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规体系0137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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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及检验检测基础知识,典型特种设备事故,1984 年墨西哥一液化气储配站由于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火灾, 使两个球形储罐破裂, 液化气大量泄漏引发大火, 高温火焰包围了附近的容器, 相继造成多台容器破裂爆炸, 导致452人死亡, 7000 多人受伤, 大量工业和生活设施毁坏, 成为人类工业史上最为严重的事故之一。,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石油气分配中心贮罐爆炸,死452人,伤4248人。,1982年美国俄州某中学热水锅炉爆炸,死亡7人,伤43人。,2010年6月29日深圳华侨城太空迷航项目发生事故6死10伤,目 录,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2、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基础知识(承压类),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按照立法法规定,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1、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小法服从大法) B、后法优于前法 C、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2、实行立法监督制度: A、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备案。 B、地方性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法

3、规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三层次: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大/人大常委会 第四层次:部门规章 国家质检总局 令 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 文件规范 文件 TSG规范 公告 第六层次:引用标准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次:法律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 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 2003年 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日修改后实行 第三层次: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层次:部门规章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局务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目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游乐园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

5、检总局 文件规范 文件 TSG规范 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4)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文件规范举例: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 国质检锅2003248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TSG规范举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D7001-2005)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R3001-2006)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

7、02-2005)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1-2004)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 G7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G3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TSG G1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7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第六层次:引用标准 标准化法 标准层次: 国家标准 GB 行业标准 JB、 DL、SH、SY 地方标准 DB 企业标准 标准性质

8、:强制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 XX/T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关系 1、标准从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标准同其他规范一样,是社会和社会群体共同意识,即社会意识的表现。它不仅要被社会所认同,而且须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 2、安全技术规范由政府颁布,具有强制性。标准却不具备这种强制性,即使所谓的强制标

9、准,其强制性质也是法律授予的,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它是无法强制执行的。但标准如被法规或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就具有了强制性。如果在规范中引用了某项内容或者条款,这些内容或条款也就具有了强制性。 3、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在安全监察中一个最低的安全要求。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都是最低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而标准则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标准都是针对某一个产品的一种具体的要求,它是法规的技术支撑。标准要清晰地表述如何实现和满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侧重于环节控制和质量要求。,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历程,条例产生的背景 1955年4月25日,天津第一棉纺厂1台锅

10、炉在运行中发生了爆炸,爆炸部位发生在下锅筒纵向铆接连接处,上下锅筒间的连接管飞出75m,烟囱严重破坏。锅炉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既有该厂职工,也有市民,其中死亡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发生爆炸的锅炉是日本制造的田熊式锅炉,汽包的纵、环缝采用铆接连接;最高许用压力2.5MPa,蒸发量20t/h。锅筒的开裂是由于锅筒铆接处钢板发生苛性脆化造成的。,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确定锅炉检查总局管理职能,劳动部专门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陈云和薄一波同志所呈送的报告。,4月 当时的苏联劳动保护专家提出在中国建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议。 7月 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

11、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在开展对锅炉普查的同时,逐渐开始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了一些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958年大跃进撤并了机构,1963年国务院再次批准在劳动部重建锅炉安全监察局,我国正式开展了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1966年 “文化革命”开始后,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随后是人员下放,机构撤销。致使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状况急剧下降。造成了大量事故的发生,在1979年发生了轰动世界的三次大事故。,1979年3月28日河南南阳柴油机厂澡堂热交换器爆炸,死亡44人,重伤13人,

12、轻伤24人。 1979年7月9日,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死亡59人,中毒779人。 1979年12月吉林市液化气公司球罐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事故概况及经过1979年12月18日14点7分,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站的102号400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破裂,大量液化石油气喷出,顺风向北扩散,遇明火发生燃烧,引起球罐爆炸。由于该球罐爆炸燃烧,大火烧了19个小时,致使5个400立 方米的球罐,4个50立方米卧罐和5000多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或烧毁,罐区相邻的厂房、建筑物、机动车及设备等被烧毁或受 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死36人,伤50人,直接经济损失600

13、多万元。,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月18日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爆炸,造成36人死亡,50人重伤,经济损失627万元。,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月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转发河南省关于南阳柴油机厂热交换器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指出: “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那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整顿,择优定点,保证产品质量,绝不允许粗制滥造,凡是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计不能生产,凡是质量不合格,安全无保证的产品不能出厂和使用”。为锅炉、压力容器

14、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奠定了基础。,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0月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 。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主要是: 1、制订综合性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2、审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对于制造质量低劣和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有权停止其生产和使用; 4、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 5、调查处理重大事故; 6、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7、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8、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进出口实行监察检验。

15、,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2月 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正规化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此后,各地在贯彻执行暂行条例时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设计审查;实行产品监检;推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进行司炉工、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的考核发证;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立法工作等,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使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基本上做到了稳中有降。 但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无法规可依。立法滞后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突出障碍。 后经历了第三次特种设备事故高峰期。,1997

16、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储罐区发生爆炸和火灾,造成9人死亡,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 此次事故过火面积达98000m2,大火共烧毁罐区内6个10000m3的立式储罐(其中轻柴油罐 2个,石脑油罐4个)、12个1000m3储罐中的加氢汽油和裂解油气储罐,并导致压力罐区的13个球形储罐中的乙烯B罐解体爆炸,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死亡9人伤39人,经济损失1.17亿元。,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某熨衣用“土锅炉”爆炸,死

17、亡2人,伤1人。,压力管道事故,1995年济南和平路煤气管道破裂泄漏至地下电缆沟,遇明火爆燃,造成13人死亡,48人受伤。 2006年1月20日12时17分,四川省眉州市仁寿县富加镇,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47人轻伤。,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修正)-(国务院令第549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 年1 月14日国务院第4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二)条例内容及释义: 共八章、一百零三条。 第一章 总则 共9条 第二章 特

18、种设备的生产 共13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共18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 共9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共11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共11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共27条 第八章 附则 共5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

19、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订。,第一章 总则,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1、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特种设备概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

20、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一章 总则,2、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涉及生命安全; 二是危险性较大。 条例按照两个基本特征,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因此特种设备具有可变更性、可调整性的内涵。 其中承压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载人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一章 总则,3.“特种设备”是集合名词(范围名词),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具体单元名

21、词的统称。 国际上也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4.纳入安全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 并不是对所有的特种设备 都实施专项安全监察。 纳入范围的原则: 一是造成群体伤害; 二是造成他人伤害; 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按此原则,目前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第一章 总则,特种设备分类,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

22、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军事装备,第一章 总则,核设施,第一章 总则,航空航天器,第一章 总则,铁路机车铁路机车主要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第一章 总则,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码头上使用的特种设备,第一章 总则,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主要指矿山起重机械,不包括使用的气瓶、矿山使用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第一章 总则,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

23、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除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以外的活动,应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监察。,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

24、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释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总的要求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

25、: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释义:本条上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

26、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

27、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义务的规定。,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

28、本条是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及条件的规定,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鉴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规定。,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四条 锅炉、

29、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及其条件的规定。,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30、,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维修单位条件和许可的规定。,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31、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规定。,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电梯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

32、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释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竣丁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3、;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

34、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

35、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36、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的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

37、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

38、三十七条 机电类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含相关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电梯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等。,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

39、使用,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报告义务的规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

40、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核准的规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第四

41、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检验检测lT作的资格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释义:本条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规定。 第

42、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职业道德的规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

43、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

44、中发现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告知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投诉和处理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

45、全监察的对象和安全监察的重点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本条是关于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行使

46、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

47、,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 年内,特种设备,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要求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48、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工作原则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有关人员、证件的义务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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