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章2.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559343 上传时间:2019-04-07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1,018.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私法第二章2.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国际私法第二章2.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国际私法第二章2.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私法第二章2.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私法第二章2.ppt(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9-20世纪初),“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 代表人物:萨维尼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现代国际私法奠基者”,代 表作之一: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法律冲突与法律规 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国际私法卷”),,法律关系本座说,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 律的平等 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 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主张从法律 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 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 定的“本座”。 本座 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 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

2、确定法律关系 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 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 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 债的履行地应为债权法律关系的本座; 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法院地应是程序问题的本座; 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应是继承关系的本座 丈夫与父亲所在地法应为家庭关系的本座法 ,代表人物:孟西尼 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政治家,著名的国际法、国际私法 学家。 代表作: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 之基础著名演说。,国籍法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他本民族的法律 “三原则” 民族主义(国籍)原则 同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

3、都只服从其本 国的法律,都应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生活。 法院在审理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 承关系的涉外案件时,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意思自治原则 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 公共秩序原则 如果适用外国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按照当 事人的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就不 予以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代表人物:戴西 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 代表作:1896英格兰法律 冲突法,既得权说,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主义。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 法,仅承认依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六项原则” 第一原则 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 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

4、利,英 国法院不应承认和执行,第二原则 如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 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 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第五原则 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 此种权利的外国的法律 第六原则 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关于法律行为,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效力。,代表人物:斯托雷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哈佛大学教授。 代表作:1834 年发表冲突法评论,属地法说,“三项原则” 任何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专属主权 和司法管辖权。 任何国家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境外的一切人和 事发生效力。 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在境外有效或者具

5、有司法 管辖权,完全取决于另一个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 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当代国际私法学说(20世纪初起),代表人物:库克 美国法学教授,代表作:1942年冲突法的逻辑和法律 基础,本地法说,夸大法律的属地性,将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 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对立起来。 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 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 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 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 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 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代表人物:柯里 历任芝加哥、洛杉矶、匹兹堡、

6、加利福尼亚等大学教授。 代表作:1936出版冲突法论文集,政府利益分析说,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隐藏着立法者推行的某种 政策; 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某一特定 政策得到实现,此过程实现了政府利益;,法律冲突应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 突”,只有“真实冲突”才是真正体现政府利益的 法律冲突,才发生法律选择问题;法院在审理涉外 民事案件时,解决法律冲突提最好方法,就是对 “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太平洋雇佣保险公司V.工业事故委员会案,马萨诸塞州 加利福尼亚州 居民 化学公司 雇用合同 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 部门工厂 遭到了伤害 侵权发生地法 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 太平洋雇佣保险公司 加州

7、最高法院 (适用加州法) 美国最高法院 (维持原判),代表人物:里斯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报告人 在选择法律时,要综合分析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与案 件有关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就以这个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最密切联系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 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 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 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 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 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 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

8、逊先生提起诉讼, 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 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 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 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 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 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 提出上诉,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 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 侵权地法律解决。 但是,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

9、对美国传统国际 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 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 具有的利益。 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在宪法限制范围内,法院应遵循本州有关 法律选择的规定 (2)没有这种规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 因素包括 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法院地的 有关政策;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 政策及利益;正当期望的保护;特别法律所含 的基本政策;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 性;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章第6条,代表人物:凯弗斯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结果选择说,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 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 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冲突问题的解决,应该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 况区别对待。法院面临选择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时, 应考虑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性。,认真研究导致有关问题产生的事实或交易行为 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 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的比较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争议,以及对冲突法律 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 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