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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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教师:杨松森 2016.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 Construction Safety Training Committe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2 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3 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 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 “四新”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培训目的及内容,提高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2、,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 2004 59号,1 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领导,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三类人员,三类人员安全考

3、核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6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 第20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

4、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广义的法律与 狭义的法律?,安全知识分类?,安全知识: 法规 管理 技术,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略),3.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略),安全知识: 法规 管理 技术,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对于企业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的“三条生命线”,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6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

6、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2 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

7、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

8、业。,3 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4 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建筑企业要对

9、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 “四新”教育培训,6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实行网

10、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规定,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 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

11、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节案例,24,【背景】 在某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施工工地,某施工单位为赶在雨季来前完成施工,又从其他工地调配来一批工人,但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到有关岗位开始作业。2名工人被安排上高处作业吊篮到4层处从事外墙装饰作业。他们在作业完成后为图省事,直接从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向4层窗口爬去,结果失足从10多米高处坠落在地,造成1死1重伤。 【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5,【案例分析】 (1)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本节小结,教学目标,28,1 掌握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2 掌握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3 掌握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 掌握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 掌握“四新”教育培训 熟悉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7 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9/6/1,29,THANKS !,本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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