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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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BC& Solvency II制度,郝充仁 淡江大學保險經營研究所,精算觀點:,資產風險(C-1) 無法履約(信用) 市場跌價(股票) 訂價風險(C-2),t,負債,資產,精算觀點(續):,利率風險(C-3) 資產負債管理 解約、保單貸款流動性風險(利率上升),t,總負債,流動負債,流動資產,總資產,精算觀點(續):,利率下跌 負債增幅資產增幅 其他風險(C-4) 社會、法律、政治、科技,財務觀點:,精算風險 C-2風險 系統風險 市場風險 再融資風險(Re finance) (利率上升) 再投資風險(Re investment) (利率下跌) 到期日配合,利率上升 (cash out),利

2、率下跌 (負債資產),Liability,Liability,Asset,Asset,財務觀點(續):,信用風險 (國家信用風險) (C-1)債券 流動風險 C-1 & C-3 投資不良 利率上升,系統性風險 干預,公司財務不佳,保戶解約,保戶解約,財務觀點(續):,營運風險 詐欺、過失、意外、天災 C-4 風險 法律風險 政府、法令、監理規範 C-4 風險,C-1,C-2,C-3,C-4,精算,系統,信用,流動性,營運,法律,何謂風險資本額制度?其目的為何?,保險業風險資本額 簡單來說就是保險業經營風險所需之約當金額。 主管機關於多年前即著手研議規劃監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之機制,並於民國90年

3、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條文,其中第143條之4引進美國風險基礎資本額(Risk-Based Capital)制度,並正式宣告於92年7月開始施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以適度監控保險業之財務狀況,並強化其市場競爭力。 基礎資本額制度能早期預測財務狀況不佳的保險公司,以避免保險公司發生失卻清償能力的情形。,我國保險監理機關對保險公司資本額監理之演進,資本額 1.第143 條第1項(已刪除): 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保證金額三倍(即實收資本額之45%)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2.第143- 4 條第1項: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4、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風險資本額制度乃是一種考量保險業的經營規模及各項風險組合,以決定其應有的最低資本額制度。 是判斷保險公司資金狀況的重要指標,重要到有法律明文規定。 要瞭解資本適足率就要先知道什麼是自有資本和風險資本。 自有資本就是:所有的股東所提供給公司的資金以及公司營運所產生的稅後盈餘,所以公司可以藉由發行股票集資來提高自有資本,或是由大股東注資。 風險資本則是: 指該公司用來投資的資金。 所謂的資本適足率就是: 自有資本額除以風險資本額,例如自有資本兩百億,風險資本一百億,那麼資本適足率就是200%。,風險資本額(RiskBasedCapita

5、l)?,保費風險係指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時針對簽單業務費率定價不足之風險,即理賠金額高於保費收入之風險, 於計算此風險所需提足之風險資本額時,主要考量保費收入不足及精算定價錯誤之風險 舉例來說,假設某一險種保費收入為80萬元,而費用及理賠支出卻高達120萬元,而此40萬元之差距即為承保上之損失。,其他風險之評估範圍為何?,其他風險係指保險人除資產風險(關係人及非關係人)、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外可能面對的其他風險,主要包含項目是營運風險(Operational Risk),係指保險人因營運上各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 營運風險的來源包括五大方面: 員工(人為疏失、舞弊等),技術(電腦系統出

6、問題等), 顧客關係(與顧客的糾紛或訴訟等),意外(火災,巨災等),以及外在環境(外來的詐欺)。,金管會公開資料,C0:關係人風險(資產) C1:非關係人險(資產)C1CS普通股股票 C1O其他資產 C2:保險風險 C3:利率風險 C4:其他風險,.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一般而言,其考慮所投資之關係企業或子公是否亦為保險公司,以及是設於本國或海外而認定其風險之大小。例如金控公司集團內的交易或貸款。,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係指反應壽險公司對關係企業的投資有可能無法回收之風險。,.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 係指資產價值因債券發者無法清償本息,使得債

7、權持有人發生損失的風險,或者因股價下跌造成股票價值損失之風險等。,保險公司的資產組合多樣化,其範圍包括:現、債券、抵押放款、特別股、普通股及動產,且同資產有同之違約風險,此外每種資產之風險程,又依等級而,因此各等級間其風險係同。,.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2:保險風險:係指自於保險商品定價上預估錯誤,如因死亡、疾病、傷殘及費用等,而導致保險費及準備 足以支付保險給付的風險。,此風險大致又可區分為過程風險與決定性風險。 (1)、過程風險: 係指統計上結果之變動,如死亡、疾病、保單繼續、及費用等與生俱的風險。 (2)、決定性風險: 係指因對於承保事件發生錯誤估計所致,計有:保單設計時,因採取

8、當的訂價假設所產生的風險:健康險即失能險中,疾病及其他獲性要素循環性變動。,.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3:利率風險係指因變動,使得資產與負債的現無法配合所導致的風險。,相對於C1風險偏重於資產面、C2風險偏重負債面而言,C3風險則同時考慮此者,亦即著眼在資產與負債的現在時點上能否配合,當資產得以及時足夠償付到期的負債,則應無風險;反之,產生風險。,.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C4:其他風險:會對公司業務經營造成影響之風險如:因經營環境、法、政策改變或發生訴訟案件等造成之風險。,衡量因營運上所導致的直接或是間接的可能損失,例如員工舞弊、電腦系統故障、訴訟糾紛等。 此風險主要衡量因營運上各

9、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可能損失,在美國係以安定基金來衡量,而我國因保險業安定基金制度甫建立,故以公司大小(業務量及資產)來代表暴露於營運風險的部位。,.風險資本總額(RBC)壽險,清償能力風險資本額制度,自有資本 認許業主權益*+股票未實現利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資本適足率(RBC Ratio) 自有資本 / 風險資本總額 200% 保險業應於每年結(決)算後4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報資本適足性報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 目前並未揭露,公司及業務員不得以資本適足率作不當之宣傳或招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 每年定期檢討修正,持續修改中,保險

10、業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處分狀況:,我國保險業自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起為與國際接軌正式施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 該制度之目的在及早偵測出可能發生失卻清償能力之保險公司。以監理角度而言,如何有效利用監理制度來確保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在可接受範圍內,一直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 藉由RBC制度,監理機關可以評估保險公司資產面(資產配置)和負債面(險種經營)的風險,並給予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不同的權數,加以計算其所需的資本,因此RBC制度實為控制保險公司盈餘的一種財務監理工具。 而也因為RBC制度這樣的特性,某種程度來說也可間接引導保險產業的資產配置

11、。,Solvency I 之形成及主要內容,1,歐洲保險業之監理合作開端於1957年歐洲經濟 共同體(EEC)/1963年提出最低清償邊際公式報告,2,1973年第一號產險指令(Non-Life Directive),3,1979年第二號人身保險指令(Life Directive),4,1992年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指令 (奠定歐洲保險市場基礎),5,Solvency I即是歐盟於2002年2月所頒佈之 保險業監理指令所形成具體之規範 2004年會計年度即為各歐盟會員國所採用,Solvency I- 歐盟保險業監理規範之修正架構,承保風險 充份準備金支付,清償能力 保單持有人支付,最低法定資本額

12、 之要求,歐盟,Solvency I 的問題,Solvency II 反應實際風險 建立以風險為考量基礎的監理制度,Solvency I (清償能力制度) (Solvency Margin Requirement) 1.未充份反應保險業的實際風險 2.計算公式參考因子過為粗略,國際保險監理新趨勢Solvency II,(1).實施進程與原則,國際保險監理新趨勢Solvency II,(2).監理制度的主要內容:,1,改採準則基礎取代原公式基礎計算應提資本,2,最低清償資本採用與市場價值一致之評估方法,3,允許保險公司採自有模型計提資本及建立管理 風險機制,4,Solvency II監理架構將整

13、合銀行及證券金融 產業的監管模式,5,監理標準參考Basel II銀行三支柱方式進行,國際保險監理新趨勢 Solvency II,監理標準與銀行業的Base II相容,以達到監理的一致性。,Solvency II 三大支柱架構(1),資產、負債及 資料計算,監理程序,資訊揭露,法定資本 責任準備金 資本需求 資產評價 風險因子 風險量測與假設 風險相關分析 數量公式 內部模型法建構,第一支柱,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 公司治理 壓力測試 連續測試,第二支柱,目前應揭露要求 會計報表GAAP 監理報告 IFRS4、IFRS7 未來應揭露項目 IFRS(Phase2及IFRS7) IAIS 歐盟法規法令

14、 一致性原則,第三支柱,Solvency II 三大支柱架構(2),第一支柱: 數量的要求標準,第一支柱: 數量的要求標準,第一支柱: 數量的要求標準,1.要求MCR與SCR的目的在於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2.量化項目:準備金的衡量、清償資本額 3.標準:所有資產與負債都需要以市場價值為基 礎進行評價 4.準備金計算方法: 負債市場價值(MVL)=最佳估計值+邊際資本(MVM) 5.清償資本額(SCR)的要求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6.超額資本:保險公司持有超出清償資本額需求的消償 邊際資本。,第一支柱: 數量的要求標準,一、自有風險應以資產負債表為主且包含的風險項目應有核保 風險、市場風險、信用

15、風險、準備金風險、營運風險及巨 災風險。 二、公司自有模型應考量整體的風險累積,尤其必須考量天災 造成的巨大集中災害及資產過份集中所導致的巨額跌價損 失,再保險風險移轉及其他財務風險移轉的效果必須同時 考量。 三、公司自有模型應考量資產與負債的搭配,考量資產與負債 現金流量的到期日及敏感程度,模型必須同時涵蓋所有影 響公司資產負債結果的因子及公司的所有交易活動。,第一支柱: 風險因子及模型考量,第二支柱:監理審查程序,1.目的:不僅是確認保險人有適足的資本,並且 鼓勵保險人發展與使用更為健全的風險 管理技術來監控各種風險。 2.範圍:對於無法在第一支柱下適當評估的風險 ,基本上被納入第二支柱的

16、規範之內。 3.主要項目:保險人內部控制與健全風險控管機 制的相關規範 4.要求重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 度的建立,第三支柱:監理公告與公開資訊揭露,原因:保險業的資訊長久以來缺乏透明化而受到 各方的批評 第三支柱的規範符合IAIS的監理準則與 IASB的會計準則對於資訊揭露與透明化原 則的要求。 由於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的需求不同,報 告內容呈現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又基於不 增加保險公司的行政成本,因此這兩類報 告的內容將朝向相容性原則,要能達成此 原則,其中最大的關鍵應是會計基礎要達 成一致性。,第三支柱:監理公告與公開資訊揭露,目前Solvency II的討論趨勢,採行單一會計基

17、 礎是比較可能的結果,以目前國際間所討論的會 計原則,極有可能是歐盟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為依 循基礎 難題:保險人未達最低資本要求資訊被公開,該 保險人可能面臨業務流失、信用評等調降 、客戶解約、融資困難等等問題,反而喪 失改善經營體質的機會,Solvency I與Solvency II之主要差異,Solvency II 實施後對保險業影響,過去管理重點在保費與賠 款,Solvency II要求重點:重 視資產負債表,業績量,x,盈餘,=,利潤,業績量,x,盈餘,資金/危險成本,=,(危險)調整後利潤,在SolvencyII下,每個決定都要同時均衡利潤與資本影響,一、監理理念從規則導向轉為原則導向

18、: Solvency II對資本要求的原則是符合 經濟與市場現實,並達到市場一致性 二、監理技巧從監督轉為檢驗: 在新制度下,監理則在檢驗保險公司如 何應用風險管理原則,以達到市場一致 性與經濟現實,Solvency II提供三方面的基本改變:,三、從遵循文化到風險管理文化: 保險公司建制Solvency II,即在建 立本身的風險管理制度,有效管理 公司風險。,Solvency II提供三方面的基本改變:,風險與資金管理,負債管理:產品設計、核保、再保、 營運風險。 資產管理:市場風險 資產負債管理交互作用: 存續期間的無法配合、股東經營情形 風險分散: 資金管理:所需資金、法令最低資本、可

19、 運用資金,Solvency II對台灣保險業的挑戰,一、沉重的業務包袱:非常長天期的保證 責任、負利率、保戶擁有隱藏式的保 單選擇權與保證。 二、公債市場規模小(長天存續期間公債) 三、公司債市場積弱不振 四、資本市場、不動產及通貨變動幅度大 五、對長天期流動性風險瞭解有限: 市場有設限、經驗不足且管制規定多,六、避險 七、消費者的預期心理:不願意付出保證 所需的真實成本 八、會計基礎仍處於IFRS、Solvency 早期 階段 九、保險公司內部及股市評價仍有疑慮,Solvency II對台灣保險業的挑戰,責任準備金不足將成台灣保險業者隱憂 目前歐盟國家正針對保險業所採用的清償能力 制度(Solvency I)進行修改,最遲將於2012 年就會進一步實施Solvency II。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精算服務主管沃波勒精算,若 以台灣保險業RBC(資本適足率)200%為基準, 一旦採用IFRS4 Phase2,台灣保險業要提列的責 任準備金會增加兩倍,若台灣進一步跟進 Solvency II,保險業責任準備金更會飆高到七 倍之多。,Solvency II對台灣保險業後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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