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复习1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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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法 总复习,2012.6,考试内容安排,1、期末笔试题型: A、单项选择题 2*10=20; B、多项选择题 3*5=15; C、填空题 2*15=30; D、计算题 1*8=8; F、名词解释 4*3=12; E、案例分析 1*15=15. 2、平时成绩占期末百分之三十 其中考勤占5%、平时作业占。,第一章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网” 我国在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开始使用“社会保障”一词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上述

2、种种表述的共同点是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但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本课程对社会保障的定位,定义,主要要点,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通过国民收 入再分配

3、,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 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责任主体:国家和政府 实施依据: 社会立法 实施手段: 国民收入再分配 保障目标: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社会保障的特点,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 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 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4、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界定,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时间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采用收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 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待遇水平的确定与受保障者的收入水平直接关联,是收入关联制度 交费是受益的前提条件,供款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直接关联 解决劳动者未来的和不确定的风险 社会救助: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即期生存危机,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

5、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社会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社会优抚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中国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多数专家和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救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 核心 社会福利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中国社会保

6、障项目体系,社会救助(面向贫困者),社会保险(面向工资劳动者),社会福利(面向全体居民),社会优抚(面向军人及军烈属),中国社会保障项目体系,四、社会保障的对象,1、国家公务员(包括军人) 2、工商业工人 3、农业工人(包括渔业) 4、个体劳动者,五、社会保障的功能,注意:我们在认识社会保障功能时要建立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 社会性功能(补偿、稳定、公平) 经济性功能(调节投融资、平衡需求、国民所得再分配、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一、国外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萌芽阶段:19世纪上半叶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以英国的“新济贫法”(1832年)为代表。 诞生阶段:19世纪晚

7、期,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障法。188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制定工人赔偿法;1889年制定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法。1911年制定孤儿寡妇保险法。上述法律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1935年)美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社会保险成为一种制度。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成熟阶段:二战以后,以英国的“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的倡导而制定的六项立法为代表。 重建阶段:1979年以来,社会保障立法进入改革阶段。较为成功的有日本。,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但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

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在社会保障创立后的一百多年历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障”的含义作了多种相关的表述,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从惩戒性的“矫治”观念向公民合法权利观念的变革。 三个表现:社会保障成为公民宪法上之权利;社会保障的中心为人的基本生存问题;社会保障权利的主体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 公平与效率的契合观,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分类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国家与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9、和社会保障监督关系五种。,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307页)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四、社会保障法的特征(307-308)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四)社会保

10、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五、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我们的基本认识是,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属公法,具有独立的地位,但与其它部门的法有密切联系。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六、社会保障法的本位,这里有一个对“本位”内涵的认识:指法之基本观念,即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社会保障法本位的演进:个人责任本位-顾主责任本位-社会共同责任本位 社会共同责任本位的内涵:以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观念为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观念。 我国在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立法也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11、311) (一)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三)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1.社会保障的政治功能“社会安全网” “社会减震器” 消除或减少不安定因素、缓解社会动荡、提高政府的威信。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从整体上保持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 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社会稳定器”。,2.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 唤起社会参与意识、提高民主自治观念;促进社会成员和谐共存;正确引导公众心理。(宗教:贫穷是万恶之源,握有大量财富是神权的标志,而贫穷则是罪恶的产物。) 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

12、过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者的基本生活,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 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3.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从经济增长的角度分析,一方面结余基金可以提供财政投融资;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使人们在消费之余免去为生老病死进行积累的后顾之忧,而能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此外,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均可以促使劳动力再生产。 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服务性工作增多,增加劳动者就业机会,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312-313) (一)实行有条件

13、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遗属保险和护理保险。,(二)社会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 2、社会性 3、补偿性 4、互济性 基于社会连带思想。,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社

14、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因参加社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4T) (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5T.6T) 1以

15、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3储蓄性保险。 (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33,全世界的社会养老模式,只有代际支付制(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 代际支付养老模式-用上班职工缴的保险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代际支付养老模式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上班人数与退休人数的比例要保持相对稳定。,“统账结合” 的混合型养老模式,做实个人账户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统账结合” 的混合型养老模式-用企业缴费支付退休金,个人缴费作为本人养老金的积累; 目前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地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取代原有的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体制只能是一种名义上的取代,实际上现收现付

16、型养老保险体制仍在运行。为了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只好动用个人账户,因此造成个人账户 “空账运行”。,35,为了实现“统账结合” 的混合型养老模式并解决个人账户的 “空账运行”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36,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体系,一、国家确保基本保险 立法强制,财政兜底。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保险,一、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 社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应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

17、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 二是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 三是应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 项目能上不能下、水平能升不能降、范围能扩不能缩 四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8,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缴纳保险费; 2、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规定的数额定期缴纳保险费; 3、政府财政的补贴; 财政的责任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养老保险费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实现的,且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欠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从而确定了同级财政的终极责任。 4、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收入; 5、社

18、会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捐赠和其他收入(发行彩票、国资变现)。,从总体来讲, 劳动者大于或等于政府的负担比例; 用人单位大于劳动者和政府的负担比例; 政府负担着最后的只负责任。,三、征管机构,筹集方式 1由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保险费和代扣劳动者的保险费,统一向国家税务局缴纳,构成国家财政的一种特别基金,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2多数国家的大部分险种由用人单位将应交的保险费和代扣劳动者的保险费,统一上缴其所属的地方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并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3委托银行或合作社代收社会保险费。 4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工会联合会、劳动和公共卫生部门、福利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费

19、。,三、征管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N.5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保中心),是相对独立的、事业性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N.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征缴管理,四、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只能按照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标准用于劳动者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的支出。

20、而不允许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实行全社会统筹 条块分割、画地为牢,行业保险、部门保险或企业自我保险都是和社会保险性质不符合的。,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安全性 与 基金收益性 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式有五种,第三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除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即适用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性、互助救济性、预防性、福利补偿性和储蓄性

21、等外,还有如下特有的法律特征:,第一节养老保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 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 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 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第二节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的主要模式: 现收现付模式 完全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模式,一、现收现付模式,在职者的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期退休者的养老金,即养老金从筹集到支付都在现时完成,收支在现期平衡。 这种筹集方式具有代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22、有较多的统筹互济色彩,有利于低收入者,体现了帮助弱者的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观念,体现了社会公平。 同时,由于基金实行现收现付,不会出现基金积累受经济波动的影响从而使退休待遇受到损失。对工资收入较低、寿命较长的女性较有利。 但是,它无法应付“白色浪潮”带来的支付危机,加重政府和企业的负担,造成个人对国家的依赖思想。所以,从80年代起,各国纷纷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二、完全积累模式,雇主和雇员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退休待遇水平取决于账户基金积累额,账户基金可进行投资。 这种模式有效解决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且提供了大量长期建设资金。这种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23、和智利的私人管理养老金制度为代表。智利将现收现付制完全转到基金积累制。个人和雇主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然后由个人选择私营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投资。 智利模式成功后,南美国家和前东欧国家纷纷仿效,或完全实行基金积累,或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并行。 完全积累模式缺乏互济互助,不利于低收入者,没有体现社会公平。,三、部分积累模式,它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的产物,并且鼓励自愿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不仅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而且注重个人劳动激励系统的有效性。 为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中国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模式。,第三节 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

24、件,一、养老保险待遇 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为界 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一)老人老办法,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二)中人中办法,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基本养

25、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数1%。 计发基数: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算公式:,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三)新人新办法,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26、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二我国的主要社会保险计划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

27、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筹集资金: 企业的缴费率目前全国平均为20%, 个人的缴费率目前大多数地区为7%,今后将提高到8%。,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企业缴费大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加个人缴费比例应达到11%。,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县级统筹为主,但大多数省建立了资金调剂机制。 实行省级统筹的有北京、上海、天津、福建和陕西等。,三、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劳动者达到法定缴费年限 在我国,个人缴费年限

28、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调动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英国享受全额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已由30年延长到4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

29、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0、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第四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法律依据和主管部门 1991年试点,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确定了

31、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 农业部于1992.11.26发布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二、新农保,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制定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 2005年,政府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

32、,而不再片面强调经济指标。 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兴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区县财政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作用不大,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 疾病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疾病保险的概念和意义,一、疾病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狭义的疾病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

33、度。其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被称为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医疗期间休养+工资+病伤救济+医疗服务 疾病保险的特征是: 1即时性。 终身风险 享受频率最高,短期补偿 2广泛性。 所有劳动者 全体国民 3交叉性。 工伤 生育 养老,我国医疗保险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城镇职工中实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包括了疾病保险制度。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给予生活救济,发给病假工资, 在医疗服务方面,分别对企业职工 劳保医疗 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 公费医疗,第二节 疾病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个别行业、职业 所有行业和职业; 工薪劳动者 非工薪劳动者和全体居民; 职工 家属。 具体实施范围的大

34、小,既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 展 水平有关,也与疾病保险制度的历史发 展 和 类 型 有密切关系。,第三节 疾病保险待遇,一、疾病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一)疾病津贴 是对受保人因疾病中断工作而给予的帮助。 疾病津贴的金额按受保人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一般规定为受保人工资的50-75. 一般规定最高限额 1952年最低标准公约 期限为26周 45 1969年医疗照顾与疾病补贴公约 60 52周,77,(二)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医疗服务。 各国疾病保险为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种类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普通各种医生的治疗,一定的住院治疗,以及必要的药品供应。 有的国家还规定可

35、提供专科医生、外科手术、产科护理、牙科治疗,以及范围较广的药品和某些供病人使用的辅助器械。,二、我国疾病保险待遇,1.医疗期间待遇 职工享受疾病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 此医疗期,即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不得辞退的期限,其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档次确定 在此期间的疾病保险待遇,有医疗保险待遇和疾病津贴(病假工资)两部分组成,2.致残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残废等级,享受致残待遇,3.职工亲属医疗待遇,按原规定,职工供养亲属患病治疗时

36、,单位仅就某些项目(如药费、手术费等)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一般为50%)疾病补助。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未对职工亲属的医疗待遇作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9年6月30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第四节 我国医疗

37、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医疗保险,1. 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 缴费主体及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3.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8、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4.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 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程序及待遇,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一、工伤的概念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来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二、工

39、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是工伤的情形,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国家和社会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

40、保险制度。 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与抚恤、职业伤害预防和康复等物质帮助,(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 2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 3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而不同于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权利义务不对等。 4其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 5其目的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事后救济,而且还注重对职业伤害的预防以及劳动者的康复。,三、工伤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Liability wi

41、thout Fault) 19世纪末,“职业风险” (occupational hazard)理论首先在法、德、英等国得到确认,到20世纪初几乎成为所有工业化国家的共识。国际劳工局在1925年公布的一份报告称:“还没有哪一种学说有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被这么多国家所接受。”,此原则使工伤保险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 即雇主承担全部缴费和赔偿的义务,受雇者享有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 这是工伤保险与强调雇主、雇员双方分担责任的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在本质上的区别。,(二)雇主缴费原则,工伤保险强调雇主责任,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主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

42、体现,而是由社会互济方式来承担的。 不得向受雇者筹措,雇主亦不得将此种费用向受雇者转嫁,这已成为国际通例。 工伤保险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在雇主之间建立的、以“分散风险、互偿损失”为目的的共济机制。其功能在于: 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应当获得的赔偿既不受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限制,也不因用人单位亏损、破产、解散和存续形态的变更而减少或中断;,(二)雇主缴费原则,另一方面,雇主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之后,不承担或不主要承担对工伤者的直接赔偿责任, 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赔偿,以分散雇主的工伤赔偿风险; 此外,工伤赔偿的社会互济方式还可以省略或者简化法律诉讼程序,使受害人及时获得法定的赔偿,且避免因索赔诉讼损

43、害已有的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制度对雇主直接责任的分散或免除,仅限于伤害赔偿方面。 雇主的职业伤害预防责任、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的其他赔偿责任,以及因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则既不可免除、也不能分散给他人。,(二)雇主缴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征收和管理的“雇主联合赔偿基金”。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用

44、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三)社会化原则,1.保障支付能力 2.分散风险,缴费后不承担或不主要承担对工伤者的直接赔偿责任 3.省略或者简化法律诉讼程序 雇主

45、的职业伤害预防责任、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的其他赔偿责任,以及因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则既不可免除、也不能分散给他人。,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五)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向受害人提供工伤赔偿目的,一是对其机体遭受的伤害(伤残或死亡)予以赔偿,二是弥补其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因此在经济补偿中,一方面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受保人,工伤保险机构应向其本人或遗属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另一方面,对伤残者或者死亡

46、者的供养亲属,工伤保险机构应向其本人或遗属支付长期补偿金,采取年金的方式按月支付。,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程序及待遇,一、工伤处理程序 处理流程 二、工伤待遇及责任主体 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支付主体与范围 因工致残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工伤处理流程,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提交: 1.申请表; 2.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工伤保险条例 第55条,工伤认定程序简化了。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

47、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劳动者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与支出在法定范围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二)工伤致残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也可能变成残疾。变成残疾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伤残待遇,但前提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残不同程度将劳动功能障碍分

48、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每一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 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七章 生育保险制度,第一节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生育保险的特

49、点 1、目的独特专为女性而设的险种 (1)满足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保障女性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 (2)落实“就业保护和非歧视” 原则; (3)避免女工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导致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的突然下降,维护社会稳定; (4)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鼓励妇女生育。,2、缴费主体与享受主体不一致 其核心是生育保险费由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药费、生育津贴。,3、费率低 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定费率标准,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劳动部规定)/缴费总基数(地方规定)的1%。,二、生育保险制度的 立法沿革,1.1951年政务院公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 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 1994年12月14日,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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