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当事人原理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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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比如说,邻居间发生了围绕噪 音的纠纷,这就是一个家庭与 另一个家庭的纠纷,双方的家 庭成员都是纠纷的当事人。在 这里,其实发生口角的多半是 双方的女主人。丈夫晚上回来 听了妻子的诉苦,可能只是应 声是吗?而已,丈夫们未 必是纠纷中的实际当事人,但 作为家庭的代表,发生诉讼时 丈夫比起妻子来更容易成为当 事人。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所 有权名义并非她们,而是丈夫 的,妻子虽然可以成为纠纷的 实战部队,但是诉讼中的当事 人却必须使用丈夫的名字。 谷口安平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面临确定当事 人的工作 谁是本案当事 人,根据什么 标准确定? 当事人是否具

2、 有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否成为正当当 事人,当事人适格与否 马锡五审判:看不见当事人的诉讼 形式是保障个人利益的必要保证,从形式到专断并无中间道路。国 王坐在一棵大树下不需任何形式地进行判决的时代,那是野蛮时代。 波拿巴.拿破仑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 相对方。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构成要件 有当事人能力。1 需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进行 诉讼活动,是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2 应当在诉状之内

3、明确表示。 3 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 诉讼程序 诉讼提起方相对方 一审程序原告被告 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一审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二审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申请人或起诉人 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纯粹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 ,其功能主要在于描述诉讼现象、区分诉讼主体 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 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 在客观上实际

4、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 体。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 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 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 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 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 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 加严格一些,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拘束。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 事人 民事诉讼法一些规定也是从实体上来 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例如,民事诉

5、讼 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义务。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 “形式实质二元当事人主义”的弊端 (1)限制了权利救济的范围。 (2)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 态。 (3)无法解释诉讼担当现象。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 分离: (1)诉讼上的当事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 体。例如,确认合同关系不存在等消极的 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并没有合同权利义务 ,但他却可以成为当事人。 (2)诉讼结果和强制执行的承担者并非本 案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实体当 事

6、人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 讼的人就属于这种情况,例如,破产管理 人。 一、民事诉讼当 事人的概念 形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 人的分离: 北京人艺讲述末代皇帝溥仪 新生的话剧公民尚未上 演就曾引发版权争议。溥仪 胞弟爱新觉罗溥任授权其 代理人发表声明,称公民 情节失实、语言低俗,丑 化溥仪及其妻子婉容及爱新 觉罗家族。剧中两次出现溥 仪自已高喊无性功能的情节 ,涉嫌侵犯溥仪先生的隐 私。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的 诉讼案件当中,判断何人为当事人的标准与 过程。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程序当事 人,因此应当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加以

7、确定 ,一般认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就确定。 关于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有 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等不同学说。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起诉状上记载的是谁,当事人就是谁 表示说 谁采取诉讼行为,谁就是当事人。 行动说 以原告或法院的意思作为判断标准 意思说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应当以适格当事人为当事人 适格说 确定当事人要分别考虑原告和被告的情况 ,适用不同的标准 并用说 分别从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两个角度来分析确 定当事人的标准。诉讼的早期阶段根据行为规 范的标准来确定当事人;而诉讼程序的后阶段 来综合判断谁是原告和被告 规范分类说 二、诉讼主体要件构成 诉讼 主体要件 抽象要件

8、 当事人能力 (诉讼权 利能力) 诉讼 能力 (诉讼 行为能力) 具体要件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 施权) 自然人(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非法人团体 ) 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 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或者能力。 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和资格。没有当事人能力,就 不能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但具备了当事人 能力,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起诉或者被诉,才可能现 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包 括: 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胎儿 胎儿无当事人能力 我国采取了“个别保护主义” 死者 死者不具

9、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对其生前权利的保护,由其继承人或近亲属作为当事人进 行诉讼。 冒名诉讼 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公民诉讼权利能力的特殊情况处理 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冒名诉讼的处理 冒用他人姓名作为原告起诉时,冒用者没有表示 自己姓名,被冒用的人又没有起诉的意思时 驳回起诉; 依职权发动再审撤销原判 如果冒名者捏造的原告或被告根本不存 在,也应以上述理由驳回或者再审撤销 原判 1 如果被冒名的是被告,法院又查实明了 真实的被告的话,则要通知他应诉 2 3 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 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无论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

10、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 都具有当事人能力。 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破产、撤销并 清算的事实。 三、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外国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外国法人经 内国认可后,即被认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当然也具备了当事人能力。我国 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外国法人的当事人能力 纳入其中,这也是一个有待完善的问题。 宣告破产企业法人的当事人能力。我 国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 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 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构为当事人。 特殊 情况 1 特殊 情况 2 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 其他组织,又称

11、为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 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 人资格的组织 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行为能力,也称诉讼能力,是指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

12、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作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 讼行为。 年满18周 岁、精神正 常的公民具 有诉讼行为 能力。 法人的诉 讼行为能力 自成立时开 始,于终止 时消灭。 其他组织 的诉讼能力 同样始自成 立,终于消 灭。 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 利 原告有起诉权,在诉讼中有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 利 被告有答辩、承认或者反驳 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 利等。 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 利 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 依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权委托 诉讼代

13、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申请顺延诉 讼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权收集、提 供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证据调查,进行辩 论;有权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 保全、先予执行;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 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 书;有权申请补正确有错误的法庭笔录; 有权申请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 请再审;有权申请执行,等等。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 讼,有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

14、或者被 告,从而接受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决拘 束的资格。这种权能,被称为诉讼实 施权。适格的当事人又被称为正当当 事人。 五、 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准 正当当事人,应当是那些对于具体诉讼案件依法具 有实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上的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理论基础 诉讼实施权 对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管理权 或处分权的人就是正当当 事人。通常情况下,产生 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 的主体,对于就该法律关 系进行的诉讼,具有诉讼 实施权。 诉的利益 对于诉讼标的权利义务的 法律关系的争执,只要是 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相对立 的双方之间进行,该当事 人对诉讼就有诉

15、的利益, 在本案中即是适格当事 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和变更之诉的利益的判 断。 五、 当事人适格及判断标准 (二)诉讼担当情形下的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依据实体法或者诉讼法的规定,争议的实体 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 为原告或者被告而进行有关该法律关系的诉讼,但诉讼 后果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仍然及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 体。 六、当事人的变更(更换当事人 )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的 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将原诉讼的当事人更换 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因为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实体权利 义务的转移,而依法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诉讼当中,因为原来的当事人不适格而发生 的当事人变更,是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换为适格的 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 含义 是民诉当事人的一般资格, 又称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就特定的诉讼有实施诉讼权 判断标准 是一般的、抽象的诉讼资格 ,并不是对个案的观察 是对具体诉讼中作为诉讼标的 法律关系和各种诉的类型的个 别判断 两者关系 有当事人能力未必有当事人 适格 有当事人适格必有当事人能 力。 性质属于诉讼成立的抽象要件属于具体的诉讼要件 处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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