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稽查环境下企业常见经营模块风险防范与内部管控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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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稽查环境下企业常见经营模块风险防范与内部管控应对 主讲:顾瑞鹏,忙,茫,盲,目录,一、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的热点问题分析 二、股权交易模块的稽查风险与应对 三、非股权类资产交易模块重要涉税风险点 四、发票模块的涉税风险点与稽查应对 五、税务风险中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与解决思路 六、企业所得税主要问题与应对方案 七、个人所得税重要涉税问题与判断 八、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九、其他税种的涉税问题及涉税管理,人民币-税=人名币,案例,账面:资产2亿 负债3亿,股权转让价: 2亿,资产转让价: 7亿,案例,这笔业务实际只赚了2个亿? 那么该公司要缴纳多少钱的的税呢?,3.5亿,收入是多少?

2、7个亿 成本是多少?2个亿 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多少?7个亿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多少?5个亿 所得税的利润是多少?5个亿,案例,这个老板有点税收风险意识,如果,如果,如果,这个老板事先做一下纳税筹划,几个如果,当然,再也没有如果!,谁在乎 我的心里有多苦,谁在意 我的明天去何处,这条路 究竟多少崎岖,多少坎坷途,我和你 早已没有回头路。,第2讲,企业日常纳税管理中的几种思维和管理方法,4种管理方法,一、收入核算流程类 1.不及时结转确认收入,如提前或延后确认 2.隐匿收入,如隐瞒边角废料、不开票收入 3.关联方往来不按独立交易原则避税。如价格问题、境内外交易避税安排等 4.财政性资金、政府补偿收

3、入没有及时处理 5.资产权属发生转移不按视同销售处理,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6.股权投资收益未纳税 7.不申报资产盘盈收入 8.应付未付款未转营业外收入 9.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 10.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11.金融商品买卖所得不申报 12.企业注销不按规定计算清算所得 13.代收费用、押金不及时结转收入 14.坐支租金收入,以费用抵偿收入,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二、成本费用核算流程类 15.票据合法性问题 16.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17.费用列支非相关性。如股东个人、高管个人车辆燃油费、修理费报销等 18.虚开发票,不真实、不合

4、理费用。如虚开材料费、劳务费、办公用品和房屋租赁发票等。 19.超标列支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佣金手粗费、单位为个人缴纳商业保险费等。,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20.财务利息费用,如列支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息费用、票据和利率;汇兑损益未纳税等 21.虚列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工资薪金 22.食堂经费核算存在大量白条现象 2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符合规定,如报销学位学历费用 24.计提各项费用、损失不纳税调整,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25.差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发票代替业务招待费用票据,差旅费补贴超标等 26.赞助、罚款

5、、捐赠支出不按规定调整 27.虚开劳务费发票和房屋租赁发票 28.不征税收入相应费用成本税前扣除 29.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全 30.税金计提未缴纳,滞纳金列入税金或费用 31.企业替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境外税收,列支境外非居民企业应负担的税费.,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三、资产核算流程类 32. 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不同。如,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资产按评估价值入账 33.古玩、字画按固定资产核算。 34.资产评估增值多计提折旧;缩短折旧年限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等。 35.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6.股权转让直接扣除资产账面价值,或平价低价转

6、让,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37.固定资产列为低耗品 38.混淆资本化费用化支出,如无形资产做费用处理、装修费用和大修理费用一次性摊销、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停止资本化 39.随意调整成本计算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 40.企业重组资产计税基础不按规定调整 41.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扩大开发成本 42.资产盘亏直接冲抵资产盘盈,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四、税收减免及其他权益类 43. 不熟悉、错失本单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44.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批。如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45.研发费用扩大加计项目 46.减免税项目所得与应税所得未分

7、开核算 47.资本公积增加具体来源不清 48.境外支付未按规定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企业可能的主要涉税风险板块,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

8、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2、个人转让股权 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

9、,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

10、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

11、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 (二 )营业税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 (三)印花税政策 股权转让的

12、印花税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国税发199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四)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 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

13、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2)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

15、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

16、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二)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

17、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股权收购的纳税预算,二、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18、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9、二)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三)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

20、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2、企业股权交易常见的涉税关键点及风险类型,(一)税收风险控制点一: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按照以上核定计税依据进行处理。 (二)税收风险控制点二:净资产份额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三)税收风险控制点三:造假、伪造证据使用价格偏低的理由,实现避税的目的。 (四)税收风险控制点四:对

21、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这里的“交易价格”有两层含义: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是符合正当理由的价格;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不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是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的计税依据。,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38,国税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看股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一、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

22、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疑问: (1)个人只收购其中80%,20%由法人收购? (2)分步收购达到100%,即第一年收购40%,第三年收购60%,第四年转增资本? (3)收购人就是原来的部分股权的持有人,再收购其余的股份达到100?, 从23号公告中看都不可以,但我认为也应该比照执行。,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39,国税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看股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

23、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所以是骗人的,只是递延,不是免税),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

24、控的核心问题,40,分析和评价: 如果在收购股权后不转增资本,而是决定分配,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3号公告没解决这个问题,看来是必缴无疑了,因此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最好让原股东先分红再转让,如果原投资人是法人股东,分红款还可以免税。因此先分红后转让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铁的纪律。总局并没有达到“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目的。,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隐蔽转移不动产税收风险追溯及重要点解析,方兴地产(港股,代码00817)于2011年6月2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晨拓投资与宝钢资源签订协议,同意以9.33亿元人民币向宝钢资源出售上海晨拓置

25、业(注:上海晨拓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时根据债务清偿协议,由宝钢资源代为清偿上海晨拓置业所欠上海晨拓投资和上海晨拓投资全资子公司北京凯晨置业全部债务,约人民币6.09亿元。上海晨拓置业的主要资产包括物业,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商业配套项目1号楼,建筑面积21406.58平方米(由地下一层和地上七层组成)以及150个地下停车位。 该公告发布后,媒体对方兴地产通过以股权转让方式销售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商业配套项目1号楼将得以避税约4亿的事项作了报道。,隐蔽转移不动产税收风险追溯及重要点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

26、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该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回复。参照该文件精神,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海晨拓投资公司将其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晨拓置业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宝钢资源,同时上海晨拓置业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物业。按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86亿元人民币),动产转移的定价及相关税收风险管控,1、动产转移的定价分两种:公允和不公允

27、 2、如果不公允,无非是关联方转移利润 3、企业有自主定价权,定多少价是企业自己的事。 4、企业可以不挣钱,但你不能让国家不挣钱 5、如果定价不公允,税务机关有权按公允价格调整,重新计税。,2013年全国发票检查的教训与启示,一是涉案金额巨大,如广西德保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江苏南通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海南“8.1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重庆云阳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查处涉案金额均超过亿元甚至过10亿元。 二是作案主要手段向“票货分离”、“变票”等手法转变,如广西钦州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黑龙江大庆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辽宁沈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等,犯罪嫌疑人采用票货分离的作案

28、手段虚开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均超过亿元。 三是违法活动集团化、跨区域作案趋势明显,如江苏高邮重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0多个犯罪团伙分布在广东、江苏等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从假报出口、配单配票、虚开、资金空转、炒汇到骗税的一系列关联犯罪活动。 四是涉案地区由沿海向内地延伸,近期曝光的税收违法案件中,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等犯罪活动主要源头日益向中西部省份集中。,2013年全国发票检查的教训与启示,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发生特点,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作为工作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与公安部联合督办重点案件,各地税务

29、机关与公安机关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共同查处、破获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门,督办查处了江苏“闪电2号”骗税案、深圳“7.18”骗税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有力震慑了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管理,今年以来,税务总局重点加强了对“营改增”试点地区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交通运输、医药卫生行业、房地产等行业的专项整治。,2013年全国发票检查的教训与启示,三是开展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如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针对“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重点案件集中统一收网,破案7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名,涉案金额达12亿元。 据国家税

30、务总局稽查局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税务、公安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8.3万起,查获各类非法发票1.2亿份,捣毁发票犯罪窝点近1300个,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800余名。,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多项措施,始终保持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从税制改革的战略高度,将预防和惩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与下阶段的增值税制度等改革相结合,不断改进增值税制度。 二是完善部际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多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三是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

31、查处工作,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全面提升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税收违法行为风险点评估机制,充分利用好综合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等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加强对税收管理疑点分析。 五是继续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案例的曝光力度,有序向社会曝光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发挥震慑作用。,增值税涉税票据的开具问题及风险控制,一、日常业务操作层面(详见课程附件) 二、虚开发票问题 ( 故意虚开 无意虚开) 三、是开增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四、是开增票还是普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

32、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1、税务机关是如何看待票据的票据的“三性” 票据的三性 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解释:收入: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支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发票问题分析与纳税实务,2、票据不等于发票,也不仅仅包括发票,业务证据链的提供 票据就是证据(证据是业务部门提供) 如:开发商房屋拆迁 公司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发票问题分析与纳税实务,(1)如何认识“白条”(可理解为通常意义的“收据”) 如果费用发生的本身不

33、涉及应税行为,“白条”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在对方有应税行为但自身没有开具发票资格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处理。 (2)军队(武警)的票据 国税发(2000)61号6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但目前实施起来有困难,我们认为偶尔的情形的风险纳税人还可以承担,如果持续的发生,就要引起关注,毕竟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也是有法可依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中规定: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

34、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3)水(电)分割单 企便函(2009)33号是承认可以作为支付凭据的,但理解上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注意,如果租赁等行为发生中产生的这种代收代付费用,目前除了在营业税上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适用差额计算应税营业额外

35、,其余都会被认为是一种流转税的价外税费用或兼营行为。 (4)取得的票据不合规 表现在取得的发票,对方的发票形式与提供的业务不一致,这时通常认为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多或少存在税收上的问题,如对方本来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但开具的是地税服务业专用发票。因此应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5)国外的发票 由于大陆的发票是严格的国家管理体系,但较多的外国纳税人是不用领购发票开具的,代之以自制的“Invoice”,这在报销时也是合规的。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6)行政费收据 只有

36、国家允许的行政费收费才允许开具行政性收据。,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7)关于发票的入账时间 既然所得税法界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的费用还是努力达到当期入账,特别是跨年度费用发票的取得,而如果次年度再列支当年度的费用,从原则上来看,由于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有被调整的可能发生的。 (8)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合法有效的凭据不一定是发票,对于发票的取得,判断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合法有效的凭证还包括如投资时的评估报告,赔偿或拆迁中的法院

37、判决书等。,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1、虚开发票的善意和恶意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了百了,第一,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行为上认定。 第二,从纳税人购货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认定。 第三,从资金结算情况上认定。 第四,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营改增”后涉税票据事项,2、票流与“合同流、资金流和货流” 四流统一,万象更新,四流统一: 合同流、资金流、货流和发票流统一,“营改增”后涉税票据事项,注意:在实施采购或销售业务时,一定要做好“四流统一”,即跟谁签合同,就跟谁发生业务关系,就跟谁收款,发票就开给谁。其中,合同流和发票流尤为重要,这两者一定要统

38、一。判断标准是,合同的甲乙双方要与发票的开票方和售票方一致。,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分析与处理技巧,取得时 : (1)真伪性;(2)合规性;(3)匹配性;(4)及时性 开具时: (1)对应性;(2)真实性;(3)明晰性;(4)遵从性 使用时: (1)有效性;(2)合理性;(3)相关性; (4)合法性,相关法律适用与税法之间的冲突处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贿赂支出 刑法 霸王条款 合同法 工程转包 建筑法 买一赠一 广告法 。,相关法律适用与税法之间的冲突处理,税法(税务机关)的六大原则: 你干了违法的事,管不着,也管不了 你干了违法的事,有收入请缴税 你干了违法的事,有支出、

39、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你干了违法的事,相关发票开不了,取不得 你干了违法的事,我们会全心全意为司法部门服务 你干了违法的事,进去了,我们会把你的事迹载入史册,新旧法律的衔接与相关涉税典型问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和地方基层税务机关层面经常性的颁布新的税收规定和政策,很多财务人员往往注意研究文件中的政策规定和操作,往往忽略文件的最后一条,即新旧政策衔接的规定。恰恰因此带来了很多失误,新旧法律的衔接与相关涉税典型问题,国税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就政策性搬迁衔接时点的规定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

40、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原文件不包括购买资产的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40号公告与之前文件的衔接: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案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件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

41、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某企业于2008年年底前购进的392.77万元工业盐均未取得专用发票,如果这些发票全部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17%的税率开具,企业将多抵扣进项税13.43万元。,税法的溯及力与相关税法执行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税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如果可以加以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加以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我们税法的溯及力原则: 在税法学中,一般主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是指在税法变更前已经发生的实体法上的税收债务适用税收债务发生时的税收实

42、体法,而不适用新的税收实体法。 程序从新,是指不论税收债务发生在新法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在执行时均适用执行时生效的新税收程序法。,税收立法解释权,1税收立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对所立税法作出全面解释的权力。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税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税收立法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及其授权解释机关。我国行使税收解释权的一般是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低于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2税收执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授权执法机关在将税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税法所作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对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如国务院授

43、权财政部作税收执法解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还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拥有一定的税收执法解释权。,基层执法中部分的解释权冲突与解决思路,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

44、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解决思路,一、企业收入热点问题的纳税边界与防范方法,一、商品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

45、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46、)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二、价外收入,三、试运行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

47、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某些地方政府会向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 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

48、不征收营业税。,返回顶部,四、政府返还收入,(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

49、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返回顶部,四、政府返还收入,(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四)契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额征收契税。(返还的不扣),返回顶部,四、政府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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