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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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四版),上编 刑法总论,绪 言,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 (一)刑法总论 通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 (二)刑法分论 通常与刑法分则体系一致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一、刑法的概念 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

2、、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 二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而存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刑法呈现两个显著的不同点: 其一,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其二,强制手段的严厉性,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 三 ),三、刑法的任务 (一)惩罚犯罪手段 (二)保护人民目的 具体四方面:

3、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我国刑法的创制 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刑法典的完善 刑法典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1997年历经15年。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同日予以公布,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

4、日起施行。 三、刑法典的再完善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 六个刑法修正案,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一、刑法的体系 通常意义上,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即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1、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2、第二编为分则,共10章,分别规定 了10类犯罪,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

5、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第三部分为附则,即刑法第452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二),二、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正式的刑法解释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 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其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无

6、法律效力, 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参考价值。,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三),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 2.论理解释 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又分为: (1)当然解释 (2)历史解释 (3)扩张解释 (4)限制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节

7、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 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

8、求是:(1)罪刑法定化(2)罪刑实定化(3)罪刑明确化,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二),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 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 (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 (5)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注意 :

9、(一)正确定罪和量刑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

10、等原则(二),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刑事司法公正。 其二,反对特权。,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

11、法体现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一)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 (二)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出发, 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一)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二)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一、刑法的

12、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 (2)领水 (3

13、)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三),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我国全国性刑法的效力原则上无法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全国性的

14、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仍然适用全国性的刑法,由内地司法机关予以管辖。,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四),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予

15、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五),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条规定对国际犯罪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

16、间 1.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二),三、刑法的溯及力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上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诸原则中,

17、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二),三、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一

18、节 犯罪概念(一),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指仅从法律特征上给予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第一节 犯罪概念(二),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19、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第一节 犯罪概念(三),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 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

20、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第二节 犯罪构成(二),二、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每种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

21、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三)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第三节 犯罪对象(一),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

22、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第三节 犯罪对象(二),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

23、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性 (二)具体性 (三)多样性 (四)法定性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三)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四)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

24、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4)刑事违法性,第二节 危害行为(二),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 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第二节 危害行为(三),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 “不当为而为之”。特殊性在

25、于: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 (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第二节 危害行为(四),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包括 1)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实施的作为 2)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包括 1)利用他人的作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2)利用动物的作为 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第二节 危害行为(五),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二)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26、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我国刑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

27、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其含义是: (一)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二)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第三节 危害结果(二),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 6.以造成物质性危

28、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条件

29、。,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一),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一)犯罪主体的含义 通常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 ,可见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本章第五节专门对单位犯罪加以阐述,其余各节均限于研究自然人犯罪主体问题。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

30、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二),(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仅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方面 2.量刑方面 二、犯罪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二)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一),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

31、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二),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的人及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

32、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三),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也称相对有责任能力。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

33、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的因素(一),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法第17条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

34、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三个阶段。,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二),一、刑事责任年龄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三个问题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 (3)关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的因素(三),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35、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1.生物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的因素(四),(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36、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的因素(五),三、生理功能丧失 我国刑法中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作了特殊规定,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

37、份与量刑身份 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第五节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的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第五节 单位犯罪

38、,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三种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 二是转嫁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三是代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转嫁制和代罚制可统称为单罚制。,第五节 单位犯罪,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39、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 (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亦可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按照刑法理论界之通说,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一)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三)罪过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指行为人

40、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 2.认识的程度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

41、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一),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

42、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二),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三、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一),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是指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通说,犯罪的目的一般只

43、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行为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实际上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二),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 第一,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的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对犯罪目的的形成又具有促进作用,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进

44、一步发展的结果。 第三,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三),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其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第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 三、研究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

45、有不正确的认识。 1.误无罪为有罪2.误有罪为无罪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情况,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不影响。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5.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第五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6.打击错误 又称行为差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就其实质而言,不属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范畴

46、。对打击错误的处理,行为人对于所意图侵害的对象应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如出于过失,负过失的罪责。,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一),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 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特征 1.正当性 2.善意性 3.私力性 4.有利性 5.损害性,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二),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1.正当

47、防卫 2.紧急避险 3.执行命令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第二节 正当防卫(二),二、正当防卫的

48、要件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3款 要正确判断一个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法律容许的限度,是否属于非正当损害,应当综合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 2.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 3.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第二节 正当防卫(三),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 (二)防卫过

49、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 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4.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5.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6.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所谓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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