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法律视野.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667111 上传时间:2019-05-02 格式:PPT 页数:110 大小:335.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校长的法律视野.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0页
校长的法律视野.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0页
校长的法律视野.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校长的法律视野.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长的法律视野.ppt(1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校长的法律视野,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梁 广 邮箱: 电话、传真:0898-66516344 手机:13078901391,主要内容: 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校长必须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治教精神 三、关于教育法律 四、我国现行教育法律解读,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概念 依法治教-指教育管理活动从依靠政策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轨道上来,使教育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它包括依靠法律、依照法律、依据法律三个方面。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管理者及教育管理工作必须从管理观念上、管理职能上以及管理方式方法上实现两个转变:一个是从

2、过去主要以政策为依据逐步地转移到主要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教育工作。另一个是从过去单一地运用行政手段逐步地转移到依法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教育工作。,依法治校:是指学校及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从事学校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与学校有关活动,使学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基本要求,教育活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中,人类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过程中世代积累和形成的知识经验,以社会历史经验的形式,通过教育,传递给后代,并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逐步积

3、淀下来,成为人类生存的必要手段。因此,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基本上是脱节的,构成一个很少变化的封闭系统,其内容是统治阶级必要的文化知识和教养。因此,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是一种身份的标志。教育规模狭小,主要是教师、学生、家长等私人之间的活动。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只是在幕后,间接地影响教育。,例如在我国古代,国家主要通过选士制度来影响教育。欧洲各国在19世纪以前,学校或由教会控制,或由自治城市领导,或由学校本身自治。国家通过这些力量间接影响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教

4、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教育的目的直接受到现代生产发展的影响。新的科学技术在现代生产中的不断应用是更新的、效率更高的生产工具代替了旧的机器设备。现代生产能力的扩大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才能适应这一要求,从而决定了劳动者普遍地接受学校教育,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必要。,现代生产的发展,就一个具体的劳动过程来说,要求加强微观管理的科学性;而就全社会的劳动分工来说,又要求加强宏观管理的科学性,因为无组织、次效率

5、、铺张浪费、经济失调是现代生产的大敌。现代社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不能任凭管理者的个人经验,更不能靠管理者的想当然来管理和运行,而只能凭借先进的科学知识,才能使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有条不紊。于是经济科学、管理科学、法律科学等方面人才的培养也开始成为现代教育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社会中的教育活动,已经与经济发展、人才培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其目的指向全体社会成员,指向科学知识的传播,指向劳动者和管理者知识水平的提高。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现代教育区别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

6、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对人才数量和质量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之要求废除封建社会培养、选拔人才的做法,扩大受教育机会,广泛培养各级各类人才。,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显然,复杂的的教育运行过程要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

7、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一定的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代教育的这种社会化和国家化以及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100多年来的教育发展史证明,教育没有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和扶植很难取得持续、长足的进步。,必然趋势,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遵守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依靠的不是自觉,而是法制。市场经济不是没有政治干预,但是不能乱干预,必须遵守法制的原则,在一定的游戏规则下运行,游戏的规则不仅限制球员,也限制裁判、教练、观众,限制所有参与的人员

8、。,现在我国教育的重要任务是要为市场经济培养人才,教育有两方面的任务,为社会培养人才,为学生个体的发展服务。 在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的情况下,人的个体发展才有充分的基础和保证,当前我国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2、 参与教育主体、关系多元化: 以往的教育行政关系是单一的上下级关系,现在由于办学主体多元化,出现了大量的平等关系法律上的民事关系。学校与学校之间,资源的相互利用,平等交流活动;国家和学校和个人之间出现了大量的民事关系。 随着学校自主权的落实,这种平等关系会越来越多,要靠法制来保障正常关系的维护与

9、发展。,3、 教育活动领域的扩大 教育的领域越来越大,参与教育活动的人越来越多,完全靠行政命令不能解决问题。民办学校就要靠法制来实施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越来越多,加入WTO以后外国人进入中国办教育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外国人最相信的是法律法规,他们不相信政策。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只有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制法规才能有效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将来打官司的越来越多。,4、 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完善 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国家制定了很多约束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只能民告官,不能是官告民,都是老百姓的法律救济渠道。行政处罚法是约

10、束行政机关的法律,国家赔偿法也是保护老百姓的。这些法律自然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之下运做,这就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必须把教育纳入法制。,二、校长必须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治教精神,实行依法治教(校)是一个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个别学校领导对学法用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还认识不足,“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依法治教工作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强有力的办法和措施。 学法用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此要有充分的准备,必须全面、扎实地学习法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执教的能

11、力。,1、破除旧观念,树立依法治教新意识 1)破教育发展史上的所谓“德治观”。 2)破学校内部管理上的所谓“人治观”。 2、学习掌握教育法规,把实行法治手段和其他教育手段结合起来 1)实行依法治教,首先应学法懂法,这是前提。 2)要处理好法规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的关系。,一是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关系。 二是一般法和专业法的关系。 三是学和用的关系。,3、提高执行教育法规能力,坚持依法办学 1)要提高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能力 2)要提高应用法规分析、评价法律现象的能力 3)要提高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能力 4)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三、关于教育法律,(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简称法,指由国家机关制

12、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 )法的本质特征,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中,强迫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达到对整个社会实行统治。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那些通过国家政权,把统治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以国家的名义把统治阶级意志规范化、条文化,这才成为法。 3、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由统治阶级制定,但不能随心所欲制定,这就是存在决定意识。,(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与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不同 2、法律是由国家

13、制定或认可的。(只有特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有权制定法律)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4、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四)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总称。它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行为准则,是依法治教的法律保障,是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管理的根本依据。,(五)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法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零星立法阶段 : 十六世纪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十九世纪下半叶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二十世纪初 4.教育的综

14、合法治阶段:二战后,促进这一发展的主要是如下两个因素。 一个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现代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使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劳动市场结构和劳动的性质乃至社会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种变化加速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变换性和职业流动性。传统的学校教育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要求。因此各国教育改革都以转变功能为目标,以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突出服务经济为基本特点。,另一个因素是随着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和提高,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要求享受一种机会均等的、有利于促进个性的丰富和全面发展的、有助于人的潜能得到发挥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教育制度

15、概念受到了冲击。,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表现为它自觉地、主动地适应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全面地进入教育领域,系统地认识它所调整的对象,合理地调节教育领域中发生的各种内外关系。因此,教育法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飞跃性发展。,(六)我国教育法的法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由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组成。,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基本法

16、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3、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指示、决定、通知等名称。它们内容最多、数量众多,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4、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6、政府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17、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发布规章。,(七)现行的教育法,1、宪法中与教育直接相关的条款(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8、第三次会议通过)。这是教育的基本法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两个与学校管理相关的重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教

19、育守法,亦称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法的规范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教育违法,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关系的过错行为。与教育守法的表现形式相对应,教育违法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亦即有教育法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明确要求做的事情,亦即没有做教育法规定的行为。,四、教育法律解读,制定:为了保证“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有必要运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教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它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它对涉及教育

20、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包括教育性质与地位、教育方针、指导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等。又称教育法的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1995年3月18日),(一)教育的性质,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教育的地位,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原则。教育的状况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

21、标准。,(三)教育方针,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两个必须、一个培养目标)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完整地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的历史沿革,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 2、1952年前后的教育方针:“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这是建国后首次提出智、德、美等全面发展的问题。,

22、3、1957年毛泽东对教育方针的概括:“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4、1958年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5、1981年的教育方针:“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8、1995年教育法提出的教育方针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9、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最新的教育方针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

23、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1、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首次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

24、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等等。 (原来“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案例: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2、依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强化政府统筹公共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 要求各级政府合理

25、配置教育资源,编制经费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努力解决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3、依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

26、。,继续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行动计划”,完善三级课程管理体系,加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力度,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体育、美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和环境教育。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把“减负”工作作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学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现象的举报和惩戒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在考试评价中的权重,积极探索公开公正公平的学业考试、推荐选拔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改革学校教育教学评价模式,加强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和对学生综合素质

27、的评价环节。对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应该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案例:湖北省荆门市某镇,朱某、唐某夫妇的12岁的女儿和10岁的儿子分别上小学六年级和三年级。1998年3月,朱家夫妇认为子女都“不是读书的料”,而让孩子辍学回家干活。朱家姐弟上学的小学及镇政府在对其父母进行说服和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想到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学生失学的问题。1998年4月,镇政府及学校校长以朱某夫妇侵犯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于5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这

28、起侵犯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利案,并很快作出判决,要求朱某夫妇将子女送回学校上学。但朱家夫妇继续拖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对态度特别恶劣的唐某司法拘留十五天,她也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因子女辍学而坐牢的学生家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1993年10月31日),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

29、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 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 教师的权利,1、教师有教育教学权,即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2、教师有科学研究权,即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在学术

30、活动中发表意见。 3、教师有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非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教师有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享受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教师有民主管理权。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教师有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二)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31、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三) 教师的义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

32、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33、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34、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5、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36、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

37、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

38、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

39、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40、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

41、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

42、容教养。,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

43、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44、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

45、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教唆

46、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研读相关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谈谈你的体会。,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