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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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

2、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 信用社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

3、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六)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金额。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八条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信用社

4、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选择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种类,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1、临时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第九条 限额控制。信

5、用社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且信用社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十条 贷款用途。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1、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

6、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受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

7、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2、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3、税务登记证及最新年检证明。4、验资报告。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6、公司章程。7、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8、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本社的开户证明。9、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10、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

8、款申请书。11、借款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或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2、有关交易合同、协议。13、营运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14、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15、诚信承诺书。16、其它有关资料。(二)借款人申请贷款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单位除按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2、抵(质)押物品清单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3、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贷款社应安排至少2名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

9、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二)做好沟通,与借款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三)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生产情况、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四)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媒体、关联方、交易对手等调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五)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是否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10、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领导者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及股东的资信状况等。(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现有的资产、负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情况。(五)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现象;借款人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六)借款人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情况应包

11、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形式,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往来情况。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申请贷款的,应调查集团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担保情况。担保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信用社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明确具体部门、具体岗位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确保风险评价和信

12、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审查的基本内容:(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物)及具体贷款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借款人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等。(三)适用政策规定的审查。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规定;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等。

13、(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测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营运资金需求;分析揭示借款人的交易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等。(五)担保审查。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分析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六)审查结论。在全面论证贷款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贷款审查结论。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严格按贷款权限审批(咨询)。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贷款社必

14、须与借款人当面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贷款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要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属担保贷款范畴的流动资金贷款,还应签订担保合同。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十九条 信用社要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审核。信用社应根据贷款审批权限明确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基层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发放审核由基层信用社负责,超过基层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发放审核由县级联社负责。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提请放款的

15、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贷款审批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贷款审批文件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等;(二)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是否已经落实审批文件上的限制性条款要求;(三)审核贷款担保的落实情况。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四) 贷款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确、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主从合同是否衔接等;(五)贷款社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付包括提款申请、支付审核和放款三个环节。第二十二条 贷款支付的方式。贷款发放审核后,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

16、社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提款申请书。(二)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三)信用社认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支付审核由基层信用社负责,采取信用社负责人或客户经理交叉审核的原则。贷款支付审核原则上应在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资料后当天完成。审核的重点应根据贷款支付方式来确定:(一)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审查重点包括:1、确认本笔业

17、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放款核准;2、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金额等要素相符;审查提款申请书、支付凭证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相符;3、借款人所填列账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审查重点包括:1、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放款核准;2、审查借款人是否提交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3、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额度是否超过信用社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经支付核准的业务,应在支付核准的当天与借款人签订借据,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将贷款资金划入

18、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或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信用社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的当天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信用社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贷款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借款人提款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不得发放,信用社应当及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受托支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含A);(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三)贷款社认定的其

19、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用社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八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社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三)贷款资金挪用、贷款用途不实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四)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信用社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

20、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三十条 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同时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

21、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社债权。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信用社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信用社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社可与其协商重组。第三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信用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原有信贷制度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三十九条 各信用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附件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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