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法制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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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夏商法制,(前21世纪前11世纪),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 1、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2、唐尧时期,没有“司法官吏”。 3、唐尧时期,没有“五刑”一类的规范;,第一节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4、虞舜时期,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 5、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司法官吏”等各种官职设置; 6、虞舜时期,开始出现“五刑”一类的规范。,国家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发展 出现了剩余产品和商品交换 战俘转化为奴隶 私有制和奴隶制和阶级分裂形成 禅让 世袭,国家出现。,(1)关于时期:3种观点 黄帝时代(司马迁史记) 唐虞时代(左传昭公十四年) “皋陶造狱,法律

2、犹存。” 急就篇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法律的起源,源于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 刑。” (汉书刑法志),(2)关于渊源:5种观点,刑起于兵说 易经“师出以律。”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刑起于天说 汉书刑法志:“圣人 因天讨而作五刑。”,刑源于苗说 刵(r)、劓(y)、 黥(qng)、椓(zhu) 定分止争说 源于“性恶”说 张晋藩主张: “刑源于苗”说。,象刑:相传上古无肉刑,仅用与众不同的服饰加之犯人以示辱,谓之象刑。 尚书舜典:“象以典刑”。 说文解字:“襐,饰也”。 张晋藩: “异其章服”。,第二节 夏朝法制

3、,(前21世纪前17世纪),(一)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正刑有五,科三千条”。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昏、墨、贼,杀”,“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五行即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意为对上天不敬。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出自尚书甘誓,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依据。,“昏、墨、贼,杀” 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 墨:“贪以败官为墨”。 贼:“杀人不忌为贼”。,(二)赎刑:以铜赎罪。 (三)监狱制度:圜(hun)土。,第三节 商朝法制 (前16世纪-前11世纪),一、商朝的刑事立法,(一)立法概况 1、沿用原商部落习惯和部分

4、“禹 刑” 。 2、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二)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恭行天罚” (三)罪名 1、舍弃稼(ji)穑(s) 2、弃灰于公道:“殷之法,弃灰于公 道断其手。” 3、不从誓言 4、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吉不迪:吉善;迪 道理。 暂遇奸宄:暂(jian4)诈骗; 遇(yu2)奸邪; 奸宄(gui3):在外作乱为奸 在内作乱为宄。 颠越不恭:颠狂;越逾; 不恭:不恭君王法纪。,(四)刑名 1、死刑: (1)戮(l):刑辱示众,后杀。 (2)炮烙(lo):铜柱涂油,下燃木炭,罪者行其上,坠而烧死。 (3)醢(hi):亦为“菹(z)”,将犯罪者捣成肉酱

5、。,炮烙,(4)脯(p):杀后晒成肉干。 (5)劓(y)殄(tin):“族诛”。 (6)刳(k):割肉离骨,即后世的“凌迟”。,刳(凌迟),2、肉刑 (1)墨,“黥(qng)”面之刑。 (2)劓(y),去鼻之刑。 (3)刖(yu)=剕(fi):断足之刑。 (4)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刵(刖、剕),幽闭,宫(椓),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徒刑:拘系使其劳作。,二、商朝的继承制度,初期:王位“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末期: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制。,三、监狱司法,监狱:圜(hun)土,羑(yu) 里,囹(lng)圄(y)。 司法机关:中央“司寇”,地方 “正”、“史”。

6、 司法特征:“神判”。,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1世纪前770年),西周的建立与发展,周族原是陕西高原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定都于镐京。 西周初期的发展和周公的贡献,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概况,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变化: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内容: (1)君主道德修养适应天道要求 “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 (2)“以德配天”三大要素: 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

7、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一)周公制礼 姬旦周公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史称“周公制礼”。,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父为首”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君为首”:“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具体表现为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核心是“忠”。,(二)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一说九刑为刑书九篇 一说九刑为九种刑罚:墨、劓、刖、宫、辟、流、赎、鞭、扑,(三)

8、吕刑:西周中期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系统记述了以“五刑”和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提出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如: “刑罚世轻世重” “轻重诸罚有权”,三、法律形式与礼刑关系 (一)法律形式 诰、誓、训、命 (二)礼刑关系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宗法等级制度,第二节 西周的行政立法,第三节 西周的民事立法 (一)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奴隶拥有最高所 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 使用权。 西周中后期,授土之权不再限于周王,各级贵族取得完全所有权。,(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称质剂,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短券”即剂。 2、借贷契约:亦称傅别、券书。,(三)婚姻制度

9、1、一夫一妻制; 宗主贵族一妻多妾制 2、婚姻关系的缔结 (1)结婚年龄:男30、女20。 (2)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履行“六礼”程序 纳采:提亲。 问名:问明女方生辰卜于宗庙。 纳吉:通知女方,决定订婚。 纳征:纳币,送聘礼。 请期:择定婚期,商请女方。 亲迎:迎娶新娘。,3、婚姻的禁忌 同姓不通婚 不同等级不通婚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4、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丈夫休妻法定理由:无子、淫泆(y)、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三不去”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情形:“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四)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统治。 2、

10、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五)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第四节 西周的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原则(三赦之法) 耄悼(modo):80-90耄,7悼。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眚(shng):目病生翳(y);过失。 非终即偶犯,惟终即惯犯。,(3)罪疑从赦原则(古罗马法 “罪案有疑,利归被告”) (4)同罪异罚原则 “八辟之法”: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皇帝亲戚; 故:皇帝故旧; 贤: 德行出众之人; 能: 有大才干之人; 功: 对国家有大功之人; 贵: 三品以上官及一品爵位者; 勤: 勤于政务之人; 宾: 前朝国君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二、罪名

11、,1、不孝不友罪:对父母不孝, 对兄长不恭。 2、违抗王命罪 3、寇攘与杀人于货罪(寇劫夺;攘窃取;于取) 4、群饮罪:聚众饮酒。,5、危害政权罪:反、逆、乱 6、杀人伤人罪:杀人为贼,处死刑。 7、违约罪:违背盟誓 8、淫声异服罪 9、淫乱罪:处宫刑,三、刑名,1、死刑(大辟):斩首、辜、磔、膊、焚、磬(qng,缢杀)、辕(车裂)。 2、肉刑:墨、劓、刖(剕)、宫、鞭扑刑 3、流刑:用于政治犯和违约罪。 4、徒刑:1-3年。 5、赎刑,轘(车裂),鞭刑,以矢贯耳,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周王为最高司法官 大司寇:负责全面司法工作。 小司寇:负责京畿(j)案件。 士师:掌国之五

12、禁之法: 官禁、宫禁、国禁、野禁、军禁,(二)诉讼 1、起诉:民刑均为自诉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轻微案件可口头起诉; 重大案件需呈递书状(刑称“剂”,民称 “傅别”) 起诉交纳诉讼费 (民:“束矢”-百矢为束; 刑:“钧金”-每钧30斤),2、审理 交费3日后进行,“两造俱备”,“狱讼不席”。 “以五声听狱讼”:五听(辞、色、气、耳、目) 可以刑讯逼供 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3、判决 判决有“劾”且宣读。,(三)监狱 西周监狱仍称圜土,或称囹圄。 掌管监狱的官吏:司圜 在狱重犯戴刑具:桎梏,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制 (前770年前221年),第一节 各国变法与成文法的公布,(一)井田制

13、破坏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三)礼制衰落,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二、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一)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1、郑国 (1)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中国历史首次公布成文法典。,(2)前501年,郑国公布由大夫邓析修订的竹刑。 2、晋国 前513年,晋国执政赵鞅将范宣子所著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纷争,(1)子产公布刑书,遭到晋国以叔向等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孔子的反对:“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第二节 “法治”思想的兴起,(一)早期法家:管仲、邓析、李悝 (二)战国中期: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 慎到

14、(重势) (三)战国后期: 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第三节 各国的立法活动,(一)李悝新政 1、经济:“尽地力之教”“善平籴(d) ” 2、政治:废贵族世卿世禄,论功行赏和量才任用。 3、制定法经,实施变法:盗贼囚(网)捕杂具,法经对后代影响: 元代王元亮唐律疏议名例律疏序 注:“盗法今盗贼律, 贼法今诈伪律,囚法今 断狱律,捕法今捕亡 律,杂法今杂律,具 法今名例律是也。”,(二)商鞅变法,秦国商鞅两次变法,首次于前359年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第二次于前350年-废除奴隶制性质的土地制度,措施如下:,(1)编订户籍。 (2)奖励生产、军功、告奸。 (3)废井田,开阡陌。 (4)取消

15、分封,建立郡县。 (5)统一度量衡。 (6)改“法”为“律”,明法重刑,实行连坐。,第四章 秦朝法制 (前221年前206年),一、秦朝概述,前221年,嬴政灭六国立“秦”。 1、政治:建立统一政治体制 中央“三公九卿” 地方郡、县、乡、里、什伍。,2、经济:颁布“使黔首自实田”, 统一度量衡。 3、思想文化: “焚书坑儒” 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 4、军事:驱逐匈奴、修建长城。,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 2、“一断于法” 3、轻罪重刑,(二) 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1、立法活动 商鞅制秦律,李斯修订,文本失传,部分内容云梦秦简有载。,2、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云

16、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发掘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1)秦律令:秦律十八种、 秦律杂抄等。,(2)法律答问 (3)封诊式:审判原则以及勘验、审讯、查封等规定和案例。 (4)为吏之道,(三)法律形式,1、律:正律。 2、令(制、诏):君主命令。 3、式:机关工作原则、程序。 4、廷行事:判例。 5、课、程:行业性规范。 6、法律问答:法律解释。,三、刑事立法,(一) 定罪量刑原则 1、以身高定责任年龄 不足6尺(15岁)犯罪不负责任。 2、连坐: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3、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4、从重从轻 5、诬告反坐,(二) 罪名,谋反罪 不道罪 泄露皇帝行止罪

17、诽谤妖言罪 以古非今罪 妄言与非所宜言罪 乏徭与逋事罪,(三) 刑名,1、死刑:具五刑、腰斩、弃市、枭首、凿颠、镬烹、抽胁、磔、族诛、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 宫,并与劳役刑结合。 3、作刑: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罚作、候,凿颠,镬烹,4、耻辱刑:髡(kn)、耐。 去发曰髡,去鬓、须曰耐。 5、迁(后世流刑) 6、赀罚(赀(z):通“资”) 7、谇(谇(su):训诫),四、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 地方:郡守、县令、啬夫、亭长,(二) 诉讼制度,1、诉讼形式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 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18、 非公室告司法机关“勿听”。,2、诉讼程序 辞廷:到司法机关起诉。 爰(yun)书:调查、勘验笔录。 封守:查封财产、看守家属。 3、审判制度 不提倡刑讯;读鞫(j)。 不服可“乞鞫”。,第五章 两汉法制,(前206-公元220年),一、立法指导思想,(一)崇尚黄老学说,蠲除苛法(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董仲舒的新儒学: 1、理论基础:“天人感应”学说 2、德主刑辅:“天道之大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 3、顺天行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霜降万物肃杀,应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4、三纲

19、:最高道德准则和立法原则,二、立法概况,(一)刘邦“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李渊约法12条,规定“杀人、劫 盗、背军、叛逆者死”,“余皆蠲 (jun)除之”。),(二)九章律 萧何于法经6篇增户、兴、厩 三律而成九章律。 (三)“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9篇,越宫律(宫 廷守卫 )27篇,朝律(朝 贺 )6篇,傍章律18篇。,(四)文景改制,1、背景缇萦(tyng))上书 2、内容:废除肉刑 墨髡钳城旦舂(chng) 劓笞300 笞200 笞100 斩左趾笞500 笞300 笞200 斩右趾弃市,三、法律形式,(一)律:“法典”。 (二)令:皇帝命令,最高效力。,(三)科:关于

20、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四)比:比附,“决事比” (五)春秋经义:儒家经典 (六)法律解释,四、行政法律,(一)行政立法 汉初叔孙通制傍章律为最 早的专门行政立法。 (二)中央行政体制 “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职官管理,1、官吏选任 察举:地方官向皇帝举荐人才。 征辟:皇帝或地方官召贤士为官。 2、考课与奖惩 “上计”:“最殿”制,最者升迁, 殿者罢黜。,( 四)监察体制,1、中央监察机关: “御史台”:专门监察机关 多重监察: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 2、地方监察机关 划全国为13监察区,各派刺史1人 为固定监察官。 3、创立了言谏制度。,五、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21、(一)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主婚、媒妁传言。 2、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3、妻多妾制。,(二)家庭 维护“父权”、“夫权”。 (三)继承 1、王位继承:嫡长继承制,“非子”、“非正”不得继承。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六、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上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3、亲亲得相首匿 4、恤(x)刑,(二)罪名,1、危害政权:反逆罪(谋反,大逆 不道)、群饮等。 2、危害皇权:不敬、大不敬、违反 诏令、犯跸、腹诽等。 3、危害中央集权:阿党附益等。 4、违反伦常:不孝、大逆等。,(三)刑名,1、死刑:以斩首为主。 2、肉刑:以

22、宫刑、斩右趾(zh脚) 为主;文景时期笞、徒取代黥、 劓、斩左趾。 3、徙边:连同家属迁至边疆。 4、禁锢:终身不得入仕。 5、赎刑:以钱赎刑,七、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中央 :皇帝、廷尉。 2、地方: 州、郡、县行政长官 兼任司法。 (二)起诉 1、“告劾”:须有“爰(yun)书”。,2、“举劾”。 3、除大逆谋反外,卑幼不得告 尊长。 (三)审判 1、春秋决狱 2、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 行审讯和判决。,3、传复:审讯得到口供,三日 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 否与上次相同。 4、读鞫:即复审后进行判决, 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5、乞鞫:不服原判,上书求复审。 6、执行 (1)秋

23、冬行刑。 (2)录囚: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 已决或未决囚犯,检查下级司法机 关审判是否合法或有错,以便平反 冤案,及时处理久系未决案件。,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一、立法概况,(一)三国:新律十八篇,又称魏律 改“具律”为“刑名”,列于篇首; 首次“八议入律”; 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 缩小族刑连坐范围。,(二)两晋:晋律二十篇 晋武帝司马炎于泰始4年(268 年)颁行;张斐、杜预为之作 注,又称“张杜律”。 特点:1、新增法例篇目; 2、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 3、儒家化,以“五服”制罪。,(三)北朝:北齐律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

24、典体例。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 (3)在刑名、罪名方面有所创新。 确立“重罪十条”; 确立死、流、耐、鞭、扑五刑 (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二、法律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 1、法律形式:新出现行政法性 质的“典”、“式”。 2、中央三省制度形成 (1)尚书省:国家最高行政管 理机关。,(2)中书省:源于秘书监,掌管机 要,为国家中枢组织。 (3)门下省:顾问性质机构,可弹 劾百官,封驳诏令。 3、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二)婚姻家庭继承法律 专门法律:婚姻律(北魏) 户婚律(北齐) 结婚年龄较早 实行门第婚姻 嫡长子继承制,(三)刑事法律 1、刑法原则

25、 (1)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免官与官当:以官当徒。 (3)五服制罪:亲属相犯,依五种丧服所表示的亲疏差等关系论罪服制逾近,以尊犯卑者,处罚逾轻,反之逾重。,五服:斩衰(cui)、齐衰、大 功、小功、缌麻。 (4)存留养亲: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2、刑事法律内容的变化 (1)“八议”、“官当”入律。 (2)“重罪十条”:反逆、大逆、降、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3)改革刑罚制度。 肉刑逐渐废止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4)封建五刑制度初步

26、形成 北齐律:死、流、耐、鞭、扑,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廷尉、大理、大理寺(北齐) 曹魏时在廷尉中设立律博士 (二)诉讼制度 1、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登闻鼓 3、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4、盛行刑讯逼供,第七章 隋朝法制 (581年618年) 学习重点 1、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2、科举制度 3、三省制度 4、十恶、五刑,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一)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 (二)确定封建制“五刑” (三)“十恶”入名例律 (四)贵族官员特权扩大化:议、减、赎、当,二、行政管理体制定型与科举,(一)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沿袭三省制度-尚书、门下、内史三省。 内史(即“中书”):取旨

27、门下:审核 尚书:执行,2、尚书省下设吏、民、礼、 兵、刑、工六部。每部分辖四 司,从而创立了三省六部二十四 司的行政管理体制。 3、地方:州县二级制,(二)科举 隋统一后,废九品中正制,建立科 举制度。,三、封建刑法基本架构的完成,(一)罪名:主要为“十恶” 以“重罪十条”为基础,删“降”增“不睦”而成“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二)刑罚:“五刑” 笞、杖、徒、流、死。,杖,第八章 唐朝法制 (618年-907年),学习重点 1、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2、永徽律疏 3、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4、唐朝的行政法律,5、唐律中“化外人”规定 6、定罪量

28、刑的主要原则 7、“十恶”、五刑、八议、请、减、赎、当、免 8、保辜制度 9、“三司推事”,一、立法指导思想,(一)德礼为本, 刑罚为用 (二)明法慎刑, 一断于律 (三)法条简约, 保持稳定,二、立法状况,(一)高祖李渊:武德律 12篇500条 (二)太宗李世民:贞观律 12篇500条 (三)高宗李治: 永徽律 12篇500条,长孙无忌、李勣(j)等对永徽 律 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 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故合称永徽律疏 (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唐 朝法典的代表作。,(四)玄宗隆基:唐六典 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不是行政法典,不同于后来具有行政法典性质

29、的明会典和清会典)。,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 (1)是一部唐朝中央与地方管制的法规大 全,历时十年,编纂完毕。 (2)唐六典在结构上分为正文和注文两大部 分,是一部古代百科全书。 (3)典即法,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 的法规,与律令并行不悖。 (4)唐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 要的地位。,三、唐律疏议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特点 1、“一准乎礼”,于“礼”以为出入 (1) “礼”指导法律的制定:贯穿唐律的主线是“三纲”。 (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八议”,“不孝”。,(3)司法中原情执法,循礼折律。 2、律疏一体的结构 3、相对的完备性 (二)历史地位 1、以唐律疏议为代

30、表的唐律, 不仅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标志。,2、关于“化外人”的规定,首开了国际私法的先河。 3、“人有所犯,一断于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的规定,体现出封建法治精神。,(三)唐律对邻国的影响 1、对日本的影响 (1)遣隨使、遣唐使呼吁移植隋唐 文化,建设日本法制。 (2)668年,遣唐学生高向玄理等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日本历史上首部 成文法典近江令。,(3)701年,日本以唐律为蓝本 制定大宝律令,改“八议”为“六议”删“勤”、“宾”;改“十恶”为“八虐”删“不睦”、“内乱”;沿用“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近、中、远三等。,2

31、、对高丽的影响 高丽世宗朝史臣郑麟趾高丽刑 法志:“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 3、对越南的影响 李太尊颁刑书、陈太尊颁国 朝刑律,皆用唐律“十恶”、八议”之条,且篇目体例与唐律无异。,四、唐朝的行政法律,(一)三省六部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之下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但无实权。 最高行政机关:三省六部,中书:出令机关。 门下:审核机关。 尚书:掌管执行,下设吏、户(隋 “民”)、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分辖四司,这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行政管理体制,从隋唐至明清虽各朝有异,但整体相沿千余年。 地方:沿袭隋制州县二级制。,吏部: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户部:

32、财政、国库 礼部:科举、祭祀、典礼 兵部:军事 刑部:司法、审计事务。 工部:工程建设,(二)驿传制度 在各主要交通线上每30里设一驿 站,加强中央同地方的联系。 (三)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汉时名义 上由少府统辖)已为独立系统。,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以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统辖诸御史。 (四)谏官制度 谏官奏事,不分早晚。 (五)科举制度 1、形式,(1)常选:每年进行,考生为国子 监的生徒和各州、县自行报考者; 考试合格,由各州、县保举,参加 礼部主持的“省试”。 (2)制举,即皇帝下诏临时进行的 “制科”。,2、程序 考中后,由吏部诠(qun)试,合

33、格者授官。 (六)官吏考核 1、四品以下官考核由吏部考功司 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2、每年一小考为“岁课”,四年一大考为“定课”。 3、小考赏以加禄,罚以夺禄;大考赏以晋升,罚以降职,重者免官。 (七)致仕 “年七十以上,听致仕”,“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五、唐朝的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1、贵族、官僚:最高特权者。 2、“良人、凡人”:士、农、工、 商。工、商不得为官。 3、贱民:奴婢(b),无权利能力。,(二)物权 种类:所有权、典权、质权。 (三)债 债-“责”,债权人-“钱主”,债 务人-“负人”,清偿债务-“清”、 “偿”。,(四)婚姻、家庭、继承

34、1、婚姻 成立与解除:依旧制。 同姓、良贱不为婚。 寡妇可再适,纳妾合法。 2、家庭、继承:依旧制。,六、唐朝的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划分“公罪”、“私罪”:前为“緣公事致罪”,后为“不緣公事,私自犯者”。,2、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3、老幼废疾减刑 4、同居相隐不为罪 5、“化外人”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二)“十恶” 1、谋反:图谋推翻政权统治。 2、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宫阙。 3、谋叛:图谋叛国。 4、恶逆:殴打或谋杀尊亲属。 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或肢 解人。,6、大不敬:盗祭祀御用之物;误 犯食禁;指斥乘與(sh

35、engyu)及 对皇帝制使无人臣之礼。 7、不孝:控告或辱骂尊亲;父母 在而别居异财或供养有缺;诈称祖 父母、父母死;闻祖父母、父母丧 匿不举哀;于祖父母、父母丧期嫁 娶作乐。,8、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属; 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亲。 9、不义:下属杀上司;杀现受业 师;闻夫丧不举哀并作乐改嫁。 10、内乱:强奸小功以上亲属及 父、祖妾或与其通奸。,(三)八议、请、减、赎、当、免 1、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 品以上官,有罪“上请”。 3、减: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亲 属,流罪以下可减一等。 4、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 以上官的亲属。,5、当:以官品等级

36、抵罪。 6、免:“比徒二年”。 (四)五刑 笞、杖、徒、流、死。 (五)保辜制度 在限定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 以杀人论。,笞:用荆条责打犯人臀或腿,自10至50分五等, 每等加10。 杖:用 “常行杖”击打犯人臀、腿或背,自50至 100分为五等,每等加10。 徒:剥夺犯人一定时期自由并强迫其戴枷服役, 自1至3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 流:遣送犯人至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役1年, 不准擅自迁回原籍,自2000至3000里分三等,每 等加500里;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3年。 死:分为斩、绞两等。,七、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沿用 三国两

37、晋旧制设卿、少卿等。 (2)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设 尚书、侍郎等。,(3)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设 御史大夫等,除弹劾百官外,也 负责监督司法,受理行政诉讼。 2、“三司推事”:唐时每遇重大案件,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即“三司推事”。 3、地方司法机关:依旧制,行政 长官兼理司法。,(二)诉讼制度 1、起诉 举劾、告诉。 直诉:登闻鼓、邀连驾等。 2、审判 (1)“换推制度”:审讯回避。 (2)“依状鞫狱”:不究状外事项。,(3)限制“拷囚”:70以上15以下免“拷囚”; “拷囚”次数不过三,每隔20日,总数不过200,部位改背为臀。 (4)援法定罪 (5)死刑复奏 (6)

38、继续“录囚”,第九章 两宋法制,(960年-1279年),学习重点,1、立法指导思想 2、法律形式 3、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4、行政体制改革 5、宋行政管理体制特点,6、监察制度特点 7、科举选官的发展 8、宋朝刑制的变化 9、鞫谳分司 10、翻异别推,一、社会背景与法制概述,(一)“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加快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发展,也为手工业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宋是当时世界贸易大国;真宗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二)宽松的政治环境中学术思 想空前活跃:既有代表正统的朱 程理学,也有程亮、叶适为代表 的重商学派;传统“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走向义

39、利并重。(神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三)由于宋以法为治,故官吏 中明法相尚,士大夫中形成读书 读律的风气。 (四)为确保援法断罪,宋建立 了鞠谳分司制度。 (五)两宋法制的主要成就:民 事法律和财政金融法律显著发 展,同时强化了行政立法。,(六)律学除继受注释律文传统 外,还注意案例分析,出现了 折狱龟鉴、棠阴比事之 类著作,而宋慈洗冤集录则 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二、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 2、提高敕、例地位 散敕编敕;断例编例(明清以 例附律、律例合编即渊源于此) 3、加强司法制度建设,(二)立法活动 1、宋建隆详定刑统 建隆四年(96

40、3年)制定,我国历史 上首部刻版摹印的封建法典。 (1)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 (2)30卷、12篇、213门、502条。 (3)增加了“折杖法”。,2、 编敕 (1)活动频繁,数量繁多。 (2)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3)编敕法律地位在不断提高。 (4)南宋时改名为“条法事类”。 3、编例 断例:可作为断狱依据的案例。 事例:即“指挥”。,(三)法律形式,1、律:宋刑统 2、敕、令、格、式 据宋史解释,“敕”关罪与罚;“令”关约束禁止;“格”关吏民等级;“式”关体制楷模。,3、断例:可作为断狱依据的案例。 4、指挥: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中书门下对下级官署的指示。 5、申明:中央官署就

41、某项法令所作 的解释。 6、看详:中央官署的决定。,三、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1)“重法地法”: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2)“盗贼重法” 2、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 典卖制度,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 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 4、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1)中央除刑部外设立审刑院 (2)地方增设路级提点刑狱公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必须上奏; 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四、行政法律,(一)行政法律总汇:庆元条法 事类 (二)行政体制改革 1、虽沿袭唐三省制度,但与宰相脱 钩“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 政。”,2、“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 中

42、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长官 为中书门下平章事,2-3人担任,行 宰相权;副相“参知政事”。 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 官为枢密使。,(2)“三司” 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最高 财政管理机关。 3、侵削六部权力 吏部外设审官院,刑部外设审刑院。 4、地方政权“三级制” 路:经略安抚使掌握一路军政。 府、州、军、监:“知”为长官。,县:知县为长官。 5、宋行政管理体制特点 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主线。 机构重叠,官制紊乱。 官与职殊,名与实分。 官俸优厚。,(三)监察制度 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但谏 院已为独立机关。 监察制度特点: 扩大了御史的弹奏权和行政监督 权。皇帝掌握御史任免权(唐由 宰

43、相任用或推举)。,允许“风闻言事”。 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为“月 课”,否则罢官。 台谏职责混一。 谏官并行御史之职,台官也兼谏 议之权。,建立了监司、通判监察体系。 监司:皇帝派到路级的监察官。 通判:州级监察官。 实行“互察之法” 监察机构与其他机构“互察”。 尚书省有“掌奏御史失职”之 权;诸路监司“互察”。,(四)职官管理 虽有恩荫、卖官鬻爵,但首推科举 1、科举选官的发展 创设“明法科”。 创建“糊名”(密封)、“誊 录”(他人代写试卷)、回避,以 防作弊。,殿试制度化每三年皇帝亲自主 持殿试。 一经录取,拜谒(y)为官。 2、职官考课的发展 磨勘:定期(文官3年,武官5年) 勘验官

44、员功过,以定升降。 历纸 :自记功过上交长官,或长官 记录下属得失以定优劣。,五、民事法律,(一)身份的变化 1、根据“税产物力”将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包括佃户)具有权利能力。即使人力、女使等唐时无独立人格的贱民,也是权利主体。,唐宋时户籍中所设名目。唐主户为地方 原有户,客户为从外地逃亡或迁徙户。 宋主客户以有无土地区分。凡占有土地、 向国家纳税的均为主户;客户中,除少数 侨寓外地的小工商人外,主要是乡村佃 农,他们全无土地,靠租种地主田地为 生。如主户失去土地,即为客户;客户有 了土地,便成主户。元时,“客户”名称完全消失。,2、商人不再列入“市籍”,且可科举入仕为官。 3、婢仆由“律

45、比畜(ch)产”向着所有权主体地位转化。 4、成丁21有完全行为能力;80以 上10以下及笃(d)疾者为限制行为 能力;90以上7以下为无行为能力 “虽死罪不加刑”。,(二)物权 1、种类:所有权、典权、永佃权。 2、所有权分为“业主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物主权”(动产所有权)。 3、北宋时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所有 权的凭证“红契”。,(三)债 1、债的发生:契约、侵权、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 2、债的担保 (1)信誉担保:“三人相保”、“保人代偿”等。 (2)财产担保:物保、钱保。 3、买卖关系发展的标志-“赊卖”,(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 (1)不禁止奴婢与官人通婚,良贱 不婚的传

46、统法律已经变化。 (2)扩大了妇女离婚主动权,“从 一而终”观念受到冲击。 (3)再嫁得到社会同情与法律保护(真宗、仁宗之后即再适之妇),(4)创立了“接脚夫”(因事姑舅、 抚养幼子、财产等在夫家招后夫) 婚姻形式,冲击传统礼教。 2、家庭:依唐旧制。 3、继承 (1)宗祧(tio)嫡长子继承,财产继承兄弟均分。,(2)遗腹子、“别宅子”(私生子)、义子、赘婿享有继承权。,六、商业与金融法律,(一)商业立法 1、市场管理法 王安石变法期间公布“市易法”。 2、盐茶专卖法 调整范围:盐、茶、酒、矾、香 药、铁、石炭(煤)、醋等。,3、外贸立法 代表性外贸法规是“市舶条法”。 (二)金融财政立法

47、1、钱法 北宋时,开封府等13路用铜钱,陕 西河东2路铜铁兼用,严禁铜钱流 出,违者治罪。,2、纸币法 “交子”源于四川,仁宗时设立益州交子务确认纸币的法律地位。宋也用“正钱、便钱”(汇票)、“帖子” (支票)、“盐钞”(有价证券)。 3、财政法赋税法、上供钱物法、 帐籍管理法、财政监督法。,七、宋朝刑制的变化,(一)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 (二)行“刺配之法”,肉刑复活。 (三)适用凌迟、腰斩、枭首、夷 族等酷刑。,八、鞫谳分司的司法制度,(一)诉讼制度 亲属之间民事纠纷,可以互相论 告,这种诉讼关系汉唐明清未 有,是新义利观的产物。 (二)审判制度,1、鞫谳分司 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

48、谳 分司即“审”“判”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鞫谳分司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2、翻异别推 宋朝的一种特别审判制度。“翻异” 即犯人推翻原口供,“别推”换人重新审理。但宋朝法律也对推翻口供有限制,一般不能超过三次,如随意“翻异”,别推时要加重刑罚。,3、限期结案 大理寺审案,大事不过25日,中 事不过20日,小事不过10日。 4、民事审判一般不使用刑讯, 也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第十章 元朝法制,(1271年-1368年),一、元朝的建立,13世纪初,成吉思汗统一大漠南北 各部,建立统一的蒙古汗国。1227 年灭夏,1234联合南宋灭金,1271 年忽必烈称帝建立元朝,1279年灭 南宋。,二、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附会汉法” (二)立法活动 1、“大札撒(zhs)”:建国前简单成文法。 2、至元新格:元统一后颁布 的首部法典。,3、大元通制:元系统完整的代 表性法典,标志着元由蒙古习惯法 向汉族成文法典的重大转折。 4、元典章:元朝法律大全。,三、行政管理体制,(一)中央:一省制取代三省制 1、中书省为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中 书令由皇太子兼,左右丞相实际负 责,统称宰执。 2、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 工六部,从属于六部的院、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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