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评价第二版张乃禄1-5第4章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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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4.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 4.3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 4.4 安全评价规范 4.5 风险判别指标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我国法律的层次结构如图4-1所示。 图4-1 法律的层次结构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

2、政治制度、 经济 制度、 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 国家生活中最根本、 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因此宪法成为 立法机 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 “最高法” 。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 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 范, 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 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宪法的解释、 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全国人

3、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2 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 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 我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 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其制定权 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 主席令中载明了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

4、日 期和实施日期。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法律的公布方式, 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 , 应及时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 行的报纸上刊登; 此外还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等属于法律。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 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 法规, 也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法律、 法规, 在其职

5、权范围 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 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的名称通常为条例、 规定、 办法、 决定等。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约 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 行政管理权的产物, 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 都必 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

6、法规、 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 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 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 权利, 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 果不履行法定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强制执 行或者行政处罚。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令中载明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 、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 关于行政法规的公布方式,立 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签

7、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国务院公 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国务 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国务院发布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属于行政法规。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和颁布的、 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但高 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 定, 报全国人

8、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5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 发布的 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 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 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规章分为

9、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 文件。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验收办法等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6 国际法律文件 国

10、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如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 一切犯罪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1、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 “工厂、 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 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 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12、,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 失, 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严重后果。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 健

13、康和重大 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 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 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 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的过失。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 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4、拘役; 后果特别 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 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体是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 、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 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生产、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 故,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 定: “建设单位、

15、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 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 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有关单位的负 责人、 管理人员、 设计人员、 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和其他有 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的过失。 第4章 安全评价

16、依据与规范 (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关于安全生产 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这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 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职 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 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 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 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 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并

17、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 危及公私财产和人的生命和健康; 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包括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 管理 人员、 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 了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评估、 检测、 检验、 认证、 咨询 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要件是具有 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6)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

18、以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 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上述安 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 证照是法定文书, 不得伪 造、 变造、 买卖。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 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 文、 证件、 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

19、章罪的犯罪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 犯罪主体是伪造 、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 实施了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违法 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伪造、 变造、 买卖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故意。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 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20、 建立和维 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下列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劳动 法。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 依照劳动法执行。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劳动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 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 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3 中华人民共和

21、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技术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 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订应急预案,

22、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具体条 款如下: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 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23、 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活动, 危险因素较多 、 危险性较大, 是事故多发的领域, 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 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 还可能殃及 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减少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过程中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 就必须在这些 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条件论证”, 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 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

24、法律、 法 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 研究、 判断, 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 “安 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 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 研究后, 提出结论性意见。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涉及的内容很多, 如水文、 地质条 件分析, 厂址的选择, 技术上的保证等, 是一个系统性工 作。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实际中, 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 以自己承担, 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 中介机构

25、承担。 无论谁 承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 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 术 方面的规定, 认真地进行论证和评价, 保证结果的客观、 真 实和科学, 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 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 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26、 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 构, 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 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 法

27、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 )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它对矿山建设的 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管理、 矿山事故处理、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

28、 了明确规定。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1)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产资源开采属 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从事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 险性,矿山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地下开采面临来自地下水、 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需要采用多种安全 设施抵御地质灾害,监控矿井内的气体、温度、地压情况,预 防和监控矿山事故。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 设施是保障矿井建设和矿山开采安全的主要设施。为此,矿 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29、和竣工验收。矿山建 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可靠、 科学、 规范, 是保证矿井 生产安全系统能否保障安全的首要环节。矿山安全法规定 ,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 术规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 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 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已归为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下同)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 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 设计项目做出了规定, 设计项目包括: (1) 矿井的通

30、风系统和供风量、 风质、 风速; (2)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 高度; (3) 供电系统; (4) 提升、 运输系统; (5) 防水、 排水系统和防火、 灭火系统; (6)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 的主管部门验收, 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不符合矿 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验收, 不得投入生产。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

31、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 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 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 济发展。 (1)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 除应当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6项职 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32、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 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 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规定,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 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 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 建设单位在

33、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 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 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 并确

34、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 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 护设

35、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 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 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做的评价应 当客观、真实。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实施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 产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

36、生产监督 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重在法律制度的建 设和创新,依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填补了我国安 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施行 , 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 件,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必 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24条,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的实施范围、 颁发和管理的机构、 企

37、业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条件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分别制 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指出,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 行安全评价。 第六条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 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 健全安全生

38、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 工艺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9、(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 评估、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 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13)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保证人民 生命、 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的规划与

40、审批。 国家对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并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生产、 储存危险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 应当按照确保安 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 产、 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 设备或者储存方式、 设施 ; 工厂、 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

41、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企业设立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 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 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第九条规定,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和其他危 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 应当分别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 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料、 中间产品、 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燃点

42、、 自燃点、 闪点、 爆炸极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包装、 储存、 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 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

43、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改建、 扩建的, 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 (4)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除运输工具、 加 油站、 加气站外,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下列场所、 区域的距离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居民区、 商业中心、 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 医院、 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 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 码头(按照国家规定, 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 学品

44、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 铁路、 水路交通干 线、 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 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 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危险

45、化 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涉及各个环节,必须加强安 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做出 了相关规定。 (6)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七 条规定: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 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 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 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 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 当立即停止使用, 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46、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 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 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 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 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 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 形式、 规格、 方法 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

47、、 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 装物、 容器, 必须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并经国务 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在使用 前, 应当进行检查, 并做出记录; 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 存两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产品 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8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 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

48、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许可 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确和规范生产企业的安 全条件和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下列11项安全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 全评价):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 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 防爆、 防 雷、 防静电等安全设备、 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 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种、 规格、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并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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