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扬卓越96年度新进教师研习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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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鷹揚卓越鷹揚卓越 96年度新進教師研習年度新進教師研習 營營 日期: 2007.11.03 時間: 9:0017:00 地點: 新教學大樓 遠距教室 (T501) 主辦單位 : 教務處 教學卓越子計畫 C 協辦單位 : 人事室 研發處 電素中心 教學卓越中心 開幕典禮 開幕致詞 法規介紹 n人事法規 - 辛主任 n教務法規 - 周教務 長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人事室 人事業務簡介 報告單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人事室報告單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人事室 中中 華華 民民 國國 96 96 年年 11 11 月月 3 3 日日 彰化師大人事業務核心價值 優秀的校務文優秀的校務文 化化 卓越的校務團卓越的校

2、務團 隊隊 核心價值核心價值 專專 業業 創創 新新 服服 務務 轉轉 型型 卓越卓越 國際化國際化 型塑型塑願景願景 人事室業務介紹 人員職掌 辛主任玉舜辛主任玉舜 綜理人事業務 電話:分機5301 廖專員廖專員 文斌 教師聘任 .升等.借調.教評會業務等 分機:5314 林福財先生林福財先生 組織員額 .任免銓審 .約用、專案助理業務等 分機 5313 林玲玲小姐林玲玲小姐 進修.國際會議 .各項活動 .生活津貼業務等 分機 :5315 盧美秀小姐盧美秀小姐 退休.撫卹.公健保 .通訊錄業務等 分機:5311 黃麗秋小姐黃麗秋小姐 差假.考績.獎懲.服務證 .出國業務等 分機:5312 人

3、事法規簡介 一、綜合性法規 (一)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 (二)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 二、組織類法規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 (三)國立師範大學申述評議委員會組織 與評議要點 三、聘任升等法規 (一)教育人員任用法規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 審 查準則 (三)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四)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 定 標準 (五)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 內 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六)校內教師合聘辦法 四、出國講學、進修、研究法規 (一)教師講學進修研究要點 (二)國科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 短期 研究作業

4、要點 (三)國科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 際學 術會議作業要點 五、服務類法規 (一)教師請假規則 (二)教職員工公差、公假補充規定 (三)教師年資加薪要點 (四)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要 點 (五)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六、退撫法規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七、福利類法規 (一)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二)各項福利申請簡明表 教務法規 n彰師大 學則 (研習手冊 p.06) n彰師大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 (新進教師手冊 p.110) n彰師大教師代課鐘點費注意事項 (新進教師手冊 p.111) n彰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新進教師手冊

5、p.112) n彰師大教學評鑑準則 (新進教師手冊 p.114) n彰師大教學評鑑網路評量施行要點 (研習手冊 p.14) n彰師大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研習手冊 p.15) n彰師大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研習手冊 p.16) n彰師大增能學程設置辦法 (研習手冊 p.17) n彰師大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 (研習手冊 p.18) n彰師大學生申請修習科目停修辦法 (研習手冊 p.19) n彰師大講義文件印製要點 (新進教師手冊 p.123) 彰化師範大學學則 n第一章第一章總總 則則 n第二章第二章入入 學學 n第三章第三章註冊、繳費註冊、繳費 n第九條每學期開始,學生須依規定之日期辦理註冊,因

6、 故未能於當日完成註冊者應請假申請延期註冊。註冊日後 二週內未完成註冊者,應於第三週辦理休學,未辦休學者 ,以自動退學論。 註冊方式及延期註冊之日期以當時之公告為依據。 n第四章第四章選選 課課 n第十二條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個 科目以上,最多以不超過二十七學分為原則,超修者應繳 交超修學分費。 修習研究所課程者,應繳交研究所標準之學分費。 身心重度障礙學生之選課、修課由各系(所)輔導之。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下限由各系(所)自訂之,註 冊後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含論文 )。 凡註冊後未選課者應辦理休學,如未辦理休學者強制休學 一學期,休學期限已屆滿者,以退學處理。 彰化師範

7、大學學則 n第五章第五章修業期限、學分、考試及成績修業期限、學分、考試及成績 n第三十條學士班學生除身心障礙學生外,學 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 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僑生、外 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 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生,學 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 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亦同。 體育、軍訓及護理必修均不併入前項學分數內核計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項之限 制。 n第六章第六章缺課、扣分缺課、扣分 n第七章第七章 轉學、轉系、轉組、輔系及雙主修轉學、轉系、轉組、輔系及雙主修 n第

8、八章第八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n第四十六條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得申請休學或 退學。在學期中申請該學期休學者,必須在期末考 試開始前申請,期末考試開始後即不得申請該學期 之休學。 彰化師範大學學則 n第八章第八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n第四十八條學生休學以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 期,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休學不論連續或間斷, 總計以不超過兩學年為原則,期滿時因重病或特殊 事故需要再申請休學者,得經校長核准酌予延長休 學期限。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 長休學期間,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服役期 滿後,應檢同退

9、伍令申請復學。 因懷孕、生產申請休學者,應檢具產檢或健保局特 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申請休學期間至多 以二學期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休學期滿或 原因消滅,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復學。 n 期満不復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彰化師範大學學則 n第九章第九章 兵兵 役役 n第十章第十章 岀岀 國國 n第十一章第十一章公公 費費 生生 n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畢畢 業業 n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申申 訴訴 n第十四章第十四章附附 則則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 辦法 n第二條 每班開課人數以 50人為原則。如有特殊 狀況者, 60 70人以1.2小時計; 7180人以1.3 小時計; 8

10、190人以1.4小時計; 91100人以1.5 小時計; 101110人以1.6小時計; 111120人以 1.7小時計; 121130人以1.8小時計; 131140 人以1.9小時計; 141人以上以 2小時計。 每班開課人數最低限制,以大學部至少七人、 碩士班至少研究生三人、博士班至少博士生一 人為原則。 n第三條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 十小時。 每週授滿超過基本授課時數者得支給超支鐘點 費,超支鐘點時數以四小時為限。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 法 n第四條 專任教師具有下列情形者,得予擇一減授 授課時數: n一、專任教師兼任行政單位

11、、研究推廣單位、通識 教育中心 主管者,得減授四小時。 n二、專任教師兼任學術主管者,下列各目,得減授 四小時,其餘減授二小時。 n (一)院長 n (二)系主任兼二所以上(含本系研究所 ) n (三)雙班系主任兼一所以上 n三、專任教師兼任副校長者,得減授六小時。 n四、專任教師兼任本校附屬高工校長者,得減授五 小時。 n五、專任教師兼任特別助理得減授四小時。 n六、進修中教師得依本校教師講學進修研究要點簽 准酌減時數。惟因減授後超出之授課時數,不得支 領超支鐘點費。 n第五條 專任教師除前條所訂得減授時數外,應授 滿其基本應授時數;授課時數不足者,得以下列各 款折抵授課時數,但不得支領超支

12、鐘點費。 一、主持一年期之研究專案者,一案可折抵一小 時,最多抵二小時。共同主持者每案以0.5小時折抵 之。 二、以實驗或實習課不減半折抵之。 三、擔任導師者 (不含主任導師 ),可折抵二小時, 折抵時數不得支領導師費。 四、以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鐘點時數折抵,折抵時 數不得支領實習指導鐘點費。 五、以進修暨推廣部授課時數折抵,但以同一學 期為限。折抵時數不得支領進修暨推廣部鐘點費。 n第六條 專任教師依第四條減授及第五條折抵授課 時數者,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 辦法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 辦法 n第九條 專任教師每週超支鐘點費,大學部 及研究所併計最多

13、為四小時,但依第二條 加計之時數及特殊情形專案簽准者不在此 限。 n每班修課人數低於開課人數最低限制仍開 課者,該科目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惟研 究所必修課程因當學期註冊人數未逹開課 人數最低限制者,不在此限。 n第十一條 畢業班停課期間專、兼任教師如 未有授課之事實,不得支領授課鐘點費或 超支鐘點費。若有授課之事實另案支給。 教師代課鐘點費注意事項 n三、本校專任教師具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教 師代課或由學校延聘校外合格教師 代課: n 1.連續請病假逾二十一日以上者。 2.連續請婚假十四日者。 3.娩假:請娩假及流產假者。 4.喪假:連續請喪假十五日者。 5.連續公(差)

14、假:二十一日以上者 。 6.因情況特殊無法繼續任教者。 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n第六條教師繳交成績單時,若有少數學生之成績無 法確定,其處理方式如下: n 一、成績不確定者,該生成績欄可註記待補交 。 n 二、成績報告單已確定之成績,應於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之期限內送交教務處。 n 三、俟前述不確定之成績業已確定時,應即填入原 成績單之複印本,並簽名或蓋章後,補送教務處,或 親至教務處於原成績單補填。 n補交成績之期限,最遲應於本校行事曆期末考試 結束後二十日內。逾期仍未補交成績者,該科即以零 分登錄結算,並進行畢業排名、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 排名、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報考碩士班甄試用排名,及 學士

15、班公告退學名單等作業。 n第七條畢業班之成績應於畢業班期末考試後之翌日 起一週內送交教務處。繳交截止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 一天。 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n第八條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 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未依本辦法規定之 期限繳交成績者,應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並副知 開課學系 (所、學程 )主任協助催繳。學期成績繳交截 止日期 十日後仍未繳交者,簽請系所(中心 )務會議檢 討,不予晉薪 ,並於該授課教師申請升等時,列入教 學項目評分之參考。 n第九條 學期課程若須至寒、暑假期間始能完成課程 或實習,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繳交成績,經系(所、學 程)主任同意者,應由授課教

16、師或開課學系(所、學程 ) 於該學期上課結束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務處該課 程之實際結束日期及補交成績日期。惟最長不得超過 次一學期上課結束日。 n第十條 成績更正案 ,最遲應於本校行事曆期末考 試結束後三十日內完成更正程序。成績更正案之程 序全部完成時,若已超過排名作業時間者,不得再重 新排名,以免損及其他學生權益。 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n第十一條 成績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如有 因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錯誤者,得視錯誤情況之 不同,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n 一、於成績更正截止日前,若係原本應有成績 而誤填為零分或缺考,或填寫之成績有明顯筆 誤,且提出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 料正本加

17、以證明者,得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 ,經教師所屬學系(所、學程 )主任、院長、 教務處同意後更正。 n 二、其他情況,教師應檢附相關試卷、成績登 記原始憑證等資料,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 ,送交教師所屬學系(所、學程 )主任, 由主任 召開系所 (中心)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送交教務 會議通過後 ,成績始得更正。 教學評鑑準則 n教學評鑑以問卷量表方式實施之;量表 內容以教材內容、教學 方法、教學態度 、學生學習評量、教學環境規劃等向度 為主,量表如附件。 n各系所應確實實施,對於每一開課科目 ,皆進行教學評鑑。 n教務處彙整教學評鑑統計表後,應將各 系所完成評鑑之比例及結果送交教學卓 越中心做為教學改進

18、與教師專業成長之 依據。 教學評鑑網路評量施行要點 n於每學期期末考前兩週進行教學意見調 查,實施日期另以公告及電子信箱通告 系所及同學。 n實施方式: n結合預選課系統,若未填答同學將無法進 行網路預選。 (於預選時連結至教學意見 調查畫面,促其完成問卷填寫作業) n於加退選前未完成填答之同學,取消其辦 理網路無法跨班科目及額滿科目或教師簽 送加選之權利。 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n本委員會採三級制。除校課程委員會外,各系所應成立系( 所)課程委員會、學院應成立院課程委員會,各級課 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系(所)、學院自行訂定之。 系(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院課程

19、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各教學中心之課程委員會依院級程序辦理。 n各級委員會之職掌: 校課程委員會之職掌:校訂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議審訂。 n 審議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案。 n 審議跨院與跨校相關課程案。 n 審議全校課程評鑑相關執行事宜。 n院課程委員會之職掌: n 審議各系 (所)課程委員通過之課程案。 n 審議跨系 (所)課程案。 n 審議跨系 (所)課程評鑑相關執行事宜。 n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職掌: n 審議規劃專業 (門)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n 審議系 (所)課程評鑑相關執行事宜。 n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n第二條 本校除訂有修

20、讀雙主修及輔系之規定外,為增加學 生選課之彈性,引導學生有系統的修習特定領域之課程, 各教學單位得依本要點共同設置(或單獨設置 )學程。 n第三條 各學程之設置由相關教學單位擬訂其設置宗旨、學 程名稱、課程規劃、完成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修習者 之資格、人數,及修讀學程相關規定,經課程相關會議審 議,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後公布實施,學程變更時亦同 。 n第四條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 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n第五條 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須符合下列條件: n 學程應修學分數,以本校各系所現有科目為主,惟至少須 達20學分。 n 學程應修科目至少應有10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所、雙主

21、修 、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之課程。 增能學程設置辦法 n第三條 各學系擬設置增能學程時,應依 本辦法自訂其學程實施要點經相關課程 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後 公布施行。 n第四條 各增能學程實施要點,其內容應 包括設置宗旨、學程名稱、課程規劃及 學分(時)數、修讀條件、審核及發證程 序等項目。 n第五條 各增能學程課程規劃應為各學系 專門課程科目。 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 n本準則所稱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簡 稱TA),係指本校研究生協助教師進行討論、實 驗、或批改作業等相關教學工作之助理。 n本校開設以下之課程得申請教學助理;符合申 請標準之課程每門課以配置一

22、名教學助理為限 。 n (一)教師授課鐘點減半計算之實驗、實習、討 論課程。 n (二)每班人數 80人(含)以上之大班課程。 n教學助理之酬勞博士生每小時300元整、碩士生 每小時 150元整。每生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每 學期最多 5個月。 學生申請修習科目停修辦法 n學生停修課程,應於第9週結束後始得提 出申請,且最遲應於第12週結束前辦理 完畢。 n學生有科目停修者,取消該學期本校學 行優良獎學金之受獎資格。 講義、文件印製要點 n本校編寫講義、文件之印製、管理等事項,由 教學資源組統籌辦理。 n各單位講義印製份數,以所開課選課學生人數 為準、每一課程每一學分不超過十五版,每次 交印至

23、多十五版,每版在三十張以下者,由各 單位自行影印,以減少紙張之浪費;成冊之講 義依第八條辦理。 n交印之講義,請自行先用A4、B4紙張影印清晰 、無黑影且留一公分以上之上下左右空間再交 印,以利完整印出。 n交印講義、文件,務請填妥印製申請單, 於需要取件前三天,送交印製。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 度作業流程(草案)度作業流程(草案) n本校為提高學生學習品質,及時輔導學 習成就低落學生,以建立優良學風,特 訂定本作業流程。 n本作業流程所稱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係 指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學期中有經常缺 課、學習怠惰及成績嚴重落後等學習不 良現象,足以影響學習效

24、果或成績者。 n本校各學系得針對學習成就低落學生自 訂輔導措施,並追蹤學生輔導成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 度作業流程(草案)度作業流程(草案) n本校預警制之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作業時程負責單位預警流程 期初預警 (開學2週內) (開學4週內) 教務處1.列印前一學期各科成績不及格 一覽表,送交學系轉知系主任及 導師, 以瞭解學生學習情形。 2.列印前一學期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達修習學分數 1/2者,由教務處 寄發書面通知單給家長,並送交 學系轉知系主任及導師,協助督 促學生課業。 3. 進行應屆畢業生歷年修習科目及 學分查核作業,提醒學生及時修 習應修

25、科目及學分。 4. 列印於次一學期延長修業屆滿之 學生名單,送交學系轉知系主任 及導師,提醒學生注意修業情形 ,必要時予以輔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 度作業流程(草案)度作業流程(草案) 作業時程負責單位預警流程 期中預警 (期中考結束 2 週內) (期中考結束 3 週內) (期中考結束 4 週內) 授課教師、 教務處、 各學系、 系主任、 導師 1.授課教師依期中評量情形,上 網登錄該授課班級學生出席狀 況不佳或學習成就低落之預警 學生名單。必要時,可建議學 生申請停修該科目。 教務處將預警名單以電子郵件個 別通知學生並送交學系轉知系 主任及導師,以

26、進行瞭解及輔 導。 當學期學生修習學分達1/2科目 遭預警者,由教務處寄發書面 預警通知單給家長,以協助督 促學生課業。 2. 與學生晤談,瞭解學生問題與困 難。必要時,透過各學系自訂 輔導措施,輔導學習有困難之 學生或轉介本校相關單位進行 輔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學習預警制 度作業流程(草案)度作業流程(草案) n授課教師登錄預警學生名單,係由本校網頁首 頁教職員服務 教師開課查詢 輸入帳號、密 碼點選授課班級 輸入期中預警名單 存檔送 出。 n各學系、系主任及導師對於期中預警結果之查 詢,係由本校網頁首頁教職員服務 進入學 生資訊查詢系統 _系所專用或學生資訊查詢 系統_導師專用 輸入帳號、密碼 點選期中 預警查詢 點選班級及學生學號進行查詢。 n學生對於期中預警結果之查詢,係由本校網頁 首頁學生服務 網路選課及成績查詢輸入帳 號、密碼 點選成績查詢。 n本作業流程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n本作業流程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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