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819623 上传时间:2019-05-22 格式:PPT 页数:96 大小:5.1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6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介绍..ppt(9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介绍,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陈俊杰 2014/9/23 邮箱:,主要内容,一、监管范围:管什么 二、监管内容:干什么 三、着力点(从哪里着手管):抓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一、管什么,1、职责界定 2、监管对象 3、监管客体 4、流通环节监管中容易混淆的相关产品,二、干什么,1、食品流通许可。 2、日常监督检查。 3、抽检。 4、处理消费者投诉。,三、关于加强全省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容说明,1、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准入 2、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 3、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 4、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 5、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6、加大抽检及

2、溯源工作力度,1、职责界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定方案”。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340号): (四)整合的职责。 1.将设在省卫生厅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责,将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及强制检验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

3、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落实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五、其他事项 (二)与省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

4、管理的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340号): 五、其他事项 (四)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

5、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 (二)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1.整合监管职能。5.明确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

6、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 (三)改革县乡市场监管体制 1.组建市场监督管

7、理局。整合县(市、区)设在卫生部门的食安办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职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 4.组建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现有工商所的基础上组建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监管对象,有证照的食品经营者。 无证照的食品经营者。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许可的小作坊和摊贩; 不具备条件的;,3.监管客体,(1)一般食品:

8、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2)食用农产品。 (3)网络销售的食品。 (4)进口食品。 (5)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 (6)食品摊贩。,(1)食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散装食品: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

9、加工半成品。超市和市场自制。,(2)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送审稿:本法另有规定的,遵守本法规定。,送审稿: 38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向购货者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根据当时的环境,先前进行了明确,需要在实践

10、中不断完善。总体上把握两点:一是牢牢把握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进行如下释义:“这里讲的农业活动,即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农产品,通常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是

11、上游有规定的, 28大类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作为下一环节我们应当纳入食品范围。,(3)网络销售的食品。B2BB2CC2C。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4)进口食品。按一般食品监管,索证索票、记录台账、标签标识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

12、(修改稿): 第八十六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一般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行不行?,食品安全法(修订稿最新送审稿)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

13、法第110条、111条、112条、11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未按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5)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等5 个特殊品种的特殊监管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业管理条例。 商务部于2005 年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但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14、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 ): (一)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是要比照名录。(82+153家)二是要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文件。三是要索取票证。四是要查验食品标签标识。五是要如实记录。六是要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 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

15、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 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16、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

17、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142号) 一、强化重点环节的执法监管 各地农业部门要以信息化管理网络为载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逐一摸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

18、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彻底排查。一旦发现违规扩散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监管。要以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为重点,开展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作物种子冒充非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 (五)加强标识管理。要强化标识监管,做到应标必标,标识规范,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凡违反标识管理规定和不符合标识管理程序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6)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带有餐饮性质,即时制作销售的早餐、小吃点;二是流动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摊点;三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摊点。,管什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20、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皖政办2009106号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3、流通环节监管中容易混淆的相关产品,(1)保健食品。 (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21、关产品。 (3)山寨、假冒伪劣问题。 (4)铁路食品监管。,(1)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A、如果取得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纳入监管,涉及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问题。 B、如果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备案,按保健食品管。 C、其它的如果有声称具有27项保健功能之一的,按保健食品处理。,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的请示(沪质技监食函200730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22、、同意将食品加工企业正在申办“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 二、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如:液体钙胶囊、卵磷脂胶囊、葡萄糖营养口服液、复合氨基酸口服液、儿童可可钙口嚼片、多维葡萄糖酸锌冲剂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该类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三、对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的上述产品应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汇总工作,并报食品司。 四、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做好审查发证工作。食品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有关产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3、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明确是按照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 但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不是食品和原料;抽检发现的问题本质是对食品监管。 送审稿:生产经营许可、过期、标签,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 19 处 , 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方面内容。二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

24、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 , 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 。 由相关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9)铁路食品监管。按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合资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临管线和铁路多种经营企业。 铁路站车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

25、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和铁路客货运列车。 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与运输有关的机务、车务、工务、电务、车辆、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所属站段(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在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专供铁路站车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产,属于铁路运营食品餐饮管理范畴,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管。 公路、机场、航运码头等没有特别规定,按一般经营食品处理。,(10)山寨、仿冒问题。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怎么管,流通环节承上启下,主要是把关、追溯。 核心是监督、检查经营者、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

26、查、抽检、处理消费者对购买食品投诉等。,一、食品流通许可,(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

27、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1)许可内容和要求。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通知、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办法(暂行) 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无店铺食品经营),(2)几种具体食品经营行为的许可。 一般预包装食品

28、和散装食品;严格掌握许可要求,比如设施、条件、制度。 乳品(不含乳饮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实行药店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销售, “绿底+白字(黑体)”,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安全法第29条: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29、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送审稿:第59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或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实名登记、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

30、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前店后坊、现场制售。 食品安全法第29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十二)关于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从事

31、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品农产品的生产者,现场制售的商铺、门店、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销售区域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标识的散装食品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第五十四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及销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者

32、。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经营范围。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县级以上地

33、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正确处理监管和许可的关系。许可是监管措施之一。发放证照是行政许可行为,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虽然目前没规定单独许可,也要履行监管职责。,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经营者把好进货关、销售关、退市关。 十查十看。 巡查记录。,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备规范。 是否亮证、亮照经营; 经营场所、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查经营条件,看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是

34、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要求; 是否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0米以上; 是否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 是否货架离墙、离地10CM。,3、查食品外观,看食品经营者是否销售感官可识别的腐败、掺杂使假、变质食品;,4、查食品从业人员,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5、查食品来源,看食品经营者是否落实法定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

35、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6、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签标注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要求; 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7、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包装和装潢是否有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问题;,8、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

36、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是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是否对经营者检查和培训; (三)是否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9、查经营者落实退市要求,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食品是否退市; 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过期食品:(一)及

37、时自查清理。(二)设定专区保存。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0、查经营者规范经营,看食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 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38、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市场巡查,市场巡查记录是促进履行监管职责的手段,没有监管不能凭空编造记录;也是有效避免监管执法风险,防范和化解行政问责事件发生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也做了具体规定。,四打击四规范 第一,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 第二,严厉打击非法购入、销售或使用无合法

39、来源食品或原料违法活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采购行为 第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活动,规范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行为 第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劣质食品违法活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行为,三、抽检检验,1、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规则:(1)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2)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4)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重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7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

40、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2、快速检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稿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

41、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3、送检(为执法需要进行的检验)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不是检测出来的。检测结果是反映但不等于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流通监管来说,检测是重要监管手段之一,实现可追溯更为关键。 自由

42、裁量权的使用。,四、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三、关于加强全省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容说明,1.背景 2.法律依据 3.具体内容说明,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一、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5.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

43、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1、背景: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

44、,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二、落实监管任务 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全面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45、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 五、推行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 (十二)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因地制宜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加强畜禽产地检疫,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生产标准化管理和关键点控制。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登记、生产自查、委托检验等措施,把好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加强对产地准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验证抽检,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实现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1、食品安全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46、理条例 6、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7、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法律依据,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0、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1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法律依据,3、具体内容说明,1、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准入 2、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 3、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 4、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 5、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6、加大抽检及溯源工作力度,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省 县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产 地: 乡(镇) 村(基地) 生产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收获日期: 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 运 销 商: 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 说明: 一、产地证明的基本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副本联,开证方留存备查,并作为验旧换新的依据;第二联为正本联,作为市场准入凭证。 二、在出具证明时,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正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三、出具的产地证明副本应留存一年。,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