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ubjectofInternationalLa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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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Zhang Lijuan,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conception of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Zhang lijuan,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permanent population)

2、;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3、政府(government); 4、主权(sovereignty);,(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unitary state) 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 2、独立国(independent country) 和附属国(dependent country); 3、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4、微型国家(mini-state);,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瑙鲁(Naura) 位于太平洋西南,海岸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

3、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数的50%,另有24%的国民信奉罗马天主教。,5、梵蒂冈的国际法地位,1929年拉特兰条约,(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fundamental rights ),国家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国家基本权力指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1、独立权 (right of independence),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现代国际法认为包括政治和经济独立权。,2、平等权(right of equa

4、lity),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关系中平等的表现: (1)一国一票制; (2)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 (3)自愿加入条约; (4)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5)外交豁免;,3、自保权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包括: 国防权 (right of national defence); 自卫权 (right of self-defence);,4、管辖权(jurisdiction),对本国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1)属地管辖权 (

5、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优越权或领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例外。,(2)属人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管辖。是属地管辖的补充。 对管辖方式的限制,只能在本国领域实施。,(3)保护性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是属地管辖的例外。 对罪行和管辖方式的限制。 案例。,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192

6、6年8月2日,法国荷花号船与土耳其的一艘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导致土耳其船沉没,8人死亡。法国荷花号第二天到达君土坦丁堡,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依据其法律于9月26日对荷花号上负责人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了刑事审讯,并判处拘役。法国政府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应由船旗国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外国人在外国作出侵害土耳其或其国民的罪行时,按土耳其法律该受处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1926年10月日,两国同意将争端递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国际常设法院判定土耳其的行为没有违背国际法。,(4)普遍性管辖 (universal

7、 jurisdiction),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及其犯罪地为何处,行使刑事管辖的权利。 有严格的限制。,5、国家豁免权 (state immunity),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 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引申而来。,国家豁免理论:,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只有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 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 商业目的的国

8、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相对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12月2日通过,我国2005年9月签署),A、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B、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司法管辖豁免例外,例外之一商业交易(以性质标准为主,辅以 目的标准); 例外之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例外之三雇佣合同; 例

9、外之四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例外之五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例外之六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例外之七仲裁协定的效果。,三、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立场; 3、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4、香港和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Zhang Lijuan,一、承认的概念,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特征:,承认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客体

10、主要是新国家和新政府; 承认既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承认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二、承认的性质,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取得国际法上的人格,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认为某一实体只要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素,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三、承认的种类,1、对新国家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 对新国家的承认,即既存国家对某一新国家的出现的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2、对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

11、overnment),对新政府的承认。既存国家承认一国的政府是该国的代表,并表示愿意与其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承认产生的场合:对新国家承认时出现对该国政府承认;一国内部发生社会革命或叛乱,产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 各国依据“有效统治原则”(effective control)作出承认的决定。,四、承认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承认;默示承认是用实际行动表示的承认。 在国际实践中还有“法律的承认”和“事实的承认”之分 。,五、承认的效果,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双方可以缔约;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和行政的管辖权; 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

12、权; 原则上有溯及力。,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Succession of State and Government),Zhang Lijuan,一、国际法继承的概念,指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二、国家继承 (state succession),(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领土的权利和义务有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法性;二是领土性,即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则,1978年关

13、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则,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personal treaties)不继承; 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即“处分条约”(dispositive treaties)继承; 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继承; 经济类条约依具体情况决定; 涉及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条约应继承; 新独立国家的“白板规则”(the clean slate rule)。,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条约以外事项指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等。 原则上应该继承。 新独立国家的“白板规则”(the cle

14、an plate rule) 。,三、政府继承 (succession of governments),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前政府的权利义务转属新政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家继承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或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决,“恶债”不予继承。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位。,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

15、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 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

16、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并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 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思考题:,1、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试述国际法上的承认的性质及承认的法律效果。 4、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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