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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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定义: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协商一致 思考:用人单位可否自己决定一些事项的变更 案例:王某与1999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00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本案应如何仲裁? 劳动合同没有

2、变更,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 (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2008年1月,王某与钢铁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轧钢车间工作。09年,公司与某科研单位决定合资成立轧钢厂,轧钢厂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议约定:轧钢车间全部并入轧钢厂。 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此事,公司仍与职工保持劳动关系,福利不变,但是工资、奖金等由轧钢厂发放。王某担心效益不好,要求留在公司其他车间工作,鉴于技术因素改变工种不利,未达成协议。,问题: 1、轧钢车间全部并入轧钢厂,公司仍与职工保持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理由? 2、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3、公司如何避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

4、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4)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 6、依法定程序变更。,案例1:陈某在某企业一直做化验工作,后来企业认为陈某表现不错,就将其调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化验岗位而提拔为管理人员,但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变

5、更签订书面合同。后该企业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根据原劳动合同向企业主张补发其化验岗位津贴。,案例2: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已2年多,公司鉴于李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将其升职,并将工资由4000元提高到5500元,但同时提出以后不再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李某考虑到养老保险每月只有400多元,而公司的加薪幅度达到1500元,于是宁愿放弃养老保险而对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予以接受。,讨论1: 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需要,随时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2005年年底,企业为了精简机构,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将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并,由于管理岗位的

6、缩编,王某等5人被调整到生产一线,且工资每月降低了230元。王某等5人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工作岗位。企业调整王某等人工作岗位的理由成立吗?,讨论: 吴某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开发部主管,主要从事国内市场的分析与开拓。由于吴某在国内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完全能够胜任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迅速为该企业占领国内市场奠定了基础。2006年初,企业董事会作出了向国际市场进军的决定。但由于吴某没有国外工作和学习的经历,不懂外语,对本行业国际市场的状况知之甚少,于是,企业将吴某调整到行政部主管工作岗位。吴某不服,认为企业是卸磨杀驴,且自己符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诉至劳动仲裁委

7、要求恢复工作岗位,补发工资。吴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五、劳动合同的中止 案例:李晓莉是某电器销售公司财务处的出纳会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3年12月,李晓莉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医生建议其卧床保胎,从当月20日起,李晓莉开始请病假休息,电器销售公司予其享受病假待遇。2004年3月22日,电器销售公司书面通知李晓莉:按照规定你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现你的病假已超过3个月,请你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到上班,逾期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李晓莉此时仍然在卧床保胎,其爱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与电器销售公司协商未果,2004年3月,电器销售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于当日向李晓莉送达。李

8、晓莉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诉请:1、依法裁决撤销电器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依法裁决电器销售公司继续给予其享受病假待遇。,(一)定义: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事由,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各自义务,待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 注意:1、目前我国劳动法对此无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与政策。 2、中止不同于终止 思考:是否有必要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二)适用情形 1、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部:“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即关机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约

9、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2、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例:留职停薪) 3、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4、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因用人单位原因引起劳动合同中止例如:职工下岗、企业拆迁、搬场超过一定期限的。 7、其他情形(1)劳动者失踪的,(2)劳动者不带薪上学的,(3)劳动者确实有特殊情况须长期请事假的,(4)劳动者医疗

10、期满后仍须继续治疗的。,(三)劳动合同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1、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 2、因职工下岗中止的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 3、企业拆迁、搬场超过一定期限的。适当给予费用。,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二)终止事由 1、劳动合同期满 思考: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

11、合同的,该如何处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存在问题 ?,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本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的法律责任。,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 同时,退休制度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中,面比较窄,而

12、且现在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因此本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特点 1、被解除的劳

13、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4、因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三)种类,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定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条件下,相互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2、协商解除的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

14、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3、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提出,与企业协商一致随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企业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随时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预告辞职 1、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的限制,A 适用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讨论: 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吗?,2、责任 劳动者 1、违反本法规

15、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2、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3、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即时辞职的许可性条件 (一)定义 即时辞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16、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四、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 (一)定义 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条件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2)是否在试用期间。 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能否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

17、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否则以是否胜任工作为标准,(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18、,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闫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一天,玩起了“扫雷”游戏。被突然回来的总经理发现,于是“吃”了一张“黄牌”:“ 一个月后,刚刚交完几个设计图样,闫小姐闲得慌,抱着侥幸心理又一次玩起了电脑游戏。这一次她被身边的同事告了密。 总经理把闫小姐叫到办公室,翻开桌面上企业人手一册的员工守则,把其中一条规定指给许小姐看,“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违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如果在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则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总经理摊开双手:“很抱歉,闫小姐,根据员工守则,企业现在正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另谋高就吧。” 闫小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提起了仲

19、裁申请。 闫小姐能仲裁成功吗?,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

20、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即时辞退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1、不需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2、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下列情形下劳动者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服务期未满 劳动者行为造成了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4、企业应将劳动者的违纪记录在案 (三)工会在即时辞退中的作用 工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四、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 思考:末尾淘汰的合法性?

21、(一)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

22、完成。 进行职业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008年年初,朱某到某市日化二公司应聘担任销售员,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明确约定:“若朱某连续三个月的销售业绩达不到公司的销售指标将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发给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已经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作出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朱某认为自己工作尽心尽力,虽然销售业绩不佳,但主要因素是公司产品的市场销路不好。公司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朱某要求公司撤销作出的解除合同

23、决定。 朱某是否构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程序 通知程序: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会程序:同“过错性解除合同”,五、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性条件,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一)定义: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二)内涵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

24、种情形,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第五、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

25、济性裁员。,(二)程序性条件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何确认?),四、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

26、裁减的人员。,六、预告辞退和裁员的禁止性条件,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

27、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 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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