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国法制史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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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二、夏商的立法指导

2、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 中有两段话: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

3、刑的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2、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 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

4、、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里。,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

5、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三)礼治思想,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

6、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二、西周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 1、周礼 2、九刑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 (二)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7、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3)罪刑相当原则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5)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 (7)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二),(一)刑事法制 2、刑罚: 赎刑 3、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变更制度罪 (3)群饮罪 (4)失农时罪,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三),(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分封制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2)家庭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

8、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3)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三)经济法制(自己阅读),四、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 地方:仿中央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2、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定,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刑事案件要“入钧金”。 3、证据方式:盟誓、口供等 4、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三刺”之法: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 (三)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待遇。 2、秋冬行刑 (四)监狱

9、管理制度:圜土、囹圄,(1)婚姻制度, 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法制,(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

10、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一、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概括。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或者高低,享有不同的特权。 “一段于法”,是指,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其中心是取消旧贵族的法律特权。 “法应布之于众”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指的是制定成文法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

11、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重刑轻罪” “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原因:加重刑于轻罪,轻罪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无等级” 先秦法家强调“刑无等级”,在他们看来要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必须“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 刑无等级是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说法的否定。,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2)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

12、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1)秦国的改革 (2)商鞅本人条件 2、秦律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1)使

13、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学习要求: 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 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秦朝的疆域,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和司法的统一) 3、适用重刑主义。,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一),1975

14、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称之为“云梦秦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多枚,内容非常丰富,绝大部分是秦的法律令文书。 据考证,十一号秦墓的主人叫“喜”,曾任一些与司法有关的职务。他生前根据工作的需要,抄录部分秦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令文书,这些法律大多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法律,但秦朝建立后基本沿用。,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二),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

15、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从重与从轻原则:秦“自出”、“自告”即自首之间。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诬告反坐:,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二),(一)刑事法制 2、刑罚 1)死刑:弃市、具五

16、刑 2)迁刑 3)徒刑(作刑)城旦和舂 鬼薪和白粲 隶臣和隶妾 司寇和舂司寇 4)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3、罪名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 2)职务犯罪: “犯令”、“废令”,3、罪名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 2)职务犯罪: “犯令”、“废令” 3) 侵犯财产人身罪 4)渎职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7)破坏经济秩序罪,四、秦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权利主体 1、国家-皇帝,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国家的大量财产都归皇帝私有 2、有爵者,百姓,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

17、 3.商贾,赘婿,后父,隶臣妾,具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衣着,车马,财产上有限制) 4. 人奴妾和官奴婢,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只是私人或官府的物,有不完全婚姻权 (二)所有权 ; (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1、国家所有权:社会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皇帝私有权 2、家户私有权,只有官僚,地主,富户享有,人奴妾与管女婢没有财产所有权。 (三)婚姻与继承 1、结婚离婚都需到官府登记,不登记,追究法律责任 2、夫妻关系相对平等,夫权受限(受儒家思想影响小) 3、开始有

18、了类似后来的法定继承与指定继承 (四)行政法律制度,1、确立皇帝制度,任何侵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2、行政管理体制: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县制 3、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律制度(自己看书,一般理解,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公诉和自诉 2、诉讼形式: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3、审判:读鞫和乞鞫 4. 侦查,勘验,官府受理案件后,由地方上的啬夫,亭长向司法机关提供书面材料,即爰书,(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19、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 (四)诉讼原则 1. 有罪推定原则。刑事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推定有罪,并以罪犯对待。,2. 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 3. 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以刑讯即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的方法逼取当事人的口供,这是古代中国盛行的诉讼原则)秦简封诊式所载治狱训狱两则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中国古代刑讯问题的法律规定 4. 证据原则 1)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原则 2)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必须举证原则 3)广泛收集证据的原则 4)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的原则,秦代诉讼制度的主要影响,皇帝严格限制司法权

20、,行政与司法部分 严格限制子女和奴婢的诉讼权利 在审讯过程中有条件的实行刑讯逼供,注重证据的使用,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 明确司法管理的责任,及“乞鞫”上诉、 以上长久的为后世沿用,直到清末仍基本未改。,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 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 成为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21、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汉朝的疆域,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 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三、秦汉律学的诞生,经学: 律学: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

22、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

23、)矜老恤幼原则 4)先自告除其罪 第一种情况:数罪并发,即一人犯二哥以上罪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追究,第二种情况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二),(一)刑事法制 2、刑罚 (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文帝时;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2)女徒顾山,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三),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见知故纵罪 (2)侵

24、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不敬、大不敬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 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左官罪 漏泄省中语 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非所宜言罪 腹诽罪,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四),(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国有和私有都受法律保护;严惩盗卖土地者 2.其他财物所有权:汉重视财物所有权的维护,尤其对侵犯财物所有权 (二)债 1.买卖契约,汉称为”劵书”,买卖关系成立,定契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日后纠纷以契约为证。汉凡属个人财物都可自行买卖。 2.借贷契约,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其不还,承担法律。,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四),3.租赁契约:汉代,土地集中在地主受理,农民须向

25、官府,地主租土地生活。 (三)婚姻与家庭 1.婚姻法 1)婚姻的成立;女15到30嫁不出去,多收口赋。早婚现象普遍;招赘婚姻,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仍低。 2)一妻多妾制 3)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但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礼教束缚妇女。离婚后,丈夫提出,妻子可带走嫁妆。,2.家庭制度 1)维护封建家长的权利。汉律中规定:凡对家长不孝,触犯父权,处以弃市;殴打,杀害尊亲长,严惩;告发家长,不孝罪处死 2)婚姻家庭制度深受“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 3.继承关系 基本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主要继承身份,王位,权利。 汉律中规定“非子”与“非正”,所谓非子:非亲生儿子。非正:非嫡妻之子,如果“非子”

26、“非正”继承则免爵 财产继承一般以诸子均分,汉代出现了遗嘱继承,还出现了收养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允许收养,养子的地位与亲子的地位相同。,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四),(一)行为能力的确定:男23开始要在政府登记,为公家服徭役。景帝开始为20遂;商人不得“衣丝成车,子弟不得为官;奴婢为民事关系的客体 (二)经济法制 1、商业管理立法:均输法、平准法 2、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五、司法制度(一),(一)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 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告劾:严禁越诉 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诬告反坐 审判:辩告 讯 读鞫、乞鞫:复审 报和奏谳:报

27、奏谳 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五、司法制度(二),(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 3)原则:原心定罪 利弊分析 4)影响:对律学的推动 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28、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三国时期形势图,西晋时期形势图,东晋时期形势图,南北朝后期形势图,南北朝前期形势图:,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

29、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二),(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1, 改具律为刑名,法例 2,名例置于篇首,统领全篇 3,改九篇为十二篇,二十篇,后又减为十二篇,使律典简明扼要,疏而不漏。,(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

30、法的主要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区分律令,出现格式,是对汉律律令科比的继承和发展,为隋唐法律形式的整齐奠定了基础。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墨劓剕宫辟向笞杖徒流死新五刑过渡创造条件。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律令区别,对法律术语专门的司法解释。 5,礼律日趋融合,“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治罪”入律,为唐律“一准乎礼”奠定基础。,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2)“准

31、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一)刑事法制 1、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2 ,刑罚制度的变革 1)限制族刑,缩小连坐范围 2)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3)肉刑日趋减少 4)酷刑日趋减少,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一)刑事法制 1、刑罚制度 北齐

32、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2 ,刑罚制度的变革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三)婚姻家庭制度 1.家庭制度。“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 2.婚姻制度。禁止良贱通婚;士庶联姻“失类”,弹劾 3.继承制度,依服制确定继承关系;嫡子享有继承权,庶子没有。,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

33、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诉讼制度的变化,一,限制诉讼权利。禁止囚犯告诉 二,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三,直诉制的形成,不以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周代路鼓,肺石均非一种定制。 四,刑讯用测力法 五,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一方面慎刑另一方面控制 六,上诉制度的变化,诉讼制度的变化,七,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八,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

34、殊规定,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二、隋朝的法律内容 三、隋朝的司法制度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2、隋朝的疆域,3、隋朝的大运河1,4、隋朝的大运河2,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 3、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 2、内容 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

35、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10、唐朝的疆域,11、唐朝都城长安,12、唐朝的三省六部制,13、唐朝的丝绸之路,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

36、: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二),(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7、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4、唐六典;记载唐代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三)唐律的体例 唐律12篇,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分别为: 2、卫禁律: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3、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4、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5、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6、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7、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8、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9、诈伪律

38、: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10、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11、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12、断狱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五),(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首创“疏议”。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二、唐朝的立法概况(六),(五)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

39、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三、唐律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三、唐律的主要内容(二),(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2)十恶

40、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三、唐律的主要内容(三),(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3)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 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减:六品、七品的

41、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官当:,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四),(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4)其他原则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累犯”加重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 自首原则; 共犯的处理原则: 同居相为隐原则: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比附原则: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四),(一)刑事法制第二内容,唐律分则部分 1,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如谋反,谋叛,谋大逆等,重者不但本人

42、处以死刑,还要亲属连坐,资财,田宅,家仆充公,反映了唐代刑事法律严酷镇压各类政治反抗的本质。 2,侵害人身的伤害罪;“六杀”“保辜制度“ 3,侵夺财产的强盗,窃盗罪;强盗是指威胁或暴力抢夺财物的犯罪;窃盗”潜身隐面而取”,唐律对此惩罚严厉,尤其对持杖行劫。 4,贪墨罪,监临长官不应公事受财,依赃定罪 5,伪造罪,职制律对伪造皇帝八宝玉印,处以斩刑。 6,诬告罪,反坐原则,以被诬告人所受的惩罚来惩治诬告者,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四),(二)民事法制 1、关于人的身份:广泛存在身份差异; 2、所有权:竭力保护财产所有权。 1)均田制 2)两税法 3、债权: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索

43、取财物时,不得超过契约的内容,否则,以“坐赃”论。 4、婚姻制度 (三)行政法制 官吏的选拔标准:身、言、书、判。(其余自己阅读),4、婚姻制度,1)结婚的条件: 六礼,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父母主婚,达到法定年龄 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不得娶监临女为妻等 3)离婚 七出: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义绝: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四、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州、县两级 (二)诉讼制度 1、告诉的方式: 2、告诉的限制: 3、不合要求的告诉: (三)审判制度 1、审判期限的规定:

44、2、审判官的回避 3、刑讯的规定: 4、判决、上诉与直诉的规定: 5、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四)司法官的责任 1、审判责任: 2、执行责任: 3、监管责任:,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907年1279年),学习要求: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律的变革。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三、司法制度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三、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四、法律内容的变化 五、司法制度的变化,五代十国形势图,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907960),一、

45、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杖刑演变为“合欢杖” 、“随年杖” 流刑演变为刺配; 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北宋形势图,南宋形势图,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127),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二、宋朝的立法概况,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46、封建法典。 (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及“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事例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一),(

47、一)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高薪养廉 3. 重惩赃官,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一),(一)刑事法制 1、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二),(二)民事法制(自己阅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步骤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关系:

48、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2)继承法规:,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二),4、婚姻家庭与继承 1)继承法规: 一般财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和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多份,未婚女可分的男子的一般;第二顺序:孙子和守寡妻妾。儿子死亡的孙子代位继承,守寡无子的妻妾可继承丈夫的遗产。 户绝资产的继承;法定继承:女,近亲,官府; 遗嘱继承:北宋遗嘱继承是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另有规定 中外客商死后的钱物继承,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三),(三)行政法制 一,中央 1、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2、三司: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二为一,总管国家财政,神宗后,三司并归户部。 3、差遣制 4、致仕:70岁,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三),(三)行政法制 二,地方 1,初期:州县两级,知州知县 2,后期:分散地方权力,州至上设置路,(监察区的性质),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四)科举制度 1,隋唐:创制,之前官员选任以举荐为主,考试为辅 2,隋唐后:以考试为主,举荐为辅,及恩荫补官。 3,宋代:进士就可做官,不需吏部再试; 4,宋代科举有关制度: 1)糊名制度 2)誊录制度:举子的亲笔试卷称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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