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农业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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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 农业协定,农业协定概述 市场准入 农业国内支持 出口补贴 制作人:温珊珊,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英语,第四节 出口补贴,Abstract (摘要) Key Words (关键词) Case (案例) Legal Text (法律文本) Summary (总结),Abstract 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问题之一。 作为各国政府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补贴对于一国实现其在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目标有重要作用; 补贴会对贸易和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它扭曲了资源的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尤其对国际贸易而言,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从而对进口国的国内产品构

2、成不正当竞争。 Key Words export subsidies; prohibited subsidies ; actionable subsidies ; non-actionable subsidies,Case WTO第一起农业补贴争端解决案件 巴西诉美国棉花出口补贴案 本案主要涉及美国对棉花的补贴,但针对美国出口信贷担保措施的主张,不限于棉花,包括所有该措施适用的农产品。本案起诉方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共涉及10项美国陆地棉花支持措施。 1.销售贷款项目(MLP) 该项目始于1986年,后经农业法案FARI和FSRI,延续至今。 美政府通过该项目向棉花生产者提供无追索贷款,贷款价格

3、为每磅0.52美分左右,以棉花预期收获为抵押。这种贷款可弥补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使生产者不必一定在收获时低价出售农产品。在贷款到期时,偿还价格是“经调整的世界市场价格”与“原贷款价格加利息”中较低者。,2.使用者销售支付(step2) 使用者销售支付是自1990年以来专为棉花设计的补贴项目,基本功能是补贴较高国内市场价格和较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使美国产棉花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也可为国内市场所接受。 根据FSRI法案,美国产棉花的国内使用者和出口商凭购买记录,在美国输北欧棉花报价连续4周超过北欧价格,而经调整的世界价格不超过销售贷款价格134%时,可获得差价补贴。 3.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

4、PFC) 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根据1996年FAIR法案设立。1996年至2002年生产者可基于7种农产品(包括棉花)的基期种植面积和产量获得补贴。 美国政府每一财年给棉花划拨一定的补贴额,据此确定每磅的补贴额。 生产者在基期种植面积上可选择种植任何农作物,只是如果种植水果和蔬菜,补贴将全部或部分取消。 除此之外,该支付与种植的作物和产量无关。,4.直接支付(DP) 直接支付根据2002年FSRI法案设立,2002年至2007年生产者可基于9种农产品(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下的7种加上大豆和油菜籽)的基期种植面积和产量获得补贴。补贴额与农产品的价格无关,由法律确定为每磅6.67美分。 直接支付作为生

5、产灵活性合同支付的延续,但允许生产者选择计算基期种植面积的方式,其他限制条件不变。 5.市场损失资助支付(MLA) 市场损失资助支付是在1998年至2001年间,根据单独立法向生产者提供的临时紧急和辅助补贴,以弥补低价造成的损失。 该支付只适用于根据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接受补贴者。,6.反周期支付(CCP) 反周期支付由2002年FSRI法案设立,获得补贴的种植要求与直接支付相同。补贴额为“有效价格”与每磅72.4美分“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 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由直接支付、反周期支付和贷款价格来弥补。 7.作物保险支付(crop insurance payments) 美国政府根据联邦作物

6、保险法案,为农产品生产者因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造成的收入损失支付保险。部分保险费由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支付。 2000年农业风险保护法(ARP法案)提高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比例。,8.棉花籽支付(cottonseed payments) 棉花籽支付适用于美国产棉花籽的首轮加工商,由其与棉花籽生产者分享。 9.出口信贷担保项目 美国农业部通过政府所有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以增加农产品出口。目前有3种担保项目: 一是一般销售管理102项目(GSM102),适用于90天至3年的出口信贷; 二是一般销售管理103项目(GSM103),适用于3-10年的出口信贷; 三是供应商信贷担保

7、项目(SCGP),适用于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贷。每财年“农产品信贷公司”可提供不超过55亿美元的信贷担保。当出口销售合同确定后,出口商应在实际出口前向“农产品信贷公司”申请收款担保。“农产品信贷公司”不提供融资,为外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进口商提供的本票提供收款担保。,10.2000年ETI法案下的出口补贴 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涉及的措施还包括美国在2000年国外销售公司法案废除和域外收入排除法案(ETI法案)下,向棉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补贴。而在之前的争端解决案件中,该法案已被认定违反出口补贴义务。 巴西认为: 1999年以来美国对棉花提供的国内支持不符合农业协定第13条b款的条件,不能免于针对

8、可诉补贴的行动。 美国对棉花提供的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定第13条c款的条件,不能免于针对出口补贴和可诉补贴的行动。 美国的使用者销售支付、出口信贷担保和ETI法案下的补贴违反了农业协定有关出口补贴的纪律,也违反了补贴协定和GATT1994第16条有关出口补贴的纪律。 美国对棉花的国内支持违反了补贴协定第5条和第6条,严重侵害了巴西的利益。 2005年3月巴西在针对美国棉花补贴向世贸组织提起的诉讼中赢得终裁胜利,世贸组织裁定美国应取消有关出口补贴。,Questions: 1.本案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2.农业补贴的含义及种类? 3.若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可以采取怎样的救济方式 ?本案是采

9、用的哪种?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评析:巴西的主张是否成立(美国的补贴措施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1.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是: (1)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农业协定 (2)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3) GATT1994,2.出口补贴的含义 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包括本协定第9条所列的出口补贴。(农业协定第1条e款) 出口补贴的种类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 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

10、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 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后者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2)可申诉补贴 Actionable Subsidies,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 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adverse effects)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不利影响包括: (1) 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 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减损或丧失特别是根GATT1994第2条

11、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 (3) 严重歧视另一成员的利益。,(3)不可申诉补贴 Non-actionable Subsidies,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 是指不具有专向型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包括: (1)研发补贴: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 (2)贫困地区补贴: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 (3)环保补贴: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 对于这三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3. 根据WTO的补贴

12、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式: 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多边救济。 启动征收反补贴税的单边救济,在经过规定的调查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 只有在补贴对成员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只能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本案采用的是第一种救济方式。,Legal text 农业协定第13条:适当的克制 在实施期内,尽管有GATT1994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但是: (a) 完全符合本协定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应: (i)就反补贴税而言,属不可诉补贴;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和补贴协定第三部分采取的行动

13、;以及 (iii)免于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根据另一成员在GATT1994第2条下产生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的非违反性丧失或减损所采取的行动;,(b) 完全符合本协定第6条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符合该条第5款要求并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直接支付,以及在微量水平之内且符合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应:,(i)免征反补贴税,除非依照GATT1994第6条和补贴协定第5部分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第1款或补贴协定第5条和第6条所采取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

14、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以及 (i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根据另一成员在GATT1994第2条下获得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的非违反性丧失或减损所采取的行动,只要此类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c) 完全符合本协定第五部分的规定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出口补贴应:,(i)只有在依据GATT1994第6条和补贴协定第五部分,根据数量、对价格的影响或由此产生的影响为依据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后,方可征收反补贴税,在发起任何反补贴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以及;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或补贴协定第3条、第

15、5条和第6条所采取的行动。,“和平条款”门槛问题 为避免农业协定于1995年实施后,出现大量有关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争端,农业协定第13条要求成员在采取针对农产品补贴的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方面予以适当的“克制”(duerestraint),被称为“和平条款”。 “和平条款”有效期是9年,2003年12月31日终止。 本案专家组设立于2003年3月18日,“和平条款”尚未终止,因此专家组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美国的棉花补贴是否满足“和平条款”规定的条件。 如果美国的棉花补贴不能享受“和平条款”的“保护”,则要进一步审查是否违反了补贴协定。,本案涉及“和平条款”中的两个问题,第一、第13条a

16、款 第13条a款规定,符合农业协定附件2纪律的“绿箱”措施,在反补贴措施中属于不可诉补贴,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和补贴协定中针对可诉补贴采取的行动。 本案中巴西主张:美国作为“绿箱”通报的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和直接支付不符合附件2的规定。 最终专家组认定这两项补贴不符合第13条a款,应属于第13条b款所涵盖的非绿箱措施。,第二、第13条b款 第13条b款规定,符合农业协定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的措施,包括“蓝箱”直接支付以及微量水平(第6条第4款)之内的国内支持, 如果此类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则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或补贴协定第5、6

17、条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第13条b款,专家组需要比较美国给予棉花的支持是否超过1992销售年度确定水平以确定美国的国内支持是否受“和平条款”的保护。 专家组将美国的棉花补贴分为4类:与价格挂钩的支持、对农产品加工商的支持、基于基期种植面积的支持和与保险有关的支持。 经计算比较,专家组认定美国在执行期内给予棉花的国内支持超过1992销售年度确定的水平 ,不符合第13条b款。 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将继续审查这些补贴是否造成严重侵害。,WTO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划分为三类: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绿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影响或影响很小,不受限制或免于削减义务的支持政策。它以政府提供

18、一般性服务、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 具体包含农业科研、病虫害防治、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等服务措施,对生产者退休计划和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助,以及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环境保护补助,地区性援助等措施。,黄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影响,需要限制或削减的支持政策。 蓝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特例,是免于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本案的启示 1.从WTO规则角度而言,本案第一次澄清了“和平条款”的适用,第一次对“绿箱”补贴中不挂钩收入支持的纪律进行了澄清。 本案第一次澄清农产品出口信贷及信贷担保是否受农业出口补贴纪律约束 第一次对一成员的可诉补贴是否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进行了分析和认定。 本案对绿箱纪律的澄清和如何认定可诉补贴造成严重侵害的裁决将对今后的农业争端案件产生深远的影响。 2.农业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在WTO框架下制定农业补贴政策,以及运用WTO规则处理 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和我国提起的反补贴案,来维护我国的农业安全和经济利益。,The End,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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