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8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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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国际结算其他方式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教学要求与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保函的含义和作用、保函当事人、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备用信用证的概念、见索即付保函的业务处理、保函业务的风险与防范;熟悉保函的基本内容、各种类型保函的概念和应用、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及跟单信用证的比较;了解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产生和结构、备用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ISP98的基本内容。,本章重点,保函的概念、性质与种类,银行保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本章难点,银行保函、备用证及跟单 信用证的比较,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内容,8.1银行保函,8.1 银行保函,8.1.1银行保函的含义 银行保函(Ban

2、k Letter of Guarantee,L/G), 又称银行保证书,是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保 函 分 类,从属性保函 :(Conditional L/G),是指那些其效力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的保函。这种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担保行依据保函所承担的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只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加以确定。,独立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是一种与基础交易的执行情

3、况相脱离,虽然根据基础交易的需要开立,但一旦开立后其本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约,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银行保函的作用,作为合同价款和费用的支付保证,作为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补 偿的工具或对违约方惩罚的手段。,8.1.2 银行保函有关当事人,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又称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出具保函的一方当事人。 他是与受益人签订货物买卖、劳务合作、资金借贷、租赁、加工或其他商务合同的当事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是与申请人签订商务

4、合同的人,职责是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在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具备时,凭保函索赔。,8.1.2 银行保函有关当事人,担保人(Guarantor) 担保人又叫保证人,是接受了申请人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也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即受担保人委托,将保函通知和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通知行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8.1.2 银行保函有关当事人,转开行(Reissuing Bank) 转开行是应担保人的请求,凭反担保函中担保人的反担保指示,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根据担保

5、人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或称第二担保人。,8.1.2银行保函种类,按保函结构划分,按功能和作用划分,延期付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票据担保保函,维修质量保函,还款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融资类保函,投标保函,借款保函,透支保函,一、出口类保函 投标保函 承包类保函 履约保函 保留金保函 预付金保函 质量/维修保函 付款保函 二、进口类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租赁保函 三、对销贸易类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借款保函 四、其他类保函 保释金保函 关税保函 透支保函,直接保函的一般业务处理,8.1.3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基础合同; 申请人和当地银行签订赔偿担保合

6、同,申请开立保函; 担保行将保函通知通知行,或 指示行开立反担保函给转开行,以此委托转开行转开保函 转开行向本地受益人开立保函。 图8-3转开保函业务流程,转开保函业务流程,银行保函的业务流程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反担保人,担保人,申请人,通知行/转开行,受益人,保兑行,申请开保函, 找 反 担 保 人,出具反担保函,请其通知,通知, 通 知 或 转 开, 索 赔 、 赔 付, 赔 付 后 索 偿,赔付后索偿、赔付, 赔 付 后 索 赔 赔 付,申请开保函, 找 保 兑,保函的修改与撤销,修改保函的原因 交易货物或工程项目所需机器设备价格变动,可能会引起保函金额的增减;交易或工程项目的延期,可

7、能会需要对保函有效期进行延长或缩短;金融市场、国际关系的剧变,可能会使得保函条款有变动等等,保函的修改一般是在申请人与受益人对修改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修改的书面申请。担保行根据申请人的修改要求、内容和风险程度,经审查认为修改申请可以接受,方可向受益人发出修改函或修改电,修改函仍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修改电应加密押或简电加寄证实书,保函项下修改,除非修改书中另有规定,自发出之日起即不可撤销,并同时开始生效。如果修改未被接受,该修改即告失效,保函仍以原条款为准。,保函的修改与撤销,保函的撤销有两种方式:将保函正本退给担保人或提交受益人解除担保人责任的书面声明。在实务中保函到期后应

8、立即办理撤销手续。否则,担保行仍然承担着被索偿的风险,申请人仍然负担着担保费用。所以不仅是担保行,申请人也应重视保函的撤销问题。,8.1.4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与防范,申请人违约的风险,受益人不合理的索赔风险,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代理行风险,操作风险,风险,1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与审查,2要求申请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措施,3.实行按风险定价并收取保证金,4对保函条款进行全面的审查,5对受益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与审查。,风险防范,8.1.4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与防范,6.对保函担保项目进行认真调查与评估,6.6 备用信用证,8.2 备用信用证,8.2.1 备用信用证概述 1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美国

9、联邦储备银行委员会对备用信用证曾做过这样的定义:任何信用证或类似的协议,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怎样叙述,只要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如下义务即为备用信用证:(1)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收款; (2)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3)赔偿因开证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备用证的完整编号;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包括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受证行; 基础合同(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签订的日期、编号及主要内容; 备用证担保的范围(责任)、币种、金额; 索偿时所需要提供的文件或单证及提示方式; 备用证的效期,包括生效日期、失效日期,2备用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8.2.2国际备用证惯例(IS

10、P98)简介,1国际备用证惯例产生的背景 由于备用信用证在国际结算领域被越来越地广泛使用,长期以来,备用信用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规则,而是依附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8年4月6日,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与国际银行法律和惯例学会联合印发了第590号出版物(ICC590),即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在国际上启用。,lSP98是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的 ISP工作组和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的特别工作组,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支持下,经过五年的努力,并与数百位银行界、法律界专家相互合作所得到

11、的成果。 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依据ISP98开立时,备用信用证方受ISP98的管辖。一份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即只有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 ISP98共有十条规则,89款,8.2.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和银行 保函的比较,备用证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遵循的惯例不同,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两者的作用和用途不同。 备用证有多种多样的用途,跟单信用证是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保付凭证,而备用信用证则为第二性的付款承诺文件,2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备用证

12、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给受益人提供银行信用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第二,两者对单据的处理原则相同。都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负责,而对单据的伪造、遗失、延误概不负责。且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商务合同的制约。 第三,两者由于都没有货物保证基础,因此一般都不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品,也不由第三家银行办理议付。,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第一,两者适用的惯例不同 第二,付款依据不同。 第三,可撤销性质不同。 第四,银行付款责任不同。,本章介绍了保函的含义和作用、保函当事人、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备用信用证的概念、见索即付

13、保函的业务处理、保函业务的风险与防范;以及保函的基本内容、各种类型保函的概念和应用、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及跟单信用证的比较;简要阐述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产生和结构、备用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ISP98的基本内容。,本 章 小 结,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

14、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分析: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

15、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启示: 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

16、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

17、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

18、赔。,分析: 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持有人来讲它既是承运人收取货物从而建立运输合同的证据,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据此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在卸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对承运人来讲,一旦取得正本提单,就证明其履行完毕交货责任,否则,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或向其索赔,所以凭正本提单提/交货物是一法定程式。但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送速度,因为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和收货人交款赎单等各个环节,而此时货运船舶早已抵达卸货港,这种情况在短途运输中更为多见。为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承运人则只有在收货人提

19、交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才敢交货。这样既可以保证商业流转的正常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也可以使承运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凭保函提取货物这一为国际普遍接受的惯例在本案中不但没有加速业务周转,从而使相关各方受益,反而横生出两起诉讼。这并不是凭保函提货这一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有关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作祟,致使正常操作无法进行。乙公司提取货物后并没有向开证行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莫名其妙地回到了托运人手里。托运人发运了货物却收不到货款岂肯善罢甘休,持提单向甲船公司(承运人)起诉是情理之中,胜诉理所当然。而承运人决不会承受这无端损失,向丙银行(保证人)提出索赔也就顺理成章了。,启示: 本案例给

20、甲船公司(承运人)、乙公司(申请人)和丙银行(担保行)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对甲船公司来说,虽然根据提货担保提货是国际惯例,但是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应该仔细审核提货担保条款以及提货人和担保银行的资信,从而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乙公司来说,凭保函提货本是国际惯例,但是该公司在提货后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付款赎单并将提单交还承运人,企图赖掉其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大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得不偿失。 对于丙银行来说,出具保函就意味了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一定要谨慎审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并严格控制根据提货担保提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自身风险。,担保行拒不履

21、行保函义务案 案情: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

22、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分析: 本案中,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偿,而甲银行于9月7日才发来关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银行处理保函索偿的合理时间,其间显然存在应申请人要求暂停付款、等候法院止付令的重大嫌疑。 此外,且不说意大利法院止付令本身违反了保函独立性原则,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即使根据意大利法律,意行也可以在30天后申请撤销止付令。该行不但未能主动这样做,在受益人明确指出其采取行动的权利后,仍然声称止付令有效,但拒不提供任何证据。可见其不履行保函责任,根本原因不在于法院止付令,而在于其意图片面维护本国

23、申请人不当利益,无视其国际义务,损害别国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立场。 启示: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此外,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保函,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担保行的资信。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除了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外,务必了解担保行的资信和一贯的商业作风。如果发现担保函资信存在问题,应该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信较高的银行提

24、供的保函,从而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转开保函无理索赔案 案情: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2005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2005年4月30日,

25、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2005年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2005年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丙银行立即去电

26、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转开保函的问题。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些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有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行开立的保函。然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时作出在受托行遭

27、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这样不仅可以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凭借反担保向反担保行索偿。 因此,转开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在本案例中,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为了满足其客户A国进口商的要求,向反担保行丙银行提出了无理的索赔要求,这是违反国际惯例和银行操作规范的。 启示: 转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反担保行和担保行(转开行),受益人和担保行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当受益人提出开立转

28、开保函时,申请人和反担保行必须仔细调查了解受益人和转开行的资信状况,以免其相互包庇提出无理索赔。在委托转开行开立保函时,必须小心谨慎,特别是对保函的有效期和索赔条件作出明确指示。在发生无力索赔时,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X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国C公司(招标方)。担保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如下问题: 一、原标书与合同均为西班牙文,而不是国际通用的英文,容易出现解释、理解方面的偏差; 二、原标书规定中标方需提供银行保函,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使中标方处于不利地位;

29、 原标书规定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太高; 四、招标书强调只接受其当地银行的保函,故要求担保行委托当地银行转开保函,而风险却由保函申请人承担。 鉴此,担保行建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联系作以下修改: 一、提供原标书与合同的英文版本; 二、先签约,且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才开出保函; 三、将保函金额调低至合同金额的10%以下; 四、保函加列金额随装运情况按比例递减条款; 五、来证限制担保行通知和议付; 六、把延期付款信用证改为承兑付款信用证。,伪造备用信用证案 案情: X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本,要求甲银行国际业务处予以确认。 9月22日,

30、国际业务处经审核发现上述意向及格式的诸多可疑点,立即通知A支行对该业务提高警惕,暂缓操作,并提醒客户防止欺诈。 10月30日,国际业务处收到A支行转来的备用信用证电传稿,该证开证行为乙银行,受益人是甲银行,金额280万美元,有效期1年,为A支行某客户申请的人民币贷款进行担保。经审核,该电传没有密押,国际业务处立即向乙银行发出查询,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 11月2日,国际业务处收到乙银行SWIFT MT799回复,称该银行从未开出过此份备用信用证,并提醒此证有欺诈性企图。当日,国际业务处立即将以上情况通知A支行,要求A支行严格禁止发放相应贷款,并提醒其客户丙公司以减少损失。但丙公司已对外支付开证费

31、用。 11月2日到20日,甲银行不断收到以乙银行名义的来电和传真,称该备用信用证属实。,分析: 该笔欺诈性备用信用证业务为银行加强代理行风险防范意识敲响了警钟。 1、不法分子利用境内客户筹措资金的迫切心理,骗取客户费用。该笔备用信用证系境内A支行的客户丙公司委托丁公司进行开立,丁公司向该客户收取了较高金额的保证金和开证费用。 2、该笔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有蓄谋、有组织的,不法分子经过周密策划,欺诈人员经验丰富。首先,丁公司积极准备各种书面格式材料,并陪同某丙公司多次与“乙银行”及甲银行电话联系和直接接触,向丙公司制造业务“真实”的假象;其次,丁公司伪造备用信用证技巧很高,盗用国际著名大银行名义,

32、利用其分支机构众多的特点选择境外生僻地区作为开证行,采用SWIFT格式开立,试图麻痹甲银行注意力,利用其核押、审查方面的漏洞蒙混过关;再次,丁公司对银行内部操作流程十分熟悉,从文本的预先确认到正式开证,看似十分符合甲银行的操作流程,并且丁公司还充分计算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可见不法分子企图多方面扰乱银行视线,利用“手续齐全”、“时间空档”进行欺诈。 启示: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担保项下融资业务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案件屡有发生。为防范风险,避免资金损失,银行必须提高警惕,在外汇担保项下办理融资业务,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贷款办理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贷款办理行只有在收到分行的书面放单通知后,才能正式办理贷款,严禁凭口头或未收到书面通知就予以放贷或部分放贷。 2、贷款办理行应及时联系代理行部门落实担保银行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对采用外资银行境外分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须在与代理行部门确认可以接受该银行担保后,方可通知借款人。 3、如有来人持上级行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外汇担保项下融资的各种书面文件,贷款办理行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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