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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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事故报告规定,第一节 事故报告的时限 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 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 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 第五节 事故的补报,第一节 事故报告的时限,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章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时限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在1h内报告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这里明确规定的时限是1h内。,第一节 事故报告的时限,条例同时对接到报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规定了事故报告的时限为2h。即当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h内报告给上一级

2、部门和机构,同时报告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值班室。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报告到国务院。,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一、事故报告的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强调了事故报告的主体是事故发生的”单位”。 煤矿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是事故报告的主体。 1、单位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3号局长令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2)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事业单位的解释。 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

3、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括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3、生产经营活动 安

4、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二、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是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1、事故报告人的报告责任顺序排列 1)国有重点煤矿:值班矿长或矿长;受委托的人员;值班调度主任;值班科长(部长、主任);当班调度员;通风监测当班值班员(瓦斯);安检科值班员(或科长)。,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2)煤业集团公司:当班值班集团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5、(董事长、总经理);受委托的人员;值班集团公司调度主任;值班集团公司部(处)室领导;值班集团公司当班调度员。 3)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煤矿值班矿长(值班副经理)或煤矿矿长(经理);煤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煤矿投资人;值班调度主任;煤矿值班员;监测监控值班员(瓦斯);安全负责人。,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2、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三、事故报告责任人的释义 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通常是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领导者。 2、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3、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体和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4、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一、事故双报告制 事故双报告制就是事故报告实行两

7、条线报告的规定。“一条线”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另一条线”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系统。 二、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报告程序 1、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后,矿井调度室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给当班值班的矿级领导和值班调度主任以及值班科(部)长等,同时通知矿井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及有关领导,,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并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值班员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分局有关领导汇报,并在2h之内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分局领导立即派人或亲自率队前往事故现场查明情况,收集事故资料、指导协助抢险工作。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

8、属于较大事故的,立即向省局有关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撤,并通知有关处室;属于重大事故以上的,必须在2h之内报告到,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重大事故以上的,2h之内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事故报告 1、煤矿调度室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班值班矿领导汇报;值班矿领导应立即组织事故抢险工作,召请矿山救护队参加事故抢险,并亲自或安排专人报告事故。,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值班员接到煤矿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分局有关领导汇报,并在2h之内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分局领导立即派人或亲自率队前往事

9、故现场查明情况,收集事故资料、协助抢险工作。 3、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属于较大以上事故的,市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在2h之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报告,同时向省级,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词度中心报告,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市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市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派人或亲自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工作。 4、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市级部门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处室

10、;属于重大事故以上的,必须在2h之内把,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周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报告,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四、越级报告 1、越级报告 为有利于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快速启动,为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2、情况紧急 情况紧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以事故能够达到最快的速度抢救为前提,由现场人员灵活掌握。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来说,只要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报告后,不论情况是否属于情况紧急

11、,都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事故报告内容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负责人除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事故外,还应当指定专人用文字材料的形式报告事故。文字材料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各类证照的持有情

12、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不能长篇大论,与事故无关的语言尽可能少写或不写。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具体,尽量精确到分钟。 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 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事故的简要经过

13、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不必繁杂。,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巷道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成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

14、、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事故报告不同层面的要求 事故报告有4个不同的层面人员,即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安排有报告专人、管理部门。 4个不同层次的事故报告主体依照同样的标准来报告事故,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要求:,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1)对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只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就可以。 2)对于事故单位负责人,则需要进一步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对于单位负责人安排的事故报告专人,就需要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详细报告。 4)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第四节 事故报告的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一则向事故单位索要事故详细报告内容上报,二则督促其每隔一定时间报告抢险进展情况。,第五节 事故的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法规作出30d的规定,能够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更加合理地安排救援和善后等相关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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