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数位教材着作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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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作數位教材著作權,現行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總統令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製作數位教材著作權,製作: 數位: 教材: 數位教材: 著作權:,應注意到之著作權問題,製作前、製作時、製作後都會涉及著作權問題 為何製作、為誰製作、將如何被運用 權利歸屬 採用之素材:自己創作、他人著作 是否須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 應取得權利範圍 使用限制:自己使用、供他人使用 權利之行使,也不用無限上綱,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權利歸屬,

2、製作=創作? 依指示製作 只有原則、綱要性指示 只給題目、範圍,權利歸屬,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

3、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to 製作ing & ed,規劃、構想階段 草稿 樣稿 初稿 未定本 完稿 非數位版本 數位化版本,素材的選用,自己的創作 他人著作 是否須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 應取得權利範圍 得合理使用者,著作權法9 不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4、其他文書。,已不受保護者,著作權期間屆滿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

5、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 35 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權利人拋棄權利,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 著作之合

6、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應徵得/釋出之權利,應注意所製作之教材,日後可能的(自己)運用、(學員)利用方式,例如放於學院網頁上提供查閱或下載、置於雲端供(不)特定人使用。,應徵得/釋出之權利,尊重著作人格權 vs 避免限制 著作種類 vs 著作財產權種類 取用、製作編輯方式 vs 應徵得權利種類 將來運用

7、方式 vs 應徵得權利範圍,尊重著作人格權 vs 避免限制,作品之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但須授權予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第三人得無償、不限時間、次數、地域或方法非營利之推廣使用,著作人並應承諾對教育部及教育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作品如經人檢舉或告發為他人代勞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且有具體事實者,則追回原發給之獎狀及獎勵。 作品須依智慧財產權、專利權等規定辦理,須為親作,教案之研發請勿抄襲或複製他人作品。引用資源或圖片等應特別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註明資料出處或來源,如有涉及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由法院判決屬實者,則追回原發給之獎狀及獎勵,並應自負責任,主辦單位不負任何

8、法律責任。 真可不用負責嗎?,應徵得權利種類、範圍,考慮利用的方式 例如:下載網路圖片及文章,以及日後教材可能放於學院網頁上提供查閱或下載。 圖片及文章著作種類 下載 權利種類 供查閱 權利種類 誰需要?,著作種類 5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語文著作 詩、辭、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音樂著作 曲譜、歌詞 戲劇、舞蹈著作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 美術著作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攝影著作 照片、幻燈片 圖形著作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著作種類,

9、視聽著作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電腦程式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著作 表演,著作財產權,重製 各類著作都有。 公開口述 僅語文著作有之。 公開播送 各類著作均有。 公開上映 僅視聽著作有之。 公開演出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之。 公開展示 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之。 公開傳輸 各類著作均有。 散布 各類著作之著作人均有以移轉所

10、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改作 、編輯 各類著作均有。但表演不適用之。 出租 各類著作均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內容之保護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一),重製 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

11、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都有。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暫時性重製,著作財產權(二),公開口述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僅語文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三),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之。,著作財產權(四),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

12、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僅視聽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五),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之。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著作財產權(六),公開展示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七),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

13、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著作財產權(八),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各類著作之著作人均有以移轉所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九),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編輯 各類著作均有。但表演不適用之。,著作財產權(十),出租 各類著作均有。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6

14、0: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 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衍生著作 編輯著作 多媒體 製作出的教材是那種著作? 有什麼權利?歸誰?,權利範圍,製作時 自己創作 最安全;但 利用他人著作 下載重製;納入教材-又-重製 改作;編輯 如不符合理使用情事,須徵得同意或授權,權利範圍,交付時可能是 製作一份交付 重製 利用網路傳送交付數位化重製 會是公開傳輸麼? 教材會怎麼被利用? 備份 重製 製作重製物供使用 重製、散布 放於網頁供查閱 重製 + 公開傳輸 製作如何取得使用教材的權利製,權利範

15、圍,使用時可能是 自己使用 重製複本重製+散布 教學時使用原樣使用 改作成視聽或錄音著作,以播送、上映方使用 計畫內使用 備份 重製 製作重製物供他人共同使用 重製+散布 放於網頁供查閱或下載公開傳輸 他人使用原樣使用、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一般使用人 查閱 請求交付重製物使用 自行下載重製 就按照教材內所寫的照本宣科,會怎樣嗎?,徵得/釋出權利 vs 目標之達成,製作之教材 合法使用他人著作,避免發生侵權情事 如果不是以學院為著作人 自己的權利將須釋出 轉讓 vs 授權 注意徵得之授權須能轉授權 製作教材應妥為規畫,以利使用,並杜爭議,權利的取得,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

16、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權利的取得,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

17、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 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運用教材之外的資料,實際講授時,可能需要、可能會有. 網路影片資料,如youtube等視頻網站影片 個人部落格內容等 政府機關網頁內容 可資運用 如果要用,需注意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同在著

18、作權法的規範下 請使用合法的版本,可以怎樣運用,要幫他準備好 還是 請他自備 有其他方式也可以達到目的/效果,合理使用,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

19、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二五三號公告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著作權法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

20、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二五三號公告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

21、人以一份為限。 ,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 政府機關網頁內容 即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重製 vs 引用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2項:得改作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著作權法第54條,中央或

22、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第63條第1項:得翻譯該著作。 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合理使用應注意,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合理範圍內,爭執不下,由法院個案認定 第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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