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821548 上传时间:2019-05-22 格式:PPT 页数:127 大小:7.6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7页
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7页
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27页
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27页
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卫生法规标准体系-20081118.ppt(1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环境卫生法规标准概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姚孝元 研究员 2008-11-18,SKII化妆品中钕、铬 食品中苏丹红,依法行政、责任政府,依法维权、依法监督,行为准则,法规标准的重要性,内 容,生活饮用水法规与标准,2,公共场所法规与标准,3,化妆品法规与标准,4,室内空气法规与标准,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6,法规标准的基本概念,1,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法律法规(立法)分四个层次,法 律,1、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

2、其他的基本法律,如宪法、刑法、反国家分裂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般为专门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2、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19

3、97年颁布的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4、规章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1、标准的定义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二、标准的基本概念,2、标准的分类,3、标准代号,环境卫生 专业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按管理上分),

4、化妆品 卫生标准,消毒 技术标准,4、环境卫生标准体系,环境卫生专业标准,饮水 标准,卫生防护 距离标准,161,27,31,空气 标准,46,公共场 所标准,46,其他 标准,11,室内 空气 限值 标准,11,居住 区空 气限 值标 准,10,检验 方法 标准,25,限值 标准,13,检验 方法 标准,33,住宅 和 厕所,6,电磁 辐射,1,其 他,5,内 容,生活饮用水法规与标准,2,公共场所法规与标准,3,化妆品法规与标准,4,室内空气法规与标准,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6,法规标准的基本概念,1,一、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首次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对

5、饮用水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1、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2、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3、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二、法规 饮用水方面的法规:无 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45号,200

6、5年8月17日) 1、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领导责任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安保工作。,2、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3、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4、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 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 - 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

7、全问题 5、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 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6、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 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实施全过程管理。 - 尽快制定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7、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 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 - 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1996年7月9日卫生部、建设部第53号令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分五章三十一条 总则 卫生管理 卫生监督 罚则 附则,三、部门规章,

8、1、关于卫生管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还必须有建设行政部门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新建、改建、扩建要通过卫生审查 有设备、有管理制度 直接从业人员需体检,2、关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规定 定义:是指饮用水生产、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管材、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新材料等 审查:要经省级或省部两级卫生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才可生产和销售 审批:进口的涉水产品必须通过卫生部的审批才可进入市场,3、关于二次供水的规定 定义:将集中式供水再行加压、储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也包括船舶、火车等供水系统 有预防性卫生监督

9、 有消毒和管理制度 有事故报告制度,四、水卫生标准(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2001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变化,五、水标准检验方法(14项),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5750-1985),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2001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检验指标和检验方法变化,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的13个部分,内 容,生活饮用水法规与标准,2,公共场所法规与标准,3,化妆品法

10、规与标准,4,室内空气法规与标准,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6,法规标准的基本概念,1,一、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对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第六款: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制定目的: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 适用范围:七类二十八种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1、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卫生要求: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水质; 采光、照明; 噪音; 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卫生管理 主管部门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经营单位负责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合格 卫生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分级负责(辖区

12、 ) 设立卫生监督员,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 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卫生监督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正在修订,修订稿分五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三、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定量化监督。 甲类: 宾馆、旅店、招待所 公共浴室 游泳场(馆) 美容美发店 乙类: 条例规定的其他类别,调整执法主体:将现行条

13、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 明确职责:公共场所经营者、行业协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增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调整:罚款额度。,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于2006年2月10日发布,共二十一条,未分章。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卫生监督和处罚,(1) 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 保障公众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

1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执行, 空调通风系统本身 冷却水和冷凝水 风管 空调通风系统产品 送风 新风量 空调通风系统附设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3)关于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应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新风的要求 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 新风口应当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 对空调机房的要求 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与卫生有关的设施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对卫生学评价的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

15、 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 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对清洗的要求 - 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定期清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4)关于卫生管理

16、 日常卫生管理 健全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建立档案,应急预案。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管理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符合要求的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每周对运行的空调系统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5)关于卫生监督 监督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 专业清洗机构执行清洗规范的情况; 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评价规范的情况。 监督措施: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 责令改进; 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17、; 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四、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3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指标一览表,五、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33项),六、公共场所标准修订方案,1、公共场所卫生(限值)标准,修订, 将13项标准合并为1项标准,按五类介质规定卫生指标及限值 物理因素 室内空气质量 生活饮用水、洗浴用水、游泳池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用品用具,2、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标准),制定, 规定公共场所设计要求 选址与布局 卫生、清洗、消毒、杀虫、灭鼠设施 通风、采光、照明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设施 废弃物存放和排放设施 禁烟设施 其他,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标准),

18、制定, 规定卫生管理要求 日常管理制度(许可证、档案、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等) 用品用具(采购、清洗、消毒、存储、使用和检验等) 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采购、存储和使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维护、清洗、检测与评价等) 禁烟(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管理) 环境清洁、消毒、检测与评价 防虫、防鼠及废弃物存放和排放 人员培训、体检和个人卫生 传染病防治 其他,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修订, 将33个检验方法标准合并为6个 GB/T18204.1 公共场所室内物理因素测定方法 GB/T18204.2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GB/T18204.3 公共场所空气中化学污染物测定方法 GB/T

19、18204.4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GB/T18204.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检测方法 GB/T18204.6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方法,内 容,生活饮用水法规与标准,2,公共场所法规与标准,3,化妆品法规与标准,4,室内空气法规与标准,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6,法规标准的基本概念,1,一、规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颁布,自199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条例分六章三十五条 总则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罚则 附则,1、三个目的 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和使用安全;

20、 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本目的,直接目的,Text,2、化妆品定义 条例第二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部位: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目的: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 属性:日用化学工业产品,3、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性质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是国家卫生监督的性质,卫生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 条例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生产、销售

21、经营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管理 卫生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统一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避免了政出多门,为在全国搞好化妆品卫生监督提供了保证。,4、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条例第五条规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990年起, 我国实施以省级为单位核发卫生许可证制度。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有效期四年, 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5、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条

22、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 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产品卫生许可证, 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6、化妆品质量卫生监督: 国内企业生产一般化妆品: 在保证卫生质量前提下, 不需报经批准, 只需报送备案。 国内企业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卫生部审查批准。 国外企业生产的一般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 首次进口, 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自2004年8月1日起,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23、品实行备案管理。,7、化妆品新原料卫生监督 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终产品管理原料管理 适应事前审批事后市场监督 卫生部于2003年4月发布了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8、化妆品标签标识卫生监督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

24、及其他医疗作用。 目前卫生部正在制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用语规范。,9、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 管理机构:卫生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监督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卫生监督员工作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权力。,10、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生产企业停产; 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25、。,二、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1、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规范 (1999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2008),国标委06年计划,标准和规范对要求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对化妆品组分的规定,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1996年版),化妆品良好生产企业规范(GB/T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Guidelines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26、 (ISO 22716-2007),国标委07年计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共九章六十八条 总则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人员资质要求 个人卫生 附则,3、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GB 17149.1-1997,接触性皮炎 GB 17149.2-1997,痤疮 GB 17149.3-1997,毛发损害 GB 17149.4-1997,甲损害 GB 17149.5-1997,光感性皮炎 GB 17149.6-1997,皮肤色素异常 GB 17149.7-1997,现有的七个标准 G

27、B 17149.17-2008,唇炎 GB 17149.8-2008,国标委06年计划,接触性荨麻疹 GB 17149.9-2008,国标委07 年计划,修订,4、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正在制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工作会议讨论初稿,召开研讨会,确定初稿,形成报批稿,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2007年5月,2007年4月,第二次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1)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标识内容真实、科学、完整 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标识的内容与产品

28、获得的卫生许可批件一致,4、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正在制定),(2)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 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3)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时,应按规范要求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特殊类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性标识 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

29、安全性标识 泡沫浴产品安全性标识,(4)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6)其他规定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 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7) 附件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如: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

30、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如: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4、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正在制定),5、化妆品成分(原料)名单,(1)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104号) 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 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 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2)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卫监督发2007264号) 翻译了美国CTFA化妆品原料字典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共12072种 全成分标识时必须使

31、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6、卫生化学检验方法,pH、镉、锶、总氟、总硒、性激素、二硫化硒、硼酸和硼酸盐 甲醛、巯基乙酸、氢醌、苯酚、防晒剂、防腐剂、染发剂、氮芥、斑蝥素、-羟基酸,去屑剂 抗生素 甲硝唑 游离氢氧化物 可溶性锌盐 维生素D2 维生素D3,铅、汞砷、甲醇,邻苯二甲酸酯类、磺胺类、着色剂长压定、有害重金属、亚硝胺、糖皮质激素、二乙醇胺、防腐剂、稀土元素、丙烯酰胺、三氯卡班,87标准,02规范,07规范,08标准,4,21,27,40,卫生化学检验方

32、法研制趋势,化学方法逐渐被仪器方法取代 同一种分析方法要求分析更多的组分 同一种物质要求有一种以上分析方法 方法研制优先考虑风险性高的化妆品组分 方法研制与国家化妆品卫生管理相适应 方法研制要关注社会热点,7、动物替代实验方法,2003年,欧洲议会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在欧盟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动物进行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到2009年,禁止出售任何经过动物试验的化妆品。,化妆品标委会立项开展的动物替代实验,8、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性评价方法,(1)发布的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性评价方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防

33、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方法 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方法,(2)正在研究的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性评价方法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美乳作用检验方法 袪斑美白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方法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育发作用检验方法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健美作用检验方法 除臭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评价方法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评价方法 去头皮屑类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及功效性试验方法,内 容,生活饮用水法规与标准,2,公共场所法规与标准,3,化妆品法规与标准,4,室内空气法规与标准,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6,法规标准的基

34、本概念,1,一、法律 法律方面的规定,无 二、法规 法规方面的规定,无 三、规章 规章方面的规定,无,四、规范性文件 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2001) 木质板材中甲醛的卫生规范(2001) 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2001),五、环境空气卫生标准 室内空气限值标准 居住区空气限值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限值标准,居住区空气限值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目的: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 方法: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 制定单位: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时间:2001年发布, 2002年发布施行,室内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室内

35、空调采暖热环境参数,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行动水平为: 400Bq/m3(年平均值),室内空气卫生要求 无毒、无害、无嗅味建筑和装修材料等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也不应释放污染物。 保证足够的新风量、洁净空气量和换气次数室内新风量的要求为30m3/(人h)。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表1和氡浓度的行动水平时,应根据情况加大新风量,也可以采用空气净化装置净化室内空气。, 保证新风质量正确布置进、出通风口,合理组织气流,避免进出风短路。当室外空气污染严重时,应加预处理或净化装置。 定期检查、清洗和消毒滤网、管道、风口和风机排管,住宅的公共风道等应定期清除积尘、污垢及其它杂物。空调制冷系统的冷却塔应定

36、期检查、清洗和消毒。,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内 容,生活饮用水法规与标准,2,公共场所法规与标准,3,化妆品法规与标准,4,室内空气法规与标准,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6,法规标准的基本概念,1,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National Environmental Health Action Plan ,NEHAP)于2007年11月5日由卫生部、环保总局等18个部委局联合发布。,一、NEHAP起草背景,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严重污染,构成对人类健康安全越来越大的威胁。 WHO 2006年6月16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近1/4

37、的疾病由可以避免的环境污染引起 每年超过1300万的死亡归因于可预防的环境因素 在最不发达地区,近1/3的死亡和疾病归因于环境因素,我国环境污染对健康影响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影响同样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17.8万人 因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11万人 近10亿人生活在总悬浮颗粒物超标的环境中 农村3.2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 千万人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空 气 污 染,地表水污染,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存在很大不

38、足:,对环境与健康的认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环境基础研究数据缺乏,缺少科学决策依据; 风险评估、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不强; 公众宣传、教育、交流开展不够。,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与健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更加有力地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以应对面临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行动策略,目标,前言,保障措施,二、 NEHAP主要内容,(一)前言,概述国家和区域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形势 强调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明确目的针对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

39、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加强环境与健康的管理和研究 提高处置与服务能力和水平 减少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风险 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障 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部门合作,统筹安排; 预防优先,强化监测; 落实措施,科学实施。,(三)目标,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 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健康影响 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 促进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约束性指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四)行动策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建立全面的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监测数据库; 开展环境与健康现状调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加强宣传、教育和交流,争取广泛支持。,(五)保障机制,将环境与健康列入优先工作领域,加强领导,落实行政管理职责, 拓展投资渠道。 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组织机构 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保障环境与健康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美好环境创造美好未来!,谢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