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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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 引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点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表决通过;随后,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一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一、现实的选择和必然 1、税制不规范,

2、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3、税制不规范,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 4、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分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基本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 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

3、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企业新所得税法结构如下: 第一章 总则(1-4)4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5-21)17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22-24)3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25-36)12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37-40)4条 第六章 特别纳税

4、调整(41-48)8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49-56)8条 第八章 附则(57-60)4条 实施条例,沿用旧法的体例,根据税法的原则,按所属内容划分8章133条,作具体的解释,下确切的定义和明确具体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二,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 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5、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税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类别的不同,区分为: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3、隐名合伙 新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

6、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三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非常重要,国际上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主

7、要营业活动地标准五种。 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四 税率-税法的核心,税率是一部税法的核心。它是指税款征收的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地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33%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条例按应纳税所

8、得额的大小也拟定了18%、27%、33%的比例税率。 新税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施条例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9、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五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的界定,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用公式表达: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纳税调整额; 2、新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达即: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10、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不 征 税 收 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

11、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等,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机场建设费等。 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 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是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时期,考虑特殊的原因,给予的优惠照顾,即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该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

12、除。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所得税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所得税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于纳税。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13、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另一重要环节。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各种支出。 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税前扣除之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税法不再有救济性捐赠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的概念含盖了救济性捐赠。 1、捐赠渠道: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国家机关和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国家机关是指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

14、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一般是指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无论是否属公益性质均不得税前扣除。,2、捐赠对象: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对象,必须是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3、捐赠比例: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捐赠基数: 原内、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本身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需要进行

15、倒算,不利于计算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新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便于计算及纳税人申报。,二、税前扣除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新税法采用排除法,规定了七类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特别要注意“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应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即使因历史问题有部分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不能计提折旧,因为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不存在损耗问题。,三、税前扣除之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6、,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企业的开办费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

17、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等,均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五年)平均摊销。,四、税前扣除之存货成本结转的税务处理,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也重新进行了明确。 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存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符合存货的定义; 2、与该存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 税收入; 3

18、、该存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实施条例七十二、七十三条对存货成本的构成、存货税前扣除的计价、计价方法均明确规定。,五、税前扣除之不得扣除项目:,(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是指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9、。 旧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不知道到底应当缴纳多少税款; 2、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在哪一个环节实现。,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新税法税收优惠的实现环节: 一是,凡有关在收入中予以免除或者扣减的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现; 二是,凡有关低税率和直接在税额上予以减免或者扣减的税收优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现。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的计算: 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

20、用税率得出的金额,并非企业的应纳税额,还应减去企业可以享受的减免和抵免税额的优惠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八,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总体原则 1、优惠原则: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2、优惠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3、优惠方式: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1)直接优惠方式 1)税收减免: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税项目或应税额不予征税或减税,以减免其税收负担,予以鼓励和照顾 2)优惠税率:是指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征税时,采用比法定税率低的税率征收。 (2)间接优惠方式 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亏损弥补 税收抵免 减计收入,4、优惠对象: (1)从事

21、农、林、牧、渔业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项目;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项目; (6)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项目;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项目; (8)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项目; (9)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 (11)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重点

22、扶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12)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等。,二、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之减免 减免税即税额减免,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有关社会、经济目标,鼓励扶持某些产业、项目、或地区的发展,或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而准予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应纳税款。 减免税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之一。 新税法第二十六到二十九条列举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五到九十四条也有详细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之税前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成

23、本费用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三)企业所得税之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额是可以回收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

24、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以下两中: (1)双倍余额递减法 (2)年数总和法,(五)企业所得税之减计收入 新税法为了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将原内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转变为减计收入的优惠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于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六)企业所得税之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直接冲抵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收

25、优惠政策7种方式: 1、优惠税率 2、创业投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3、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4、减免税优惠 5、加计扣除 6、减计收入 7、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九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所得取得者应纳税款的做法。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民企业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的扣缴及应扣未扣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

26、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指定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规定了以下补救措施: 1、实行源泉扣缴并不意味着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2、如果该笔所得已汇出境外,且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时,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

27、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如果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其他收入项目,虽然税法未作出规定如何处理,但根据国际惯例,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磋商解决。 对按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分别确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责任,即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十,特别纳税调整 伴随着对外开放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我国反避税工作做出了诸多的努力,经过反复论证、摸索

28、、立法而逐步开展。从1988年福州、深圳试点到1991年首次立法全国施行,至今已走过近二十年的时间,而日渐成熟。,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到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明确: 1、关联方的认定 2、独立交易原则的阐述 3、合理方法的界定 4、成本分摊协议 5、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 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原则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等所达成的预先约定,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纳税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1、制定防范避税

29、地避税规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特别反避税措施-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又称“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简称CFC)。 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避税地:税法规定“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即避税地的判定标准以实际税负水平为准。 国际上通

30、常采用黑名单列举制度将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等国家和地区列为避税地; 低于15%的税率水平是明显低于正常税率水平的低税率国家,可以认定为避税地。,2、制定特别反避税措施-反资本弱化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特别反避税措施-反资本弱化措施。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在关联方之间融资时,以债权性融资(借款)代替权益性融资(募股),以增加税前利息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避税的目的。,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利息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利润,从而使企业少交纳税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利息支出而亏损,还可以获得亏损弥补; 避免

31、对企业利润的双重征税,即避免了对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导读专题十一,1、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2、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3、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3、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 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内各子公司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都是独立的纳税人,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及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所得税法,对母子公司也规定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之规定 5、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6、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清算所得的申报纳税及注销登记之规定 7、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币规定,谢 谢,万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审部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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