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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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自然法典 1、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 2、 1842年-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其他部门法,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规制关系 二、宏观调控关系 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五、涉外经济关系,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产生的几种不同观点 1、垄断资本主

2、义阶段论 2、经济法产生阶段论 3、近代部门经济法论 4、古代经济法论,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 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2、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3、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4、经济法的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在于古代社会存在大量经济管理规范。,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一、前资本主义 二、资本主义 三、社会主义,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三、对否定性观点评析(见教材),

3、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二、经济法与商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一、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争论 二、公法、私法的区分标准,三、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一)公私兼融说 (二)第三法域说 (三)公法说,第四章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2.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3.经济法的平等价值 4.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5.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6.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讨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否合理 7.经济法的和谐价值,从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起,拉美许多国家全面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工业发展战略纷纷由初级产品出口为主转向进

4、口替代工业化为主,各国政府集中资源和要素,重点和优先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的基础设施,并且巨额投资制造业。这期间他们实施了牺牲“三农”利益、扶持“幼稚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和一系列吸引外国资本向制造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工业年均增长8%以上,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5%。到 20 世纪 60 年代,拉美国家经济全面“起飞”,除个别国家外,拉美主要国家人均 GDP 一举突破 1000 美元大关,有的国家人均 GDP 达到 1500 美元左右。在短短的十多年内,拉美国家依托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强大动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人均 GDP 从 400 多美元一下提升到 1000 多美元,创造了被人们普遍赞誉

5、的“拉美奇迹”。 然而,“拉美奇迹”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突出的是经济与社会的畸形发展,城乡二元矛盾突出,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大量的城市贫民和失去土地的农村移民陷入严峻的生存困境之中,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和政局动荡,以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外债危机,使拉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急速下滑,进入 80 年代出现了持续的衰退。80 年代拉美地区 GDP 年均增长率仅为1.2%,人均 GDP 则是负增长0.9%,以至于被称为“失去的10年”,出现了世界经济的“拉美陷阱”。,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十几年,是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但不是群众意见最少的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

6、逐渐深入,各种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出来,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受到干扰和挑战。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

7、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二、经济法理念 (一)概念:经济法理念是指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二)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

8、容 1.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2.经济法理念的实现途径 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四)经济法理念的具体表现 1.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 2.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4.经济法的适度干预理念,(五)经济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 1.科学发展观的概念 2.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3.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定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经

9、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经济法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 1.确认标准 其一,必须是法的原则 其二,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 其三,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确认的方法 (1)法的原则的确认方法 部门法原则法的原则实践检验,(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状况 (1)维护社会经济整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 (2)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3)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统一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2

10、.教材观点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法定原则,3.本人认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才是真正能够揭示经济法精神气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要求: (1)摆脱国家主义 (2)弘扬和凸显社会本位 (3)尊重个体利益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制度体现:如价格听证、保障性住房、农村合作医疗,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经济法的部门法,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一)基本结构 1、市场监管法: 2、宏观调控法:,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

11、源 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二)经济法的渊源 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制定法: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 制定法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 7、地方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 习惯不同于习惯法 当代中国,习惯法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三)判例法 判例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判例法不同于判例 现代中国,除香港特区外,没有判例法。,(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

12、律规范作的解释。 狭义法律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广义法律解释,除了狭义解释外,还包括非法定解释、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经济法的渊源。 在中国,法定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1、立法解释 狭义的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法规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

13、,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概念与特征 (一)定义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依经济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其一、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其二、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 其三、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结构,有两种典型的区分模式,即二元的“政府市场”和三元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二元框架:“政府市场” (二)三元框架:“

14、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经济法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组织法。 3、法律。 4、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取得。 4、经法律、法规认可取得。 5、经章程、合同认可取得。,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规定 经济管理主体,就是“二元框架”和“三元框架”中的政府主体。 经济管理

15、主体的特征: 1、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其一,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首先由行政能够组织法规定,经济法只起补充作用。 其二,经济职权。 其三,经济管理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程序一般有行政组织法规定,但有时也需要经济法作出特别规定.,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1、界定 (1)管理领域不同 (2)管理目标不同 (3)干预方式不同 2、存在模式 (1)“主从分开”模式 (2) “并重合一”模式 (3) “并重分开”模式,(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其一、机关分开 其二、规则分开,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经济管理主体是

16、一个系统,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中轴,地方政府间关系是延伸。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改革 (三)地方政府的地位 (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属性 一般市场主体和特殊市场主体 1、特殊市场主体 (1)地域限制 (2)经济领域限制 (3)主体职能限制 (4)所有制限制 (5)资本来源国限制 (6)法律制裁限制,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配置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配置 (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间 1、市场主体的义务法定,政府权力法定 2、不同领域权利义务配置不同 3、不同领域权利义务配

17、置不同 4、自益权少,共益权多。,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原则 (三)多重标准并存原则,四、投资者 (一)投资者界定 (二)投资者的资格 1、投资领域 2、投资数量 3、出资形式 4、投资方式 5、其他方面,(三)投资者的分类 1、法人投者和个人投资者 2、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3、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五、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活动的市场主体。 经营者资格: 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 3、财产能力 4、技术能力,六、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公民成为劳动者的条件: 1、

18、年龄条件 2、健康条件 3、智力条件 七、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者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作非政府组织。,特征: 1、中介性 2、公共性 3、民间性 4、专业性,主要职能: 1、辅助职能 2、干预与制约职能 3、协调职能,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的关系 1、独立于政府 2、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3、受政府监督 4、辅助政府干预 5、制约政府干预,(二)与市场主

19、体间的关系 1、民商关系 2、市场化监管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间的关系 例子:消费者协会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一)团体性主体 (二)单元性主体 1、社会评价主体 2、经济调节主体 3、市场中介交易主体,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 市场中介组织法概述 一、市场中介组织于市场中介组织法的概念 (一)中介的含义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 (三)市场中介组织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充当政府和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间的桥梁 3、从事经济协调和服务 4、社会自治组织,(三)市场中介组织法的概念 市场中介组织法是指调整市场中介组织活动

20、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型 1、营利性市场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市场中介组织 2、行业性市场中介组织和非行业性市场中介组织 3、评价性市场中介组织和非评价性市场中介组织 4、专业服务性市场中介组织和佣金服务性市场中介组织,三、市场中介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 (一)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 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归为五个特征: 1、正式性 2、民间性 3、非营利性 4、自治性 5、志愿性(从事志愿性服务),(二)市场中介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部分市场中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 区别: 1、功能属性不同。 2、构成不同。,四、我国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状况 法律 法规 部

21、门规章 地方立法,特征: 1、类型主要四种. 2、非赢利性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适用社会团体 3、赢利性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适用有关企业、公司审批、登记方面的法律。 4、有关市场中介组织活动规则、监督管理适用本行业的专门法律。 四、国外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立法(自修),第二节 行业中介组织法 一、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 行业中介组织是指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的维护同一行业或者同一特性人群权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1、狭义的行业协会 2、商会 3、专业协会 4、消费者协会,二、行业组织的特征 1、行业中介性 2、行业代表性 3、行业自治性 4、非营利性,三、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一) 行

22、业组织的设立 成立条件 行业协会的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步骤 (二) 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行业中介组织的组织结构 1、混合制 2、单一制,四、行业中介组织的义务 五、法律责任,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一、概念、特征、种类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简称专业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二)特征 1、专业法定性 2、社会评价性 3、企业经营性,(三)种类 1、合格评定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与保险评估机构 3、专业委托代理机构 4、公正与仲裁服务机构,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三、许可制度 四、法律

23、责任,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第十一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一、市场与市场监管 二、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一)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二)传统的SCP理论 1、市场结构 2、市场行为 3、市场绩效,三、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1、定义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经济管理机关或被授权、被委托组织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调整对象 市场监管关系是指经济管理机关或被授权、被委托组织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一、地位 1、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2、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3、市场监管法与相邻

24、法的 (1)与宏观调控法 (2)与合同法,二、体系 (一) 按照“行为社会关系法律部门”模式划分法律部门 (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一、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一)促进公平 (二)效率 (三)秩序,二、市场监管法的宗旨 1、宗旨的界定 2、宗旨的表述 初级宗旨 终极宗旨,三、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一)界定 (二)内容 1、法定 2、公平 3、绩效 4、适度,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一、市场监管法的主体 (一)概述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就是市场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法所规定的特定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动者。 (二)监管主体 (三)监管对象,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5、 (一)权利 1、市场监管权 2、市场经营权 (二)义务 1、依法监管 2、依法经营,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一、归则基础 二、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三、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四、责任竞合,第十二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与市场 (一)竞争的界定 1、竞争的法律界定 2、竞争的理论界定,(二)竞争和市场的关系 竞争可以遏制过度的市场集中,特别是垄断的形成,即,竞争可以优化市场结构,而良好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三)竞争的功能 1、优化资源配置 2、推动技术革

26、新 3、促进消费者福利,二、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以经济领域中的竞争监管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合法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三、竞争法的历史 (一)现代竞争法以前维护竞争的法律 (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 (三)现代竞争法的发展时期,四、立法模式 (一)分立式 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反限制竞争法。 (二)合并式 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合并立法。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存(综合式) 美国、英国采取这种立法例。,第二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

27、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垄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1独占。 2合并。 3兼并。 4合谋协议。 5独家交易。 6股份保有。 7董事兼任。,(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包括: 1特定的经济部门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二、外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 (一)外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二)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并存 2结构规制原则和

28、行为规制原则的并存,三、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相关立法思路 (一)禁止公用企业及其他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禁止滥用经济优势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三)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禁止串通投标行为。 (五)反垄断的除外情况。,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的危害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

29、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l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其它标志的行为。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二)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

30、及其所屑部门介入竞争,干扰正常助交易,限制竞争,这是指政府及其所屑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四)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的形式是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3回如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四)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的形式是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3回如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特性是: 第一

31、,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上述两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缺少上述其中任一种特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不能称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的优势,所以常成为不正当竞争者侵犯的客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历寥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

32、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七)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特点: 1不当降价。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3限制竞争的实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朗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陷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违背自愿原则,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2违背公平原则,即该行为搭售的商品和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是显失公平的。 3该行为具有依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

33、性的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实际无奖等等。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故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 3巨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为不正当竞争。,(十)诋毁商誉行为 1经营者的宣传,散布言行具有识毁的故意。 2抵毁商脊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瞥。 3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十一)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主要形式有; 第一,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的程序规定,在开标之前,私下开启各投标人标书,与某一投标人私下联系,泄露其他竞争者底

34、价条件,促成其中标。 第二,招标人对勾结者用各种方法以优厚待遇,在同等条件招标竞争者中以各种隐蔽手段促成串通者中标。 第三,设标人与招标人勾结,表面上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中标后再给招标人额外补偿。,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调整范围,并未规定消费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 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 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3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良好地运行。,(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

36、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最基本原则。 (二)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经营者作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即以最小的投入,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为其创造最大的利润。 (三)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专有责任。,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最早出现在由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即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获

37、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加上了求偿权。 肯尼迪的“四权论”提出以后,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且提出了消费者的8项权利,包括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教育权、环境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九种权利,具体如下: (一)安全权。 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 又称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悉商品的基本情况的权

38、利。尤其是可能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一些因素的情况。,(三)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体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五)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享有的请求造成损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

39、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义务。是指经营者依法履行合法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者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40、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质量保证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41、符合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节 消费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

42、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形求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

43、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

44、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广义上讲可以认为天然或者经过人类附加劳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但产品质量法一般规定的产品只包括物质产品,并且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也不一样。,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的规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该法成为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基本法律。,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45、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组织机构与职权划分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即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 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46、;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

47、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认证原则 2、认证机构 3、认证种类。 4、认证的管理部门 5、认证的程序,(二)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3、标准的分类 4、标准制定的程序,(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

48、特定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查的制度,是促使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生产者合法使用标识的义务 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49、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禁止生产者实施的行为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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