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刑罚裁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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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刑罚裁量,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原则;掌握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掌握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种类和成立条件;掌握数罪并罚原则以及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明确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和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况。 教学重点与难点 刑罚裁量的原则及其基本要求;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原则以及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不同情况;缓刑的适用条件。 教学方法 讲解、案例分析,第一节 量刑的概述,一、量刑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 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内容 依据刑事法律

2、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二、量刑原则,1依照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数罪并罚原则等的规定,适用各种刑罚方法和制度。 2依照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3依照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决定刑罚的轻重和是否免除刑罚。,(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1全面查清犯罪事实。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3认真分析犯罪情节。 4综合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和类型 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

3、重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况。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二)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裁量刑罚时也需要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特殊情况。,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从重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减

4、轻处罚: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减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的减轻处罚,即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酌定的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 免予处罚: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第二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应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_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_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

5、处。,(一)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第一,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前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罪; 第二,不受前后两罪发生时间间隔长短的限制; 第三,对前后罪判处的刑罚种类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二、累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得假释。,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6、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条件 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条件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7、刑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五种。 重大立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8、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二)处理原则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征 对一人犯有数罪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主要特征: (1)一人犯有数罪。 (2)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即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 (3)对一人所犯数罪需要合并处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吸收原则、并科原

9、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取其他原则。 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有一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三、不同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

10、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第五节 缓刑,一、缓刑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两种。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缓刑与免除处罚、监外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同。 缓刑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二、一般缓刑(普通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规

11、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一)一般缓刑适用的条件 第一,适用的对象; 第二,适用根据: 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禁止令与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及考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

12、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一般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三)一般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考察内容:在考验期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四)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

13、,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三、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第一,适用的时间; 第二,适用的对象;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1、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4、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6、王某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时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分析王某共被执行的实际总刑期幅度为多少年。,思考题,7.张某因犯受贿罪被捕。在逮捕期间,张某主动交代了检察院尚未掌握的自己受贿80万元和贪污30万元的犯罪事实,提供了其部门领导挪用公款20万的犯罪事实,经查均属实。 对张某正确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8.张某和李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试分析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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