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节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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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 展与现状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反思及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哲学范畴,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国家性;客观性;预期性;强制性,目的之界定,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国外,我国,帕克: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团藤重光: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主义,惩罚犯罪,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的层次说,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反思及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刑事诉讼目

2、的与刑事诉讼主体目的的混同 工具主义诉讼目的观之反思,刑事诉讼目的应当具有以下特性 整体性; 单一性; 客观性,思想是智慧,反思是爱智慧,准确定位,是为了更好的远行,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变迁 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用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意图的工具,每个个人永远应当被视为目的本身。,康德,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变迁,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根据刑事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界定刑事诉讼主体 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和个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划定诉讼主体范围的界限有两个标准:必须

3、符合诉讼主体理论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必须符合“诉讼主体”自身的含义,刑事诉讼主体等同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区分开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诉讼性”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根本依据 “主体性”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核心依据,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被害人不属于诉讼主体,其只依附于控诉机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也不是刑事诉讼主体;辩护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利益,其辩护工作的指向仍然是为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因而也不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理论依据,滥觞于德国、日本和我

4、国台湾地区 民国,民国时期蔡枢衡,台湾地区学者,大陆学者,刑事诉讼客体的界定,作用: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提供依据;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依据 评价:将刑事案件视为刑事诉讼客体,存在一个问题,即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而这与被告人的主体地位相冲突;被告人本人并不是诉讼客体,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理论以案件的单一性和案件的同一性作为基础是可行的。案件的单一性解决了被告人“一案一责任”的问题,同一性解决了判决与起诉的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 刑事诉讼职能

5、的范围 通说采取“三职能说”:即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四职能说”,再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五职能说”增加“协助司法职能”即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七职能说”依整个刑诉的流程,分为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法律监督职能。,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况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类型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况,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起源于西方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经日本传入我国,帕卡(美):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戈德斯坦(美):弹劾模式;达马斯卡(美):当事人对立模式、非当事人对立

6、模式;井户田侃(日):诉讼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诉讼目的,必须以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诉讼,而这种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就是刑事诉讼构造,国内较早研究这一理论的是李心鉴,国内,国外,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和基本类型,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明显具有纠问式的特征。侦查机关在事实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基本上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一般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检察机关身兼控诉和裁判双重职能,采取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方式。包括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主体;在运作方式上,弱化了法官的庭前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起诉程序,秩序,效率,保障人权,公正,刑事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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