第七条(担保验放) 除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外,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

6、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乙方可以凭本担保书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申请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乙方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有关单证或者信息,补交税款或者补办其他规定的海关手续。第八条(自行报关与委托报关) 乙方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乙方委托代理人“提前报关”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对代理人填制的报关单进行电子签名;乙方委托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担保验放”手续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在“进

7、(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上签章。乙方应承担其代理人报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办结海关手续的全部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乙方基本义务) 乙方应当强化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承诺,配合海关的检查,同时严格内部管理,并加强对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的监督,防止发生内、外部人员利用甲方给予的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在装卸、保管、生产等环节发现与申报不符的,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并补办海关手续。第十条(账册、资料管理) 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

8、,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计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第十一条(经济状况的报告义务) 乙方发生重组、清算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致使经营或者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第十二条(便捷通关程序的暂停和恢复)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暂停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

9、乱的; (二)未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办进出口海关手续的; (三)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四)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报告的; (五)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改善的,甲方应当恢复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各项便捷通关程序。第十三条(便捷通关程序的取消)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甲方暂停适用本担保

10、书所确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便捷通关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或者改善的。 自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第十四条(总担保) 乙方应当认真执行本担保书,发生拖欠税款,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的,以乙方全部资产向海关承担履行缴纳税款及罚款、没收货物追缴款的义务。第十五条(他项法律责任) 本担保书的实施,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接受备案之日起( 年 月 日)生效。 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之日起( 年 月 日)生效。第十七条(担保书的有效期及续展) 本担保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执行本担保书的,本担保书有效期自动延期,每次延期1年。第十八条(例外规定)在本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担保书规定实施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双方并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担保书。第十九条(文件份数及保管)本担保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委(厅、局)、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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