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法律事务处理.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544605 上传时间:2019-04-06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1.0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结婚法律事务处理.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结婚法律事务处理.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结婚法律事务处理.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结婚法律事务处理.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结婚法律事务处理.ppt(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结婚法律事务处理,法律实务系:马振,掌握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能够说明结婚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能够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务。,提升学生逻辑思维与推理的基本素质;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观察能力,增强学生从事法律专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学习目标,情境:,3,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5年,2010年2月婚礼临近时,乙女因误食农药住院治疗。为不改变婚期,甲男的嫂子丙女代替乙女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乙病愈后与甲男共同生活,一次偶然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已和甲登记并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女,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女愤怒之下投诉婚姻

2、登记机关,要求维护她和甲的婚姻关系。 问: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 合法夫妻应该是谁?,专题三 结婚的法定程序,一、结婚登记概述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 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结婚登记的意义:,首先,通过登记审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而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 其次,通过登记机关严格的审查,可以维护法律尊严,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出现,保证建立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二)结婚程序的类型,1、仪式制 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2、登记制

3、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结婚登记的机关与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2003年10月1日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 1、内地居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涉外、涉港、澳、台湾居民、华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男女双方亲自申请 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不得由第三人包办代替 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2、审查 一方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4、; 另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登记 对符合结婚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三)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2001年11月9日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规定 书面申请 政治机关审查 出具证明 2003年4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四)结婚证书,专题四 与结婚有关的问题,一、婚约问题 (一)婚约的概念 将来婚姻缔结 事先的约定 其特点: 1、确定婚姻关系的预约行为 2、早期包办婚姻的产物 3、交换信物或赠送彩礼 4、不发生同居行为,(二)婚约的历史演变 1、早期型婚约(古代) (1)婚约由双方监护人合意订立

5、(2)婚约是要式行为,结婚必经程序 (3)婚约的效力:互负贞操义务 (4)解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晚期型婚约(近现代) (1)婚约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 (2)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5)婚约不具有人身约束力,(三)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1、不提倡,不禁止; 2、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3、自愿订婚,听其自便; 4、包办婚姻的订婚无效。,(四)因婚约引起财物纠纷的处理 1、婚约期间的共同财产按份共有 2、以恋爱订婚诈骗钱财的 3、借恋爱赠送财物玩弄异性的 4、婚约期间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5、对彩礼的处理 司法解释,二、男方成为女

6、方家庭成员的问题 三、事实婚姻问题 (一)事实婚姻概念 主观上 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客观上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程序上 未办理结婚登记 对内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对外 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二)外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不承认主义 2、承认主义 3、相对承认主义 (三)我国产生事实婚姻的原因及态度 1、承认阶段 (49.10.89.11.21.) 2、限制承认阶段(89.11.2194.2.1.) 3、不承认阶段(94.2.1.),(四)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处理,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以

7、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注意:,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虽然不承认事实婚但并不影响事实重婚罪的构成。 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文件规定,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五)对同居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的补救措施,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

8、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认定为事实婚与认定为同居的不同后果,1、解除关系的处理程序不同 2、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性质不同 3、所生子女的社会地位不同 4、一方死亡后的遗产继承身份不同,案例分析:,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乙女未去结婚登记,而由丙女代替登记,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甲与乙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