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契约书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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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契約書詳解,學校版本 市售版本 律師修改版 主講人:李明洲律師,北區七校學生租屋聯盟學生租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_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_(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_(以下簡稱為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左:_,其實際狀況詳如附件。,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房屋座落:_縣(市) _鎮(鄉、市、區) _里_鄰_路(街) _段_巷_弄_號_樓 .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整層( _房_廳_廚_衛)套房_( 間) 雅房_ ( 間)使用坪數為_坪,屋齡_年 . 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 使用家具及家電:_,其實際狀況詳

2、如附件。,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_年_月_日止,共計_年_月。 . 其他:,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租金為每月每學期_新台幣整。 . 乙方應於每學期_月_日每月_日前給付甲方 . 押租金為新台幣_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契約終止或期限屆滿,乙方騰空並交還房屋時,扣除乙方使用所必須繳納之費用後,無息退還乙方。 . 乙方如有積欠租金、依約應負擔之費用未繳納致甲方代墊或房屋之不當使用應負賠償責任時,該積欠租金、代墊款及損害額,甲方得由押租金優先扣抵之。 . 其他:,. 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出租人 因本件租賃而生或增加之所得稅等,皆由甲

3、方自行負擔。 .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 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其他,除另有 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前項未勾選或表明之其他費用, 如為使用租賃房屋所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 前項費用採按月收 元整每學期 元整 含租金內樓室(友)自行分攤按水、電或瓦斯表計 乙方自行向應納機關或單位繳納。 .其他:,第四條:稅費,.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惟應於轉租或讓與租賃權後,立即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通知而造成甲方受有損害,乙方願負賠償之責。 .其他:,第五條:轉租,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或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修

4、繕之必要,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如修繕不能或修繕後不合使用目的時,乙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 乙方如有裝潢或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物結構之安全,並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令。 .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房屋有任何損害時,由乙方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 其他:,第七條:房屋之使用,.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經甲方催告而未依限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若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願負一切責任。 .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 其他:,第八條:違約之效果,.乙方除以押租金

5、抵償外,積欠租金總額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以書面定期催告,期限屆滿乙方仍不支付所積欠之租金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乙方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按月給付甲方按房租二倍計算之違約金,未滿一個月部份按其比例計算。 .甲乙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他方之損害及支付因涉訟之訴訟費、律師費(依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費用。 . 其他:,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在無改裝情形下依現狀遷空返還甲方,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如有遺留家

6、具雜物或任何物品未搬出時,視為放棄,並同意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絕無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押租金內優先扣除,如有不足,仍應由乙方支付差額。 . 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無須拆除改裝所添加之設備或物品。 . 其他:,第十條:管轄法院,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_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第十一條:誠信原則,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第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定之特別條款,.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若乙方擬提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額。如甲方擬提前收回房屋,亦應於一個月前

7、通知並賠償乙方一個月租金之損害。 . 生活規範事項: . 其他:,第十三條:保證人就乙方依本契約所應負之一切責任,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負連帶保證之責,前述條款均為立約人所同意,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甲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承租人(乙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房屋 租 賃 契 約 書,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

8、丙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房店 屋所在及使用範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 年 個月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正(收款付據)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正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店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

9、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店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店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 第九條:房店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有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店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店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店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

10、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 房店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店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及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店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抛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店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

11、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征機關負責繳納。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立契約人 (乙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字號

12、: 電話: 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雙方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三日)確認無誤,簽章如下: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房屋租賃契約書,律師修改版,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使用目的及附屬設備 1.房屋座落: 縣(市) 鎮(鄉、市、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2.使用範圍:右述房屋全部房間 間(編號: )套房 間(編號: )。(分租房間或套房者,就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

13、有共同使用之權。),3.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4.租賃附屬設備:電視 台 冰箱 台 冷氣 台 沙發 組床組 套 窗簾 組 燈飾 件 梳妝台 件電話 具(號碼: ) 熱水器 台排油煙機 流理台 瓦斯爐 天然瓦斯桶裝瓦斯其他 。(當事人簽章確認: )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2.押租金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乙方返還房屋時,如無欠租或其他損害等情事者,甲方除得按比例預扣與前期水電費相當之必要費用外,應即無息退還乙方,不得藉故拖延。 第四條:稅費

14、 1.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包括房屋稅、地價稅、租金所得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一般用電工業用電)、自來水費、瓦斯費、管理費其他 等為限,除另有約定外,由乙方負擔。,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全部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但租賃房屋全部者,得分租、或出借部分房間於第三人,但乙方應負責管理之。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及附屬設備因老舊損壞或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但有急迫情事不及通知甲方、或經甲方同意者,乙方得自行僱工修繕,費用依確實單據於次月房租中扣抵之。 2.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

15、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並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者,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給付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但租賃房屋之

16、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租賃物之牆壁如無顯然污損、其他附屬設備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壞者,乙方依現狀返還即可,甲方不得藉故要求重新粉刷或賠償。)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諸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

17、當於壹個月之租金金額,以為補貼;但乙方因租屋遭竊或其他犯罪被害之虞等危及居住安全且有警方之證明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之終止租約者,不在此限。 2.租賃期間乙方得自行換鎖,但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回復原狀。甲方於租期中非經乙方同意不得私自進入租賃物,但有危及公共安全或犯罪等急迫情事必須進入而有實證可憑者,不在此限。甲方如有違反前揭約定,乙方得不受本條前項前段之拘束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求甲方給付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3.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戶 籍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 方: 戶 籍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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