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no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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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技术规程 (一)安全技术规程的概念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安全技术规程的法律规范虽然尚不够完备,但已制定和颁布了不少重要的劳动安全法规。我国宪法也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1956年制定了劳动保护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79年,国务院又批准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

2、联合发出的通知,重申执行上述三个规程。随着我国劳动法制工作的加强,又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重要劳动保护法规。,如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5年全国总工会书记处通过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加强了我国职工劳动安全的法律保障。,(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有: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根据国家设计标准,工厂

3、厂房的建筑要符合设计标准。例如,装有天车的厂房及装有重型机械、锻锤等设备的厂房,建筑设计要有坚固性的标准;化工、冶炼等工厂,要求有标准较高的防火设施,等等。,各厂矿的通道按设计标准有宽度的要求。在照明设备、轨道交叉处必须有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与地面平行的坑池要设围栏或盖板等等。上述规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后,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2、机器设备的安全 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安全技术规程中的重要内容。为预防工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有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凡是暴露在机器外部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皮

4、带轮、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有防护装置;起重机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3、电气设备的安全 电气设备是各个生产部门所普遍采用的设备。为了防止工人在生产中的触电事故,防止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安全规程要求电气设备要有可熔保险器和自动开关,带电导体要设安全遮栏和警告标志,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发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

5、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开关要指定专人管理。,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 为了防止锅炉和气瓶的爆炸事故,要求工业锅炉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保持准确、有效。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米以上。,5、建筑工程的安全 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作中,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这个规程对施工的一般要求作了规定。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

6、空作业的职工从事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条件也作出了规定: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对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等都有具体规定。拆除工程在施工前, 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动工。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6、矿山安全 1992年11月1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

7、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规范了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主要内容有: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程: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山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

8、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每个矿山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

9、证使用安全。,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器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二节、劳动卫生规程 (一)劳动卫生规程的概念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

10、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劳动卫生的法律保障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二)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我国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业企业噪声标准、关于加强防毒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关于车间劳动卫生标准,1962年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明确规定,1979年经修订后重新发布,提出车间有害物质111项的最高容许浓度,生产性粉尘9项标准,作为全国统一标准执行。,我国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1、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劳动卫生规程要求各生产单位,凡是有粉尘作业环境的,要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设置吸尘、滤尘和通风设备,矿山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等等。,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个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例中的尘肺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条例规定了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2、,不得停止运用或者拆除防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也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进行治疗或疗养。,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

13、害的规定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气体和液体的长期影响会严重地损害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劳动卫生规程严格规定了车间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如一氧化碳为每米3不超过30毫克、“六六六”为每米3不超过0.1毫克,等等。,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中规定沥青的装卸、搬运、使用的要求。对从事装卸,搬运和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的制品工作的工人,应根据季节、气候与企业条件给予适当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应按工作时间计算。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应着全副防护用品,等等。,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 在从事衔接、锻压、电焊、冶炼等作业环境中所产生的噪音和强光,对作业工人的视觉和听觉都有不良影响。安全卫生规程

14、要求作业环境要有消音设备,工人操作时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等。,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作业时环境的温度应有统一规定,高温和高寒都对工人有不良影响。工人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0时,应设取暖设备。,5、通风照明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爆炸,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

15、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都要按照规定发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寒用品等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必须进行定期复查和鉴定。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石棉肺、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 以上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主要内容。今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新技术的采用,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将不断地充实与完善劳动保护法规。,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使劳动保护各项规程能真正得到实施,必须制

16、定较为完备的保护管理规定。,(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

17、措施计划;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指导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等。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企业单位的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领导人、企业安全工作机构、企业的职工都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真正实施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的重要条件。

18、,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提出,企业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应该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对于每项措施,应该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企业领导人应该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他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拨款。劳动保护费的

19、拨款,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是指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常识、安全技术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同时还包括对各项技术工作的考核制度,它是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工伤事故的重要措施。,1954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

20、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上岗位工作。,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切实实施依法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一般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派监察员随时到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检查,纠正、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各企业本身对生产安全卫生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21、也可以组织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互相检查评比。,工会也有对企业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检查的对象既可以对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普遍性的全面检查,也可以对某项工作进行专业性或季节性的专项检查,如防暑降温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等。进行普遍、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各项通风设备的检修情况,各种机器设备、厂房建筑和各种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保管和使用情况,等等。,,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是指国家特设的劳动监察机构或群众组织对各厂矿单位实施各项劳动保护法规所进行的监察工作。,我国劳动安全监察法规主要有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

22、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等。,(1)、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组织的设置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国家劳动总局(现劳动部)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所)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1982的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

23、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家劳动总局(现劳动部)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唤炉压务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1985年全国总工会书记处通过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2)、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规定 矿山安全监察机械设矿山监察员,监察员的条件是是熟悉矿山

24、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矿山安全监察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也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保护业务,有独立工作能力,勇于坚持原则。从事5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经验丰富的科级以上现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也可以担任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3)、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职权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监督

25、矿山安全条例的执行;督促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参加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安全科研成果有关新技术的鉴定;检查矿山安全工作,对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矿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矿山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改正或限期改正或限期解决;,参加矿山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处理,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处以罚款;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领导人,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者予以封

26、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 设备的运行 ;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

27、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奖惩规定 劳动安全监察法规,对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也作出了奖惩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监察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

28、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对及时了解伤亡事故,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制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为了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近几年又正式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国家标准。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又重新颁布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合国和国境内一切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执行。,

29、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伤亡事故的分类 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原因分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两大类。,按所受伤害程度的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2)、伤亡事故报告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

30、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要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各种财产,并积极设法防止事故扩大。,(3)、伤亡事故的调查 组织伤亡事故调查组: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及工会人员组成调查组。发生死亡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31、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业务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伤亡事故查清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根据事故原因及情节严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分,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处理,如果各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时,劳动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领导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劳动部门对企业进行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实行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负责人的处分,要取得当地劳动部门或者上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企业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刑事处分。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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